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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律楚才,蒙元初期的政治家,契丹王族之後。
他是中國歷史上為數不多的,死後諡號“文正”的少數民族。
耶律楚材自幼學習漢籍,接受到儒家思想的薰陶,年紀輕輕就已“博及群書,旁通天文、地理、律歷、術數及釋老醫卜之說,下筆為文,若宿構著”,他的理想是按照儒家的學說來治理天下。
成吉思汗十年(1215年),成吉思汗大軍攻佔燕京,因為得知耶律楚才的才華橫溢便想他詢問治國大計,並被任命為輔臣。
成吉思汗二十一年(1226年),耶律楚材隨成吉思汗出征西夏,諫言禁止州郡官吏擅自徵發殺戮,使貪暴之風稍斂。從而使得蒙古大軍在征伐西夏的過程中,減少了屠城,救了很多人的命。
成吉思汗死後,耶律楚才又得到了繼任者窩闊臺的重任,提倡朝儀時親王臣子等人行君臣禮以尊汗權。
按照成吉思汗的設想,在討伐完金和宋之後,將中原地區金屬變成大草原,這樣的話可以使得蒙古人獲得草原上無限的力量天下無敵。窩闊臺登基後依然積極執行這個策略,但這個時候,耶律楚才站出來堅決的反對這一決策。
耶律楚才提議,在中原推行賦稅政策,以保證軍隊的開銷。在文化上,積極推行恢復文治,並實行了一系列以儒治國的政治主張:改革政治體制提拔重用儒臣;反對屠殺生命,保護百姓生命;禁止掠民為驅,實行編戶制度;反對撲買課稅,禁止以權謀私;主張尊孔重教,整理儒家經典等。
耶律楚才在成吉思汗和窩闊臺兩朝任職三十餘年,後因受到窩闊臺皇后乃馬真·脫列哥那的排擠,在1244年悲憤而終。
他是契丹人,是大遼王朝的皇族後裔,他初為金國之臣,中都淪陷後,他投降了更為強大的蒙古。
作為一個兩次亡國的人,他沒有把仇恨的種子隨身攜帶,他已經完全放棄了自己的民族,他跳出了狹隘的民族圈子,內心只有黎民百姓和天下蒼生,如果沒有他的多次勸諫,那麼之後的中原大地乃至世界都將會發生翻天覆地的發展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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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賦稅
北方賦稅
賦役徵發南北有異,這是元代賦役制度的主要特點。元統治者因南北情況不同,而採取不同的賦役徵發原則,“大抵江淮之北,賦役求諸戶口,其田(南)則取諸土田”⑤。賦役徵發的原則既不相同,故南北賦稅在內容上也有較大的差別。
北方賦稅分為稅糧和科差兩大類。
稅糧,有丁稅和地稅兩種不同形式。工匠、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儒戶等納地稅。河西中興路(治今寧夏銀川)等三處人戶也徵收地稅。軍戶、站戶佔地四頃以下者免稅,超出四頃則超出部分繳納地稅。地稅的稅額屢有變更。元太宗八年(1336)規定:“上田每畝稅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五升”①,至元元年(1264),改為白地每畝三升,水田每畝五升。至元十七年(1280)確定,不分白地水田,每畝稅三升。
絕大部分地區的民戶和官吏、商賈都按成丁數繳納丁稅。丁稅稅額因戶類不同而有差別:元管戶中的全科戶每丁粟二石,減半科戶每丁粟一石;協濟戶也是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參戶第一年每丁粟五斗,第二年一石,此後每年遞增二斗五升,第六年全科二石。各類人戶的驅丁均繳納其主人的一半。元廷規定,丁、地稅不重複繳納,但由於土地買賣等原因造成土地所有權在丁、地稅戶之間轉移,丁、地稅的繳納實際上比較混亂,並納丁、地稅的情況在元代前期便已經相當嚴重了②。無論丁稅、地稅,除正額外,還有“鼠耗”、“分例”等附加稅,“每石帶納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元史·食貨志一》)。
科差,包括絲料和包銀兩項。絲料主要由民戶負擔,供政府及諸王、貴戚、勳臣享用。繳納絲料的民戶有兩大類。一類是歷次分封給諸王、貴戚、勳臣的人戶,他們繳納的絲料有一部分歸於其封主,元世祖時稱“系官五戶絲戶”。一類是不屬於封民的人戶,他們繳納的絲料全歸政府,元世祖時稱“系官戶”。元太宗八年稅制規定了絲料的基本內容:每二戶出絲一斤輸給政府,每五戶出絲一斤輸給封主。因此,絲料又稱“二五戶絲”,繳納給封主的部分稱“五戶絲”。憲宗時,五戶絲賦額提高了一倍。上述規定是針對分封人戶而言的,非分封人戶的絲料負擔應與之相當。元世祖時規定,五戶絲不再直接繳納給封主,而由政府統一徵收後再行轉支。具體情況見下表。
⑤ 危素:《休寧縣尹唐群核田記》,《危太樸文集》卷二。
① 宋子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類》卷五七。
② 參見陳高華:《元代稅糧制度初探》,《文史》第6 輯,中華書局1979 年版。
包銀,又稱包垛銀,也主要由民戶交納。元太宗時,蒙古政府對漢民的各種不時需索甚多,為了避免隨時科斂的煩瑣,真定絲料包銀戶類系官絲五戶絲全科戶二十二兩四錢四兩系官戶止納系官絲戶上都、隆興、西京等路戶十六兩,大都以南戶二十二兩四錢全科戶十六兩六兩四錢四兩減半科戶八兩三兩二錢二兩元 管 戶系官五戶絲戶止納系官五戶絲戶十六兩六兩四錢交參戶全科戶二十二兩四錢四兩止納絲戶二十二兩四錢漏籍戶止納鈔戶第六年全科二十二兩四錢第一年一兩五錢,以後每年遞增五錢,至第六年全科四兩絲銀戶十一兩二錢四兩協濟戶止納絲戶十一兩二錢儲也速歹兒所管產細絲六十四兩攤絲戶攤絲六十四兩其他戶系 官 戶復業戶與漸成丁戶第一年免科,第二年減半,第三年全科注:本表參照韓儒林主編《元朝史》上冊頁349 之表製成。
守臣史天澤便“會其歲費”,按戶徵銀若干兩①,這便是包銀的起源。
元憲宗二年(1252),蒙古政府將包銀製度化,推廣到各路,定為每戶徵銀四兩②。五年(1255),定為二兩輸銀,二兩折收絲絹等物。到元世祖中統四年(1263),包銀全部以鈔輸納。當時鈔二兩值銀一兩,故包銀的徵收額減少了一半。包銀每戶四兩,是指全科戶而言,其他人戶的繳納情況見上表。至元四年(1367),“敕諸路官吏俸,令包銀民戶,每四兩增納一兩”(《元史·世祖紀三》),稱為“俸鈔”。元成宗時加科止納絲戶俸鈔,每戶一兩,而將包銀戶的俸鈔減為每戶二錢五分。絲料和包銀按戶定額,但實際徵收時都是“驗貧富品答均科”③。因此,民戶實際上的科差負擔與定額頗不一致,如包銀,有的上戶納至一百五十兩④。可是,元廷簽發中、上戶為軍、匠等戶時卻只按定額除豁科差,逃亡人戶的科差也要由見戶分納,民間的科差負擔日益沉重。
① 蘇天爵:《魯國文貞公事略》,《元朝名臣事略》卷四。
④ 王惲:《論蕭山住等局人匠編員事狀》,《秋澗集》卷八九。
江南賦稅
《元史·食貨志》說:“取於江南者,曰秋稅,曰夏稅,此仿唐之兩稅也。”夏、秋二稅都是土地稅,以秋稅為主。
秋稅收糧,其徵收額各地區之間頗不一致,同一地區也因土地肥瘠而有差別。湖廣地區仿北方稅制,每畝三升⑤。其他地區“納糧的則例有三、二十等,不均勻一般”①,大體是依宋代舊例。有的地區在二、三鬥之間,有的地區在三升上下,最低的稅額只有一升②。元仁宗延祐七年(1320),規定江南稅糧就原額增加百分之二十③,加重了江南的稅糧負擔。江南稅糧也有附加稅,“依例每石帶收鼠耗、分例七升”④。
夏稅的徵收情況比較複雜。《元史·食貨志》載:“初,世祖平宋時,除江東、浙西,其餘獨徵秋稅而已。”由此可知,元朝平宋後,最初只在江東、浙西兩地繼續徵收夏稅,江南其他地區則廢除了夏稅。元成宗元貞二年(1296),“始定徵江南夏稅之制”(《元史·成宗紀二》)。這次加徵夏稅的地區為浙東、福建、湖廣,江西由於秋稅交納數額已較宋為重,故仍免徵夏稅⑤。夏稅的具體徵收情況,各地不盡一致。江東、浙西兩地區的夏稅,大體上依宋代舊例,一般按土地等級定稅額而徵收絲、絹、布等實物,也有的地方折鈔繳納。元貞二年起徵夏稅的地區,當是以秋糧為夏稅基準,其徵收物品名義上以木棉、布、絹、絲、綿等物品為本色,但實際徵收中基本上都是以鈔折納的,“秋糧一石,或輸鈔三貫、二貫、一貫,或一貫五百文、一貫七百文”(《元史·食貨志一》)。
除土地稅外,江南個別地區也有丁稅,江西行省的廣州路(治今廣東廣州),其所屬各縣民戶的稅糧中丁稅都佔有很大的比重,清遠縣每丁稅米五斗九升①。
江南地區也有科差,一是江南戶鈔,一是一度徵收的江南包銀。江南戶鈔是中原五戶絲制的推廣和變形。元世祖平宋後,將部分江南民戶封賜給諸王、貴戚,每戶納中統鈔五錢,“準中原五戶絲數”(《元史·世祖紀九》),這便是江南戶鈔。成宗即位之初,江南戶鈔增為每戶二兩,但所增加的一兩五錢由政府支出,民戶的負擔仍為五錢②。
⑤ 姚燧:《阿里海涯神道碑》,《元文類》卷五九。
① 《元典章》卷二四《戶都》十《添科二分稅糧》。
② 參見陳高華:《元代稅糧制度初探》,《文史》第6 輯。
④ 《元章典》卷二一《戶部》七《收糧鼠耗分例》。
⑤ 《元典章》卷二四《戶部》十《起徵夏稅》。
① 陳大震等:《大德南海志》卷六《稅賦·稅糧》。
南包銀的徵收,始於延祐七年(1320),英宗即位之初。科徵的物件是沒有田地而從事商業、運輸的人戶,數額是每戶二兩③。包銀的徵收,在江南造成了很大的騷擾,因而遭到不少官僚、儒臣和民間的反對,故難以長期實行。至治二年(1322)十月,“詔今年江淮創科包銀全免之”(《元史·英宗紀二》)。此後,江南包銀實際上再未徵收,到泰定二年(1325)正式革除④。元政府在江南征收包銀的同時,向全國各地散居的回回、也裡可溫、答失蠻戶起徵包銀,每戶二兩,折納至元鈔十一貫,稱回回包銀⑤。江南包銀行之即廢,但回回包銀卻一直徵收到元末⑥。
江南賦稅中還有一項湖廣門攤。所謂門攤,就是按戶攤派之意。《元史·食貨志》說:“初,阿里海牙克湖廣時,罷宋夏稅,依中原例,改科門攤,每戶一貫二錢。..(大德)三年,又改門攤為夏稅而並徵之,每石計三貫四錢之上。”此說不確。姚燧《阿里海涯神道碑》記:“初,北上田租畝取三升,戶調歲惟四兩。及定湖廣稅法,畝取三升,盡除宋他名徵。後徵海南,度不足於用,始權宜抽戶調三之一佐軍”。所謂戶調,當即北方的包銀。所謂“抽戶調三之一佐軍”,即包銀四兩的三分之一,大致為一兩二錢。由此可知,湖廣門攤的徵收實始於至元十五年(1278)元軍徵海南前夕,此時湖廣稅法已定,初科門攤是為了彌補徵海南的軍費不足,與夏稅的罷廢並無直接關係。這種湖廣門攤,實際上是包銀在湖廣的變相形態,故元人直接將其與北方包銀相提並論,其賦稅性質屬於科差。但至元二十九年(1292)時,湖南的一些地方官要求改變當地人戶“除納商稅、酒醋課程外,每一年滾納門攤地畝一兩二錢”的狀況,中書省議定:“自至元二十九年為頭,通行依額認辦。除離城郭十里之內並鎮店立務辦課去處,離城郭十里外鄉村住坐,不以是何計戶計,驗各家實有地備均科,許令各家造酒醋食用,包容各家佃戶,再不重複納稅。”①這樣,湖廣門攤便演變為一種按戶攤派的酒醋課。大德三年(1299)後,作為酒醋課的湖廣門攤依然存在,並未併入夏稅②。諸色課程鹽課、茶課、酒醋課、商稅、市舶稅等數十種稅課,在元代統稱諸色課程。
② 《元史》卷十八《成宗紀》一。
④ 《元史》卷二九《泰定帝紀》一。
⑤ 《元典章新集》《戶部》,《回回當差納包銀》。
⑥ 王元恭:《至正四明續志》卷六《賦役》。
① 《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門攤課程》。
② 《元史》卷二○《成宗紀》三。
元太宗元年(1229),初定中原稅法,“以酒醋、鹽稅、河泊、金、銀、鐵冶取課於民,歲定白銀萬錠,六色均辦之”①。後稅額逐漸增至二萬二千錠②。到元太宗十一年(1239),奧都剌合蠻撲買天下稅課,將稅額提高到四萬四千錠。到元世祖初年,諸色課額達十餘萬錠③。全國統一後,諸色課額仍不斷加重。元政府以課額增虧作為辦課官吏升降的標準,更導致了課程徵辦上的苛徵暴斂,嚴重增加了廣大百姓的負擔。
鹽課是諸色課程中最重要的一項,“國之所資,其利最廣莫如鹽”(《元史·食貨志二》)。因此,元政府對鹽的生產採取壟斷政策,僉派專門的灶戶熬波產鹽,在各地設鹽運司或提舉司加以管理,灶戶在指定的鹽場中製鹽,生產過程受到嚴格的監督,產品必須如數上繳給國家。對鹽的銷售,元政府採取商運商銷和官運官銷兩種形式。商運商銷,有“行鹽法”和“市糴法”,以“行鹽法”為主。“行鹽法”是商人向鹽司或戶部納錢,換取鹽引,憑鹽引到指定的鹽場或鹽倉領鹽,然後運銷各地。“市糴法”是商人到指定的地點繳納糧食,換引領鹽運銷。“市糴法”的實行主要是為了解決一些特殊情況下的糧食需要,因而影響不大。在鹽的商運商銷中,政府的鹽稅包含在鹽引之中。官運官銷,主要是“食鹽法”。元世祖時期行“食鹽法”於部分地區,元中葉在更多的地區加以推廣,到元順帝至正三年(1343),才予罷廢。所謂“食鹽法”,即按人口強行抑配鹽額,收取鹽價。鹽額不斷加重,元成宗時“口歲至五十斤”④,結果是“民至破家蕩產猶不充”⑤。此外,元世祖時還一度在各地設常平鹽局,由政府直接賣鹽。
元代的鹽價,元太宗二年(1230)規定,每引重四百斤,價銀十兩。元世祖中統二年(1261)減為銀七兩。此後不斷提高,至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增至每引中統鈔三錠。元文宗天曆年間,一年鹽課總額為七百六十六萬一千餘錠。
元代茶課,承唐宋舊制,透過榷茶方式辦理。元世祖時,隨著元朝領有產茶地區,其榷茶制度日漸形成。至元五年(1268),榷成都茶。至元十三年(1276),榷江西茶。至元十七年(1280),立江西等處榷茶都轉運司於江州(治今江西九江),總理江南各地茶稅。在榷茶都轉運使司下,先後設立十五處榷茶提舉司,兩處批引所,分佈於南方各地,承辦徵收茶課的具體事宜。
① 《經世大典序錄·鹽法》,蘇天爵:《元文類》卷四○。
② 宋子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類》卷五七。
④ 劉敏中:《益都路總管劉公去思碑》,《中庵集》卷二。
⑤ 鄭元祐:《普達實立墓誌銘》,《僑吳集》卷十二。
元代茶葉生產,除貢茶由官府經營外,主要由民間經營。元代茶法,主要承襲了宋代的“賣引法”。元代“賣引法”的實施情況是:茶商向茶司納錢為茶課,領取買茶公據,憑公據赴指定山場向茶戶買茶,然後向茶司繳回公據,換取茶引,憑茶引運銷。茶商運茶到江淮地區以北發賣,須另向商稅機構繳納茶稅。產茶區的茶戶食茶,也要繳納茶課,由政府確定數額,“有茶樹之家,驗物力多寡貧富均辦”①。除“賣引法”外,至元十七年(1280)曾一度推行按戶攤派茶課的辦法,天曆年間(1328—1329)一度由地方政府直接經辦茶政②,但都為時甚短,影響不大。
回覆列表
最大的貢獻就是沒讓蒙古人把漢人都殺了種草放牧。
耶律楚材其實相當於蒙古管理中國漢人的宰相,很多政策都是他出的,比如漢人治漢了,當時長江以南叫南人,以北叫漢人,管理制度也不一樣。
除此之外他把一整套的漢代機構制度在南方實行了下去,除了科舉制,所以很多文人都去當作曲家了,政府是找了好多色目人過來管理,比如鄭和就是色目人。後來明朝統治者把很多色目人都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