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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範閒不是我

    《儀禮·喪服》所規定的喪服,由重至輕,有斬衰(cuī)、齊(zī)衰、大功、小功、緦(sī)麻五個等級,稱為五服。五服分別適用於與死者親疏遠近不等的各種親屬,每一種服制都有特定的居喪服飾、居喪時間和行為限制。

      1.斬衰

      這是最重的喪服,適用於子為父、未嫁之女為父、嫁後因故復從父居之女為父,嗣子為所嗣之父、承重孫為祖父,妻妾為夫,父為長子。明清二代,規定子(包括未嫁之女及嫁後復歸之女)為母(包括嫡母、繼母、生母)也服斬衰。子女為父母服最重之喪,這容易理解,妻妾為夫也不難理解,因為這都是以卑對尊,但父為長子卻是以尊對卑,為什麼要服斬衰呢?長子指嫡妻(正妻)所生的第一個兒子,如嫡妻無子,則“有嫡立嫡,無嫡立長”,可在妾所生之子中立最年長的一個為長子。長子是家族正統所繫,同被稱為庶子的其他諸子相比,具有特殊的地位。“父為長子”,這裡所稱的父,必須本身就是長子,是上繼父、祖、曾祖、高祖的正嫡,他的長子將來要繼承正嫡的地位,是先祖正體的延續,承受宗廟付託之重。在這種情況下,長子先死,父為之服重喪,一則表示為自己的宗族失去可以傳為宗廟主的重要人物而極度悲痛,二則表示對祖宗的尊敬。秦漢以後,隨著典型的宗法制度的瓦解,斬衰中父為長子服重喪這一項,一般說來也就不再實行了。

      持斬衰之服的男子全套喪服是:

      斬衰裳,苴絰(jū dié)、杖、絞帶、冠繩纓、菅屨。衰亦作縗,是麻質喪服上衣,裳為下衣。斬是不加縫緝的意思。斬衰裳用每幅(二尺二寸為一幅)三升或三升半(八十縷為一升)的最粗的生麻布製作,都不縫邊,簡陋粗惡,用以表示哀痛之深。斬衰裳並非貼身穿著,內襯白色的孝衣,後來更用麻布片披在身上代替,所以有披麻戴孝的說法。苴絰,指用已結子的雌麻纖維織成的粗麻布帶子,共兩條,一為腰絰,用作腰帶,一為首絰,用以圍發固冠,有繩纓下垂。杖,也就是後世俗稱的哭喪棒,斬衰所用之杖為苴杖(苴有粗惡之意),竹製,高與胸齊。用杖有兩重意義,一是表示喪主的身份,在傳統喪禮中,只有孝子用杖;二是表示“孝子喪親,哭泣無數,服勤三年,身病體羸,以杖扶病也”。(37)絞帶,是以絞麻為繩作帶,與腰絰相似。古時祭服用帶,有大帶、革帶之分,革帶用來系韍(fú,革制蔽膝),大帶用絲織品製成,加於革帶之上。喪服中的絞帶代替革帶,腰絰則代替大帶。冠繩纓,指以麻繩為纓的喪冠,冠身也是用粗麻布製作。菅屨,是用菅草編成的草鞋,粗陋而不作修飾。

      如持喪者是女子,絰、杖、絞帶、菅屨與男子相同,但不用喪冠,而是用一寸寬的麻布條從額上交叉繞過,再束髮成髻,這種喪髻叫做髽(zhuā)。髽用一尺長的小竹為笄,叫做箭笄。另外還要用粗布包住頭髮,叫做布總。女子的外衣原先都是連裳於衣,斬衰裳也無上下之分,連為一體。

      斬衰之服的喪期是三年,但並非三個週年,只要經過兩個週年外加第三個週年的頭一個月,就算服滿三年之喪,所以實際上是二十五月而畢。也有一種意見認為,三年之喪應服二十七個月,唐代以後多從二十七月之說。開始服喪,叫成服、持服;服喪期滿,叫釋服、服闋。行三年之喪據說是因為“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38)所以,父母死後,為人子者要服喪三年以報答養育之恩。《荀子·禮論》有這樣一段話:“三年之喪,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謂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近世學者認為,最重之喪,喪期三年,可能是殷人或東夷的傳統,經儒家竭力提倡(孔子是殷人之後),到戰國時逐漸推廣,而真正成為制度被社會普遍接受,則在漢代以後。

      持斬衰之服者,在三年喪期中的飲食起居日常行為也有制度規範。飲食方面,《禮記·間傳》說:“斬衰三日不食。”《問喪》說:“親始死……水漿不入口,三日不舉火,故鄰里為之糜粥以飲食之。”就是說首先要絕食三天,到既殯以後,可以“食粥,朝一溢(1升的1/24)米,莫(暮)一溢米”;百日卒哭以後,可以“疏食水飲”;一年小祥以後,可以“食菜果”;二年大祥以後,可以用醬醋調味;喪滿服闋,禫祭以後,才能飲酒食肉。(39)但也有變通之處,《禮記·曲禮》說:“有疾則飲酒食肉,疾止復初。……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唯衰麻在身,飲酒食肉處於內。”居喪期間身有疾病或年事已高,為了避免身體毀傷,不能從頭至尾辦完喪事,陷於“不慈不孝”,允許增加營養以保護健康。在居處方面,規定在未葬以前,孝子要“居倚廬,寢苫枕塊”,“寢不脫絰帶”。倚廬是靠著門外東牆臨時搭建的簡陋棚屋,苫(shān)為草墊,塊指土塊。既葬以後,孝子所居倚廬的內壁可以塗泥擋風。百日卒哭以後,可以對倚廬稍加修整,並鋪設不納頭的蒲草蓆。一年小祥,才拆除倚廬,在原處改建小屋,用白灰塗牆,稱為堊室,居於其中,並鋪用普通寢席。二年大祥,復居正寢,但仍不能用床。直到服喪完畢,才一切如常。婦女居斬衰之喪,則不必居倚廬和寢苫枕塊。其他方面,規定在未殯之前,孝子要哭不絕聲,“晝夜無時”,既殯以後,要一朝一夕哭兩次。以後在整個喪期中,“思憶則哭”。(40)至於不得婚娶,不得赴宴,不得聽音樂,不得遊戲笑謔等,更是理所當然。還有三月不沐、在大祥移居正寢之前夫婦不得同居等要求。總之,為了表示哀痛之深,持斬衰之服者在居喪期間要過極不正常的生活。《禮記·三年問》說:“創鉅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遲。三年者,稱情而立文,所以為至痛極也。斬衰,苴杖、居倚廬、食粥、寢苫、枕塊,所以為至痛飾也。”事實上這許多瑣細而苛刻的規定一般人很難完全做到,後世也多有變通。“居倚廬、寢苫枕塊”,只是名義上的禮節,飲食之類,更難限制。但居喪盡哀,仍是普遍的倫理要求,形毀骨立,扶而能起,杖而能行,被認為是孝心的體現。孝子們向親友分發訃告,也每自稱“稽顙泣血,匍匐苫次”。

      東漢以後,服斬衰之喪者如是現任官員,必須離職成服,歸家守制(守喪),叫做丁艱或丁憂。父喪稱丁外艱或丁外憂,母喪稱丁內艱或丁內憂。至喪期結束,才能重新復職。在特殊情況下,皇帝以處理軍國大事的需要為理由,不讓高階官員離職守制,稱為奪情,但遵旨依舊任職視事者往往被攻擊為有悖人倫,要承受極大的輿論壓力。在科舉時代,士子遇斬衰之喪,在喪期內也不得應考。如得到父母亡故訊息故意隱瞞,不離職奔喪,叫做匿喪,被發現後,會受到嚴厲處分,而且為人們所不齒。

      2.齊衰

      這是次於斬衰的第二等喪服,本身又分四個等級:齊衰三年,齊衰杖期(jì),齊衰不杖期,齊衰三月。

      (1)齊衰三年 適用於在父已先卒的情況下,子及未嫁之女、嫁後復歸之女為母,母為長子。父母雖然同為子女的生身之親,但在宗法社會中,父為一家之長,父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又因為男女不平等,夫為妻只服齊衰杖期,父在而母卒,其子所服不能重於父親,也只能跟著服齊衰杖期;如果父已先卒,則可以加重喪服,但仍為父的餘尊所厭(yā,壓降、降低),所以服次於斬衰一等的齊衰三年。對繼母的喪服,與親生母相同,這是由於繼母與自己雖無血緣關係,但她是父親的正式配偶,地位與親生母一樣,所謂“繼母如母”,服制也就沒有區別。唐玄宗時制定《開元禮》,把對母親(包括嫡母、生母、繼母、嗣母)的服制改為不管父在、父不在,一律齊衰三年,明代以後又加重為斬衰三年,與父喪完全一致。至於母為長子,是根據母從於父的原則,但《喪服》所定子為母只服齊衰,母對長子當然不能更重於此,所以也低於父為長子一等,定為齊衰三年。明代以後,母為長子改為齊衰不杖期。

      齊衰三年的全套喪服是:

      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

      疏有粗意,疏衰裳是用每幅四至六升的粗麻布製作的,較斬衰所用略細。齊謂衣邊經縫緝而顯齊整。牡麻絰是用不結子的雄麻的纖維織成的粗麻布帶子,也包括首絰、腰絰兩種。喪冠所用麻布也較斬衰略細,並以麻布為纓,叫冠布纓。杖用桐木製作,叫削杖。布帶為麻布所作,用如絞帶。疏屨也是草鞋,但用細於菅草的藨(piǎo)草、蒯草編成。婦女則無冠布纓,代以布總和用柞木製作的惡笄,仍梳髽,其餘同男子一樣。

      齊衰三年喪期也是名為三年,實際上二十五月(一說或二十七月)而畢。

      (2)齊衰杖期 適用於父尚在世的情況下,子、未嫁之女、已嫁復歸之女為母,夫為妻。父在為母僅服杖期,是因為“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士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41)但為父斬衰三年、為母僅齊衰杖期,總嫌輕重不當,“孝子心有不安”,如前所述,後世對這一規定有所變動。夫為妻齊衰杖期,和妻為夫斬衰三年,服制上的不平等也十分明顯,這也反映了婦女低下的社會地位。此外,對因故被父親單方面離棄的生身之母,則不論改嫁與否,也不論父在、父不在,也是齊衰杖期之服。

      齊衰杖期喪服與齊衰三年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喪期較短,僅為一年。

      (3)齊衰不杖期 適用於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未嫁之姐妹、長子以外的眾子以及兄弟之子。此外,祖父母為嫡孫、出嗣之子為其本生父母、已嫁之女為父母,隨母改嫁之子為同居繼父、婦(兒媳婦)為舅姑(公婆)、為夫之兄弟之子,妾為女君(夫的正妻)也服齊衰不杖期。舊時宗法制度認為,女子一旦出嫁,就脫離了父親的宗族,而加入丈夫的宗族,“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二斬者,猶曰不二天也”。(42)婦女不能有兩重服斬衰之喪的關係(“不二斬”),所以已嫁和未嫁有很大區別,已嫁婦女就不再為父母服三年重喪了。所謂繼父,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出繼之父,即嗣父,一是指母親再嫁的後夫。這裡講的同居繼父,指後一種關係。因為隨母改嫁,與繼父同居,受其養育之恩,所以雖無血緣關係,也為其服喪。如不隨母改嫁,則不必為繼父服喪。婦為舅姑的喪服,後世改為與子為父母一樣,加重為斬衰三年,這是“既嫁從夫”原則的進一步落實。

      齊衰不杖期的喪期與齊衰杖期沒有區別,都是一年,喪服則有兩處不同,一是不用杖,二是改疏屨為麻布製作的麻屨。

      (4)齊衰三月 適用於為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此外,一般宗族成員為宗子,也是齊衰三月之服。在宗法制度下,大宗宗子作為祖先的繼體,宗族的象徵,是全體家族成員宗奉的物件,宗族成員即使與宗子的血緣關係已相當疏遠,也要為之齊衰三月以表示尊祖敬宗。

      齊衰三月喪期很短,僅為三月,喪服與齊衰不杖期基本一致,只是改用麻布製作的麻屨為用細麻繩編成的繩屨。

      對服齊衰之喪者,喪期內的飲食起居,也有一定的規範。齊衰三年也是重喪,其要求與斬衰三年大致相同,只是飲食方面改初喪三日不食為二日不食,以示稍輕。齊衰杖期、不杖期則是初喪三餐不食,然後疏食水飲,不食菜果。杖期者終喪不食肉、不飲酒;不杖期者三月既葬之後可以食肉飲酒,但不能與人會飲共食。居處方面,除齊衰三年也有倚廬之制外,其餘一律居堊室,但不杖期者三月之後可以復歸正寢。齊衰三月與杖期、不杖期差別不大,但喪期既短,三月之後,就一切如常了。

      3.大功

      又次於齊衰一等,適用於為從父兄弟(伯叔父之子,即堂兄弟),已嫁之姑母、姊妹、女兒,未嫁之從父姊妹(伯叔父之女,即堂姊妹)及孫女,嫡長孫之外的眾孫(包括未嫁的孫女),嫡長子之妻。此外,已嫁之女為兄弟及兄弟之子(侄),已嫁、未嫁之女為伯叔父母、姑母、姊妹,妻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以及夫之兄弟之女已嫁者,出嗣之子為同父兄弟及未嫁姊妹,也都是大功之服。

      大功的喪期為九個月,喪服為布衰裳,牡麻絰,冠布纓,布帶,繩屨。這裡的布是指稍經鍛治的熟麻布,較齊衰用的生麻布細密。婦女不梳髽,布總亦用熟麻布。

      居大功之喪者初喪三餐不食,葬前居於堊室,疏食水飲,不食菜果,三月既葬,可食肉飲酒,復居正寢。

      4.小功

      又次於大功一等,適用於為從祖父母(父親的伯叔父母),堂伯叔父母(父親的堂兄弟及其配偶),從祖兄弟(父親的堂兄弟之子),已嫁之從父姊妹及孫女,長子外的諸子之妻,未嫁之從祖姑姊妹(父親的伯叔父之女及孫女),外祖父母、從母(姨母)。此外,妻為娣姒(妯娌)、夫之姑母、姊妹,出嗣之子為同父姊妹之已嫁者,也服小功。

      小功喪期為五個月,其服飾是布衰裳,澡麻帶,絰、冠布纓,吉屨無絢(qú)。小功所用的麻布較大功更細。所謂澡麻,是指經過洗滌的較白的麻。吉屨即日常所穿的鞋,絢是鞋鼻上的裝飾,用以繫帶,小功是輕喪,不必專備服喪用的鞋,吉屨去絢即可。

      5.緦麻

      這是最輕一等的喪服。適用於為族曾祖父母(祖父的伯叔父母)、族祖父母(祖父的堂兄弟及其配偶)、族父母(祖父的堂兄弟之子及其配偶)、族兄弟(祖父的堂兄弟之孫),從祖兄弟之子,曾孫、玄孫,已嫁之從祖姑姊妹,長孫之外的諸孫之妻,姑祖母,姑表兄弟,舅表兄弟,姨表兄弟,岳父母,舅父、女婿、外甥、外孫。此外,妻為夫之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從祖父母、從父兄弟之妻,也都有緦麻之服。

      緦麻喪期僅為三個月。當時用來製作朝服的最細的麻布每幅十五升,如抽去一半麻縷,就成為緦。因為其細如絲,正適宜用作最輕一等的喪服。

      小功及緦麻在五服之中屬於輕喪,要求居喪者初喪之時兩餐不食或一餐不食,喪期內不飲酒食肉,但不作嚴格規定,仍居正寢,並可用床。

      對斬衰三年、齊衰三年、齊衰杖期、齊衰不杖期、大功、小功的喪服,還有受服的規定,也就是在居喪一定時間後,喪服可由重變輕。三年之喪,其間受服五次,大功、小功喪期較短,僅受服一次。服制變除辦法十分繁瑣,這裡就不多說了。

      還應該提到的是,《儀禮·喪服》規定對未成年去世的宗族成員另有一套服喪等級,分為殤大功九月、殤大功七月、殤小功五月三種。鄭玄說:“殤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傷者。”(43)所謂未冠笄,是指未滿二十歲。據《儀禮·喪服傳》,“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不滿八歲以下,皆為無服之殤”。宗族成員未成年死亡,就依其血緣關係的親疏,並分別長殤、中殤、下殤的不同情況,決定服制的輕重,但即使最親的子女、弟妹、叔父、姑母,其長殤也只服大功九月,總的原則是輕於成人。

      喪服的制定主要考慮宗族關係,但在西周、春秋,君統和宗統往往是一致的,所以《喪服》中還規定了諸侯為天子,大夫、士、庶人為君(此指諸侯),公、士、大夫之眾臣(僕隸)為其君(此指主人)的不同喪服。後世帝王去世,在一定時間內,國內禁止婚娶和一切娛樂活動,全體臣民都要為之服喪,稱為國喪。奴僕為主人服喪,也被看作是天經地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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