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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森林狼2011版

    商會、協會等社會團體是當代中國政治經濟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社會團體必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業務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授權的組織。社會團體實際上附屬在業務主管部門之下。中國的社會團體是社會組織的一種。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基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等。投資基金(investmentfunds)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投資基金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委託職業經理人員管理,專門從事投資活動。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一、商會協會的法律分類

    (一)商會協會的定義

    中國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

    商會,是商品經濟的必然產物。一般是指商人依法組建的、以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工商業繁榮為宗旨的社會團體法人。商會法律特徵:互益性、民間性、自律性、法人性。商會是商人身份確立的過程,也是商人組織有序化的過程。

    行業協會是指介於政府、企業之間,商品生產者與經營者之間,併為其服務、諮詢、溝通、監督、公正、自律、協調的社會中介組織。行業協會是一種民間性組織,它不屬於政府的管理機構系列,而是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行業協會屬於中國《民法》規定的社團法人,是中國民間組織社會團體的一種,即國際上統稱的非政府機構(又稱NGO),屬非營利性機構。(行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中同性質的生產或其他經濟社會的經營單位或者個體的組織結構體系的詳細劃分,如林業,汽車業,銀行業等。通俗的講,行業分類就是有規則的按照一定的科學依據,對從事國民經濟生產和經營的單位或者個體的組織結構體系的詳細劃分,如林業,汽車業,銀行業等。)

    (二)商會和協會的區別

    二者都是屬於社會組織的一種體現,兩者存在一定的共通點,同時也是有區別的。

    首先,雖說含義差不多的,沒有太大區別,但是人們在口頭或者感情色彩上有所區分。人們常常以為商會通常是"資本家"組成的協會,並用來交流商業經驗,維護商業利益。而行業協會通常是指"無產階級"所組成的維護勞動者利益的團體。

    其次,商會出現的更多地是鄉源、地域、血緣等作為紐帶的,這樣的商會常常依靠的就是整個地區的商人力量如何。如果說他們的整個經濟、商業發展的不錯,那麼商會也會有相應的的發展。而異地商會則靠的是異地打拼的企業家們的大力支援了。常常這樣的商會總是會有龍頭企業的來牽頭做的,並且他們會跟當地政府有相關的聯絡,商會有一定實力之後,也會以商會的名義回去建設家鄉。這個是非常符合中國傳統思想榮歸故里,建設家鄉的一種傳統美德。所以商會在很多時候更容易被人認可;而協會基本上只會出現在行業組織裡,他們強調的更多的是如果透過行業協會這樣的一個組織為會員們謀求法律、政策、資源的福利,並透過協會去表達他們的訴求,因為畢竟組織是比個人強大的!也比個人更加容易得到重視。

    再者,商會是你只要有錢並且跟商會能有一定的聯絡,都會讓你入會的;而協會尤其是行業協會基本上只會讓從事該行業的人加入到這樣的一個組織了,並且對他們還是有一定的門檻的。但是這兩年,協會也有逐漸更名為商會的,也許他們也覺得商會聽起來更加高大上吧!

    二、商會協會設立基金的優勢

    根據商會協會的特點,一般而言,設立相應的產業投資基金立足於商會協會本身的優勢,會能更好地發揮相應作用,並更易取得較好的效果。產業投資基金是一種借鑑西方發達市場經濟規範的“創業投資基金”運作形式,透過發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資金,交由專業人士組成的投資管理機構操作,基金資產分散投資於不同的實業專案,投資收益按資分成的投融資方式。

    (一)產業投資基金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作為投資基金的一個種類,它具有“集合投資,專家管理,分散風險,運作規範”的特點。

    產業投資基金一般定位於高新技術產業,有效率的基礎產業的基礎建設,如收費路橋建設、電力建設、城市公共設施建設等,促進產業升級與結構高度化,以高風險實現高收益。

    產業投資基金一般以實業投資為主,但也作一定比例的證券投資,以保持基金資產的流動性。

    產業投資基金區別於“行業基金”,其投資方向一般是跨行業、綜合性、以符合組合投資原則並且避免蛻化為某個行業的行政附屬物。

    產業投資基金在中國可以發揮作用的範圍很廣,凡是符合國家鼓勵發展並具有較好回報的產業,均可以運作產業基金這種形式進行投融資運作。

    (二)發展產業投資基金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有利於推進中國基礎產業的快速發展。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是促進中國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這需要巨大的資金需求,而國家財力和銀行信貸難以滿足。從世界發達國家來看,實現基礎設施融資的證券化,特別是利用產業投資基金為基礎設施發展融資是一條行之有效的途徑。產業投資基金聚小為大,使基礎產業的民眾投資成為國家財政投資的有力補充,就可以配合國家投資,改變中國基礎產業嚴重滯後的局面。同時,由於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是一種勞動密集型產業,還可以吸納大量的產業工人,緩解下崗職工的就業壓力。

    有利於促進高科技產業和新興產業的發展。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主要是依靠科學技術而不是依靠擴大規模來實現經濟增長。高科技產業是充滿風險的產業,依靠銀行貸款來支援高科技產業有很大的侷限性,而以創業基金的形式支援高科技產業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創業基金具有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優勢,是支援科技發展事業,提高產業領域的科技含量,實現經濟集約化發展的有效途徑。

    有利於國有企業改革和推動產融結合。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難點是鉅額存量資產的盤活。陷於困境的許多國有大中型企業,人員素質較高,生產經營環境也不錯,但由於缺乏大量資金的啟動,而坐看一些高技術、重工產品市場機會的喪失。如果這些企業能借傳統優勢,並在產業基金的推動下再入市場,就可以煥發出巨大的生機和活力。產業投資基金可以投資於國有企業,而各類企業也可以購買持有產業投資基金的證券,從而促進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融合。

    有利於最佳化資本市場結構,強化產權約束功能。據有關資料統計,中國居民儲蓄已達6萬多億元。隨著利率不斷下調,儲蓄和投資日益分離,並且居民投資呈多樣化趨勢,除銀行存款外,投資於股票、債券、基金越來越多。產業投資基金的推出,拓寬了投資渠道,可以滿足多層次的投資要求,從而優化了資本市場結構。在資本市場上,產業投資基金可以以股權形式為未上市企業提供融資,改善未上市公司的產權制度與內部治理結構,從而培植大批具有上市前景的股份公司,為股票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奠定基礎。產業投資基金還可以將一定比例的資金以股權形式透過購併國有股、法人股的形式投資於上市公司,以雄厚的資本實力和強有力的產權約束對上市公司實施監督,使資本市場的法律監管體系建立在有效的經濟監督之上。

    三、商會協會設立基金的型別

    (一)根據相關規定,可選擇設立以下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

    1、內資有限責任公司

    2、內資合夥企業

    3、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4、非法人制的中外合作企業

    5、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二)組織形式選擇需考慮因素

    1、登記設立的便利性

    (1)就內資而言,公司制和合夥制無明顯差異。

    (2)對於外資企業,設立公司制及非法人制外商投資企業需商務部門前置審批;

    (3)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無需商務部門審批。但是,對於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登記管理,在目前國家尚未對這類外商投資合夥企業作出具條特別規定:一是這類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二是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境內投資,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辦理,涉及專案核准的,應當依據國家有關專案核准的規定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重點做好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登記管理工作,加強與商務、發改、金融、外匯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穩妥做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2、稅收問題的考慮

    (1)對於機構投資者而言,公司制和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最終實際所得稅稅率負擔均為25%,但由於根據《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和各地政策及規定,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符合規定的,可能會可以享受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其投資額部分比例,而合夥制基金不能享受此優惠。所以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最終實際稅負低於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

    (2)對於個人投資者而言,對於合夥制基金,個人投資者將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由於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額較大,最終收益一般會超過5萬元,因此,實際稅負負擔為35%;公司制基金,個人投資者、由於面臨“雙重徵稅”情形,享受優惠後實際稅負承擔低於40%,因此二者差別不大。

    (3)同等條件下,合夥制基金相對於公司制基金,可以獲得延遲納稅的好處。交易環節無需納稅,合夥人獲得收益時再納稅,因此,投資者資金回報效率較高。

    四、商會協會設立私募基金的條件

    設立私募基金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二)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三)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四)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五)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六)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

    (七)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八)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九)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十)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

    五、商會協會設立基金法律要點

    (一)設立基金可能會遇到的共性問題。

    實踐中,基金設立經常遇到的共性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基金設立的前期費用承擔。基金設立過程中必然發生一些開辦費用甚至包括基金推介費用,該等費用的承擔方式如未明確,在具體處理時將存在糾紛或困難。

    第二,基金募集期限與設立成功、失敗的標準及處理方法。基金的募集期限、募整合功的標準、募集失敗的處理方法等不僅直接關係基金的設立,也可能對基金對外投融資交易的進展產生重要影響。

    第三,基金的名稱。基金的名稱有兩種,一種是普通有限合夥企業的常用名稱,如“**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等,另一種是股權投資基金常用的名稱,如“**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等。各地對股權投資基金的准入設定了一定的門檻,符合條件的有限合夥企業方可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基金”或“股權投資”字樣。

    (二)針對這些問題,建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決:

    1、基金的前期設立費用一般有兩種承擔方式: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墊付,然後基金管理人從基金財產中優先受償;由基金管理人以其收取的管理費自行承擔。具體費用種類和承擔方式應事先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約定。

    2、注意合夥協議的內容。在合夥協議中對基金的各方面內容予以詳細約定,明確投資者加入基金的時間、繳付出資的要求、投資收益的起算點以及募整合功的標誌等內容,還可進一步約定基金募集失敗的後續處理方式等。

    3、關注各地的具體政策。上海、北京、天津等地對股權投資基金的規定已較為成熟,這些地區對股權投資基金的登記程式、優惠政策等均有較為完善的規定,工商登記機關通常允許對基金的合夥協議作較為特殊、複雜的約定。相反,很多地區工商登記機關可能會存在一些法律規定之外的特殊要求,如要求使用其認可的合夥協議範本,要求實繳出資達到一定標準等。因此,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各地區的具體規定,綜合考慮基金的資金實力、投資者人數與資信等因素,決定是採取“股權投資企業”或“股權投資基金”名稱,或以一般有限合夥企業的方式操作。

    4、倒傘形基金與平行基金的特殊問題與解決方案。

    為了規避合夥企業合夥人不得超過50人的限制,實踐中經常採用“倒傘形基金”或“平行基金”模式。所謂“倒傘形基金”是指LP為基金GP與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合夥企業或公司的基金。但《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範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明確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者為集合資金信託、合夥企業等非法人機構的,應打通核查最終的自然人和法人機構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打通計算投資者總數。所謂“平行基金”是指GP與投資者按照相同的模式分別設立多隻基金投資同一交易主體,投資者總人數可以超過200人,也不必承擔雙重所得稅,但對基金管理人的統籌協調管理能力以及交易結構安排的要求較高。

    5、實踐中還存在一種“代持”模式,即由部分投資者委託一個主體代為持有基金份額。這種方式規避了合夥人不得超過50人的限制,也避開了打通計算總數的要求,但另一方面可能引起投資者雙重稅收以及代持主體與投資者之間產生法律糾紛等問題,法律風險較大。

    採用“倒傘形基金”或“平行基金”操作時,因投資者人數的實際增加,設立難度也相應增大。建議在基金設立前,基金管理人透過與工商登記管理部門的溝通,對設立中的重要法律問題事先進行確認,並可製作檔案清單,儘量一次性完成檔案簽署與歸集工作。

    當然,法律法規不可能對基金設立中的每個細節規定得面面俱到。而當法律不明確時,基金管理人的經驗、專業的律師團隊的作用以及與主管部門的溝通能力便顯得尤為重要,無論如何都要在不違反當地政策或規則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運營基金。

    總之,商會協會等社會團體透過設立基金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整合會內資源,進行互相幫扶,壯大各會員自身的力量,另一方面可以透過對外投資等,進一步增強商會協會的話語權及影響力,所以商會協會設立、運營基金有著自己獨特的特點與優勢,我們也深信這一種模式的基金也必將取得更好的經濟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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