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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瘋狂本地人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公司有公司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力在僱用合同裡面匿這項規定,你籤合同的時候,如果合同裡面有這項規定你就得遵守,"罰"字用得不當,應該是"違約"。既然你違約了合同,用人單位有權利扣除你50塊錢違約金。主要就是看合同裡面有沒有這項規定而言。

  • 2 # 江蘇驅洋

    無論月薪是二千元還是二萬元,在上班就得按規矩做,違規就得執行規矩。

    這被扣的五十元,只要合乎約定及規定,沒有什麼不合理的!

  • 3 # 喵喵小編輯

    我認為這個罰款是無可爭議的。

    第一,站在領導角色來說,如果是領導三令五申,或是最近會議上重點強調過不能玩手機,那麼即便只是一秒鐘也是對領導權威的挑戰,領導最要是面子和權威,這樣才有威信管理好下屬。

    第二,站在員工角色來說,在不影響業務之下,看看手機放鬆一下也無妨,空閒時間沒事做實在會感到無聊,自我感覺看看手機也是情理之中,現在被罰感覺是被領導針對了。

    第三,站在客戶角色來說,如果客戶來辦業務,看到員工在看手機,會讓人造成員工工作很舒服,輕鬆的錯覺,畢竟銀行也算是事業單位類,代表著公權力單位的形象,有一些不理解銀行運作的人,就會歪曲事實,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別人的印象。

    因此,月薪2000好還是20000好,這不是不罰款的理由,也不是罰多少才合適,領導作出這樣的決定始終是站在單位的角度去想的,所以不必介懷了,以後多注意一下,儘量做好自己的角色,讓領導和單位認可你,改變這次事件留下的不好印象,加油,你是最棒的。

  • 4 # 有一個美麗的夢想

    我認為無論月薪二千元還是五千元的收銀員,在工作時間看手機,本身就是你的不對。公司有公司的工作規章制度,公司有權利對你處罰,收銀員被罰50元錢,我覺得這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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