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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灤陽誠毅

    大家好,我是麻雀誠毅,來談一談我對商鞅變法的看法。

    封建時代由於有周禮的約束,家族通常都很大,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周禮約束的社會條件逐漸變化,就出現了禮崩樂壞的情形,其實更主要的是封建制度下的生產力提升了。山東諸國明顯經濟更發達、文化更昌盛,這跟他們調整社會關係是分不開的。我們都知道商鞅本來就是衛華人,他的變法大量吸取了李悝變法的成果。

    秦國在商鞅變法之前一直都在學習東方的封建制度,秦國貧弱的根本原因仍舊是制度上的落後,秦人家族群居,地方勢力盤根錯節,秦國要想整合內部力量、發展自己國力肯定就要調整這樣的現狀的。

    禁止父子兄弟同宅居住,其實是禁止成年的父子兄弟住在一起,鼓勵父子別居具體的原因,我覺得有以下三點:

    一、秦國賦稅的徵收是按照每戶徵收的,一戶人家的人口眾多,那麼徵稅就相對困難,獨門小戶更適宜郡縣制度下官吏對於賦稅的徵收。

    二、家庭分戶口,土地耕作的人力資源就增多,那麼懶惰靠家人救濟的人員也會激發起積極性。兵源也就會更有保障,秦軍的兵源得到保障,那麼改革中獎勵耕戰的策略就能夠落實,提升國力的部分就可以切切實實得到保障。

    三,每戶的人口減少,戶數增多,地方上盤踞的守舊勢力就會得到削弱,可以加強中央的權威。封建制度下的地方有力量同中央抗衡就是因為這種大宗族勢力的存在,一旦基層群眾都是零零散散的小戶,那麼中央集權的制度就能建立起來了。

    從商鞅變法的各個策略來看,每項都有他內在的邏輯,其根本的目的在於增強國力。它透過獎勵耕戰這兩項工作集中力量來發展國力當然就能夠迅速成長起來。

  • 2 # 瘋哥哥l

    這是在第二次變法實施的,為了革除殘留的戎狄風俗,有綜合考慮,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秦地地處偏遠,被中原各國稱為西戎,和中原相比,還未完全接受所謂中原的禮法。“父死,妻其後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這是匈奴的婚俗,西戎也有類似,有礙人倫。作為中原衛國國君後代,肯定是看不下去的。

    即便變法之後,還有秦昭王之母宣太后,在他的丈夫死後,與義渠戎王“亂,有二子”。宣太后還曾長期私愛魏醜夫。太后病將死,並令以為殉。足見當時寡婦們有私情人並不受社會的非難。

    此法是為改變社會風氣,施加教化,移風易俗,是為後續發展提供了文明基礎。

    2.商鞅變法,重農抑商,獎勵耕織,特別獎勵墾荒,提倡小農經濟。以此對大家庭進行強制分化,可以提高生產效率,促進人口發展和經濟發展,加快了小農經濟在秦國確立的過程。

    4.商鞅變法,舊貴族勢力強力阻撓。這些舊貴族,沿襲宗法制度。宗法制的目的在於保持奴隸主貴族的政治特權、爵位和財產權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時也有利於維繫統治階級內部的秩序,加強對奴隸和平民的統治。商鞅變法,強制分家,以此削弱舊貴族的勢力和宗法制度的影響,保障變法順利推行。

    商鞅變法是戰國時期一次較為徹底的封建化變法改革運動,順應了封建歷史發展的潮流,推動奴隸制社會向封建制社會轉型,符合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大大推動了社會進步和歷史的發展。透過改革,秦國廢除了舊的制度,創立了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新制度。改革推動了秦國社會的進步,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同時,壯大了國力,實現了富國強兵。為以後秦統一全國奠定了基礎,對中國歷史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 3 # 勇戰王聊歷史

    先闢個謠:有人說,商鞅禁止父子兄弟“同居”,是因為想禁止秦國的“夷(luan)狄(lun)之風”。

    某些人說,在商鞅變法前。秦國的生活習慣跟夷狄一樣,全家男女住在一個床上。父母和兒子兒媳同睡一張床,生活混亂。而且,還會讓家裡的小孩子早熟。商鞅為了讓秦國和其他六國一樣文明,才禁止“同居”。

    這種說法是沒有古籍史料支撐的,完全是臆想出來的!

    秦國也是周天子分封出來的正牌諸侯國,跟趙國是一個祖先。秦莊公在位時,因擊敗西戎,被周宣王封為西陲大夫。後來,周幽王被西戎所攻殺,還是秦襄公派兵護送周平王東遷。因此,秦人才被被賜封岐山以西之地,秦也就成了諸侯國之一。

    第一個把秦形容為“夷狄”的是司馬遷。但是,也是充滿偏見的!尤其是“不與中國諸侯之會盟”這句話,那是睜眼說胡話。

    《史記·秦本紀》:“秦僻在雍州,不與中國諸侯之會盟,夷翟遇之”。

    但是,春秋戰國時,其他諸侯國只是覺得秦華人比較善戰、好勇鬥狠,並沒有認為秦人是“夷狄”。秦晉之好、秦救楚之戰、也能說明諸侯國不把秦國當夷狄。尤其是呂相罵秦國的時候,也沒有把秦國說成是“夷狄”,反而還說了兩家一起打夷狄的事。

    而且,“同居”這種生活方式,也不是現在所理解的那樣。指的是在一個房子裡生活,不是在一張床。而且,這種生活模式,在漢朝以後依然有。

    迴歸正題,我們來說說“商鞅變法時為什麼禁止父子兄弟同宅居住”。

    商鞅在第二次變法時說,“凡一戶之中有兩個以上兒子到立戶年齡而不分居的,加倍徵收戶口稅。”意思很明白,如果家裡有一個兒子,可以跟父母繼續住在一個家裡,同在一個戶籍。但是,如果是兩個及以上兒子,就要分家!

    例如:劉邦就有兩個哥哥。劉邦和劉太公一起住,而他的哥哥在成年以後,就分家另住了。

    這樣做的好處有幾點。

    第一,實行小家庭制,有利於遷移居民到外墾荒。如果是一個大家族,肯定不好遷居。而實行禁止“同居”以後,為了避稅,肯定要分家。新分出去的小家庭,就可以遷移到新地墾荒。這在“耕戰”為主的古代,肯定有利於提高秦國的綜合國力。

    第二,推行小家庭制度以後,強調以個人小家庭重心,各地大宗族勢力就會削弱。這樣,也減少了大宗族對朝廷的威脅。

    第三,小家庭的增長,也促進了稅收。當時的社會生產力也允許小家庭能夠自己生存,四處開花結果的小家庭,成為秦朝經濟繁盛的動力。這一點,跟其他諸侯國不同,其他諸侯國還是大家族模式,一個大家族就是一方“割據勢力”。在當時情況下,小家庭模式更適合增強國力。

  • 4 # 夢曉山海

    商鞅變法禁止父子兄弟同宅居住並不是無緣無故的,商鞅之所以這麼做有以下幾點原因: 首先秦國同其他諸侯國相比,秦國位處偏僻的西方,雖然從秦襄公時代開始學習華夏文化,但是卻始終被視為“戎狄之國”,故《春秋公羊傳》稱秦為“夷”,《春秋穀梁傳》稱秦為“狄”。 因秦國風俗制度為戎狄式的,殘存著母系氏族的諸多弊端,舉家男女同居(這裡的“同居”指的是共同生活的財產關係)一室,三代四代不分家,婚姻關係混亂,多有惡疾纏身。 禁止父子同居一室,可以避免幼兒過早涉及性愛方面的事,禁止成年兄弟在一起住,可以避免亂倫現象。商鞅此舉,對於改變秦國蠻荒民俗、確立家庭道德體系功不可沒。 另外商鞅此舉除了改革舊的社會習俗,其主要目的還是在於增加戶數,擴充稅源;秦孝公之前,秦國都是按戶徵收賦稅,很多民眾為此鑽空子,一家數代擠在一起算作一戶。 為此,商鞅第一次變法時提出“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意思是:一個家庭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兒子,成年後必須分財別居、自立門戶,否則要加倍徵收其軍賦。 可即便這樣,所收賦稅仍不能充盈國庫,所以第二次變法時,商鞅提出“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規定男子到了十七歲必須獨自立戶,不得與父母兄弟同屋居住。 商鞅的如此做法,對於國家來說確實是有好處的,但對於人民來說卻是很大的弊端。賈誼曾在《治安策》中說:“商鞅只想兼併天下,卻拋棄禮義、仁義和恩惠,其新法推行不久,秦國風俗日益敗壞。秦國的人,家中富有的,兒子長大成人就與父母分家,而家庭貧窮的,兒子長大以後就到富人家中當上門女婿。兒子借農具給父親,臉上就顯出給父親恩德的表情,婆母前來拿簸箕掃帚,兒媳立即口出惡言。……秦的功業雖然成了,但是最終仍不知要返回到講廉恥節操、仁義道德的正軌上來。”由此可見商鞅變法雖然實現了富國強兵,但也帶來了很大的弊端;事實上不管做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有利的同時又有弊這才是完整的,也是另一種形式的完美。

  • 5 # 鄧海春

    “秦王掃六合,虎視何雄哉!”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秦朝消滅其他六國,建立了大一統王朝。在討伐六國的戰爭中,秦軍的戰鬥力、後勤保障能力等等都展現出了遠超其他諸國的實力。可以說,這些都離不開百餘年前的商鞅變法,商鞅變法極大的提高了秦軍戰鬥力,增強了秦國國力,其施行力度很大,範圍覆蓋甚廣。

    在商鞅第一次變法中,有一條規定叫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也就是說,如果一戶人家有兩個男子,但他們卻不分開居住,各自成家立業,那麼他們家的稅收就要加倍,過了幾年,商鞅第二次變法,又“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嚴禁父子、兄弟同宅居住。那麼,為什麼商鞅要禁止父子兄弟同宅居住,不讓他們共同生活呢?

    中華民族自古具有聚居的習俗,“四世同堂”被認為是吉祥和有福氣的象徵,而商鞅則違背這種習俗,要求成年男子分居。在筆者看來,這一政令有著如下目的:

    首先,防止百姓私鬥。秦國地處西北的偏遠之地,民風剽悍。商鞅來到之前,秦地常常有人因為產生摩擦而發生私鬥,而聚居的習慣使得雙方都能召集大量青壯年“打群架”。在當時,因為私鬥而死的人不在少數,甚至有時能以千計。

    為了杜絕民間的鬥毆,為對外戰爭保護戰力,商鞅不但明令禁止,還提出一族的男子分居,這樣一來,大家族分化成小家庭,戶戶都為自己的事情繁忙,加上相隔可能甚遠,再想要組織大規模械鬥就會開始變得困難了。防止私鬥,這是商鞅禁止同住的原因之一。

    其次,更好地推行政令。以往家族群聚,人數較多的宗族在地方上的勢力不可謂不大。當政府釋出政策時,往往出現家族集體抵制的情況,族群的成員往往聽命於族長而輕視官吏,以致政令通行不暢,無法很好的貫徹。商鞅推行小家庭制,宗族的連結被破壞,單獨的家庭單位往往由夫妻組成,非常分散,無法再漠視法令。

    第三,為了財政稅收。秦時的稅款是按照戶數來收取的,一戶人家只有一個男丁的話,那麼收取的稅款是標準的,但倘若一戶人家有兩個勞力,仍然只交一份稅,在統治者的角度看,這就是一種偷稅漏稅的行為,所以最開始,商鞅規定,一家可以同住兩個男丁,但稅也要交雙倍。

    第四,為了整風易俗。商鞅評價自己禁止父子兄弟同住的法令時,說道:“始秦戎翟之教,父子無別,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為其男女之別。”在商鞅變法之前,秦國社會寡婦有情人是一種正常現象,許多婦人丈夫死後,公然與其他人私通,以致生下孩子。

    最著名的例子莫過於宣太后喪夫後和義渠王生下二子,不過那時已是商鞅變法多年後了。拋開宮廷,在父子兄弟分居法令實施後,秦國民間這樣的行為已經逐漸衰落了。商鞅強調一夫一妻制度和女性“貞操”問題,但並沒有對婦女改嫁進行禁止,可見這只是為了鞏固社會穩定之舉。

    商鞅限制父子、兄弟的同住,是為了分化大宗族,讓小家庭變得脆弱、分散,利於管理;除此之外,還是防備私鬥,將男子戰鬥力用於對外戰爭;分居法也利於秦國稅收達到公平公正,確保財政收入;男子獨居,也便於一夫一妻觀念的推廣,整頓舊習氣。

  • 6 # 米缸摟著麥芽糖

    商鞅變法一共有兩次,第一次是公元前356年,另一次是六年後,以遷都咸陽為標誌,第二變法內容和第一次差不多,主要是鞏固第一次成果。兩次變法的目的至少有三個,一是樹立變法威信,讓大夥拋棄蠻幹風俗,以後聽從律令,依法行事。二是提高軍事資源的動員能力,戰時可以快速組建訓練有素計程車兵。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就是透過變法,打破舊有傳統,激發生產積極性,擴大國家的財政稅收來源。畢竟打戰不光要有人,錢也是同樣重要。

    而禁止父子、兄弟同宅居住,在第一次和第二次變法都是執行的主要內容,只不過第一次叫“強制推行小家庭制度”,第二次叫“革除殘留戎狄風俗”,目的都是為了增加戶口,激發生產力,擴大國家稅收來源。從結果看,這條變法對於變法成敗極為關鍵,因為當時的秦國窘境,禁止父子兄弟同宅,至少完成了三大目標,激發活力、促進三農、嚴禁啃老。

    戰國時期,國家普遍的收稅方式不管是“勞役”還是“賦稅”,都是以戶籍數量作為收稅基礎,將大家庭拆分成多個小家庭,一是可以大幅度增加戶籍家庭的數量,原有一個大戶分成三個小戶,全秦國就能多出幾十萬個新增的稅收戶口來源。同時,更多小家庭的出現,反過來倒逼建設更多的房子以供居住,需要開墾更多的荒地,播種食物來供更多的人口吃喝,這不僅極大促進秦國“房地產市場”和“三農經濟”的繁榮。也從法律層面,明文禁止兒女啃老,鼓勵百姓自力更生,堅持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當然,變法是把雙刃劍,好壞各有利弊。秦法以嚴酷著稱,在執行過程中採取“一刀切”的辦法,弄得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的情況估計也有,但是從最後秦國能統一六國的結果來看,秦國的變法才是最徹底的,其它諸侯國也沒少變法,比如申不害南韓變法,只是讓南韓刀劍和弓弩出口創匯,李悝的魏國變法,和吳起一道幫助魏國建立了恐怖的“魏武卒”,強了秦國的河西之地,還有吳起去楚國的變法,鄒忌在齊國的變法等等,商鞅的事兒,諸侯國都幹了,但為什麼其它諸侯國沒有成功呢?原因就是他們雖然也想強國富兵,但卻只在區域性的軍事領域獲得了成功,變法進行的不徹底也沒堅持,這種“半吊子工程”和我們後來的“洋務運動”有點像,雖然洋槍洋炮都有了,但是和列強一開戰還是連褲子都輸掉。韓、魏、楚、齊的變法也是一樣,常常是支援變法的國君一死,舊勢力反撲,變法領導被五馬分屍,繼位君主又回到變法前的老路,愛咋咋地。

    秦國不同,雖然商鞅在秦孝公死後也被車裂,但是自變法開始的六代秦國君王,包括秦孝公、秦惠文王、秦武王、秦昭襄王、秦孝文王、秦莊襄王,六代人一直都在堅定執行商鞅的變法內容,所以最後秦始皇成了個撿現成的,有了祖宗攢下的家產,才有足夠的資源一統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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