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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380043323887

    先說結論:毫無疑問可以!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給買受人的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的,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由上述規定可知,若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面積有誤差的處理方式,那按照約定處理;若雙方沒有約定,交付的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買受人可以此拒絕收房,並追究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違約責任。

    但有一點值得注意,在房屋總建面不變而套內改變或公攤改變的情況下,解除權的約定問題。

    最好要爭取只要其中一項的改變超過約定合理誤差值,購房者均可要求退房。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後稅款該如何承擔?

    房地產稅是指以納稅人所有的或屬其支配的房地產為課稅客體、或以房地產開發經營流轉行為為課稅客體的稅賦。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後,已經繳納的稅款應如何承擔,也是不可避免的問題。

    商品房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應當繳納的稅款有房產稅、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契稅、印花稅。

    其中,契稅與印花稅由買受人承擔,其餘均由出賣人承擔。

    值得關注的問題是,已繳納的稅款可否退還。

    根據2011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佈的《關於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後,如果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買受人已經繳納的契稅可以退還。

    然而,就其他形式的稅款而言,卻沒有相關規定。

    根據行政法領域“法無授權即禁止”原則,這意味著退還其他稅款缺乏法律依據對於出賣人的權利保護極為不利。

    現有規定只涉及買受人繳納的契稅能否退還,而不涉及出賣人繳納的其他稅款,將導致出賣人在再次出賣商品房時重複徵稅,不符合公平原則。

    答主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後,對於出賣人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可以予以退還,避免在出賣人再次轉讓該商品房時重複徵稅,加重出賣人的負擔。但是具體應該何時退還、退還的比例以及退還的方式仍需法律法規抑或國家政策予以明確,防止權利保護不平等。同時,我們也應注意到,對於不能退還的稅款,應當計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依照過錯責任原則與保護守約方利益原則,由致使合同解除的過錯方。

    有任何房產方面法律問題,可走值乎,也可電話諮詢。

    聯絡人:張律師18811109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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