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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217435036662

    案情: 呂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呂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負責任。事後呂某家屬從肇事司機處獲得了20萬元賠償款。因呂某是在上班途中遭遇不測,應該屬於工傷,所以呂某所在單位與呂某的家屬達成了一次性工傷補償協議,呂某的家屬獲得8萬元的補助。

    但是後來呂某的家屬聽說,呂某的這種情況,家屬可以從呂某所在單位獲得十多萬元的補償款。呂某的家屬遂反悔,要求單位支付更多的補償款。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呂某的家屬不可以反悔,因為一次性工傷補償協議系呂某的家屬與單位自願簽訂的,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當事人都應該信守承諾,不得反悔。

    第一,根據中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呂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屬於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呂某的家屬有權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確認後有權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補償協議不得侵犯呂某的家屬獲得相應待遇的權利。 第二,呂某的家屬因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對工傷保險待遇缺乏應有認識而簽訂了一次性補償協議的行為,應屬於《合同法》中規定的重大誤解。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過錯而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訂立了合同。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表意人存在認識錯誤,合同履行的結果通常違背了表意人的真實意志而給表意人造成損失。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可以變更或撤銷。

    《合同法》第54條也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和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所以,雙方因此簽訂的協議屬於顯失公平,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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