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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952257054553

    你好,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

    本條是關於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致其損害,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

    在有權佔有的情況下,如基於租賃或者借用等正當法律關係而佔有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時,當事人雙方多會對因使用而導致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損害責任做出約定。大多數情況下,對於因正常使用而導致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損耗、折舊等,往往由所有權人負擔,因為有權佔有人所支付的價金即是對不動產或者動產因正常使用而發生損耗的補償。

    例如甲將其腳踏車租給乙使用,每月乙支付給甲30元錢使用費,半年後腳踏車因使用而發生損耗折舊,此時,一般情況下甲不能向乙要求額外的損害賠償,因為乙每月所支付的租用費即是對腳踏車使用價值的補償。當然,如果乙採取破壞性方式使用腳踏車,致使腳踏車提前報廢,如果雙方對此有事前約定,那麼按其約定處理。

    實踐中,在有權佔有情況下,被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因使用而產生損害,其責任確定和解決方法並不棘手。按照一般的慣例,如果要把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租給他人使用,應當先收取一定的押金,作為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他人損壞後的擔保。

    但當這一問題涉及無權佔有時,權責的確定和實際解決的辦法就不那麼容易了。無權佔有又分為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關於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各國立法均無異議;但關於善意佔有人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有些爭論。外國的立法多規定,善意佔有人對被佔有物因使用而發生的損害,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查閱國外立法例,有明確規定善意佔有人不擔責任的為瑞士,其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條規定:

    (1)物的善意佔有人,依其被推定的權利得使用並收益該物的,對權利人無損害賠償的責任。

    (2)前款情形,物消滅或受損害的,佔有人無須賠償。其他國家立法例雖然沒有類似瑞士的明確規定,但關於物因善意佔有人使用而受損害的問題,大多由善意佔有人權利的推定去解決。

    例如德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條、中國臺灣地區“民法”第九百五十二條規定,善意佔有人,依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得為佔有物之使用及收益。

    外國立法規定善意佔有人不擔責任的邏輯是,法律對於佔有賦予了幾種法律效力,其一就是權利的推定效力,佔有人於佔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而善意佔有人在使用佔有物時即被法律推定為物的權利人,具有佔有使用的權利。

    因此,對於使用被佔有的物而導致的物的損害,不應負賠償責任。本法採納上述立法,規定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於善意佔有人,法律不苛以此種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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