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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61歲男子銀某收到了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檢察院對自己的“不起訴決定”。2015年6月,銀某到五華區一所學校參加孫女的家長會,在學校門口看到兩名男子正在抓小偷。見狀,銀某上前幫忙,與兩名男子一起合力將小偷制服。小偷被抓住後不斷叫罵,銀某便順手將小偷穿的外衣撩起,罩在他的頭部。不料,待民警趕到時,頭上蒙著衣服的小偷已經氣絕身亡。銀某1957年出生於四川遂寧,1976年入伍,1981年退役,後跟著親戚來到雲南,做起了裝修。軍旅生涯培養出他的一身正氣,他怎麼也想不到,自己有一天竟會成為犯罪嫌疑人。這種巨大的心理落差,令年近花甲的他每天都活在焦慮當中。“這兩年多來,我吃不下飯,睡不著覺。”,“為了安全考慮,我幾乎每天都要接送小孫女上學放學。為了不讓孩子受影響,我每天都戴著帽子遮著臉才出門。”檢察院認為:本案中,被害人嚴某對本案的起因存在重大過錯,銀某作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屬於見義勇為,應當予以支援和鼓勵,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另外,被害人自身因長期吸毒,各器官機能及耐受性較常人低,其死亡後果系多種原因所致。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決定對銀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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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舞動人生124

    我們的社會需要見義勇為為的人,見義勇為的人是歹徒的剋星,也是減少歹徒的犯罪率,增強了人們的安全感,才能使社會和健康。但是在行見義勇為時,不能逞強,首先是考慮自身的安全、周圍群眾的安全以及歹徒的人身安全,如果忽視任何一類人的安全,都會造成嚴重的後果,甚至會遺憾終生。

    本題中見義勇為的老爺幫助抓住小偷,精神值得發揚,但釀成小偷死亡,就是一種沒有後果所造成,小偷固然可恨,忽視小偷的生命安全,是要受到法律追究,好在檢方結合實際不起訴,這是最好的結果。見義勇為本是好事,要是好事辦成壞事,害人害己。見義勇為我們要提倡,但要視情況而定,盲目行使,會遺憾終生。這位老爺雖然避免法律的追責,但是難逃自己內心遣責。

  • 2 # 小明的二哈

    事情要從三年前說起,2015年6月26日下午,銀某來到學校參加小孫女的家長會時,發現學校保安等人在抓小偷,便上前一起幫助。幾人將小偷雙手綁好後,銀某為了防止其報復,將小偷的衣服蒙在頭上。

    最終小偷由於窒息死亡。歷經三年的波折,最終在2018年3月12日,人民檢察院對銀某一案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首先,見義勇為要注意分寸。在大多數情況下,見義勇為者依仗自己的心理優越感,佔據的道德輿論制高點,對犯法者往往無所顧忌,居高臨下,任意欺凌,導致他人受傷甚至死亡。最終,既沒有幫助到別人,還給自己惹了一身麻煩,害人害己。

    其次,“依法治國”犯法者也有人權。犯法者也是公民,依法享有自己的權益。在犯法者停止違法行為時,不在危害他人和社會時,請大家一定高抬貴手,放他們一馬,保證他們的生命健康權益。

    最後,無數次的案例告訴我們,見義勇為要有節制,千萬不能太任性,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 3 # 德仁匯聚

    事回顧件:

    2015年6月26日下午,銀先生在昆明市博華學校等孫女期間,見到學校保安李某及小賣部老闆陳某正在抓偷電動車的嚴某。銀先生上前幫忙,合力將該嚴某制服,並和保安一起用塑膠包裝繩將嚴某的雙手背在身後捆住。偷車嚴某不斷掙扎、叫喊:“我記得你們了。”銀先生擔心將來自己和孫女會受到報復,便將嚴某的外衣罩在他頭上,又將外衣的袖子交叉搭在偷車男子的肩膀上,以防止衣服被甩脫。之後,銀先生便離開現場回到自己停電動車的地方,等孫女出來回家。銀先生和李某將嚴某制服並捆住後讓其坐在地上,便離開等待警察來處理。在警察到來之前,沒有人再靠近過嚴某,民警到達現場。一眼就看見了雙手被反捆著躺在地上的嚴某。不曾想,當民警將嚴某頭上的衣服拿開時,發現嚴某已經沒了反映,叫不答應了。“趕緊打120!”民警喊到,但一切都遲了,等120急救人員趕到,嚴某已經死亡。案發當天,銀先生被帶回派出所進行調查。他完全想不到: “自己的見義勇為,卻讓自己成了殺人兇手。”2018年3月12日,五華區檢察院對銀先生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也就是說,出於銀先生的見義勇為行為和嚴某的意外死亡,對銀先生的刑事責任不予追究。

    當銀先生知道嚴某在正值壯年之際意外死亡,其配偶在事後也因吸毒身亡,留下孩子無人照顧和撫養後,還表示願意給嚴某家屬一定的人道主義補償。社會需要正能量,也在網上了解很多網友說:正當防衛過當,造成死亡,應該要有民事責任。像銀先生這樣見義勇為的事情,應該多報道,不要讓好心的心寒。

    現在社會的正能量很少,在生活中遇到小偷該不該追,一個真實的事件:我有一個同事在自己租房的地方,晚上遇到小偷爬樓去房東家偷東西,房東住在三樓,凌晨兩點鐘的時候,同事聽見爬窗戶的聲音,他走道陽臺去偷瞄了一下,看見一個人往上爬,把他嚇了一跳,大晚上突然看見一個人像蝙蝠俠一樣,看著爬到三樓的時候,他也不敢叫,怕把小偷嚇到掉下去摔死,如果摔死了我同事肯定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後來他就把廁所燈開啟,小偷看見燈亮了就撤了,嚇的他一晚上不敢睡覺。

    現在生活中,小偷很多,也很猖獗,有些人看見小偷在偷東西,只要沒有偷自己的東西,都不願意去管,小偷抓進派出所,教育一下,過幾天有放出來,不願意管的也是怕小偷報復,造成了管事的人都願意去管了。

    我個人覺得,雖然現在是法制社會,犯法了就應該嚴厲打擊,人人參與進來打擊小偷,只要對小偷不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可以免責。

  • 4 # 醉袖

    從訴訟法的角度說,本案“不起訴”,沒有任何問題。但是,此事不能以“不起訴”為終點。公民幫忙抓小偷,這是見義勇為,是法制社會應該弘揚的社會正氣。所以,應該對該“大爺”的行為給予表彰!

  • 5 # 堂山藏

    這是我歡呼的聲音。

    事件中的老大爺不顧個人安危,義無反顧的幫助他人一起制服小偷,他是一名退伍軍人,不僅盡了公民的義務,也彰顯了軍人的本色,這樣的行為值得我們每一個人學習,這樣的老人值得我們每一個人尊敬。同時,我覺得在這方面,國家也應當給予見義勇為的人一定的保護。

    事件中的小偷完全是罪有應得,對於這樣的社會敗類,我們絕不能姑息。被抓時,不想著改過自新,只想著報復別人,這樣的人怎麼能得到別人的原諒呢?只會是自作孽不可活。

    對於檢方的結果,我給一個大大的贊,沒有讓見義勇為的老人失望,給了社會一次良心的洗滌,讓每一個人重新相信生活中好人總是有好報的。

  • 6 # 九歌一曲

    事件回顧

    老人當天在一家學校門口等待自己的孫女放學,突然看到一個保安在追趕一個男子,一邊還在大喊小偷。老人立刻上去幫忙把小偷抓住,可是被抓後的小偷惱羞成怒大喊“我會記得你們的,你們都等著”。老人擔心被報復,於是拿小偷的外衣直接把小偷的頭給罩住,這樣他就不知道自己是誰了。誰知道衣服的透氣性太差,等民警到現場的時候,小偷已經被悶死了。

    當天老人被叫往派出所接受調查,第二天老人被公安局取保候審。在公安的起訴意見中認定老人的行為,屬於過失致人死亡,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一波三折後,法院最終認定老人見義勇為不予起訴。

    在這裡我們感謝老人的見義勇為,法院不起訴是對的,還了老人一個公道,一旦這次起訴了老人,讓大家失望,以後真的沒有人敢去見義勇為了,都怕惹上事,誰還敢去幫忙,幫了忙,還不落好,民眾最怕的就是這種事情。像這樣的見義勇為我們應該多提倡,想辦法保障見義勇為的權益。

    和諧社會是大家一起努力建設出來的。單單靠一個人是不行的,我們要拒絕冷漠,儘量幫助別人,但是在幫助別人的同時,我們希望政府保障好我們助人的權益。現在國家在進步,法律也在進步,見義勇為我們要鼓勵。

  • 7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事發第二天,大爺就被取保了。

    本案發生於2015年6月26日,涉嫌的罪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不起訴決定書可見,見義勇為的銀大爺沒有被刑事拘留,公安局直接對其採取了取保候審措施。

    認定銀大爺有自首情節

    不起訴書認定,在小偷猝死後,銀大爺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沒有抗拒行為,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認定為自首,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

    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銀大爺見義勇為

    本案中,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過錯,銀大爺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關於銀大爺的過錯程度 對於此問題,銀大爺拿一件透氣性較差的衣服致被害人被捂死,本身有一定過錯,但是,還有一個重要原因,被害人就是小偷本人長期吸毒,身體機能和耐受性較常人較差,其死亡是因為呼吸不暢導致自身的潛在疾病發作。 因此,檢察院認定銀大爺的過錯程度較小。

    銀大爺算不算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

    不算,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是發生在犯罪行為發生時,或者搶劫、盜竊行為之後的逃跑時,但是本案中,被害人已經被制服,其語言威脅“我記住你們了”等不能構成緊迫的犯罪行為。

    是哪種不起訴?酌定不起訴。

    檢察院是根據刑訴法173條第二款,也就是我們常見的酌定不起訴,也叫相對不起訴。 原文是“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這是在檢察院的自由裁量範圍內,做出的不起訴決定。

    刑法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屬於情節較輕,且有見義勇為的情節,況且當天就被取保,沒有羈押,因此作出不起訴決定基本沒有阻力。

  • 8 # 唐先明75443043

    大爺抓小偷,在等待警察時因小偷威脅大爺說‘’我認識你‘’,意味著小偷今後會報復大爺,迫不得己為了自保大爺只得用小偷的衣服裝小偷的頭罩住,很意外警察來時小偷被悶死了。

    怎麼看呢?

    我認為:大爺的行為是《刑法》二十條規定的‘正當防衛`,而且防衛適時、適當、適度;至於用外衣罩住小偷頭的行為,是小偷口歲威脅之語迫不得已的自我防範的合理行為。‘’用衣罩頭‘’,從這幾年大量電視新聞報道中經常出現警方抓獲違法人員時往往就會用衣物將其頭部罩住,理由是保護賺疑人的肖像權,也沒有聽說誰死了。也就是說大爺‘’沒有預料‘’到小偷會悶死,也就是刑法理論中關於主觀上的一個“意外事件"概念的表現。所謂‘’意外事件‘’,是指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而行為產生了危害後果。根據刑法規定:無過錯,無犯罪。

    所以,大爺用外衣罩小偷頭悶死小偷是‘’意外事件‘’,大爺的行為無罪,對大爺不起訴是正確的。

  • 9 # 時報傳媒

    昆明大爺銀某順手將小偷穿的外衣罩在小偷頭上,沒想到卻變成了這樣的結果,相信銀某本人和在場的人知道此事時肯定都深感震驚,小偷怎麼這樣就會被捂死呢?

    五華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對小偷(嚴某)的死因進行了鑑定,結論是:他的死因系透氣性差的外衣包裹,造成缺氧,在缺氧條件下誘發其自身潛在的疾病急性發作,屬於心源性猝死。被害人嚴某自身因長期吸毒,各器官機能及耐受性較常人低,其死亡後果系多種原因所致。

    這件事情發生在2015年6月底,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是今年3月份出的結果,在近三年的這段時間裡,檢察院、偵查機關都對此案做了許多工作:偵查機關偵查、檢察院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再次提交檢方、檢察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第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從該案的處理過程不難看出,五華區人民檢察院對此事的定力和擔當,最終決定對銀某不起訴。檢察院認為,“被害人嚴某對本案的起因存在重大過錯,銀某作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屬於見義勇為,應當予以支援和鼓勵,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該案中是截然不同的兩人,銀某曾有著5年的軍旅生涯,路見不平出手相助是他的為人之道;嚴某長期吸毒,潛入學校偷起了摩托車最終因多種原因不幸身亡……

    見義勇為是我們的傳統美德,理應得到支援和鼓勵。同時,這件事也再次警醒了我們每一個人,一旦吸毒就很難再回頭,必須堅決抵制毒品。

  • 10 # 飄揚過海來看您

    現在有正義感的越來越少。原因之一,律師為了保護小偷人權,動不動就起訴正當的人,誰也不願趟這渾水。在前30名年,只要是小偷法院不受理。直接給正當人以底氣。現在好人流血流汗有時成小偷的被告,難道不心寒嗎?只等警察去管。物質社會的今天,還是要規範精神文明,提倡和保護正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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