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下面從實踐和現實角度進行全方位的論述。
第一,現實角度。160萬買的房子,50多萬的物業費,這是幾乎不可能的事情。假設房子一萬一平米,那房子面積就是160平米,物業費如果一元一個月,一年就是1920元。五十多萬的物業費等於二百五十年以上沒有交過物業費了。你覺得可能不?主要你這個房屋價值和物業費完全不成正比。如果幾千萬上億元的豪宅,物業費五十多萬是可能的。160萬的房子,一般能欠個二、三萬物業費會比較合理點。所以160萬的房子不可能會有五十多萬的物業費。
第二,房子的原業主(也就是被執行人)與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具有相對性。不能把這個相對性突破給你。也就是說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向原來業主主張支付物業費。比如可以透過起訴後申請強制執行手段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第三,法院的拍賣公告可能會寫房屋之前所欠費用由買受人承擔。比如物業費、水電費,這些費用一般來說不多的,正常的也就是萬把元,一般幾千元。既然公告這麼寫,你要參加拍賣,等於你預設要由自己支付。實際上因為金額不多,買受人一般都會支付。
第四,實踐中,也有從拍賣價款當中支付物業費的情況。原業主,也就是被執行人所欠的物業費屬於被執行人債務的一部分,可以從已經拍賣房屋的拍賣款中予以扣除。一般來說,欠的物業費不會太多,當事人(主要指的是申請執行人)不會有太大的意見從拍賣價款扣除。
綜上所述,法拍房物業費處理問題,如果拍賣公告寫了由買受人承擔,那你參加拍賣就視為同意承擔。如果沒有寫明由買受人承擔,因為物業合同相對性,可以由物業公司另行向原業主主張權利。在司法實踐,也有直接從拍賣價款中扣除物業費直接給物業公司的操作。
我認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下面從實踐和現實角度進行全方位的論述。
第一,現實角度。160萬買的房子,50多萬的物業費,這是幾乎不可能的事情。假設房子一萬一平米,那房子面積就是160平米,物業費如果一元一個月,一年就是1920元。五十多萬的物業費等於二百五十年以上沒有交過物業費了。你覺得可能不?主要你這個房屋價值和物業費完全不成正比。如果幾千萬上億元的豪宅,物業費五十多萬是可能的。160萬的房子,一般能欠個二、三萬物業費會比較合理點。所以160萬的房子不可能會有五十多萬的物業費。
第二,房子的原業主(也就是被執行人)與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具有相對性。不能把這個相對性突破給你。也就是說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向原來業主主張支付物業費。比如可以透過起訴後申請強制執行手段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第三,法院的拍賣公告可能會寫房屋之前所欠費用由買受人承擔。比如物業費、水電費,這些費用一般來說不多的,正常的也就是萬把元,一般幾千元。既然公告這麼寫,你要參加拍賣,等於你預設要由自己支付。實際上因為金額不多,買受人一般都會支付。
第四,實踐中,也有從拍賣價款當中支付物業費的情況。原業主,也就是被執行人所欠的物業費屬於被執行人債務的一部分,可以從已經拍賣房屋的拍賣款中予以扣除。一般來說,欠的物業費不會太多,當事人(主要指的是申請執行人)不會有太大的意見從拍賣價款扣除。
綜上所述,法拍房物業費處理問題,如果拍賣公告寫了由買受人承擔,那你參加拍賣就視為同意承擔。如果沒有寫明由買受人承擔,因為物業合同相對性,可以由物業公司另行向原業主主張權利。在司法實踐,也有直接從拍賣價款中扣除物業費直接給物業公司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