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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握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的區別、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的區別。  一、概述  1.犯罪主觀要件的要素  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所持的一種心態。  具體包含的要素:犯罪的故意、犯罪的過失、犯罪的目的以及犯罪的動機。  犯罪動機由於影響的是量刑,所以動機的問題不作為重點把握。重點把握犯罪的故意、犯罪的過失以及在有些故意犯罪中對特定的目的有規定的要把握特定的目的。  2.犯罪的故意  故意的種類: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從認識和意志二個因素進行區分。間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最大的不同是,直接故意是希望,間接故意是放任。  在認識因素上,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也是有區別的,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都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直接故意的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可能包括認識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和認識結果發生的必然性。如果行為人認識到的只是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則是間接故意;如果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就是直接故意。  例如:黃某意圖殺死張某,當其得知張某當晚在單位值班室值班時,即放火將值班室燒燬,其結果卻是將頂替張某值班的李某燒死。下列哪些判斷不符合黃某對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態度?(2002年卷二第50題)(BCD)  A.間接故意  B.過於自信的過失  C.疏忽大意的過失  D.意外事件。  分析:  由於黃某的意圖是殺害張某,應該是積極追求張某死亡結果的發生,而不是積極追求李某的死亡,但是由於黃某沒有采取積極措施,排除有人被燒死的結果的發生,所以張某對李某的死亡所持的心態是間接故意。這個題目還存在一個打擊失誤的問題,這中情況下黃某對張某是故意殺人未遂,對李某是故意殺人既遂(間接故意)。假如張某對李某的死亡不是間接故意,是過失該如何定罪?對於打擊錯誤,發生死亡結果,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直接犯罪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間接故意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態。  3.特定故意:目的犯、明知。注意刑法分則的特別規定。  目的犯:如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中的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刑法明文規定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拐賣婦女兒童罪必須是以出賣為目的。(都是對目的有特別規定的。)  明知:有的是對特定物件的明知。如贓物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銷售、收受等行為構成窩藏包庇罪);有的是對自身情況的明知,如傳播性病罪。  4.間接故意幾種情況:  一是行為人追求違法犯罪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是行為人追求非違法犯罪的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結果的發生  注意打獵而打中人的案件,通常並不是間接故意。包括幾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行為人在打獵的時候,既看到了獵物也看到獵物旁邊可能有人,以打獵者的正常心態是認為自己不會打中人,基於人離動物比較遠,自己的槍法比較準,這是一種典型的過於自信的過失。  第二種情況,只是盯著獵物根本沒有發現人,結果把人打中,屬於無認識的問題,不存在間接故意,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或意外事件。  案件:司機(甲)把車停在路邊卸貨,對面來了一輛車想讓那輛車倒一下好順利透過,他們在語言上發爭執,甲不想倒車,另一方乙想強行透過,甲阻止乙透過。但是乙還是強行透過,把甲擠在兩車之間,造成甲重傷搶救無效死亡。乙的行為追求的是非犯罪目的,但是放任了對方死亡結果的發生,符合間接故意的特徵,構成故意殺人罪。  第三種情況是行為人不計後果而行兇殺人或傷人的案件。在這類案件中一般認為行為人的心態是放任的心態,屬間接故意。  5.犯罪的過失  根據《刑法》第15條的規定,過失分為過於自信的過失(有認識的過失)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無認識的過失)。  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的主要區別:在認識因素上,過於自信的過失(有認識的過失)行為人預見到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疏忽大意的過失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沒有認識、沒有預見。  例如:某醫院婦產科護士甲值夜班時,一新生嬰兒啼哭不止,甲為了止住其哭鬧,並將仰臥的嬰兒翻轉成俯臥,並將棉被蓋住嬰兒頭部。半小時後,甲再檢視時,發現該嬰兒已無呼吸,該嬰兒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該嬰兒系俯臥使口、鼻受壓迫,窒息而亡。甲對嬰兒的死亡結果有何種主觀罪過?(1999年卷二第22題)(C)  A.間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過失  D.過於自信的過失。  分析:  本題中故意可以被排除,那麼是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對於這個問題有不同的說法,有人認為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護士認為及時檢視就不會發生嬰兒死亡的事件,但是由於過於自信自己的記憶力,沒有及時檢視導致嬰兒死亡,因此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另一種觀點認為:護士只是為了不讓嬰兒哭鬧,並沒有認識到把嬰兒俯臥會導致其死亡,就是疏忽大意。在一些責任事故犯罪方面,包括醫療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犯罪情況下,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以上所講的只是故意犯罪、過失犯罪在理論上的分類,這其實對定罪的罪名上沒有影響,區別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意義:在量刑上有所考慮,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相對較深;間接故意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在量刑的時候可以酌情考慮。對於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區分的目的是:更容易區分過於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區分疏忽大意的過失和意外事件。  6.無罪過事件: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  由於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主觀上即無故意也無過失,這屬於意外事件。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過失的叫做不可抗力,二者合稱“無罪過事件”。  二、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的區別  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區別的關鍵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所持態度不同。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持排斥的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持否定或排斥態度。另一區別是在認識因素上,間接故意是“明知”,過於自信的過失是“預見”,表明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認識程度上有一定差別。間接故意對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認識程度上稍高一些。  在具體判斷上,如果有事實證明行為人採取了積極的措施來避免結果發生的,通常應當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因為判斷行為人的心態要根據案件的事實,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想排斥、避免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採取措施避免結果的出現就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而不是間接故意。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對結果是否發生採取放任的態度,所以不會有積極措施防止結果發生。  例如為了防盜而私設電網,但採取了防止結果發生的積極措施的通常是過失,否則就是間接故意。  案件:甲、乙二人住在山區,當地野豬危害莊稼的情況嚴重。聽說鄰村使用“電貓”效果很好,就去觀摩取經,並買回一臺“電貓”。甲、乙二人安裝好“電貓”,並在野豬可能出沒的山上拉上裸電線,距地面40釐米。在裸線透過的路口上均設定了警告牌,並告知通電的時間為:晚7點開電,早6點收電。村民丙某盜伐林木,於早5點30分觸電死亡。  分析:  行為人的直接故意、疏忽大意、意外事件可以排除。如果行為人不設立警告標誌,防止結果的發生,則是間接故意。本案中行為人採取了積極的行為防止電到人的結果發生,因此應當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在定罪量刑方面,因為甲、乙二人把電線架設在有不特定多數人透過的地方,儘管是造成個別人的傷亡,也應該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處理,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為人未採取積極措施避免結果發生的情況下,要從客觀環境與個人能力兩方面來分析行為人有無“自信”的根據。無任何自信根據而不計後果冒險行為的,通常應當是間接故意。  例:王某為表現自己的英勇行為,將造紙廠一造紙原料草垛點燃後再去救火。但火勢蔓延無法控制,王某雖奮力撲救,但仍造成損失20餘萬元,自己也被燒傷。王某的行為是:(A)  A.放火罪;  B.失火罪;  C.危害公共安全罪;  D.破壞生產經營罪。  分析:  行為人點燃的是造紙廠的草垛,行為人實施高度危險行為,點燃以後無法控制,行為人沒有自信的根據,所以應該是間接故意。在肇事後逃逸的案件中,行為人逃離犯罪現場的過程中再次把人撞傷,如果行為人有一定的避免措施的,可能還是過失犯罪;如果沒有采取避免措施的,通常是間接故意。  如:一條馬路兩邊有許多擺攤的攤販,某甲在此開車將人撞傷後逃逸,此時有兩個年輕人準備在前面把肇事車輛截住,某甲看見一邊有人過來截車,於是向另外的方向躲閃,結果將另外一個方面過來攔截的年輕人撞傷。在此種情況下,某甲還是採取一定的避免措施的,還是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  幾類常見案件的分析:  1.在因交通違章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後逃逸過程中駕車撞人的案件  通常是間接故意,也不排除有積極的避免措施的情況下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  2.為防盜而私設電網的案件  此類案件要根據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如果行為人設定電網有明確的告示,並且採取積極的措施的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如果沒有采取積極避免措施的屬於間接故意。  3.偷盜井蓋的案件  由於一些井蓋是在公共場所或公路上,如果井蓋被盜可能會發生車輛或人員損傷等情況,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另外如果行為人盜竊的井蓋達到數量較大的標準,同時又危害公共安全的,一行為觸犯兩罪——盜竊罪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典型的想象競合犯。通常來說盜竊井蓋的行為人不會採取避免措施,應該構成間接故意。即便沒有發生實際後果,也應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打獵或練習射擊而誤中他人的案件  比如,有兩個遊人在旅遊區旅遊時練習射擊,用自帶的槍打樹上的松果,結果將一百多米外的一個遊人打中,該遊人經搶救無效而死亡。這種情況下應該定過於自信的過失。另外由於行為人的行為是在旅遊區實行的,針對不特定多數人,所以應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又如:一個大學生從表兄那裡借來一支槍,拿著到宿舍打樹枝玩,後來看見有幾個同學在樓底下走,結果照著兩個同學的中間開了一槍,按行為人自己的心態想把中間的泥土打起來,嚇唬同學,與他們開玩笑,沒想到打中了後面的一位同學,該同學經搶救無效死亡。該行為人對自己的槍法過於自信,又過高的估計了當時的有利條件,導致結果的發生,所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5.因鬥氣或開玩笑而造成人員傷亡的案件  這類案件有故意也有過失,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一般來說,在鬥氣的案件中,間接故意的可能性比較大;在開玩笑造成人員傷亡的案件中,往往過於自信的可能性比較大。  6.不計後果動輒行兇的案件  7.司法考試例題  24歲的青年張某非常喜歡鄰居家4歲的男孩小濤。一日,張某帶小濤到一座橋上玩,張某提著小濤的雙手將其懸於橋欄,小濤邊喊“害怕”邊掙扎,張某手一滑,小濤掉入河中,張某急忙去救,小濤己溺水而死。從刑法理論上看,張某對小濤的死亡結果在主觀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態度是什麼?(C)  A.間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過失;  C.過於自信的過失  D.意外事件。  行為人進行的是非常危險的活動,但是還是開玩笑,並且在被害人掉到水裡後,行為人採取了積極的避免措施,儘管沒有避免被害人死亡這個結果的發生,還是屬於過失。  三、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的區別  二者的相同點:這兩種心態的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預見(無認識)。  二者的根本區別:行為人是否應當預見、能夠預見。如果行為人應當預見、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的,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如果行為人根本不可能預見的屬於意外事件。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人通常違反了一般的注意義務。這涉及到行為人是否負有注意義務和具有注意能力。  如果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和一般規章制度的行為,通常應當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重大責任事故、醫療事故案件、翫忽職守通常屬於此類情況。  違反社會一般常規,違反社會一般注意義務,通常可解釋為疏忽大意。  判斷是否“應當預見、能夠預見”,應當採取一般人標準或者是折衷說的標準。  具體例證分析:  1.藥房的醫生認為丟失標籤的一種藥是芒硝,於是就貼上“芒硝”的標籤,在中藥房使用。有人就將“芒硝”給病人使用,後來發生中毒的情況,造成兩人死亡,經檢驗死於砒霜中毒。此案中行為人的心態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  2.狩獵時誤將人當作動物  案件:在80年代時,民兵連長訓練歸來時,帶著一個民兵。民兵連長當天下午到了他的一個親戚家,親戚是一個老獵戶,老獵戶讓他們當晚住在他家,而且要求他們當天晚上一起去獵野豬,因為野豬對莊稼毀壞比較嚴重。在吃飯的過程中,老獵人安排他們到時一起去指定的位置,不能隨意走動,在收工的時候聽口令、聽指揮一起收工。讓大家注意不要誤傷自己的人。安排完後到指定的位置。被告人民兵連長當時在一個莊稼地偏高的位置,下面是開闊的莊稼地,不遠處是老獵人的位置。晚上在觀察的過程中,民兵連長看到有一個黑影在莊稼地裡移動,也能聽到聲音,認為是野豬來了,瞄準射擊,打中了黑影,走過去一看把他的親戚老獵人打死。  分析:  事情發生在夜晚,這個事件不會有其他人出現在這個地方,而且老獵人規定不能隨意走動,是老獵人自己違反規定。從具體的事實來看,屬於不可能預見的意外事件(物件認識錯誤的一種情況)。  案例:有一個人晚上在山路上開車時,看見前面有一個黑影,他以為是一個動物,想將其撞死帶走,結果加大馬力撞去,結果把一個老頭給撞死了。  分析:  司機在路上看到黑影應該能夠想到可能是人,此時司機應該盡到注意義務,所以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3.持槍走火的案件  4.司機正常駕車軋死人案件  被告人是一客車的司機,進城之後到站停車,此時有一進城的農民(被害人)下車的時候由於比較慌亂,自己的包掉到車底下,包的物品撒落在車下,然後他鑽到車底下去找撒落的物品。乘客下車後,司機從反光鏡的兩邊看沒有人,鳴笛示意要開車。當農民進車底時沒有告訴司機或者其他人,車啟動後把農民軋死。這種情況屬於意外事件。  5.司法考試中的典型例證  山民甲(善捕蛇)捕得毒蛇一條,置家中木桶內。乙到甲家,甲請乙在桶中洗手,乙被桶中蛇咬中毒,經搶救截去一臂(重傷)。甲的行為:(AB)  A.具有過失  B.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C.不具有過失  D.屬於無罪過事件。  分析:  作為捕蛇的山民甲,應該知道蛇的毒性,出於疏忽大意,沒有盡到一般人應盡的義務,導致被害人重傷,應該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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