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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今天我們吃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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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歷史的任意門
唐代處於封建社會的繁榮時期,又屬“開放型”社會,其開放特點不僅表現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關係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間禮俗和婚姻制度上。當時,女性地位較高,貞節觀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現出歷史上少有的開放特點。
唐代婚姻的開放風氣,首先表現在青年男女擇偶相對自由和對美滿婚姻的大膽追求上。《唐律·戶婚》規定:子女未徵得家長同意,已經建立了婚姻關係的,法律予以認可,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算違律。這條規定,從法律上為青年男女的自由擇配開了綠燈。
封建社會時代的所謂貞節則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這是對婦女的一種片面要求。在古代,自開始重視和強調貞節以來,婦女的離婚、再嫁便越來越不自由。但是在唐代,離婚極為常見,再嫁不以為非,貞節觀念的淡薄在整個封建社會都為罕見。
先看離婚的法律條文。《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種規定。一、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異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二、促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禮記》曾為出妻規定了七條理由:不顧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哆言、竊盜。《唐律》也大致襲用這些規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條,丈夫就可名正言順地休妻,不必經官判斷,只要作成文書,由以方父母和證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關係。但同時,《唐律》又承襲古代對婦女“三不去”的定則,即曾為舅姑服喪三年者不去,娶時貧賤後來富貴者不得去,現在無家可歸者不得去妻。 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條,雖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離婚。三、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義絕”包括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罪、姦殺罪和謀害罪。經官府判斷,認為一方犯了義絕,法律即強制離婚,並處罰不肯離異者。對於“違律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強制離婚。
《唐律》的這些規定,不言而喻,其本質是為了強化封建宗法制度,鞏固家長制下的夫權。在強調子女從一而終的封建時代,能夠以法律形式規定夫妻“不相安諧”即可離異這是前代和後代所罕見的,《唐律》對妻無“七出”和“義絕”之狀,或雖鈍“七出”而屬“三不去”者,不準其夫擅自提出離婚,否則處一年有期徒刑。這無疑對夫權是一個限制,對婦女利益是一種保護。另外,對婦子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沒有約束和限制,這就從法律上為婚姻的相對自由製造了一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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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舊酒館談史
“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之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冤家,故來相對。既以一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嬋鬢,美婦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以上是一封來自唐代的“離婚協議書”。從這份協議書中我們可以看出,這份文書類似於我們今天的離婚協議,其大意是如果夫妻兩人結合起來是一種錯誤,可以痛快分手獲得解脫。最後,男方還不忘“大方”地給女方一些美好的祝願。
我們都知道,在古代的時候,女子一直是處於被壓迫地位。在很多的朝代,婦女是沒有離婚自由的,而男子卻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卻只能忍受。同時,女子被“休”、被“出”,都被認為是奇恥大辱,改嫁更是“喪失貞節”。但在唐代,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習以為常,並未受貞節觀念的嚴重束縛,它與前朝的“從一而終”和後代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形成鮮明的對照。而這份敦煌出土的“放妻協議”則凸顯了唐代的婚姻制度。也由此可見唐代是屬於古代少有的“開放型”社會。
至於唐代離婚女性財產分割權,過去妻子被“出”後也不是說一點兒財產也不能分割,但較為有限,比如自己當年嫁到夫家時陪過去的嫁妝、衣服什麼的,就可以名言正順地帶走。這樣允許帶走嫁妝的“條例”,在歷代婚姻法規中幾乎都是不變的。如清律:“離婚之日是,無論何原因,其妝奩應聽攜去。”這一條規定,大清也曾作過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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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閒話讀史
在唐代,作為女性,離婚後可以得到一定的財產嗎?
雖然唐朝的時候國力強盛,還出了一個女皇帝,但是實際上,整體來說,唐朝女性的地位其實並不高。
當然這些都是分階層的,上層女性的地位不能類比。
女性財產權主要分成兩類來區分,一類是在室女,一類是出嫁女。
一、在室女的財產權。這裡的在室女,也包括離異了回到孃家的歸宗女,因為律法對這兩者是同一對待的。
這一部分女性的繼承權和財產權主要體現在嫁妝方面,如果家庭出現分割財產的情況,那麼必須把在室女將來出嫁時的嫁妝預留出來。份額是給未娶妻的男性預留的聘禮的一半。
唐代的《戶令》就對此有明文規定:
“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別與聘財。姑、姊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如果是上層女性,也就是說有封地或其他爵位的家庭分產,女性也有一定的繼承權。
《唐六典》中就有記載,“食封人身沒後……期應得分房無男,有女在室者,準當房分得數與半。女雖多更不加。雖有男,其姑、姊妹在室者,亦三分減男之二。”也就是說,有封地和爵位的家主過世後,按兒子繁衍下來的支系分割財產,如果某一房兒子已經去世,又沒有孫子或其他男性繼承人,只留下在室女,則分到應分給本支系財產的一半,如果有男性繼承人,那麼此支系其他的在室女,一起平分男性繼承人財產份額的三分之一。
如果是“戶絕”的情況,也就說沒有男性繼承人(包括親子和嗣子)的情況下,在室女可以繼承全部財產。這種繼承權有律法的明文支援。
但是法律不外乎倫理和民俗,一般情況下,“戶絕”的家庭很少沒有嗣子的,就便是生前沒有立下嗣子,死後也很有可能被宗族代立。
所以在室女能不能保住財產,還是要看個人的手段。
二、出嫁女的財產權。首先出嫁女在孃家的財產權。
通常情況下,出嫁女在孃家沒有財產權,因為她所應得的財產已經在嫁妝裡了,但是有一種情況是例外。
那就是如果孃家出現“戶絕”,也就是說孃家沒有男性繼承人的情況下,唐律規定出嫁女有權分得孃家的財產。
“諸身喪戶絕者……餘財並與女。”這裡的女既然沒有指明是在室女還是出嫁女,那就是預設兩者都有繼承權。
但是到了唐朝中後期,隨著宗族權力的擴大,有著漸漸剝奪“戶絕”中出嫁女繼承權的現象。總的來說,出嫁女對孃家財產的繼承權是在逐漸縮小的。
其次是出嫁女在夫家的財產權。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個概念,出嫁從夫也就是說在古代一個女人一旦嫁人,那麼人身關係就依附在了丈夫和子女身上,所以,女子的財產權是非常受限的。
一般來說,出嫁女沒有夫家財產的繼承權,但有個情況例外,那就是如果其夫君去世,雖沒有子女但也不再改嫁的,也就說寡居的出嫁女,可以繼承等同於她丈夫應得的份額。但是如果改嫁,則不再擁有繼承權。
所以,出嫁女在夫家的財產權主要還是手裡的嫁妝。
《唐令拾遺·戶令》中就有“諸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注:妻雖亡歿,所有資財及奴婢,妻家並不得追理。)”意思就是說,分割財產的時候,出嫁女帶過來的嫁妝不在分割之列,出嫁女去世後,嫁妝也歸屬夫家,孃家不得要求返還。
從這個律條可以看出,嫁妝是出嫁女的私產,出嫁女對於嫁妝的處置相對來說,比較自主。
唐代女子在離異後,也可以把嫁妝帶回,比如唐末的放妻文書,也就是離婚協議書,“鄉百姓甲放妻書一道”中就有這樣的記載:
“……緣業不遂,見此分離。聚會二親,以俱一別。所有物色書之。……三年衣糧,便獻柔儀,伏願娘子千秋萬歲。”又有另一封“離婚協議書”裡這樣寫道:
“今已不和……聚會二親,以俱一別。所有物色書之……三年衣糧,便獻柔儀。”這兩封“離婚協議書”裡頭提到了“物色”和“柔儀”,根據專家解讀,認為“物色”就是出嫁女的嫁妝,而“柔儀”類似於後世的生活費,也就是說唐代的時候離婚,出嫁女不但可以帶走自己的嫁妝,還能得到三年的生活費。可以說相當先進了。
綜上所述,一個女性最終能夠保有多少財產,歸根結底還是要看其父母是否重視她,能給她多少嫁妝。因為理論上來說,只有嫁妝才是她真正擁有的財產,其他的,不管是夫家的財產還是孃家的財產,即便夫家或孃家的財產是她經營所得,因為中國古代實行的是家族財產共有制,所以財產所有權與她無關,在財產分割上也會受到極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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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Alice雙雙
縱向看古代女性普遍婚姻家庭地位,唐代婦女由於受時代風氣和社會發展等人文環境諸多因素的作用,財產所有權要多於其他歷史的女性。女性家庭財產有了一定的法律保護,然而由於婦女在其家庭中身份的不同,享有的財產也有所不同。
1.妻子在夫家財產。婚姻家庭關係是血緣和近親親屬關係存在的前提,直接影響到女性家庭財產的存在情況。在中國的家族制度中,一個家庭中的全部財產雖可視為家共有的財產,但已嫁的婦女身處夫家後,屬於從屬地位,即“出嫁從夫”,沒有獨立的經濟地位可言,特別是當夫在世時,根本不存在夫妻間的財產關係問題,婦女人身已為男性所有,財自然也從屬於夫,在夫的允許之外,妻本身是沒有財產的處分權的。
2.妻子私財。雖然透過結婚,妻從屬於夫,沒有對夫家財產的所有權和繼承權,但是在唐代夫妻一體的原則下,卻允許妻子私有財產的存在。而這些私財主要來自於出嫁時父母給予的嫁妝。按唐代法律規定已嫁人婦的陪嫁物品,在性質上不屬於家庭共有財產,作為他們個人的私有財產保留下來,並受到國家法律上的保護,即使是在離異以後,女子的嫁妝仍可由其帶回,甚至有妻攜產改嫁的情況出現。
3.婦女離婚後的財產問題。唐律規定了離婚的多種方式。
首先,《大戴禮“本命篇》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鑑竊去”。可見,妻如果犯七條過錯之一,丈夫就可以單方面提出離婚。但妻子無以上七點卻被丈夫離棄,則夫徒一年半。
其次,“和離”,在《唐律》卷十四《戶婚律》中有現存最早的有關和離的律條《戶婚律》“請諸犯義絕者離之”一條的後一款規定“若夫婦不相安諧而離者,不坐”《疏議》對其加以闡釋說“若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兩願離者,不坐。”
第三,強制離婚,《唐律疏議·戶婚律》中指出:“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殺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及妻毆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與夫之緦麻以上親,若妻母奸及欲害者,雖會赦,皆為義絕。”因此當這些基於倫理因素的義絕發生後,官府便會強制夫妻雙方離婚。
雖然唐大大加強了法律對離婚領域的干涉力度,使其離婚制度趨於規範化。但離婚後的財產回題卻依禮制及慣例行事。《舊唐書》卷《李澄傳》載,李元素寢昏疾昏惑,聽信言而出其妻王氏,並且“給與非厚”,妻族以此為由進行上訴,憲宗皇帝下詔說,李元素藉故出妻,“給送之間,又至單薄,不唯王氏受辱,實亦朝悄都驚。如此理家,合當懲責。宜停官,仍令與王氏錢物,通所奏數五千貫。”山此可以看出,當男方主動提出離婚時,需要給女方一定的財作為補償。從這一點我們大致可以推斷出,如果是雙方自願情況下的和離,也應當歸還女方嫁妝並且支付一定數量的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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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長史如歌
唐代的離婚婦女是可以帶走自己的陪嫁財產,並可能會有一定額外補償的。
事實上,離婚婦女可以帶走自己的陪嫁財產這一規矩始於唐代以前。唐代只是沿用了前朝的規矩習慣。早在春秋時代就有夫妻離婚,男方要歸還女方的陪嫁財產的規定。《禮記·雜記下》記載:
諸侯出夫人……有司官陳器皿,主人有司亦官受之。意思是諸侯休了自己的妻子,要返還妻子所帶來的嫁妝。漢代法律規定:棄妻畀所齎。畀(bì),給予,歸還之意。齎(jī),即女方的嫁妝。可見,漢代已經把這一要求寫入法律。唐律沒有關於夫妻離婚後財產如何分割的要求,但敦煌莫高窟出土的一份《趙宗敏放妻書》中,寫明瞭夫妻從結婚道離婚的過程緣由,其中對於財產分割有如下文字:
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以求一別,物色書之,各還本道。其中“物色書之,各還本道”,意思就是夫妻婚前各自的財物仍歸各自帶走。並且《放妻書》中還對女方提出了進一步物質補償:“三年衣糧,便獻柔儀”,三年的衣服和糧食就是給女方的額外經濟補償。
這就是唐代婦女離婚能獲得一定財產的規定。
但是,女性在離婚時能獲得一定財產並不意味著在唐代乃至整個古代有平等的男女地位和權利。古代對於夫妻離婚女方的財產權作出了一定保護,只是在整個男權主義社會中為保障社會穩定而對女方的權益作出的一些小許讓步。實際上,在整個古代社會中,離婚的主動權和主要權益還是掌握在男性手上,而唐代對男性離婚權力進行了一定的限制,以保障社會穩定,唐律以“七出”為核心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夫妻離婚的律法,核心內容如下:
一、不順父母二、無子三、淫四、妒五、有惡疾六、口多言七、竊盜只要妻子犯了其中一條,丈夫就可以提出休妻離婚,由於“過錯”在女方一邊,女方的財產權就難以保證。當然唐律還有“三不去”條例,即:
一、有所娶無所歸:指妻子無孃家可歸;二、與更三年喪:指妻子曾替家翁姑服喪三年的;三、前貧賤後富貴:指丈夫娶妻時貧賤,但後來富貴的。這三種情形男方不可以休妻離婚。但總體來說,在婚姻中的離婚權力和利益仍然是偏向男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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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四川達州人
其實宋代以前,婦女都有離婚權。而且享有完全的嫁妝自主權。
也就是說,當初的嫁妝—都是有法律文書及官媒婆登記檔案的,這些嫁妝,完全屬於婦女自己支配,婆家無權佔有。
此外,協議離婚時,婦女也可以要求得到丈夫的一部分財產作為補償,比如女方強勢或者丈夫有道德行為上的愧疚,更是如此。
當然,一般來說,不論休妻還是和離,子女都屬於丈夫家庭所有,離婚婦女無權帶走。
明代之後,伴隨理學佔據統治地位,從一而終的單方面道德要求令婦女主動提出離婚的非常少見,尤其有身份有嫁妝的女子更是如此。而且嫁妝會在共同生活中產生自然折損,比如傢俱、絲綢、衣服這些肯定已經不值錢了,土地金錢等也可能在管理過程中或有意,或無意出現不同程度的流失,這也是婦女不願主動離婚的另外一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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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正歷野史
t唐朝允許離婚,在文化和金融包括外交在中國的歷史上都是鼎盛的,可以說5000的文明史唐朝是頂峰,女人的社會地位在封建社會時期也是最高的,從唐朝的著裝看,女人是其他朝代無法比較的。所以是允許離婚,財產也是會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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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種規定。
1、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異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比起現在離婚的水火不相容,唐代《放妻書》可以說是語氣溫柔,遣詞風雅,好聚好散。先是追述姻緣,懷想恩愛,然而“結緣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只能離婚啦,離婚就離婚,沒有你死我活的詛咒,反倒是祝願妻子打扮得漂漂亮亮,早日覓得富貴佳偶。
離婚後男方還要再負擔女方三年衣糧,而且一次付清!最後還“伏願娘子千秋萬歲”
2、促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禮記》曾為出妻規定了七條理由:不顧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哆言、竊盜。《唐律》也大致襲用這些規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條,丈夫就可名正言順地休妻,不必經官判斷,只要作成文書,由以方父母和證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關係。但同時,《唐律》又承襲古代對婦女“三不去”的定則,即曾為舅姑服喪三年者不去,娶時貧賤後來富貴者不得去,現在無家可歸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條,雖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離婚。
3、三、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義絕”包括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罪、姦殺罪和謀害罪。經官府判斷,認為一方犯了義絕,法律即強制離婚,並處罰不肯離異者。對於“違律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強制離婚。
綜上所述,雖然唐朝對於女性沒有其他朝代那麼苛刻。但是夫妻和離,女方才能獲得一點衣糧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