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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清水江過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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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導讀:一講到徵地或者拆遷的時候,老百姓最關心的話題就是補償多少。實踐中,當徵收方要求籤拆遷補償協議之時,老百姓才清楚明白補償到底是多少,當然,也有很多地方甚至協議都沒有,只有口頭協議、空白協議。進而引起補償糾紛時,所造成的後果相當嚴重,自己合法房屋不在了,補償或者安置房落實不到位,最後連過度安置費也要不到。
在徵地拆遷實踐中,老百姓有很多次可以合理的核查徵收的合法性問題,針對評估機構的選擇是否合法、評估方式的是否合法、徵收程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齊全、補償款落實與土地房屋徵收的先後順序是否合法等等,因此,在徵地拆遷中,我們應有的權利都不清楚,為什麼要籤協議呢?我們何必為難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在徵地拆遷中,老百姓最關心財產補償,那麼這補償如何得來的,什麼因素造成補償高與低呢?
1、調查確認知情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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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徵收決定起訴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老百姓可訴程式。
3、評估選擇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透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徵收方指定評估機構,有何意義?
4、房屋補償方式選擇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5、補償方案及修改參與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6、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起訴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老百姓第二可訴程式。
7、依法享有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在此老百姓不難看出,通俗講就是拿錢走人。
8、最後救濟權。在我們以往辦理案件過程中,普遍存在被徵收人因補償不理想、不合理、不公平的情況,從而引起各種不當行為。在此提醒廣大的老百姓法律指定的宗旨以人為本,公平,平等,維持社會穩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有沒有用呢?您不去用就是個擺設,只制約與你,都不去嘗試的話,莫要說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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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關於誰有權利簽訂徵收補償協議這個問題,需要一分為二的分析。
首先,在被拆遷方。
根據常理,能有權處置房屋的只能是房屋的所有權人,那麼拆遷補償便應直接補償給房屋的所有權人的。因此,能有權利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自然也只能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但是,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在被拆遷人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由親屬代簽,比如老人或未成年的孩子,有的甚至直接由村委會代簽,結果會直接侵害被拆遷人的合法補償利益,這是不合法的。
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被拆遷人是可以透過複議、訴訟程式來訴求撤銷合同或者合同無效的。當然,在實際的訴訟中,因涉及多方面的利益,法院不太可能撤銷合同,但是往往會透過其他形式來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所以說,針對補償協議被代簽這樣的案件,透過複議、訴訟起訴合同或是協議無效並不是最終目的,而只是透過這樣的手段獲得談判的主動權,今兒爭取補償利益。
其次,在拆遷方。
根據徵收拆遷的相關法律規定,只能由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徵地拆遷。自然,也就只有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但是,在徵收拆遷的實踐中,出現了由村集體、村委會來與被拆遷人簽字協商的情況。像這樣的情況,一旦出現問題,比如被拆遷人說我的補償太低了,當初村委會說的可不是這麼點補償,要求提高的時候,拆遷方就會以並不是由有權機關作出的承諾為由,不支援被拆遷人的訴求。這樣的話,被拆遷的人利益就會受到很大的侵害。
在事實上,由政府蓋公章、簽字的補償協議確實也不多,畢竟政府並沒有那麼多的精力來同每一個被拆遷人進行協議的簽訂。於是,政府便會將部分權力委託給其他單位實施。也就只有在這樣的情況下,村委會與被拆遷人的簽字蓋章是有效的。
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委託村集體、村委會實施徵地拆遷的相關行為。那麼此時村委會、村集體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是可以的。因此,在明律師提醒大家,如果村委會、村集體要和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您一定要要求村委會、村集體出示由政府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如果村委會不出示,被拆遷人是可以拒絕簽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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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京尚拆遷律師
拆遷補償協議涉及到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拆遷協議中當事人是被拆遷人和拆遷人。但是在實踐中,被拆遷人和拆遷人的表現形式多樣,今天我們就分析一下,親屬是否可以代簽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情形一、事先已經獲得了被拆遷方同意的情形下,並出具了書面的授權委託書,那親屬與拆遷方或房屋徵收部門簽訂的這份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對被拆遷方(房屋所有權人)來說是合法有效的,被拆遷方(房屋所有權人)應受到這份協議的約束。
情形二、在沒有獲得被拆遷方(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情形下代被拆遷方本人簽字,那麼這份協議對被拆遷人本人來說,被拆遷人本人不一定受這份協議的約束,該協議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因為《合同法》規定了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被拆遷人(房屋所有權人)不追認,則這份協議對被拆遷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被拆遷人本人可以要求與拆遷方或房屋徵收部門重新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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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權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而在被徵收方則為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有權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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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即明徵地拆遷
誰有權利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原則上是我們的房屋所有權人,其他人不能代替簽訂協議。
根據法律規定,能處置房屋的只能是房屋的所有權人,那麼拆遷補償便應直接補償給房屋的所有權人的,但是現實中很多徵收方為了便利,在徵收戶還不知情的時候就直接把房屋的補償給了村委會,或讓家裡親戚幫忙就簽了,其實這種行為完全是不合法的。
遇到房屋所有權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便被簽了字,這種情況我們是可以可以複議、訴訟,但是現實中這種已經簽字的情況不是很好處理,那我們需要去爭取的就是合理補償,如果補償合理了,那麼誰簽字應該問題也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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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
有權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當然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或者受房屋所有權人委託的人,這其中要特別注意的是,租戶並不包含在其中,如果被其他人代簽,房屋所有權人可以進行追認,如果不追認,那麼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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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徐曉燕律師
已經簽訂購房協議的前提下,前房東臨時加價算違法嗎?
江蘇陳先生是一個普通的工薪階層,在2017年陳先生看上了一套房子,總計102萬,他與女房住範某簽訂購房協議,預先支付了15萬元並且約定17年中就辦理完過戶,沒想到過戶前範某就一反常態,表示自己當初不懂行情賣便宜了,如果要過戶的話就需要陳先生再加20萬,陳先生自然不會答應,於是兩個人就陷入了僵局,陳先生無奈之下只好起訴範某。
問題:已經簽訂了購房協議的話,前房東臨時加價算違法嗎?
律師解答:已經簽訂了購房協議,房東臨時加價,是違反協議的,陳先生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損失。
只要是雙方均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主體,且出於雙方自己的真實意思表達,互相約定並且簽署的合同就是真實有效的合同,雙方都要受到合同的約束。房東無視合同的約定,在過戶之前強行加價,不僅違反了誠實守信原則,還造成了陳先生的損失。
陳先生有兩種維權的方法,第一種就是起訴房東,要求房東繼續履行合同,另一種就是要求房東賠償自己的損失,比如為了簽約所支出的花費,期間房屋的部分增值部分,以及錯失的與其他房東的交易機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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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房屋徵收流程
再簽訂房屋徵收協議中,一方肯定是被徵收人。也就是被徵收房屋的合法產權人 。另一方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開發商。 如果被徵收專案是政府出錢並主導的 那就由當地的房屋徵收服務中心代表政府籤這個協議。如果是個人開發商出錢啟動的徵收專案。那就由具體的房地產開發公司來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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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王衛洲律師
城市的房屋徵收主要是徵收部門和產權人。
農村土地的話,如果是村民承包的或者開荒的土地,那麼補償協議一般是村委會和村民簽訂的。
如果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那麼村委會簽訂補償協議是合法的。
實踐中常見的就是村委會私自代替村民籤協議,這種協議是無效的,簽約的主體不合法。由於村委會常常接受鄉鎮政府的指導,所以很容易損害村民的利益。
遇上這樣的情況積極維權,才是正道。
回覆列表
按照國家政策房屋土地徵收由縣級政府制定和實施,也就是說縣級政府有簽訂房屋徵收的權利。其他縣級以下的部門單位只能在得到縣級政府委託書後代為動員工作。
房屋主也是有權簽訂協議的有效人,沒有其他代理人可以替換房屋主簽訂房屋徵收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