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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追光客

    驗傷是必須的,想驗傷可以尋求公安機關的幫助。輕傷即可構成刑事案件,你需等待公安機關的進一步的處理。你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最好找個好點的律師。

  • 2 # 老方同志

    只對題目中的問題作些糾正。

    一、“可以告他們……?”這個說法是不恰當的。“告”通常是民法用語,有句俗話叫“民不告官不究”,實際上就是針對民事案件和少量的行政、刑事案件而言的。比如別人欠錢不還,可以去法院“告”(實際上叫民事訴訟);糾紛引起打架造成輕微傷的,系治安(行政)案件,受害人可以報警,也可以不報警,自行或在第三方的協調下調解;被家庭成員虐待的(刑事案件),受害人不告訴的不處理。而本案系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是否適用“告”?根據題主的敘述,尚不確定。

    二、“可以告他們尋釁滋事麼?”這個說法不存在。可“告”可不“告”的案件,受害人有一定的“自主權”。通常侵犯人身權、財產權且情節輕微的“可以調解”,也即可“告”可不“告”的案件才可以調解、和解,其他如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國防利益、貪汙賄賂、瀆職等行為中不可以調解、和解的。而“尋釁滋事”的典型特徵是“沒事找事”,這種違法或犯罪行為表面上看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題主受到了傷害),實質上是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不是可“告”可不“告”的案件,即民不“告”,官也得“究”。

    三、“尋釁滋事”的結論缺乏說明。根據題主的敘述,本案屬於“尋釁滋事”還是“故意傷害”?作出定性判斷“材料不足”。題主敘述:“等了半天車主來了,因為都喝了酒,言語有些激動,對方多人,有三人出手打我,我沒有還手……”這敘述並不意味著就是“尋釁滋事”。實事求是地說題主這個關鍵情節敘述的比較含糊。是誰“言語有些激動”?“因為都喝了酒”,這其中是否包含題主本人也喝了酒?如果因為題主此前“先是打電話,不接,再去挨著的幾個飯店找人,沒人理我,等了半天車主來了”,題主有怨氣,自己“言語有些激動”,先開口不依不饒罵對方……如此這般,本人認為很難定性“尋釁滋事”。四、“報警出警後,有一人逃跑,另外兩人被抓,我不想私了……”這種說法不夠嚴謹。所謂“私了”, 主要是針對可“告”可不“告”的案件。本案題主一旦“報警”(“告”了)就失去了“私了”的自主權,無論是治安(輕微傷)還是刑事(輕傷)案件。刑事案件必須走司法程式不說,即便是治安案件,是否適用“調解”並不是題主說了算,公安機關作出是否“調解”的決定也要從實際情況出發,只有作出“可以”調解“的決定,題主才有”私了“的”自主權“。本案對方停車影響他人在先,且“三打一”,題主還“沒有還手”,個人認為不屬於”情節輕微“,且依法作出處罰具有”典型意義“,也即不適用調解,題主想“私了”也不會被公安機關接受,最多是對對方“從輕處罰”。

    五、“我現在輕傷”的結論過於輕率。人體傷害等級是有嚴格的鑑定標準的,原則上說只有經過法定的程式和權威的鑑定結論,才能定性。未經法定程式和權威鑑定,僅憑“昨天晚上做了腦部CT,今天出結果,現在左耳根部隱隱作痛”,就定性是“輕傷”顯然是輕率的。憑經驗,僅“左耳根部隱隱作痛”,最終作出“輕傷”結論的可能性很小。

    總之,憑經驗判斷,感覺這是一起故意傷害的治安案件,建議題主相信警方的處理結果。雖然說警方處理案件不是個人行為,但出了問題具體承辦民警還是要擔責的。所以民警處理的每起案件要經得起輿論的拷問、上級的檢查、歷史的檢驗。當然,是否需要做傷情鑑定,題主還是有“自主權”的。至於“是不是要找一個律師”,個人認為目前諮詢一下律師可以,聘請律師就沒有必要了。如果對方受到了治安處罰,涉及民事賠償雙方達不成協議,可以聘請律師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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