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勘查 一、現場勘查是偵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環節,在刑事偵察工作中佔有特別重要的位置。其任務是:發現和蒐集犯罪的痕跡、物證,研究分析案情,判斷案件性質,確定偵察方向和範圍,為破案提供線索和證據。 二、教育基層公安保衛人員和治安保衛委員會的人員,獲悉發生案件後,應立即組織力量保護好現場,同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保護現場的具體任務是: 1.劃定保護範圍,佈置警戒,維持秩序,在勘查人員到達之前,不許任何人進入現場。 2.遇到氣候變化等情況,可能使痕跡、物證遭到破壞時,應採取措施妥善保護。 3.發現犯罪分子尚未逃離現場時,應立即扭送公安機關;發現重大犯罪嫌疑人時,要佈置專人監視;對罪犯或嫌疑人要提高警惕,防止逃跑、行兇、自殺或毀滅罪證。 4.遇有生命危險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分子時,應採取急救措施,並注意從被救護者口中瞭解與案件有關的情況。但在急救治療犯罪分子過程中,要嚴密監視,防止發生意外。 5.對爆炸、縱火現場,應立即撲滅火險,排除險情。在急救人命,撲滅火險,排除險情時,應儘量使現場不受破壞,並詳細記明變動前的狀況。 三、凡在現場的刑事案件,都必須進行勘查。現場勘查的範圍,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點、來去路線和留有與犯罪有關的痕跡及遺留物的一切場所。 四、現場勘查必須實行統一組織,統一指揮。 1.現場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偵察部門負責;在農村由縣公安局負責;在廠礦、企業、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發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偵察部門為主,內部保衛組織協助進行勘查。勘查重大案件的現場,上一級公安機關應派人參加指導。有些一般案件的現場,可以委託基層公安保衛組織進行勘查,上級公安機關給予指導。 2.勘查現場,由負責偵破工作的刑偵處、科、隊長統一指揮。一般案件現場,可以由領導指定的人員統一指揮。涉及兩個市、縣以上的重大案件現場,應當由直接參加破案的主要一方或上一級公安機關的刑偵領導幹部統一指揮。 3.參加勘查現場的人員,一般由偵察員、技術員以及發案地的管段民警或內部保衛幹部組成,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參加,勘查特別重大案件的現場時,應商請檢察院派人參加。現場勘察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公民作見證人,公安司法人員不能充當見證人。 五、現場勘查必須及時、全面、細緻、客觀,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切忌主觀臆斷。 六、勘查現場必須有準備有步驟地進行。 1.刑事偵察部門要晝夜有人值班,並保持車輛和各種勘查器材效能良好、完備無缺,接到報案後立即趕赴現場。 2.到達現場後,首先要了解案件發生、發現和保護現場的情況,然後按照實地勘查、調查訪問、維持現場秩序等任務分工,組織力量。有的案件,要迅速採取搜尋追蹤、追緝堵截、警犬鑑別和控制銷贓等緊急措施。 3.對現場周圍進行觀察,弄清現場的方位、中心和內部的大體情況以及罪犯進出現場的路線,然後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確定勘查的範圍和順序。 4.指定專人進入現場,找出一條進出現場的路線,然後現場勘查人員沿著指定的路線進入現場,觀察現場原始狀況。 5.進行勘查時,首先要認真觀察現場上每個物體和痕跡的位置、狀態以及相互關係,然後使用各種技術手段和方法,對現場上的有關部位和物體詳細進行勘查,以發現和提取痕跡、物證,研究每一痕跡、物證形成的原因以及與犯罪行為的關係。必要時可進行現場實驗。 七、勘查有屍體的現場,必須有法醫參加。屍體檢驗要求做到: 1.詳細檢查死者的衣著狀況,屍體的外表現象以及傷痕的形狀、大小和位置。 2.根據需要,捺印十指指紋和掌紋,提取血、尿、胃內容等。 3.對無名屍體的像貌特徵,生理、病理特徵,以及衣著、攜帶物品和屍體包裝物的特徵,進行細緻檢驗,詳細記載,並一律捺印十指指紋和掌紋。 4.解剖屍體應按衛生部《解剖屍體規則》執行。 八、現場勘查必須拍攝現場照片、製作現場筆錄和現場圖。 1.現場勘查筆錄應詳細記載: 報案的時間,發案的時間、地點,報案人、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及其陳述; 保護現場人員的姓名、職業,到達現場的時間和保護現場時發現的情況; 現場勘查指揮人員和勘查人員的姓名、職務; 見證人的姓名、職業和住址; 勘查的起止時間,勘查的程式,當時的氣候和光線條件; 現場的地點、位置、周圍環境; 現場中心和有關場所的情況,現場變動和變化的情況以及反常現象; 發現和提取痕跡、物證和罪犯遺留物的情況; 拍照的內容、數量以及繪製現場圖的種類和數量; 現場指揮人員、勘查人員、筆錄製作人員以及見證人簽名; 屍體檢驗筆錄應由法醫單獨製作; 再次勘查現場和檢驗屍體時,應制作補充筆錄。 2.現場照相必須反映現場的原始狀態和勘查過程中發現的各種痕跡、物證。要拍攝方位、概覽、中心、細目照片。照片必須影象清晰真實,主題突出。有錄相裝置的,可以同時進行錄相。對無名屍體,必須拍攝整容照片。 3.現場圖必須反映現場的位置、範圍,與犯罪活動有關的主要物體、痕跡、遺留物、作案工具、屍體的具體位置以及它們之間的距離和關係。 九、現場勘查結束後,應根據實地勘查和現場訪問的情況,組織臨場討論,對案件的主要情況作出初步分析判斷,並提出對現場的處理意見。 1.對不需要保留的現場,通知事主處理; 2.對需要繼續研究和勘查的現場,應全部或部分保留,指定專人妥善保護,並通知所在單位的領導和事主; 3.對於需要保留的屍體,應妥善儲存,並向死者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領導說明情況; 4.對需要提取的物品,要填寫提取清單並向物主或主管單位出具收據。提取特別貴重物品或絕密檔案,應經縣公安局長或者市公安局的刑偵科(隊)長以上領導批准。 十、在勘查現場、提取痕跡物證、檢驗屍體、訪問群眾以及採取緊急措施時,都必須嚴格執行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並遵守下列紀律: 1.到達現場的所有人員,均應嚴格服從統一指揮; 2.要保護現場公私財物,嚴防丟失,不能無故損壞現場上的任何物品; 3.要嚴格保守與案件有關的秘密; 4.要尊重當地群眾的風俗習慣。
現場勘查 一、現場勘查是偵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環節,在刑事偵察工作中佔有特別重要的位置。其任務是:發現和蒐集犯罪的痕跡、物證,研究分析案情,判斷案件性質,確定偵察方向和範圍,為破案提供線索和證據。 二、教育基層公安保衛人員和治安保衛委員會的人員,獲悉發生案件後,應立即組織力量保護好現場,同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保護現場的具體任務是: 1.劃定保護範圍,佈置警戒,維持秩序,在勘查人員到達之前,不許任何人進入現場。 2.遇到氣候變化等情況,可能使痕跡、物證遭到破壞時,應採取措施妥善保護。 3.發現犯罪分子尚未逃離現場時,應立即扭送公安機關;發現重大犯罪嫌疑人時,要佈置專人監視;對罪犯或嫌疑人要提高警惕,防止逃跑、行兇、自殺或毀滅罪證。 4.遇有生命危險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分子時,應採取急救措施,並注意從被救護者口中瞭解與案件有關的情況。但在急救治療犯罪分子過程中,要嚴密監視,防止發生意外。 5.對爆炸、縱火現場,應立即撲滅火險,排除險情。在急救人命,撲滅火險,排除險情時,應儘量使現場不受破壞,並詳細記明變動前的狀況。 三、凡在現場的刑事案件,都必須進行勘查。現場勘查的範圍,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點、來去路線和留有與犯罪有關的痕跡及遺留物的一切場所。 四、現場勘查必須實行統一組織,統一指揮。 1.現場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偵察部門負責;在農村由縣公安局負責;在廠礦、企業、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發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偵察部門為主,內部保衛組織協助進行勘查。勘查重大案件的現場,上一級公安機關應派人參加指導。有些一般案件的現場,可以委託基層公安保衛組織進行勘查,上級公安機關給予指導。 2.勘查現場,由負責偵破工作的刑偵處、科、隊長統一指揮。一般案件現場,可以由領導指定的人員統一指揮。涉及兩個市、縣以上的重大案件現場,應當由直接參加破案的主要一方或上一級公安機關的刑偵領導幹部統一指揮。 3.參加勘查現場的人員,一般由偵察員、技術員以及發案地的管段民警或內部保衛幹部組成,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參加,勘查特別重大案件的現場時,應商請檢察院派人參加。現場勘察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公民作見證人,公安司法人員不能充當見證人。 五、現場勘查必須及時、全面、細緻、客觀,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切忌主觀臆斷。 六、勘查現場必須有準備有步驟地進行。 1.刑事偵察部門要晝夜有人值班,並保持車輛和各種勘查器材效能良好、完備無缺,接到報案後立即趕赴現場。 2.到達現場後,首先要了解案件發生、發現和保護現場的情況,然後按照實地勘查、調查訪問、維持現場秩序等任務分工,組織力量。有的案件,要迅速採取搜尋追蹤、追緝堵截、警犬鑑別和控制銷贓等緊急措施。 3.對現場周圍進行觀察,弄清現場的方位、中心和內部的大體情況以及罪犯進出現場的路線,然後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確定勘查的範圍和順序。 4.指定專人進入現場,找出一條進出現場的路線,然後現場勘查人員沿著指定的路線進入現場,觀察現場原始狀況。 5.進行勘查時,首先要認真觀察現場上每個物體和痕跡的位置、狀態以及相互關係,然後使用各種技術手段和方法,對現場上的有關部位和物體詳細進行勘查,以發現和提取痕跡、物證,研究每一痕跡、物證形成的原因以及與犯罪行為的關係。必要時可進行現場實驗。 七、勘查有屍體的現場,必須有法醫參加。屍體檢驗要求做到: 1.詳細檢查死者的衣著狀況,屍體的外表現象以及傷痕的形狀、大小和位置。 2.根據需要,捺印十指指紋和掌紋,提取血、尿、胃內容等。 3.對無名屍體的像貌特徵,生理、病理特徵,以及衣著、攜帶物品和屍體包裝物的特徵,進行細緻檢驗,詳細記載,並一律捺印十指指紋和掌紋。 4.解剖屍體應按衛生部《解剖屍體規則》執行。 八、現場勘查必須拍攝現場照片、製作現場筆錄和現場圖。 1.現場勘查筆錄應詳細記載: 報案的時間,發案的時間、地點,報案人、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及其陳述; 保護現場人員的姓名、職業,到達現場的時間和保護現場時發現的情況; 現場勘查指揮人員和勘查人員的姓名、職務; 見證人的姓名、職業和住址; 勘查的起止時間,勘查的程式,當時的氣候和光線條件; 現場的地點、位置、周圍環境; 現場中心和有關場所的情況,現場變動和變化的情況以及反常現象; 發現和提取痕跡、物證和罪犯遺留物的情況; 拍照的內容、數量以及繪製現場圖的種類和數量; 現場指揮人員、勘查人員、筆錄製作人員以及見證人簽名; 屍體檢驗筆錄應由法醫單獨製作; 再次勘查現場和檢驗屍體時,應制作補充筆錄。 2.現場照相必須反映現場的原始狀態和勘查過程中發現的各種痕跡、物證。要拍攝方位、概覽、中心、細目照片。照片必須影象清晰真實,主題突出。有錄相裝置的,可以同時進行錄相。對無名屍體,必須拍攝整容照片。 3.現場圖必須反映現場的位置、範圍,與犯罪活動有關的主要物體、痕跡、遺留物、作案工具、屍體的具體位置以及它們之間的距離和關係。 九、現場勘查結束後,應根據實地勘查和現場訪問的情況,組織臨場討論,對案件的主要情況作出初步分析判斷,並提出對現場的處理意見。 1.對不需要保留的現場,通知事主處理; 2.對需要繼續研究和勘查的現場,應全部或部分保留,指定專人妥善保護,並通知所在單位的領導和事主; 3.對於需要保留的屍體,應妥善儲存,並向死者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領導說明情況; 4.對需要提取的物品,要填寫提取清單並向物主或主管單位出具收據。提取特別貴重物品或絕密檔案,應經縣公安局長或者市公安局的刑偵科(隊)長以上領導批准。 十、在勘查現場、提取痕跡物證、檢驗屍體、訪問群眾以及採取緊急措施時,都必須嚴格執行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並遵守下列紀律: 1.到達現場的所有人員,均應嚴格服從統一指揮; 2.要保護現場公私財物,嚴防丟失,不能無故損壞現場上的任何物品; 3.要嚴格保守與案件有關的秘密; 4.要尊重當地群眾的風俗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