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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叫我歐巴桑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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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靈璧四哥
個人覺得,如果只是單純的種植的話。還是辦理農村專業合作社比較適宜。這樣的合作社門檻比較低,比較親民,容易被種植戶接受,吸引周邊的種植戶參與。便於形成一定的凝聚力和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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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路路在前方
當然與企業種值合作阿。第一點:大家都看到最近的水果大豐收而沒人收的新聞吧?第二點:就是因為農民叔叔不會推廣,所以才有這樣的新聞報道.第三點:現在都是網際網路時代了,現在種值的農民叔叔有幾個會網際網路的?我列出這幾點岀來就足以讓農民叔叔看到未來發展的方向了,所以有機會的話一定要與企業合作,大家互相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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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黑馬電商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圍做出了明確的界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 同時在第四條規定, “ 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由此,從法律上將合作社制度與股份公司制度區分開來。但是作為市場經濟產物的合作社制度和股份公司制度究竟有哪些本質的區別與內在的相互聯絡? 一、產生的直接動因 公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紀,它首先是與海上貿易、分散風險的要求聯絡在一起。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現代股份公司,是16世紀新航線、新大陸發現後,資本主義出於殖民擴張、對外貿易、完成資本原始積累的需要而創新出的一種現代公司制度。因此,股份公司制度的出現,本質上是商業資本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潤、追求財富增長而實施資本擴張的一個結果。 而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則出現在19世紀中葉工業革命以後的社會轉型期。當時大機器生產取代了家庭手工作坊,資本排擠勞動,勞動力異化為商品,產生了無產階級和資本家兩大階級的對抗,並引發了社會經濟的劇烈變動,大批無產者和處於破產邊緣的小生產者階層孤立無援。這些經濟弱勢群體為了避免大資本、中間商的盤剝、維護自身的生存地位,創立了以服務為目的的自助組織。他們聯合起來,試圖以團體的力量解決個人無力解決、或解決不好、或個人解決不合算的問題,改善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因此,簡單地講,合作社制度產生的直接動因源於經濟弱勢群體“保住陣地”的一種自衛行為,這與社會中的經濟強勢集團成立股份公司“擴大領地”的進攻性行為有著天壤之別。 此外,合作社制度的產生,與空想社會主義思想、改良主義等各種合作思潮緊密地聯絡在一起,合作社制度自其誕生之日起,就有著很強的社會變革主張,它是作為資本主義生產的對立物而出現。而股份公司的創新則是資本主義社會化大生產方式的內在需要。 二、組織目標 與產生動因相聯絡,股份公司的目的就是為股東的資本增值服務,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潤;而合作社則是為小生產者為主體的成員的營利服務,為成員服務是合作社的目標,在組織內部,合作社不賺取其交易物件、服務物件——成員的錢。《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條 第二款規定了合作社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具體舉例,農戶聯合起來組建農產品銷售合作社後,合作社的目標就是透過聯合銷售成員各自生產的農產品,降低成員各自經營的市場風險和成本,提高農產品的競爭力,儘可能地為成員賣出高價,合作社向消費者銷售農產品賺取的利潤將全部返還給農產品的提供者成員手中;而股東投資者建立農產品銷售公司後,公司的目標就是讓股東的投資獲得最大回報率,因此它的經營目標一方面要儘量壓低向農產品生產者購買原料的收購價、以降低經營成本,另一方面儘可能地抬高向消費者銷售農產品的出售價、以獲得高的盈利水平,公司最終實現的利潤並沒有流到農產品生產者手中,而是流向了農產品生產者、農產品消費者以外的第三方——投資者手中。 三、成員制度 與組織目標相對應,在成員制度安排上,股東加入股份公司、成員加入合作社,都是一種自願的行為。但是,只有要利用合作社服務的人才能夠加入到合作社中來,正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所規定的,成員為合作社的主要服務物件。如果沒有和合作社發生業務往來,僅僅是為了取得高的投資回報率,則不能成為合作社的成員,只能成為一名股東。因此,在合作社制度下,所有者與使用者具有同一性,而股份公司制度下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分離的。具體地,以農業供給合作社為例,成員一定是農業投入品的購買者;而農業生產資料公司的股東則不一定必須購買農業投入品,前者入社的目標是為了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務,而後者加入公司的目標是為了獲取投資回報率。同樣地,農民加入農產品銷售合作社是為了銷售自己生產的農產品,農產品銷售公司的股東則不需要自我生產農產品;農民加入農機利用合作社是為了獲得農機服務,農機公司的股東並沒有農機服務的需求。 並且,當成員不再與合作社發生業務往來,不再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時,他(她)可以自願退出合作社,並抽走入社時繳納的股金或入社費。但是股東一旦將股份投入公司,則不可再抽回,離開公司時只能轉讓他人。 四、所有權安排 與公司相比較,合作社的所有權安排具有特殊性。如前提到的,由於合作社股本的來源與成員的惠顧(patronage)聯絡在一起,成員的股本認購有著嚴格的限定,以每個成員擁有相同的股權為典型形式。最根本的,所有權在經典型的合作社 中本質上並不能帶來相對應的收益,相反,合作社成員的收益權主要體現在與合作社的惠顧中(詳見下),這種制度安排導致合作社融資困難,成員缺乏足夠的激勵向合作社投資。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此作了一定的修正,針對中國生產要素供給的現實情況,較大程度上承認了資本的作用,如擴大合作社按股分紅的比例,可分配盈餘中非交易額分配的比例最高可以達到40% 等。又如為進一步明晰合作社集體產權,第五章第三十五條規定,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第三十六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成員退社時合作社應“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第三章第二十一條),從而降低了合作社產權制度模糊產生的搭便車問題。 五、治理結構 合作社和股份公司內部治理的機構安排並沒有任何差異,都是全體成員(股東)(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董)事會為決策機構,而日常的經營管理實行理(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 但是在決策原則上,合作社與股份公司有著本質的不同。合作社是實行經濟民主制的組織,合作社內部人人平等,成員每人享有平等的表決權,即實行一人一票制,普通成員的權利得到充分保證,增強了成員參與合作社事務 的積極性、有效地保護了普通成員的基本利益,防止了個別人控制合作社。而股份公司則實行一股一票制,擁有股份多的股東決策的話語權就大,甚至可以實現獨裁——如果控股的話。 近些年來,隨著合作社成員異質性的增強,合作社在平等與公平之間尋求平衡,在堅持民主管理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加大對合作社發展貢獻較大的成員的投票權,努力使成員的權利與義務對等。《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也充分體現了這一點。本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第二款又規定,“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並且,在決策過程的制度安排上,合作社更強調民主的廣泛參與性,限制成員代表大會的權力,《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另外在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監事的資格上,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也即非成員不可擔任合作社的理事、監事。這與股份公司廣泛聘請外部獨立董事制度不同。因為合作社認為非成員理事不能代表成員的利益。 六、分配製度 股份公司實行按股分紅的分配製度,紅利水平取決於企業的盈利水平。而合作社嚴格地講不存在利潤 ,因為合作社是為成員服務的、按照成本對成員提供各種服務。如果財政年度出現了可分配盈餘,那是源於合作社在與成員的交易中收取了成員過多的費用(如為成員提供購買服務)或者少付了成員應得到的收益(如為成員提供銷售服務),既然如此,合作社最終應當按照“物歸原主”的原則,按照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額(量)將多收或少付成員的部分再退還給成員,因此合作社的分配製度是基於成員對合作社的使用或利用,它保護了大多數普通成員獲得基本的經濟利益。 然而,在買方市場初步形成、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背景下,合作社產品(或服務)價格的決定日益取決於市場供求關係、取決於消費者的偏好和購買力,而這些又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從合作社對此的影響力看,它與合作社的發展戰略、經營效率、營銷策略、投資決策、企業家貢獻等等多種因素有關。如合作社投資建設有機食品基地,成員產品價格可以實現翻番 ,又如較高的廣告投入水平、實施品牌戰略將會改善合作社產品的市場份額和盈利能力 。在這裡,合作社產品(或服務)價格的形成不再是簡單的與成員交易中“多收”或“少付”、合作社規模經濟的變化問題,而是還凝結了資本、企業家人力資本等生產要素的貢獻,因此,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中的盈餘分配原則在重點強調了按照成員與本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分配不得低於60%的基本原則下,將其餘的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數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這意味著合作社的分配承認了資本要素等的貢獻。 七、經營戰略 股份公司為了獲得高額的資本回報率、實施以市場為導向、擴大市場佔有率的經營戰略。公司的生產經營範圍具有廣泛的選擇性和靈活的彈性,哪種產品或服務的盈利空間大就經營哪種產品或服務。公司可以在全國甚至全球範圍內 採購產品或轉移生產基地,因此,公司經營的產品或服務因消費者需求的變化而不斷調整。然而,合作社的目標是為成員服務、為成員的產品提供一個“家” 和圍繞成員產品提供服務的組織目標是與以消費者為導向的營銷哲學理念相沖突。合作社的經營產品範圍被鎖定在成員所提供的產品上,合作社以市場為導向可能會被它有限的產品範圍所破壞。從合作社的實際運作情況看,絕大多數合作社通常只是一種商品的銷售者,並且不願意增加新的商品。成員對於非惠顧產品的投資十分謹慎。這種行為減低了合作社透過擴充套件它的產品範圍來滿足消費者需求的能力,並強化了原有產品的市場計劃,易導致合作社經營的封閉性、甚至是僵化性。 此外,合作社為成員提供服務的組織目標,通常要求合作社限制與非成員的交易。《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與成員、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但是從經營效率的角度看,它事實上是不利於合作社低成本地實現企業規模經濟。 可見,合作社經營戰略與股份公司相比,具有天然的制度安排缺陷。 八、社會責任不同 合作社以人為本,為社會弱勢群體服務。合作社制度強調人的平等、人的尊嚴。合作社的服務物件、經營範圍具有很強的地緣性,基本鎖定在農村社群生產同一產品的特殊成員群體,合作社的基本構成元素是那些依賴於自己的土地、生活在本地社群的“人”——成員,而不是股份公司可以滿天飛、哪裡有利潤就投向哪裡的“錢”——投資者。土地的不可遷移性決定了合作社深深紮根在農村社群中,合作社的發展與社群緊密聯絡在一起。 從國際合作運動的經驗看,合作社已經成為當地社群服務的重要提供者。有鑑於此,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透過的最新修訂的國際合作社七項原則中,增添了“關心社群原則”,要求“合作社根據成員批准的政策來促進其所在社群的持續發展”,它意味著合作社有一種責任要保證促進所在地區經濟、社會、文化發展,保護社群環境。2002年國際合作社日的宣傳主題就是 “社會與合作社:關注社群”,特別突出了合作社作為一種以人為本的特殊組織對於推進社群可持續發展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合作社對於為社會更加公正、更加尊重人類的價值做出的貢獻。合作社不僅提高了成員的物質生活水平,而且豐富了他們的精神文化生活,並且促進了合作社所接觸到的所有人——社群的發展。 相比之下,股份公司作為金錢利益的產物,它存在的目的是為了股東個人財富的增長。儘管客觀上股份公司對於推動社會發展、技術進步、解決就業等等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股份公司在遵守商業道德、合法經營下,並不需要額外承擔任何社會責任,例如關心弱勢群體就業。近些年來,在消費者利益集團的政治壓力下,西方社會在企業與社會關係處理上,提出了“公司社會責任”的新概念,倡導公司基於自願原則對社會和環境的關心整合到公司的運營中,整合到與國民的交往中,促進經濟、社會、環境的和諧,讓企業家不僅因為盈利,而且因為能為滿足某些社會需求做出公平的貢獻而得到社會的認可。但是公司的社會責任並沒有成為公司的一種法定義務,成為指導公司行為的普適規則,這與合作社自身內在所具有的窮人自助性組織的制度安排是截然不同的。可以講,合作社制度天然就承擔著一種社會責任在其中,而股份公司開始承擔社會責任則是外在制度環境壓力的一個選擇結果。 綜上所述,股份公司與合作社制度從產生的社會基礎,到組織的目標、再到組織的執行規則都有著本質的不同。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最終的裁決者是消費者,作為市場經營主體,無論是股份公司還是合作社,要想生存與發展,都需要接受消費者的最終檢驗。因此,經過160多年來的發展,股份公司制度與合作社制度為了自生市場競爭力的提高,實現可持續發展,在不斷地創新、相互借鑑,取長補短,如一些股份公司引入職工參與計劃、從管理、決策參與直到股份參與,並且分配製度向人力資本傾斜,緩和勞資矛盾,提高公司的凝聚力;而一些合作社則面向社會募集股本、並且實施股本不可退還制度,並出現了比例投資型合作社,等等,以減緩合作社產權制度缺陷所帶給合作社投資不足、缺乏後勁等問題。合作社制度與股份公司制度的邊界開始變得模糊,甚至在強大的市場競爭壓力下,圍繞一些產品的生產,股份公司和合作社合作發展戰略聯盟、股權合作,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以聯手共同對付他們“共同的敵人”——最終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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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農人千里眼
自建種植合作社會有各種政府補貼,銷路還得自己搞,與企業建立合作是給企業提拱原材料,合二為一才是王道之選。
首先政府補貼可以申請,銷路直接提供給企業兩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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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家門口2
農民建立種植合作社的想法不錯,幾戶或幾十戶種一樣作物,在種植經營方面地連片,除草打藥收割都可用機器,統一管理是好事,但要自己成立合作社,不能跟企業家合夥,農民的合作社同工同酬享受平等的,走共同富裕之路的還是自己幹比較踏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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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條山語夢
沒有一個能活過1年的,去下面看一看就知道了,什麼包地養殖,包地種花,合作農場,農家樂,休閒山莊,死下一片。
目前農民自建種植合作社是統種統銷,訂單營利維持運營;企業建立種植合作社是為保障原料來源,作為企業派出團隊運營。
回覆列表
企業種值更向往未來,因為,隨著農業機械化的發展,農村勞動力得到解放,大量村民湧入城市打工,種地收入佔村民總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小。近幾年糧食價格不漲反跌,更是打消了農民種地積極性,部分農村已出現良田被荒置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