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採用國際單位制以米(m)、釐米(cm)和立方米(m 3 )為計量單位。
①材長檢量:原木的長度是在大小頭兩端斷面之間最短距離處檢量。
②直徑檢量:透過小頭斷面中心,先量短徑,再透過短徑中心垂直量取長徑,不帶皮檢量,如短徑不足26cm,其長短徑之差2cm以上或短徑26cm以上,其長短徑之差4cm以上的,以其長短徑平均數,經進舍後為檢尺徑。長短徑之差小於上述規定的,均以短徑進舍後為檢尺徑(見GB144—95《原木檢驗,尺寸檢量》)。
A)檢尺徑自4~12cm的小徑原木材積由公式V=0.7854L(D+0.45L+0.2) 2 ÷1000確定;
B)檢尺徑自14cm以上的原木材積由公式V=0.7854L〔D+0.5L+0.005L 2 +0.000125L·(14-L)·(D-10)〕 2 ÷10000確定。
式中:V—材積(m 3 );L—檢尺長(m);D—檢尺徑(cm)。見GB4814—84《原木材積表》。
本方法適用於出口及部分進口合同規定的原木。
(2)採用國際單位制以米(m)、釐米(cm)和立方米(m 3 )為計量單位。
①材長檢量:必須與材長方向垂直的大小頭兩端斷面最短距離處檢量。見夢巖2292—88《原木及打號、分類和驗收規則》;②直徑檢量:量取透過小頭斷面中心的最大直徑和最小直徑的平均值(不需垂直),去皮檢量。見夢巖2292—88《原木及打號、分類和驗收規則》;③材積計算:從夢巖2708—75《原木材積表》查得單材積後進行計算。本方法適用於進口俄國、蒙古原木。
(3)採用英制單位以英尺、英寸和板英尺為計量單位。
①材長檢量:在原木兩端斷面最短的一側檢量。當原木一端或兩端折斷或損壞,應該在能顯示出原木直徑的一端或兩端最近的兩點檢量。見《美國原木檢尺和評等官方規則》(1982年1月1日版);②直徑檢量:原木直徑以小頭透過斷面中心,互相垂直交叉,量得長徑和短徑的平均值為檢尺徑,不帶皮檢量。見《美國原木檢尺和評等官方規則》(1982年1月1日版);③材積計算:採用美國斯克萊布諾(SCRIBNER)材積表(1972年7月1日修訂版)。
材積計算公式:V=A×L÷12英寸/英尺°
式中:V—材積(板英尺):A—繪在小頭斷面中的板圖形的面積(平方英寸);L—材長(英尺);12英寸/英尺—換算係數。本方法適用於進口美國、加拿大的原木。
(4)採用國際單
(1)採用國際單位制以米(m)、釐米(cm)和立方米(m 3 )為計量單位。
①材長檢量:原木的長度是在大小頭兩端斷面之間最短距離處檢量。
②直徑檢量:透過小頭斷面中心,先量短徑,再透過短徑中心垂直量取長徑,不帶皮檢量,如短徑不足26cm,其長短徑之差2cm以上或短徑26cm以上,其長短徑之差4cm以上的,以其長短徑平均數,經進舍後為檢尺徑。長短徑之差小於上述規定的,均以短徑進舍後為檢尺徑(見GB144—95《原木檢驗,尺寸檢量》)。
A)檢尺徑自4~12cm的小徑原木材積由公式V=0.7854L(D+0.45L+0.2) 2 ÷1000確定;
B)檢尺徑自14cm以上的原木材積由公式V=0.7854L〔D+0.5L+0.005L 2 +0.000125L·(14-L)·(D-10)〕 2 ÷10000確定。
式中:V—材積(m 3 );L—檢尺長(m);D—檢尺徑(cm)。見GB4814—84《原木材積表》。
本方法適用於出口及部分進口合同規定的原木。
(2)採用國際單位制以米(m)、釐米(cm)和立方米(m 3 )為計量單位。
①材長檢量:必須與材長方向垂直的大小頭兩端斷面最短距離處檢量。見夢巖2292—88《原木及打號、分類和驗收規則》;②直徑檢量:量取透過小頭斷面中心的最大直徑和最小直徑的平均值(不需垂直),去皮檢量。見夢巖2292—88《原木及打號、分類和驗收規則》;③材積計算:從夢巖2708—75《原木材積表》查得單材積後進行計算。本方法適用於進口俄國、蒙古原木。
(3)採用英制單位以英尺、英寸和板英尺為計量單位。
①材長檢量:在原木兩端斷面最短的一側檢量。當原木一端或兩端折斷或損壞,應該在能顯示出原木直徑的一端或兩端最近的兩點檢量。見《美國原木檢尺和評等官方規則》(1982年1月1日版);②直徑檢量:原木直徑以小頭透過斷面中心,互相垂直交叉,量得長徑和短徑的平均值為檢尺徑,不帶皮檢量。見《美國原木檢尺和評等官方規則》(1982年1月1日版);③材積計算:採用美國斯克萊布諾(SCRIBNER)材積表(1972年7月1日修訂版)。
材積計算公式:V=A×L÷12英寸/英尺°
式中:V—材積(板英尺):A—繪在小頭斷面中的板圖形的面積(平方英寸);L—材長(英尺);12英寸/英尺—換算係數。本方法適用於進口美國、加拿大的原木。
(4)採用國際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