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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白3307

    根據法理學原理,在同一位階的法律效力的衝突問題主要集中於一般法和特別法,後法與前法的衝突之上。在這方面公認的法律效力衝突解決機制有兩個,即,特別法優先適用於一般法,後法優先適用於前法。

    特別法優先適用於一般法,是指當特別法與一般法規定的事項不一致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特別法本身是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所作出的一般法律上的特別安排。因而其所規定的事項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如在《民法通則》和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的財產實際佔有制度,這是一般法上的規定,但對於《物權法》而言,既使當事人實際佔有不動產物權,如未進行不動產物權登記,也不能產生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這是特別法上的規定。《物權法》調整的是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

    以上兩種適用規則,在中國的《立法法》上也作了明確的規定,該法第83條對這兩個規則是這樣規定的“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 2 # 老王侃侃大山

    一般法與特別法衝突,當然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立法法》第八十三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 3 # 怎能甘心墮落

    關於法律法規衝突的問題

    1、法律法規有其內在的效力層級,效力高的法律法規具有優先效力,與其相牴觸的低效力法律法規無效,不能適用。   2、相同效力層級的法律法規的效力問題,需要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報請相關國家機關裁決。   《立法法》   第八十七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第八十八條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 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第九十條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第九十一條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範圍內施行。   

    第九十二條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九十四條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九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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