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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圓臉講娛樂

    是李斯提出來的。

    提出事件過程

    秦代的教育制度,源自於法家的教育主張。

    始皇在咸陽宮大宴群臣,博士淳于越繼前丞相王綰之後,再次建議始皇遵從古道,分封子弟,以對付萬一出現的功臣篡權。丞相李斯反駁說,不注重現實問題,卻去倡導學習古人,定會使人心浮動。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採納丞相李斯的建議:除秦國以外的列國史書,都應焚燬;除博士官外,私藏百家之書、私議百家學說者,都應該受到懲罰。

    只有醫藥、卜筮、種樹等實用性的,與政治無關的書可以儲存。想學習法律的人,只能以吏為師,在實踐中掌握。實行“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教育制度

    以吏為師即整個社會除文吏外,沒有具備文字能力的人,人們要學習文字,只能向政府官員學習。政府官吏承擔教育行政官員和教師職責。

    早在西周時期,古代典章文物,俱掌於官府;禮、樂、射、舞器,都藏於宗廟。民間無書無器,學術專為官有,教育非官莫屬,非官莫能。

    當時也是學在官府,官師合一。至春秋戰國時期,學術繁榮,官學衰落,私學興起,教育衝破了“以吏為師”的侷限。至秦朝,為了統制輿論,鉗制思想,又在全國確立了“以吏為師”的吏師制度。

    “以吏為師”的算盤大致是這樣打的:吏是層層挑選任命的,吃著皇糧,拿著俸祿,畢生的富貴前程都在上司手裡攥著,應當能夠唯上之命是從。

    吏的利益是與政權興替拴在一處的,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為了維護既得利益,應該不會做出損害政權的事情來;吏所受的訓練是熟悉法律條文或政府的詔令,然後照章辦事,不越雷池,因此應該不會想入非非,弄出一些稀奇古怪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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