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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破產保護期限

    破產保護期限可短可長(幾個月到幾年都有可能),主要取決於債務人與債權人的重組安排能否達成並經法院批准。911之後,美國的很多航空公司進入過破產保護,在這期間達成了重組協議。美國聯合航空公司在02年12月進入破產保護,隨後進行了曠日持久的重組談判,一直到06年初破產保護程式才結束。在這期間,法官對破產保護期限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的,如果他認為公司影響重大,以清盤方式結束對社會及相關利益主體負面影響過大,有可能會延長公司破產保護後談判的時間。在聯合航空公司這個案例中,法官就曾經給公司破產保護多次延期。

    二、期限相關法律參考

    當一個公司臨近山窮水盡之境地時,可以援引《破產法》第十一章來“重組”業務,爭取再度贏利。破產公司,也就是“債務人”,仍可照常運營,公司管理層繼續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其股票和債券也在市場繼續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經營決策必須得到一個破產法庭的批准,公司還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 如果依據《破產法》第七章申請破產,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由破產財產託管人來“清理”(拍賣)公司資產,所得資金用來償還公司債務,包括對債權人和投資人的債務。 一般來講,如果公司申請依據《破產法》第七章破產,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變成廢紙一張,因為如果破產法庭確認債務人無清償能力(負債大於資產),就可不歸還股東投資。此外,公司資產經清算優先償還有擔保債權人和無擔保債權人後,往往所剩無幾。 多數上市公司會按照《破產法》第十一章申請破產保護,而不是第七章直接進行破產清算,因為他們仍希望繼續運營並控制破產程式。第十一章規定了一些復興公司業務的程式,也確有一些公司重組計劃成功,重新開始贏利。但有些公司最後還是以清算告終。

    當公司面臨破產危機的時候,如果管理層對公司的將來有力挽狂瀾的信心,那麼便可以申請破產保護。破產保護期限可以是幾個月到幾年,只要重組安排能透過法院的批准。它能夠讓債權人在破產保護期限內不追究企業的債權,讓企業有機會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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