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機動車遇道路寬闊、空閒、視線良好,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最高時速應符合以下規定: (1)小型客車在設有中心雙實線、中心分隔帶、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隔設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為70公里,公路為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為60公里,公路為70公里; (2)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在設有中心雙實線、中心分隔帶、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隔設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為60公里,公路為7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為50公里,公路為60公里; (3)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在城市街道為50公里,公路為60公里; (4)鉸接式客車、電車、載人的貨運汽車、帶掛車的汽車、後三輪摩托車在城市街道為40公里,公路為50公里; (5)拖拉機、輕便摩托車為30公里; (6)電瓶車、小型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為15公里。 但是機動車遇有高於或低於上述規定的限速交通標誌和路面文字標記的,高於上述規定的,准許按所示時速行駛;低於上述規定的,應按所示時速行駛。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36條的規定,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最高時速不準超過20公里,拖拉機不準超過15公里: (1)透過衚衕(里巷)、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隧道時; (2)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3)遇風、雨、雪、霧天能見度在30米以內的; (4)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5)喇叭、刮水器發生故障時; (6)牽引發重型故障的機動車時; (7)進、出非機動車道時。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機動車遇道路寬闊、空閒、視線良好,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最高時速應符合以下規定: (1)小型客車在設有中心雙實線、中心分隔帶、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隔設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為70公里,公路為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為60公里,公路為70公里; (2)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在設有中心雙實線、中心分隔帶、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隔設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為60公里,公路為7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為50公里,公路為60公里; (3)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在城市街道為50公里,公路為60公里; (4)鉸接式客車、電車、載人的貨運汽車、帶掛車的汽車、後三輪摩托車在城市街道為40公里,公路為50公里; (5)拖拉機、輕便摩托車為30公里; (6)電瓶車、小型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為15公里。 但是機動車遇有高於或低於上述規定的限速交通標誌和路面文字標記的,高於上述規定的,准許按所示時速行駛;低於上述規定的,應按所示時速行駛。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36條的規定,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最高時速不準超過20公里,拖拉機不準超過15公里: (1)透過衚衕(里巷)、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隧道時; (2)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3)遇風、雨、雪、霧天能見度在30米以內的; (4)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5)喇叭、刮水器發生故障時; (6)牽引發重型故障的機動車時; (7)進、出非機動車道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