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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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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綠豆糕啊
首先逝者安息。
其次說這家人,這tm和鐵路部門有什麼關係?從二十樓跳下來死了,這家人是不是還得問二十樓的窗臺、二十樓到地板間的空氣和著陸的地板要錢?
問題描述得也很明白,並不是因為鐵路部門沒有做到位,事發時當事人沒有任何預兆。那麼很輕鬆就可以明確:死者就是奔著自殺去的。
然而即便事實如此明確,家屬還是要求相關部門進行鉅額賠償。假如法院拍判當事人家屬勝訴,那麼可以想象,以後的火車站會是什麼樣子,一言不合就跳站臺,大家都不用把火車站當做是出行的地方了,自殺的目的達到了,還能給家人留一大比錢,不比死在別的地方好?
只能說,當事人家屬被悲傷衝昏了頭,或者乾脆點:純粹想要錢,憑藉這件事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想來坑政府和鐵路部門一把。
我覺得法院這麼判,沒有任何問題,當事人沒有精神問題,在自己意識的主導下,做出了自己的行為,那麼,作為一個健康的成年人,就要為結果買單,而不是鐵路或者政府部門去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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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打虎拍蠅
筆者以為,法院判決合情合理合法。
這起案件在當時也屬熱點新聞,一度在網路上引起熱議。對年輕生命的逝去,肯定是心懷同情,但是社會的正常執行,大家還是必須要遵守相應的規則!
不橫穿馬路,不跳下站臺到,不橫穿軌道,這都是婦孺皆知的平凡道理。死者楊耀,歿年27歲,是個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且受過高等教育,這些道理他不應該不懂。但是他卻在火車進站時,出人意料地跳下站臺,不顧被火車碾壓的危險,想要橫穿過去。直到現在,鐵路部門也沒有弄清楚他的真實意圖。
如果說他是走錯站臺,看見列車進站,想穿過去上車,這倒也能理解,只是他並沒有買此次列車的車票,而是坐的另一趟列車,所以他的行為就令人費解了,到底是什麼不得不穿越鐵軌的理由呢?
對於其家人提出的火車站工作人員未及時制止楊耀穿越鐵道,涉嫌失職的問題,也是站不住腳的。經常坐火車的朋友都知道,在列車進站時,火車站的廣播會提醒旅客注意安全,工作人員也會示意乘客不要靠近站臺邊緣,已經做到到充分提醒的義務,而且乘客那麼多,工作人員不可能人盯人地貼身防守,那是不現實的,所以死者家屬的這種說法經不起推敲。
同時,列車司機也進行了緊急剎車,但是由於死者當時;離火車太近,且火車自身的慣性,還是未能避免不悲劇的發生,但責任不在司機!
因此,此案完全是死者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起漠視高鐵交通規則,心存僥倖,無視鐵路安全警示規定,最終也只能自吞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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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司法江湖
終於塵埃落定,為了便於各位讀者瞭解法院的判決思路,我引用部分法院觀點供各位參考:
法院認為:楊某在事故發生之前,所處區域較為寬敞,在站臺滯留時無任何異常舉動,也未向鐵路工作人員求助,其躍下站臺,事發突然,並無前兆。站臺值班人員在發現有人橫穿線路後,奔跑過去並進行喝止。本案情況屬突發事件,無法預見並提前阻止。在地面有警示標識、站臺有廣播提示、站臺側面有提示、站臺有人值班的情況下,車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與警示的義務。
關於在事故發生後的處置是否及時、得當的問題,法院認為:
事發時列車及時採取了剎車(緊急制動)措施,事故現場示意圖顯示,受害人揹包及手機位於合寧高鐵K304+128米處,機車停車於合寧高鐵K304+163米處,距正常機車停車位93米。當次列車自重及載客重量質量約為400噸,質量巨大,慣性大。楊某躍下站臺,橫穿線路時,其距列車車頭僅有幾米,司機採取緊急制動措施將時速30餘公里的列車向前行駛35米後完全停穩,屬合理距離。事故發生後,15時44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車站工作人員電話,“120”急救於16時05分到達。15時45分,南京鐵路公安處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南京南站工作人員報警,並於15時49分到達處警。民警於15時53分撥打“119”消防電話,消防人員於16明09分到達現場並開始制定破拆方案,於17時50分將楊某移出站臺。故被告在事故發生後,已盡其所能,所採取的應急救助措施並無不當。
對於被告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
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受過高等教育,具備預測損害發生的能力,對於損害結果也具備預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關規則,就不致發生本次事故。車站已採取了充分的警示與安保措施,並給予了行人在車站內的各項通行權利。因此,楊某未經許可、不顧警示擅自闖入危險區域,事實上對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損害是一種漠視和放任。
二、個人看法如下其實本案主要的三個關鍵問題在於:
第一、車站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與警示義務;第二、車站在事發後的處置是否及時、得當;第三、楊某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多少。就目前已經查明的事實真相來看,楊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並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很顯然楊某在能夠自控自己行為的情況下,跳入軌道導致悲劇發生,系自陷風險的行為。
而且本案中南京南站在地面、廣播以及引導員的指引下已經盡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並且在事發後第一時間進行了必要的應急處置,可以說南京南站在事發後第一時間窮盡了各種救濟方法,但是仍然未能挽回悲劇的發生,那麼車站即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其次作為一名成年人,退一步說即使車站未在車站進行安全提示義務的情況下,其應當知曉跳入鐵軌的後果可能性,所以如果判罰南京南站需要承擔責任的話,那麼我認為也不符合公平正義。
最後,社會的規則需要每一個人共同遵守,例如不橫穿馬路,不闖紅燈等基本的常識,倘若都不能遵守,發生的意外情況下,那麼很顯然違反規則的人應當對此承擔全部責任,這是法律教育作用的必要性,也是公民自我安全意識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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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律師楊文戰
這個案子告訴我們:死了人不一定能要到賠償!今後這樣的判決可能會越來越多!
2017年3月26日下午3時43分,上海虹橋至漢口D3026/7次列車在到達南京南站,進入21號站臺時,一年輕男子突然從對面22號站臺跳下,橫越股道,試圖翻上21號站臺未果,被夾在D3026/7次列車1號車廂與站臺之間。南京南站稱,事發後,列車停車,車站工作人員即通知120急救中心、公安和消防部門到現場開展救援,在救援的過程中,120醫生宣佈該男子死亡。
死者家屬將鐵路上海局集團及鐵路南京南站告上法庭,認為上海鐵路局集團及南京南站應承擔 80% 責任,即賠償近82 萬元。死者家屬認為南京南站工作人員未及時制止死者穿越鐵道,涉嫌失職;此外,南京南站的站臺沒有設定安全門,應承擔一定責任。
南京站方面稱,在發現死者試圖穿越軌道後工作人員即吹口哨提醒,但未能奏效;關於家屬提出應設定安全門的問題,經調研後發現,當列車以高速透過站臺時,列車與安全門之間會形成氣壓差,可能誤傷站臺等候的旅客,因此目前尚不具備裝安全門的技術條件。
法院一審認定,南京南站充分履行安全保障與警示義務;事後救助並無不當,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求。一審法院認為: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預測損害發生的能力,對於損害結果也具備預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關規則,就不致發生本次事故。車站已採取了充分的警示與安保措施,並給予了行人在車站內的各項通行權利。因此,楊某未經許可、不顧警示擅自闖入危險區域,事實上對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損害是一種漠視和放任。
對這樣的判決結果,我個人持支援態度,畢竟一個成年人橫跨鐵路線,這不是站方能立即攔住的,當事人自置於風險中不能讓別人擔責。除非事後救助時站方未盡到及時採取措施的職責。但目前也沒這樣的證據。
一直以來在處理一些涉及人身傷亡案件時,我們的司法系統經常會出於各種原因考慮,讓無過錯的相關方承擔一定責任,畢竟死者為大。這一方面是不夠公平,另一方面也確實不足以給一些警示。包括這個案子在內,最近看到的判例,越來越多的案子不再簡單尊循“誰死誰有理”、“人家都命都沒了,你就賠(補)償點錢吧”的思路了。這是種好現象,一切還是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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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楊建曦
現在鐵路在站臺上的防護工作巳經做得很完善了,站臺上在列車到達和離開後站臺上是不準有人逗留的,為此全國任何火車站都停售了站臺票,上客站臺全部設為高站臺而且互相封閉,行人如果強行穿越是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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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潛茬羙
不能賠,堅決不能,明確規定不能穿越還過去,一賠只會造成越多事件的發生造成有些人的僥倖心理,規矩立了就得有效果,不然還立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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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東言頻道
我不知道是否找到死者的遺書,我覺得此人有自殺的嫌疑,本案不光是不給他賠償的問題,較真起來,鐵路的損失都應該用死者的遺產賠償的。
這個判決也是近年來少有的真正具有法治思維的案例,這個案例法院排除了很多幹擾,尤其是去除了誰慘誰有理,誰窮誰有理,誰弱勢誰有理,誰可憐誰有理的思維模式,而完全依照法律,根據事實和證據進行裁判,做出了一個經典的司法判例。
我們看本案的一些事實,死者躍下站臺,橫穿線路時,其距列車車頭僅有幾米,司機採取緊急制動措施將時速30餘公里的列車向前行駛35米後完全停穩,屬合理距離。我們在此不如質疑這個人到底是要穿越線路還是要自殺,我們甚至無法理解當車僅有幾米距離的時候,他為什麼要跳下軌道。
事故發生後,鐵路一方也做了應有的工作,並無任何過錯,這其中包括,15時44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車站工作人員電話,“120”急救於16時05分到達。15時45分,南京鐵路公安處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南京南站工作人員報警,並於15時49分到達處警。民警於15時53分撥打“119”消防電話,消防人員於16明09分到達現場並開始制定破拆方案,於17時50分將楊某移出站臺。
死者家屬將鐵路告上法庭,認為他們應承擔 80% 責任,即賠償近82 萬元。死者家屬認為南京南站工作人員未及時制止死者穿越鐵道,涉嫌失職,此外,南京南站的站臺沒有設定安全門,應承擔一定責任。這兩個理由都是站不住腳的,別忘了這個死者是成年人,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至於設定安全門就更荒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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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老K29386543
我們的媒體還能不能弘揚點正能量,不要玩文字遊戲了,你就直接用題目告訴大家,男子穿越鐵道致死負全責,家屬需向鐵路部門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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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翰林融媒體
記不記得是哪個高鐵站,一個姑娘也是在列車即將駛過時突然跑向線路正想跳下時被站務員抓住,半個身體已經掉入站臺下方了,幸虧站務員急中生智順勢倒地緊緊拖住,另一站務員發現後迅速跑過來協助把姑娘拉了上來,挽救了一條性命。原因是姑娘遇到挫折而輕生,自殺未果。如果姑娘真的死了並且家屬索賠,是不是鐵路也得賠?顯然不應該賠。本案的情況和姑娘臥軌自殺行為有點類似,不論死者是自殺還是搶越線路死亡,總之都是自己的過失行為導致的死亡,並且鐵路方面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都盡了。死者距離行駛的列車頭部僅有幾十米的情況下突然跳下去,現場工作人員也難以控制,就是幾秒鐘的時間,根本來不及挽救。鐵路無過錯,當然對乘客的死亡沒有責任。
備受社會公眾廣泛關注的“旅客穿越鐵道被擠壓致死案”13日在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宣判,死者楊某擅自闖入危險區域負全責,其父母要求鐵路部門賠償的訴請被駁回。法院認為,楊某在事故發生之前,所處區域較為寬敞,在站臺滯留時無任何異常舉動,也未向鐵路工作人員求助,其躍下站臺,事發突然,並無前兆。站臺值班人員在發現有人橫穿線路後,奔跑過去並進行喝止。車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與警示的義務。大家如何看待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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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理來說的,公民都有合法使用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所以其家屬向高鐵站進行索賠,這個行為是合理的沒毛病,但是法院的判決也說明了問題,那就是你有權利索賠,但是我並不支援,所以駁回訴訟請求。
如何判斷高鐵站有沒有賠償的責任,主要取決於高鐵站有沒有盡到自己“安全保障提醒”的責任義務。
高鐵站都有安全線的劃分,同時有相關的安全標識,同樣隨時都有廣播輪迴的播放安全提醒,同樣高鐵站都有相關的工作人員進行巡視,所以高鐵站已經盡到了自己責任義務。
而其作為成年人完全無視高鐵站的各項安全提醒,而毅然的跨越安全線,其行為等同於自殺,所謂:天作孽猶可恕自作孽不可活,自己想死是拉不住的,人家都提醒你不要想不開了,你還是要死,和人家有什麼關係?
就比如,你去藥店買了感冒藥,人家說了一次只吃1顆,你非要吃一把,最後吃死了,那和藥店有毛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