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最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落實了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制度改革,允許農民朋友作為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該規定進一步鞏固了農民朋友依法享有的承包權,又能啟用土地潛能,發展適度規模經營,讓農民和農村成為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故此,獨立出來的“土地經營權”究竟如何有序流轉就成了農民朋友所關注的話題。2019年,廣東省釋出《關於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意見》,為我們提供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嶺南措施”。本文,在明律師將介紹這份《意見》中的亮點,為廣大承包農戶提供一些啟發。
【改革依據:農村土地“三權分置”】
最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9條、第10條規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國家保護承包方和土地經營權人在此流轉過程中的合法權益。
據此,農村土地“經營權”這一概念被首次單獨提出,成為了當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涉及農用地部分的一大亮點。
【新規亮點一:積極有序參與流轉給獎勵或者補助!】
廣東省的《意見》中指出,要加快構建政府鼓勵、財政獎補,企業參與、社會投入,農民主體、依法有償的土地流轉新機制,多形式、多元化、上下聯動、合力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讓農民成為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積極參與者和真正受益者。
為此,各市根據省下達的任務清單,制定獎補方案,落實政策舉措,統籌安排涉農財政資金,引導帶動企業參與和社會投入。
支援各地探索創新土地流轉模式,引入競爭性機制,根據土地連片流轉情況,透過以獎代補對縣(市、區)予以獎勵或補助。
縣以連片流轉、適度規模、集約經營為導向,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明確獎補標準、範圍、物件和條件,在用好上級獎補資金的基礎上,安排一定的縣級財政資金,對土地流轉成效突出的鎮村、連片規模流轉的承包農戶及經營主體等進行獎勵。
據此,廣大農民朋友若在2020年積極參與土地經營權流轉這一重要改革活動,就有望獲取一定數額的獎勵和補助,具體的政策要求要透過各地方的實施細則予以瞭解。
【新規亮點二:加強聯合與合作,全面深化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
《意見》指出,創新土地股份合作的實現形式,農戶可依法直接以承包土地經營權對公司和農民合作社出資,也可出資設立農民合作社或土地股份合作組織,或透過農民合作社以土地經營權出資設立公司。
2020年,每個縣(市、區)選取1-2個鄉鎮推進試點,力爭在土地股份合作社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方面取得重要進展,逐步探索積累經驗;2021年在有條件的縣(市、區),以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為前提,全面推進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
將農村土地價值折為股份,是實現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農民可積極參與上述股份合作制改革,以現代企業經營、管理的理念來重構自己與土地之間的關係,實現全新意義上的靠地增收。
【新規亮點三:全域推進土地綜合整治,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
《意見》指出,在有條件的鎮、村,結合高標準農田建設等,引導承包農戶自願透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互換並地,實現承包地相對集中連片,推動解決農村土地碎片化問題。
承包土地細碎化問題,並非只出現於廣東省,許多地區的現代農業發展都受制於此。地塊面積限制了作物種類,農機推廣磕磕絆絆,抗旱減災步履維艱。部分農戶發現,種植收益低於進城務工,於是承包地被閒置、荒廢。解決這一問題的極佳途徑之一,就是組織承包農戶互換並地,實現集中連片種植。
例如,地處廣東省中北部丘陵、山地區域的清遠市自發探索,由村集體統籌全村土地連片重新發包給農戶,實現承包地小塊變大塊,總結出三種承包地整合模式。
一是村集體統籌,連片無償發包。由經濟合作社統籌本社所有耕地,劃分若干連片的地塊,重新無償分配給社員農戶,使每戶獲得1-2塊連片耕地。
二是村集體統籌,農戶有償承包。由經濟合作社統籌全村旱地(包括農戶自主開墾的荒地),劃成若干連片地塊,有償發包給社員農戶經營。由社員農戶根據經營意願提出租地申請,採取抽籤方式或底價競標的方式確定承包地塊。
三是集體經營管理,農戶按股分紅。由經濟合作社統籌全村耕地,將部分耕地按各戶人口平均分配給社員農戶,由農戶免租耕種,確保每戶農戶均有一份口糧田。
【新規亮點四: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必須堅持自願,不得強迫!】
《意見》明確,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要堅持依法自願有償,不得搞強迫命令。
加強對流轉合同履約情況的跟蹤監管和對流轉土地用途的跟蹤監控,確保流轉土地不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不得降低耕地的基礎地力,切實保護基本農田,堅決遏制農地“非農化”。
加快健全鄉村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依法妥善化解各類涉地經營矛盾糾紛,維護土地流轉各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
整村流轉農戶承包地要透過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規範交易,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合同,進行合同鑑證。農業農村部門要對工商企業整村及跨村大面積流轉承包地把關。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堅持尊重農民意願,這是《農村土地承包法》明文確定的原則。改革實踐中,既要嚴守保護農田耕地的紅線,也要為農民合法權益提供切實的保護。
也就是說,新規僅是對改革試點進行鼓勵、動員,但絕非賦予地方政府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視村民自身意願,搞強制、命令的依據。特別是流轉協議的具體約定內容,農民是有充分的發言權和決定權的,不得出現“被自願”簽約流轉土地等違背政策初衷的亂象。
廣東省的“嶺南措施”系基於其領先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一貫勇當改革試點排頭兵的豐富經驗積累而制定的,並不一定能在其他地區完全復刻適用,但是它可以為農民朋友們提供參考與啟發。
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需要廣大農民朋友主動參與,選擇適合自己的合作模式、流轉方式,也需要大家主動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和地方政策,依法與集體、經營者訂立合同,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農民朋友遇到涉及承包地的矛盾糾紛時,應當及時諮詢委託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服務,透過法律解決爭端,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在明律師最後提醒廣大朋友們,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情勢一片大好,要抓住機遇。我們律師始終是承包農戶積極流轉經營權的支持者,農民朋友合法權益的保護者,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實現農民增收致富的小康路上將始終與你一路前行。(董鑫蕊/文)
導讀:最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落實了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制度改革,允許農民朋友作為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該規定進一步鞏固了農民朋友依法享有的承包權,又能啟用土地潛能,發展適度規模經營,讓農民和農村成為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故此,獨立出來的“土地經營權”究竟如何有序流轉就成了農民朋友所關注的話題。2019年,廣東省釋出《關於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意見》,為我們提供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嶺南措施”。本文,在明律師將介紹這份《意見》中的亮點,為廣大承包農戶提供一些啟發。
【改革依據:農村土地“三權分置”】
最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9條、第10條規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國家保護承包方和土地經營權人在此流轉過程中的合法權益。
據此,農村土地“經營權”這一概念被首次單獨提出,成為了當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涉及農用地部分的一大亮點。
【新規亮點一:積極有序參與流轉給獎勵或者補助!】
廣東省的《意見》中指出,要加快構建政府鼓勵、財政獎補,企業參與、社會投入,農民主體、依法有償的土地流轉新機制,多形式、多元化、上下聯動、合力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讓農民成為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積極參與者和真正受益者。
為此,各市根據省下達的任務清單,制定獎補方案,落實政策舉措,統籌安排涉農財政資金,引導帶動企業參與和社會投入。
支援各地探索創新土地流轉模式,引入競爭性機制,根據土地連片流轉情況,透過以獎代補對縣(市、區)予以獎勵或補助。
縣以連片流轉、適度規模、集約經營為導向,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明確獎補標準、範圍、物件和條件,在用好上級獎補資金的基礎上,安排一定的縣級財政資金,對土地流轉成效突出的鎮村、連片規模流轉的承包農戶及經營主體等進行獎勵。
據此,廣大農民朋友若在2020年積極參與土地經營權流轉這一重要改革活動,就有望獲取一定數額的獎勵和補助,具體的政策要求要透過各地方的實施細則予以瞭解。
【新規亮點二:加強聯合與合作,全面深化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
《意見》指出,創新土地股份合作的實現形式,農戶可依法直接以承包土地經營權對公司和農民合作社出資,也可出資設立農民合作社或土地股份合作組織,或透過農民合作社以土地經營權出資設立公司。
2020年,每個縣(市、區)選取1-2個鄉鎮推進試點,力爭在土地股份合作社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方面取得重要進展,逐步探索積累經驗;2021年在有條件的縣(市、區),以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為前提,全面推進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
將農村土地價值折為股份,是實現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農民可積極參與上述股份合作制改革,以現代企業經營、管理的理念來重構自己與土地之間的關係,實現全新意義上的靠地增收。
【新規亮點三:全域推進土地綜合整治,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
《意見》指出,在有條件的鎮、村,結合高標準農田建設等,引導承包農戶自願透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互換並地,實現承包地相對集中連片,推動解決農村土地碎片化問題。
承包土地細碎化問題,並非只出現於廣東省,許多地區的現代農業發展都受制於此。地塊面積限制了作物種類,農機推廣磕磕絆絆,抗旱減災步履維艱。部分農戶發現,種植收益低於進城務工,於是承包地被閒置、荒廢。解決這一問題的極佳途徑之一,就是組織承包農戶互換並地,實現集中連片種植。
例如,地處廣東省中北部丘陵、山地區域的清遠市自發探索,由村集體統籌全村土地連片重新發包給農戶,實現承包地小塊變大塊,總結出三種承包地整合模式。
一是村集體統籌,連片無償發包。由經濟合作社統籌本社所有耕地,劃分若干連片的地塊,重新無償分配給社員農戶,使每戶獲得1-2塊連片耕地。
二是村集體統籌,農戶有償承包。由經濟合作社統籌全村旱地(包括農戶自主開墾的荒地),劃成若干連片地塊,有償發包給社員農戶經營。由社員農戶根據經營意願提出租地申請,採取抽籤方式或底價競標的方式確定承包地塊。
三是集體經營管理,農戶按股分紅。由經濟合作社統籌全村耕地,將部分耕地按各戶人口平均分配給社員農戶,由農戶免租耕種,確保每戶農戶均有一份口糧田。
【新規亮點四: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必須堅持自願,不得強迫!】
《意見》明確,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要堅持依法自願有償,不得搞強迫命令。
加強對流轉合同履約情況的跟蹤監管和對流轉土地用途的跟蹤監控,確保流轉土地不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不得降低耕地的基礎地力,切實保護基本農田,堅決遏制農地“非農化”。
加快健全鄉村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依法妥善化解各類涉地經營矛盾糾紛,維護土地流轉各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
整村流轉農戶承包地要透過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規範交易,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合同,進行合同鑑證。農業農村部門要對工商企業整村及跨村大面積流轉承包地把關。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堅持尊重農民意願,這是《農村土地承包法》明文確定的原則。改革實踐中,既要嚴守保護農田耕地的紅線,也要為農民合法權益提供切實的保護。
也就是說,新規僅是對改革試點進行鼓勵、動員,但絕非賦予地方政府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視村民自身意願,搞強制、命令的依據。特別是流轉協議的具體約定內容,農民是有充分的發言權和決定權的,不得出現“被自願”簽約流轉土地等違背政策初衷的亂象。
廣東省的“嶺南措施”系基於其領先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一貫勇當改革試點排頭兵的豐富經驗積累而制定的,並不一定能在其他地區完全復刻適用,但是它可以為農民朋友們提供參考與啟發。
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需要廣大農民朋友主動參與,選擇適合自己的合作模式、流轉方式,也需要大家主動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和地方政策,依法與集體、經營者訂立合同,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農民朋友遇到涉及承包地的矛盾糾紛時,應當及時諮詢委託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服務,透過法律解決爭端,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在明律師最後提醒廣大朋友們,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情勢一片大好,要抓住機遇。我們律師始終是承包農戶積極流轉經營權的支持者,農民朋友合法權益的保護者,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實現農民增收致富的小康路上將始終與你一路前行。(董鑫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