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質不同
私營合夥企業是指按《合夥企業法》或《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以僱傭勞動為基礎,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2、特點不同
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小規模私營企業由於投資規模小,自有資金有限,企業經營管理層次低,產品科技含量。員工素質不高市場競爭力有限。
3、條件不同
私營企業是指生產資料屬於私人所有,僱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在私營企業的三種類型中,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而私營獨資企業和私營合夥企業都不符合企業法人條件,不能取得法人資格。
合夥企業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有書面合夥協議: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有合夥企業的名稱: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1、性質不同
私營合夥企業是指按《合夥企業法》或《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以僱傭勞動為基礎,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2、特點不同
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小規模私營企業由於投資規模小,自有資金有限,企業經營管理層次低,產品科技含量。員工素質不高市場競爭力有限。
3、條件不同
私營企業是指生產資料屬於私人所有,僱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在私營企業的三種類型中,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而私營獨資企業和私營合夥企業都不符合企業法人條件,不能取得法人資格。
合夥企業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有書面合夥協議: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有合夥企業的名稱: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