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判工作中,經常所說的情況,如果遇上法律衝突的情況,一般遵循以下原則來解決法律衝突: 一.子法伏於母法. 即所有的法律伏於憲法,如果子法與憲法(即母法)衝突,以母法為準. 這叫子法伏於母法. 二.下位法伏於上位法. 同為法律,制定的主體不同,有的為全華人大制定的,有的為全華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有的為國務院制定的,有的為地方省制定的,.如果下位法與上位法衝突,以上位法為準.順序如下: 全華人大制定的法律>全華人大常很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法律>國務院組成部門的法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法律>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在的首府市及有地方立法權的市(如深圳大連等) 制定的法律. 這叫下位法伏於上位法 三.前法伏於後法. 相同層級所制定的法律,如果在時間上的差別,則是以後制定的法律為準.這叫前法伏於後法. 中國立法法規定了,民事和刑事內容只能由國家權力機關也就是全華人大來制定,所以一般沒有上位下位的問題。法律的位階上是平等的 要注意的主要是中國琳琅滿目的司法解釋。這個平時講的不多,但考試和日常審判常用。他們同樣遵循下面這兩個原則: 1、新法優於舊法 2、特殊法優於一般法 這個很容易懂吧?我不做解釋了。。 好像某教授說過的名言,有原則必有例外。 我能想得起來的意外主要是關於特殊法和一般法的。尤其是特殊法條和一般法條。至於新法和舊法之間,一般認為這個原則是始終適用的,只在刑法上因為要有利於被告,所以採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可能出現適用舊法的情況。 比較特殊的例外大多數出現在刑法條文中,比如製造假冒偽劣產品罪和它的從屬條文,如製造偽劣化妝品什麼的。此時適用原則為重法優於輕法。也就是說哪個判的重就適用哪個條文。。。 基本就是這些了。樓上的子法母法更多用於行政法領域。還有麼就是不能和憲法衝突。。。這個人人都知道吧〉 不過中國也沒有違憲審查制度,就算衝突了。。呵呵 也不援引憲法條文的 我能想起來的就這些了。。。
在審判工作中,經常所說的情況,如果遇上法律衝突的情況,一般遵循以下原則來解決法律衝突: 一.子法伏於母法. 即所有的法律伏於憲法,如果子法與憲法(即母法)衝突,以母法為準. 這叫子法伏於母法. 二.下位法伏於上位法. 同為法律,制定的主體不同,有的為全華人大制定的,有的為全華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有的為國務院制定的,有的為地方省制定的,.如果下位法與上位法衝突,以上位法為準.順序如下: 全華人大制定的法律>全華人大常很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法律>國務院組成部門的法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法律>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在的首府市及有地方立法權的市(如深圳大連等) 制定的法律. 這叫下位法伏於上位法 三.前法伏於後法. 相同層級所制定的法律,如果在時間上的差別,則是以後制定的法律為準.這叫前法伏於後法. 中國立法法規定了,民事和刑事內容只能由國家權力機關也就是全華人大來制定,所以一般沒有上位下位的問題。法律的位階上是平等的 要注意的主要是中國琳琅滿目的司法解釋。這個平時講的不多,但考試和日常審判常用。他們同樣遵循下面這兩個原則: 1、新法優於舊法 2、特殊法優於一般法 這個很容易懂吧?我不做解釋了。。 好像某教授說過的名言,有原則必有例外。 我能想得起來的意外主要是關於特殊法和一般法的。尤其是特殊法條和一般法條。至於新法和舊法之間,一般認為這個原則是始終適用的,只在刑法上因為要有利於被告,所以採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可能出現適用舊法的情況。 比較特殊的例外大多數出現在刑法條文中,比如製造假冒偽劣產品罪和它的從屬條文,如製造偽劣化妝品什麼的。此時適用原則為重法優於輕法。也就是說哪個判的重就適用哪個條文。。。 基本就是這些了。樓上的子法母法更多用於行政法領域。還有麼就是不能和憲法衝突。。。這個人人都知道吧〉 不過中國也沒有違憲審查制度,就算衝突了。。呵呵 也不援引憲法條文的 我能想起來的就這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