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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暖心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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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泥螺5
九二年前視同交費主要是當初國家只發生活費式的工資,根本就是沒有市場概念,所以我當時撫養小孩都十分困難,你們年青人沒經歷過哪種痛,所以你們就會感覺到困惑,但是雖著時間過後,等我們這一輩走完人生,你們的退休生活會更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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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娑羅巷99號楊家大院
企業員工從九二年開繳養老金。九二年前視同繳費是以九二年到九五年四年個人繳費基數與本省市四年的平均繳費基數計算出的指數乘以九五年公佈的省市平均基數再乘以個人九二年前的工作年限即為該員工的視同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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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我是Alin
九二年以前視同交費的概念是:
因為在九二年以前,職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還沒有社會統籌,哪時候退休人員到單位領退休金,有小病到單位衛生所看病取藥。大病衛生所簽字,領導同意,到單位拿支票或自已墊付到單位報銷。
九三年以全國大部分地區社保開始全市統籌。由單位和個人向市社保部門,按核定標準交費,退休和醫保開始市級統籌。
這就存在九二年以前的老工人沒有交費,為了不影響退休和醫保的順利連線。所以把這部分人,就算為視同交費。
但是這部分人又沒有實際交費,為了不影響這部分人的退休福利待遇,規定了一個調整係數,其目的就是和新的統籌辦法相連線。這就是我們現在講得視同交費年限。
從九三以後,就不存在視同交費年限了。(可能個別省市能晚兩三年)視同交費年限以個人人事檔案記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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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嘮嗑職場
九二年以前視同交費的概念是什麼?
個人覺得視同繳費年限這個概念應當和實際繳費這個概念相結合起來理解。首先養老保險在企業實行之前,是不需要參保的,是後面隨著不斷的改革然後才有了現在的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養老保險,最後根據養老保險的繳費情況來就算養老保險待遇。之前,計算待遇主要就是根據工齡等因素來確定。
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大家的連續工作年限,可以認定為工齡,這段時間的工齡就算在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你沒有繳費但是也算作你繳費了。而在實行參保養老保險制度之後,每個人的企業和職工自己本人,每個人就會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自己每個月掏錢繳納的年限就叫做實際的繳費年限。
題主說的是92年之前算視同繳費年限這個概念,稍微不準確,因為每個地方實行養老保險參保制度的時間不一致的。比如重慶地區,1993年3月份才開始參保養老保險。1993年3月之前的工齡要算養老保險待遇,就得由社保局認定為工齡之後才能算作視同繳費年限。最後也是由社保局根據你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這兩部分來計算你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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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海海147035523
九二年以前視同交費的概念是什麼?
視同交費、是指國家沒有實施個人交納養老保險費以前、國家對職工工齡的認同,再通俗些講:就是92年以前的養老保險費由國家財政支付、不用個人補交保險費;
不同的年代、有不同的視同交費概念:
一:企業職工的視同交費:
①:企業職工視同交費時間有88年開始計算的(試點單位);有95年開始計算的(中小企業改制晚);80%的企業是從92年開始計算視同交費的;
②: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費、是按企業平均工資的40%一60%交費,92年以前的企業職工的工資平均在200元左右、職工個人帳戶的金額存量很少;
二:2014年開始,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並軌:
①:機關事業單位視同交費時間是從2014年開始算起;2014年以前,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個人是不交保險費的,是國家財政支付的;
②: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養老保險交費是按個人檔案工資的90%一100%交費,他們平均工資在4000元一8000之間;
三: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並軌後的實際交費:
①:機關事業單位、從2014年開始交納養老保險費,為了不降低他們的生費水平、政府提前將他們個人要交納的費用,用工資的形式給他們補貼到個人工資內;
②:這就是說、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保險費還是政府財政代替交的,而且不少個人還是賺錢的;
四:現在企業退人員退休金的懸差、一直沒得到解決!:
①:企業人員92年以前的視同交費年限,也應該按100%計算、應與機關事業單位同等待遇才公平公正、才合情合理;因為視同交費的工齡的保費、都是國家財政支付的;行業與人格在制度、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才是最重要的;
②:退休人員連續14年上調養老金,92年以前視同交費按機關事業單位的標準補漲補齊後,這14年的上漲百分比也應該補漲才公正、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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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社保小達人
樓主你好,九二年之前我們國家還沒有開始正式繳納養老保險,所以說每參加一年的工作,那麼就相當於是一年的繳費年限,那麼就會被算作是系統繳費年限,也就是說等同於正常的繳費。
所以說這個視同繳費年限,一般是針對在九二年之前參加工作的人,他們才會有這個視同繳費年限。
當然,如果是有視同繳費年限的話,那麼在計算養老金的過程中都會計算,這個過渡性養老金最終都會累加到總的養老金當中去。所以說一般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個人,他的養老金是要明顯高於,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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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葉公來幫忙
92年以前視同繳費的概念是什麼?
1992年以前視同繳費,實際上是跟我們國家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關連的。是國家沒有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交納養老保險費以前,國家對正式職工工齡的認同。再通俗地說,就是1992年以前的養老保險費由國家財政支付,不用個人補交保險費。
1991年,國務院釋出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透過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形式,實現退休職工社會化供養。各地的養老保險金,應該是1992年前後逐步建立起來的。而沒有建立養老保險之前,只要是國家認可的工齡,都稱為視同繳費年限,可以和後來的實際繳費年限一起用來計算退休待遇。
凡是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都是“中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組成,具體計算公式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其中: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視同繳費工資)÷2x繳費年限x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內養老金儲存額÷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x指數化繳費基數x視同繳費年限x1.3%~1.4%。
就目前來看,國家普遍認可的視同繳費年限有4類:
第一類,就是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之前的國有或縣級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固定工人身份的工齡,都可以算作視同繳費年限。普遍是1992年10月1日到1995年5月之前的工作時間。
第二類,上山下鄉知識青年的上山下鄉的時間,這是特定歷史背景下出現的特殊情況。
第三類,復退軍人的服役時間。
第四類,就是2014年10月1日之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齡。
由此可見,1992年以前並不是那個時候處於勞動年齡或者在任何單位上班,都可以算作視同繳費年限,必須要考慮到當時的工作單位、工作性質和身份,還必須要提供最原始的檔案和確切的證明材料,才能被社保部門所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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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水流雲在草青青
大多數人都知道退休時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等於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之和,也知道實際繳費年限指的是真金白銀繳納養老保險換來的繳費年限,但對視同繳費就瞭解得不很全面,不夠清楚了。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一樣,都是退休時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養老金待遇有著重要的影響。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比較複雜,包括企業、大集體、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工、上山下鄉、部隊服役、公派學習或培訓等多種背景。
嚴格地說,視同繳費年限指的是各地建立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之前,在國企、大集體、機關事業單位的正式的有人事檔案佐證的連續工作時間或工齡,還包括幾種可作為視同繳費年限的幾種特殊情形,如上山下鄉期間、軍齡、公派學習、留學、培訓等期間。另外各地建立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之前合同工的實際繳費年限在退休時也是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合同工最早從1986年就開始繳納保險了。
具體講,有原國企工作經歷的退休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可追溯到1992~1995年各地建立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之前。有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經歷的退休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可追溯到2014年10月1日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養老金並軌改革前。退休時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有一個前提,即必須有人事檔案材料佐證才行。
在建立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前,有國企、大集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經歷的,才會有視同繳費年限。包括後來下崗的朋友,退休時原來的視同繳費年限仍然有效。即使後來到外地流動就業,退休時仍然可以調檔,以認定原來的視同繳費年限。沒有檔案,或檔案材料缺失,不能補辦,又不能依法維權的,視同繳費就作廢了,只能計算實際繳費年限。還有現階段在很多地區,只有視同繳費年限,沒有實際繳費年限,哪怕視同繳費年限已滿15年,通常也是無法直接辦理退休的,需要產生實際繳費年限,才能啟用視同繳費年限。
異地退休人員的視同年限的認定時間是按原來的實際情況,而不是按退休地的時間計算。如黑龍江原國企下崗職工,後來到北京打工,在北京退休,那麼他(她)的視同繳費年限應該按黑龍江的標準計算,也就是1995年以前的工齡,而不是按北京的標準計算,不是按1992年前的工齡計算。各地建立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的時間不一樣,所以異地退休的朋友,要心中有數,以免辦理退休,認定視同繳費年限時吃虧。
未轉正人員、被開除、除名、自動離職、辭職、違法犯罪人員是沒有資格享受視同繳費年限的,這一點和實際繳費年限有著原則性的不同。實際繳費年限什麼情況下都會被認可,不可剝奪,包括違法犯罪人員。沒有國企、大集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經歷的退休人員是一律沒有視同年限待遇的,只能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養老金。比如只有外企、合資企業、民營企業工作經歷,以及社會上非下崗職工型別的靈活就業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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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劉慶何
我是76年參加工作,單位招為付業工在縣水泥廠上班,9o年轉合同工,9○年3月份交養老,76年至9O年2月試同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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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以前視同繳費,實際上是跟我們國家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關係的。
其實我們國家從1951年開始就實施了勞動保險條例,也是要求交納保險金的。不過到1978年之後就全部有用人單位承擔。那時候我們國家的用人單位都是國家機關和國有集體企業。
一開始需要供養的退休人員很少,可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退休人員越來越多。企業計提的養老金費用也越來越多。加上我們國家在市場經濟越來越發達,不少國有企業陷入了困境,沒有費用給大家發工資和養老金。
於是1991年,國務院釋出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透過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形式,實現退休職工社會化供養。
各地的養老保險基金,應該是92年前後逐步建立起來。
而沒有建立養老保險交費之前,只要是國家認可的工齡,都稱為視同繳費年限。可以用來計算退休待遇。
不過當時的退休待遇跟現在的計算方法是不一樣的。現在的方法較為科學。
2014年10月,我們國家實施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應的改革辦法跟企業的幾乎是完全一致的。
只不過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時間,變成了2014年10月。
另外,國家還規定上山下鄉知青,也可以根據相關上山下鄉時間計算視同繳費年限。
我們國家沒有實施軍隊保險法以前的軍人軍齡,也一樣會被視同繳費年限。根據我們現在新成立的退役軍人保障部要求,退役軍人在任何用人單位工作,參兵入伍的軍齡必須視同為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工齡,必須一種待遇標準。這對軍人是一個重要的保障。
所以,1992年以前並不是我們那時候處於勞動年齡或者在任何單位工作,都可以視同繳費年限,必須要考慮到當時的工作單位、工作性質和身份,還要加上檔案的輔佐,才會根據實際情況視同繳費年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