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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長老83339889

    能,公租房是過去遺留下的住房福利產物,承租人在遇到政府徵地拆遷時,動遷單位會根據地段,房屋結構進行估價,給予承租人經濟補償。

  • 2 # 白雪姐姐

    是的,雖然承租人住的是公房,是單位所分配的,但是自從拆遷以來,所有的公房的補償價位是與私房的賠償是一模一樣的,期間沒有任何區別。

    因為無論是公房還是私房,無論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無論是城市戶口還是農村戶口,只要你對他的房屋進行收購,那麼你拆他的房屋就該對他的房屋進行補償。

    因為你拆遷所指的是房屋,並不是拆人拆戶口,國有也好,集體也罷,百姓所居住的都是中國的國土,同一國土上的居民都有相同的使用權。

    對此,拆遷的宗旨是絕不能因為拆遷而讓百姓無家可歸。

  • 3 # 二胡的世界

    房屋內的裝潢、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這部分需要透過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依據評估價值和價格商議確定。

    臨時安置補助費。這部分費用也叫過度費。如果政府或其他拆遷人安排了新房子給被拆遷人居住,則沒有這部分費用。者部分費用的補助標準根據各個地方的實際確定。同時,也區分協議期內和協議期外。協議期外,也就是延期了的補助標準要比協議期內高。如果是貨幣安置,也就是一次性給錢,這部分補助就包含在一次性的錢裡了。

    搬遷補助費。也就是搬家費。這個也是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水平,一次性支付給承租公房的住戶。

    搬遷獎勵。拆遷單位為了鼓勵住戶儘快搬出,對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並且搬家交房的住戶給予獎勵。

    如果選擇貨幣安置,也就是要錢不要房,上述補償都會計算在內。

  • 4 #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

    在拆遷補償方面,中國對公房應該怎樣補償還沒有統一明確的法律規定,相關的內容大多依據當地的政策。以北京和上海為例,公房的拆遷補償較私房而言更為複雜:

    <北京市>

      北京市公房拆遷安置補償的標準主要源於《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中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明確了徵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權的,自房屋徵收決定釋出之日起,房屋所有權人與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賃關係自動終止。

      公房的承租人可以選擇購買所承租的公房的產權,但購買行為應當在限定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房屋所有權人應當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購房後公房承租人作為被徵收人與區、縣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如果公房的承租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明確拒絕按照房改的政策購買所承租的公房,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與公房承租人協商達成書面一致意見,透過貨幣補償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達成書面協議的,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

    如果雙方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對於是否購買租賃房屋的問題沒有達成一致,區、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所有權人按照重置成新價款進行補償,對公房承租人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房屋價值補償總額扣除房屋重置成新價款後的部分進行補償,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分別與房屋所有權人和公房承租人簽訂補償協議;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徵收補償方案選擇房屋安置,取得的補償款與房屋安置的購房款之間的差額由公房承租人承擔。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公房承租人未達成協議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區、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根據上述通知,兩類承租人將無法得到徵收補償:1.經稽核查明公房承租人已承租或者購買的其它公房已達標的;2.按照本市稽核配租配售規定,公房承租人已承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需騰退原承租公房的。

    <上海市>

      上海市公房拆遷安置補償的標準主要源於《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其中對於公房的補償給出了一個明確的公式,對公房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間的補償比例進行了相關的規定。

      徵收公有出租居住房屋時,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係終止,對被徵收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20%;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80%+價格補貼。

      其中,價格補貼=評估均價×補貼係數×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補貼係數不超過0.3,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下同)

      徵收公有出租居住房屋時,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被徵收人負責安置公有房屋的承租人,租賃關係繼續保持。對被徵收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價格補貼。

      其他省市地區對於公房拆遷補償的規定大多是原則性的,一般的處理方式是兩者均可選擇,包購買產權或貨幣安置。在拆遷中公有房屋的承租人作為使用權人也是有權利獲得補償的,拆遷人應該和被徵收人、公有房屋的承租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

  • 5 # 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我們通俗的理解便是公租房的出租人(或房東)為政府或者公共機構,承租人為一些符合條件的城市工作群體。中國並沒有關於公租房拆遷的法律規定,因此,公租房拆遷補償只能參照一般房屋的拆遷補償標準。

    一、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此可見,公租房拆遷,房屋承租人是有權利獲得補償安置的。

    二、進行安置或產權調換。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因此,對於承租人的保護,可以由被拆遷人進行安置,也可以由拆遷人透過產權置換直接進行。

    三、對已搬遷的支付搬遷補助費。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週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此,在徵地拆遷時,公租房的承租人是可以獲得補償的,最終的補償標準根據當地政府的具體政策而定。

  • 6 # 萬典拆遷律師

    作為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應該得到相應的拆遷補償。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如果和拆遷人就此協商不成,可以申請拆遷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 7 #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

    根據相關規定,公房的承租人作為公房使用人在拆遷中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所以怎樣認定公房承租人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對此,專業拆遷律師歸納了如何認定公房承租人的幾種情況:

    第一種、承租人一直存在並且到房屋徵收期間未做過變更也未搬離出房屋。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是非常明確的,所以是非常容易認定的。

    第二種、承租人在房屋徵收之前做過變更。針對這種情況,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給與房屋徵收時的承租人,其實這並不一定,如果變更承租人是違反法律相關的規定變更的,那麼經變更的這個人就不能認定為公房的承租人了。

    第三種承租人去世或者外遷後沒有辦理承租人變更。這種情況下認定房屋承租人的方式就是看承租公房的實際居住情況和繳納房租的狀況確定了公房承租人後,對其是怎麼進行拆遷補償的呢?目前對此沒有固定的補償方式,根據北京相關法規政策,歸納了一些規定如下:

    一、公房租賃關係的終止

    徵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權的,自房屋徵收決定釋出之日起,房屋所有權人與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賃關係自動終止。

    二、承租人願意購買公房的

    公房承租人願意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所承租公房的,應當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購買,房屋所有權人應當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購房後公房承租人作為被徵收人與區、縣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三、承租人不願意購買公房的

    公房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不願意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與公房承租人協商達成書面一致意見,透過貨幣補償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達成書面協議的,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

    四、不願購買公房,也未就安置補償達成一致的

    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所承租公房且與房屋所有權人未協商一致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所有權人按照重置成新價款進行補償,對公房承租人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房屋價值補償總額扣除房屋重置成新價款後的部分進行補償,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分別與房屋所有權人和公房承租人簽訂補償協議;

    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徵收補償方案選擇房屋安取得的補償款與房屋安置的購房款之間的差額由公房承租人承擔。

    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公房承租人未達成協議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區、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五、承租人已承租或購買其他公房的

    經稽核查明公房承租人已承租或者購買的其它公房已達標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對產權人進行補償,對公房承租人不予補償

    按照本市稽核配租配售規定,公房承租人已承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需騰退原承租公房的對公房承租人不予補償。

    六、空掛戶的處理

    戶籍空掛在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房屋名下,實際不在此居住因房屋徵收惡意分戶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對空掛戶或者惡意分出戶不予補償。

  • 8 # 王衛洲律師

    目前分三種情況吧:

    (一) 房屋徵收時已購公房的徵收補償

    對於房屋徵收時已購公房的情況,實際上已購公房的產權性質已經發生改變,已經從國家或者單位所有轉化為私人所有。因此在徵收補償時,徵收人會按照被徵收公房的房地產市場評估估價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同時被徵收人住房超過房改改革規定標準的,徵收人會扣除超標部分的補償款中屬於應當上繳財政或者返還原售房單位的部分,並分別予以上繳或者返還。

    總之,針對房屋徵收時已購公房的徵收補償,在徵收補償中直接按照個人房產進行即可。當然在被徵收人住房超過房改改革規定標準時,有特殊規定。

    (二) 房屋徵收時未購買公房的徵收補償

    針對房屋徵收時未購買公房的情況,需要首先區分直管公有住房和自管公有住房。公有房屋作為國家財產,按管理主體不同分為兩個型別,一種型別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所有並指定有關單位進行管理的公房,稱為“直管公房”;另一種型別是由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出資建造,由該單位自行管理的公房,稱為“自管公房”。

    由於直管公有住房是屬於國家所有,因此在徵收過程中一般要求“應當”按照房改政策進行出售,出售後再按照個人房產補償。而自管公有公房,則是“可以”按照房改政策進行出售,在進行補償。總之,不論是直觀公房還是自管公房,在公房出售以後,承租人就成為了被徵收人,可以按照個人房產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 房屋徵收時未出售公房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因此,針對徵收時房屋未出售的情況,如果被徵收人與公房承租人解除了租賃關係,或者被徵收人對公房承租人予以了安置,那麼徵收人應當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同時,若被徵收人與公房承租人達不成解除租賃協議的,徵收人一般情況下會對被徵收人實施房屋產權調換。這樣,原公房承租人就應當與被徵收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並繼續承租產權調換來的房屋。

    公租房的拆遷補償款的分配,主要遵循均等分配的原則分割。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況下,可以享有拆遷補償多一些:

    (一)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

    3、對公租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二)有兩處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對各處被拆遷公租房的補償款均有權主張分割。

    總之,公房承租人在面臨房屋徵收補償時,根據不同的情況,會有相應的不同補償。徵收時房屋已購買的,將按照個人房產進行補償。房屋徵收時,未購買公房的,根據是直管公房還是自管公房進行不同處理。房屋徵收時未出售公房的,也存在不同的處理方法。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您為公房承租人,應當結合自身情況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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