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扣除額比銷售額佔比過高是如何計算:按照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10%(以下簡稱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15%政策(以下簡稱加計抵減15%政策)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指提供生活性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在實務中,有兩個要點需要特別關注。
要點一、準確把握累計期間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果是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其銷售額比重,按2018年4月~2019年3月累計的銷售額來計算;實際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的累計銷售額計算。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其銷售額比重,按照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此政策。
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的納稅人,如果是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其銷售額比重按2018年10月~2019年9月累計的銷售額進行計算;實際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的累計銷售額計算。2019年10月1日後設立的,其銷售額比重按照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累計銷售額來計算,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此政策。
還有一種特殊情形值得納稅人關注: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並適用了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至3月31日、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並適用了加計抵減15%政策的納稅人至9月30日,尚未取得銷售收入的,以其首次取得銷售收入為始點,確定連續3個月的銷售情況,來計算銷售額比重,並判斷是否符合政策適用條件。
舉例來說,A公司是一家財稅諮詢企業,於2019年6月13日註冊成立並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6月~8月,A公司提供四項服務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未超過50%。這種情況下,即使A公司7月~9月的這一比重超過了50%,也不符合規定的條件,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值得關注的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加計抵減15%政策後,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再調整。下一個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銷售額實際情況,重新計算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例如,B文體公司於2019年12月註冊成立。2019年12月~2020年2月,其生活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比重超過50%。在判斷其2021年能否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時,B公司2020年1月~2月所取得的銷售額,也應涵蓋在計算範圍內。如果計算的銷售額比重未超過50%,則B公司2021年將不能繼續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不過,這並不影響其2020年適用此政策。
要點二、合規確認銷售額
四項服務銷售額,指四項服務銷售額的合計數。納稅人兼有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其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當期銷售額應當合併計算,然後除以納稅人當期全部的銷售額,以此計算銷售額的比重。生活服務銷售額也是如此。
雖然加計抵減政策和加計抵減15%政策均只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但對於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來說,在確定納稅人銷售額佔比時,其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應涵蓋在內。例如,C公司是一家2018年6月註冊成立的企業,並於2018年12月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此時,C公司應按照自2018年6月~2019年3月,所取得的銷售額合計數,來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並以此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此外,對於既有境內銷售收入又有出口業務的企業來說,銷售額的確認無須剔除其出口銷售額(即包括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例如,D公司是一家軟體開發企業。在計算銷售額佔比的時間段內,國內貨物銷售額為200萬元,出口研發服務銷售額為80萬元,國內四項服務銷售額320萬元。此時,D公司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為(80+320)÷(80+320+200)=66.67%,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但需要說明的是,按照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如果是適用差額徵稅政策的納稅人,則應按照扣除後的差額確認銷售額並計算比重。例如,E公司是一家旅遊服務企業。按照規定,E公司適用差額計稅政策,以扣除後的差額為基礎確認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E公司在計算銷售額佔比時,會議展覽銷售額為10萬元,銷售貨物的銷售額25萬元,提供旅遊服務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共180萬元,扣除門票費等費用後的餘額為15萬元。則其佔比為15÷(10+25+15)=30%,未超過50%,不能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實務中,部分納稅人因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需要調整銷售收入。此時,納稅人應將調整的收入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度)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或生活服務銷售額的比重。例如,F公司是一家設計公司。經稅務機關評估調整,2019年9月,F公司需補充確認銷售額200萬元,並應補繳增值稅18萬元。該公司於2019年10月將補繳的18萬元增值稅申報繳納入庫。這種情況下,這200萬元銷售額,應併入F公司10月的銷售額,進行後續計算。
此外,還有一些特殊情形,需要納稅人關注:對於既有簡易計稅專案又有一般計稅專案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說,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時,銷售額應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銷售額既包括一般專案的銷售額,也包括即徵即退專案的銷售額;納稅人取得免稅銷售額的,則不需要剔除免稅銷售額。
實際扣除額比銷售額佔比過高是如何計算:按照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10%(以下簡稱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15%政策(以下簡稱加計抵減15%政策)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指提供生活性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在實務中,有兩個要點需要特別關注。
要點一、準確把握累計期間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果是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其銷售額比重,按2018年4月~2019年3月累計的銷售額來計算;實際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的累計銷售額計算。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其銷售額比重,按照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此政策。
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的納稅人,如果是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其銷售額比重按2018年10月~2019年9月累計的銷售額進行計算;實際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的累計銷售額計算。2019年10月1日後設立的,其銷售額比重按照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累計銷售額來計算,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此政策。
還有一種特殊情形值得納稅人關注: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並適用了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至3月31日、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並適用了加計抵減15%政策的納稅人至9月30日,尚未取得銷售收入的,以其首次取得銷售收入為始點,確定連續3個月的銷售情況,來計算銷售額比重,並判斷是否符合政策適用條件。
舉例來說,A公司是一家財稅諮詢企業,於2019年6月13日註冊成立並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6月~8月,A公司提供四項服務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未超過50%。這種情況下,即使A公司7月~9月的這一比重超過了50%,也不符合規定的條件,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值得關注的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加計抵減15%政策後,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再調整。下一個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銷售額實際情況,重新計算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例如,B文體公司於2019年12月註冊成立。2019年12月~2020年2月,其生活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比重超過50%。在判斷其2021年能否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時,B公司2020年1月~2月所取得的銷售額,也應涵蓋在計算範圍內。如果計算的銷售額比重未超過50%,則B公司2021年將不能繼續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不過,這並不影響其2020年適用此政策。
要點二、合規確認銷售額
四項服務銷售額,指四項服務銷售額的合計數。納稅人兼有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其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當期銷售額應當合併計算,然後除以納稅人當期全部的銷售額,以此計算銷售額的比重。生活服務銷售額也是如此。
雖然加計抵減政策和加計抵減15%政策均只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但對於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來說,在確定納稅人銷售額佔比時,其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應涵蓋在內。例如,C公司是一家2018年6月註冊成立的企業,並於2018年12月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此時,C公司應按照自2018年6月~2019年3月,所取得的銷售額合計數,來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並以此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此外,對於既有境內銷售收入又有出口業務的企業來說,銷售額的確認無須剔除其出口銷售額(即包括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例如,D公司是一家軟體開發企業。在計算銷售額佔比的時間段內,國內貨物銷售額為200萬元,出口研發服務銷售額為80萬元,國內四項服務銷售額320萬元。此時,D公司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為(80+320)÷(80+320+200)=66.67%,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但需要說明的是,按照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如果是適用差額徵稅政策的納稅人,則應按照扣除後的差額確認銷售額並計算比重。例如,E公司是一家旅遊服務企業。按照規定,E公司適用差額計稅政策,以扣除後的差額為基礎確認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E公司在計算銷售額佔比時,會議展覽銷售額為10萬元,銷售貨物的銷售額25萬元,提供旅遊服務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共180萬元,扣除門票費等費用後的餘額為15萬元。則其佔比為15÷(10+25+15)=30%,未超過50%,不能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實務中,部分納稅人因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需要調整銷售收入。此時,納稅人應將調整的收入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度)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或生活服務銷售額的比重。例如,F公司是一家設計公司。經稅務機關評估調整,2019年9月,F公司需補充確認銷售額200萬元,並應補繳增值稅18萬元。該公司於2019年10月將補繳的18萬元增值稅申報繳納入庫。這種情況下,這200萬元銷售額,應併入F公司10月的銷售額,進行後續計算。
此外,還有一些特殊情形,需要納稅人關注:對於既有簡易計稅專案又有一般計稅專案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說,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時,銷售額應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銷售額既包括一般專案的銷售額,也包括即徵即退專案的銷售額;納稅人取得免稅銷售額的,則不需要剔除免稅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