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nhfck

    匈人帝國(370年–469年),從中亞大草原到相當於如今的弗蘭德爾從多瑙河河谷到波羅的海海濱。過去匈人曾被一些學者認定是古代中國文獻中記載的“匈奴帝國”,但沒有確鑿的證據顯示入侵歐洲的匈人與匈奴有血緣關係。

    匈人的種族、語系,至今仍未能考證。現代考古學只透過歐亞草原出土的文物,瞭解此一古民族的歷史。

    在著名的匈王阿提拉創立匈人帝國之前,匈人不對任何君王效忠,但服從於分散的軍事首領統治。他們彼此之間沒有同族親切和團結的感情,匈人自己之間也經常互相攻打。即使匈人帝國成立後,阿提拉仍要繼續忙於征服黑海東部與他為敵的匈人部落。

  • 2 # 歷史怪誕說

    匈人風暴可不是浪得虛名的~~~

    移動性

    亞歐大陸北部草原的地理環境,極為深刻的,影響著生活在這一地區眾多民族的遊牧生活方式。

    與亞歐大陸北部草原“逐水草遷徙”的眾多遊牧民族相同,移動性是匈人遊牧生活方式的最主要特徵。

    阿米阿努斯·馬塞裡努斯記載,匈人“居無定所,沒有基地,沒有規則,沒有定居的生活方式,總是從一個地方遷徙到另一個地方,如同流犯,終生與馬車相伴”。

    這種遷移性又突出表現為對房屋的排斥和對馬的依賴。

    不同於羅馬人建造房屋而過著定居生活,匈人早期極為排斥房屋,阿米阿努斯·馬塞裡努斯記載,匈人“不依靠任何建築保護,卻像躲避墳墓一樣躲避它們,……除非迫不得已,否則即使他們離開自己的部族,也不會住進房屋中,因為他們認為住在屋頂下是不安全的”。

    可見,遊牧生活的移動性對匈人的價值觀念影響極大。

    匈人對定居生活的標誌——房屋產生排斥心理,就是極為典型的一例。

    在遊牧生活中,匈人與馬相伴,阿米阿努斯·馬塞裡努斯記載,“這個民族的每一個人都終日與馬相伴,在馬背上做買賣,在馬背上飲食,並且伏在狹窄的馬脖子上熟睡,進入夢鄉;當商議重大事情時,他們也在馬背上保持一貫的姿勢。”

    可見,馬在匈人的生活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這也是由匈人遊牧生活的移動性決定的。

    匈人生活方式中的移動性特徵,使得匈人能夠相對長久地保持本民族的傳統習俗。

    正如湯因比所言,遊牧民族“可以永遠比自然環境的變化搶先一步,一直不斷地保留他們原來的生活方式,……他們改變生活地點是為了不改變他們的生活方式”。

    因此,移動性是匈人生活方式的最主要特徵,從根本上決定了匈人歷史的發展程序。

    分散性

    分散性是匈人生活方式的另一主要特徵。

    它是由匈人生活方式的移動性特徵決定的,同樣深受亞歐大陸北部草原地理環境的影響。

    具有移動性特徵的遊牧生活方式,使得匈人各個部落有條件作為單獨的個體存在,從而使得匈人的生活方式具有了分散性特徵。

    阿米阿努斯·馬塞裡努斯記載,匈人“不接受任何君主的統治,卻甘心效命於各自部落的首領”。湯普遜也認為,“叛逆和分散是匈人自始至終都具有的如此深刻的印記”。

    奧托·門琴海爾芬著作中述及的構成匈人的14個主要部落中,東部的幾個部落就時常脫離匈人帝國自行其是。

    例如公元447年,阿提拉率軍征討同是匈人的“一個雖不起眼、卻驍勇善戰的阿卡茨利部落”,這個部落生活在距離匈人帝國統治中心較遠的“延伸至黑海北岸的東部邊疆”。

    可見,即使在匈人帝國鼎盛時期,匈人內部各個部落也不完全接受帝國首腦的統一領導。

    因此,分散性特徵是匈人生活方式的另一主要特徵,是匈人帝國興衰的重要根源之一。

    匈人傳統生活方式的移動性和分散性特徵,養成了匈人無拘無束的民族性格。

    阿米阿努斯·馬塞裡努斯記載,匈人“毫無信用、極不可靠,極受自我情緒的左右,常自作主張,憑藉毫無理智的瘋狂衝動行事;他們如同毫無理智的野獸一樣,全然沒有是非之分;他們言而無信,不受任何宗教和信仰的約束”。

    政治組織

    匈人帝國的政治組織形式,基於其遊牧民族傳統而建立,帶有顯著的遊牧民族特徵。

    匈人雖然將部分阿蘭人、日耳曼人、斯拉夫人等亞歐大陸上很多遊牧、半遊牧的民族、部族囊括到匈人帝國內,但統治、管理方式仍然基於遊牧民族傳統習俗,並沒有因帝國的擴張而發生本質上的改變。

    匈人帝國的領袖權威是“基於匈人霸權的成功建立”。

    反之,政治上極為鬆散的匈人帝國也依靠領袖權威來維繫。

    匈人帝國透過確定附屬關係、仲裁糾紛、明確義務等基於遊牧民族傳統習俗的方式對所佔領或歸附的廣大地區的民族、族群實行統治和管理。

    這與羅馬帝國的傳統政治組織完全不同。

    匈人與所征服及歸附的民族、部族,在政治上確立附屬關係,而非如羅馬帝國那樣建立完善、嚴密的政治組織及各級政權。

    由於遊牧民族生活方式的移動性,使得各遊牧部落甚至同一民族內的各個部落可以相對獨立地存在,因而在政治上形成各個民族、部族相對獨立的鬆散聯盟。

    正如貢德·弗蘭克評述,同是亞歐大陸北部草原遊牧民族的蒙古人一樣,匈人也同樣“從來也沒有想在馬背上治理天下”,而是與所征服及歸附的民族、部族在政治上確立附屬關係,統而不治,這正是基於其遊牧民族傳統。

    甚至匈人對於羅馬人的政策也是基於這種傳統,正如孟德斯鳩所言,“不應當認為,阿提拉留著羅馬人是由於自己有節制,他是按照本民族的風俗習慣行事的,這就是,他要各民族從屬自己,向自己納貢,卻不去吞併他們”。

    納貢和提供兵源是歸附民族、族群所必須履行的義務,也是支撐匈人帝國經濟活動、軍事活動的重要因素。

    例如公元430年左右,在匈人統治中心的潘諾尼亞地區,生活著約60萬至70萬匈人,正如湯普遜所言,“我們不禁要問如此龐大的人口如何在潘諾尼亞供養自己”。

    提供兵源也是各歸附民族、族群必須履行的主要義務,如公元451年高盧戰爭中,阿提拉率領的軍隊共計約50萬,其中匈人“大概只佔少數”,具體數字已無從可考,而其餘大部分是日耳曼諸部族及阿蘭人、斯拉夫人等其他民族、部族提供的兵源。

    匈人帝國與日耳曼人建立的諸多政權有著本質上的不同。

    日耳曼人建立的諸多政權一定程度上繼承了羅馬傳統,而匈人帝國建立在亞歐大陸北部草原遊牧民族的傳統之上,匈人帝國在地中海世界的擴張,在政治組織上大有以遊牧傳統取代羅馬帝國政治組織傳統之勢。

    如蓋·哈爾薩爾所言,“建立在‘蠻族’政治基礎上的匈人‘帝國’,對羅馬來說,日趨成為越來越重要的替代勢力”。

    因此,一些德國學者將匈人對地中海世界的入侵稱為“匈人風暴”。

    匈人帝國的政治組織形式,體現出同一時期亞歐大陸北部草原地區遊牧民族政權組織形式的共性——即使征服廣闊地域、吸納進眾多其他民族,尤其是生活習俗與本民族不同的民族,也一如既往地遵循遊牧民族傳統的、鬆散的政權組織形式。

    而並非如公元10世紀以後興起的眾多遊牧民族政權,變通地採取因地置宜、因族置宜的多樣化政權組織形式。

    匈人帝國政治組織的最顯著特徵,在於帝國的統治、管理方式基於遊牧民族的傳統習俗、生活方式,帶有濃厚的鬆散性特徵。

    同時,匈人帝國政治組織的鬆散性,也為匈人帝國在451年高盧戰爭戰敗之後迅速瓦解埋下了伏筆。

  • 3 # 五行化境

    匈人部落西侵之前在東歐草原生活了數百年,不斷兼併周邊小部落發展壯大。匈人是草原遊牧民族居無定所逐水草而居,平時放牧遇到災荒就全民皆兵劫掠四方搶奪糧食牛羊人口。匈人實行草原奴隸制,是一個鬆散的部落聯盟,聯盟不定期推舉領袖往往最強大部落頭目成為聯盟首腦。聯盟政權往往在戰爭時期才會高效執行。

  • 4 # 自制通鑑

    先介紹下匈奴帝國,它是歐亞大陸的遊牧民族,在漠北建立的古代國家,存在年代約在前209年至460年。曾經是亞洲大陸上最強大幅員最遼闊的大帝國,一度縱橫馳騁,四處劫掠,成為橫亙在東西之間的一支可隍的文明破壞力量。

    近代西方主流歷史學家一般認為中原以北的匈奴人,是一些喜歡以馬征戰與結盟的混合遊牧民族,但只是民族集團而非同種族群。

    首先社會結構一說,應該提及列寧主張的“五種社會形態說”。1897年列寧在為波格丹諾夫《經濟學簡明教程》寫的書評中講,政治經濟學應該這樣來敘述經濟發展的各個時期,即原始氏族共產主義時期、奴隸制時期、封建主義和行會時期、資本主義時期。

    現如今對匈奴帝國的社會結構有以下幾種觀點和結論:

    一丶 簡單機械地套用馬克思五種社會形態理論的結果就是堅信匈奴屬於奴隸制社會。

    他們從史料中零落的記述中計算推匯出匈奴蓄奴的龐大數量,如馬長壽最初認為匈奴的奴隸數量約有70萬,佔匈奴總人口150萬的二分之一(後又修正為50多萬);【1】林幹推算匈奴奴隸約有30萬,約佔匈奴人口(盛時有200萬,五單于爭立時減為175萬,南北匈奴分裂後,人口僅存150萬)的七分之一或五分之一。【2】包括淪為奴隸的族人、對被征服族群的民族奴役、對大量戰俘和逃亡人口的奴役,構成了匈奴的奴隸制社會。

    二丶認為2世紀前的匈奴帝國是處於沒有階級、沒有壓迫、沒有剝削的氏族社會階段。

    匈奴史料記載推斷,《史記·匈奴列傳》記載:“自淳維以至頭曼千有餘歲,時大時小,別散分離。”這說明前匈奴時期已經存在氏族部落和時大時小不穩定的部落聯盟組織了。而匈奴的第一個單于頭曼不過是一個部落聯盟的盟主而已。

    匈奴民族諸民族單位基於共同的遊牧生產、生活方式和共同利益而聚集,以後隨著力量的增強其民族單位不斷擴大。但在冒頓單于建立匈奴帝國之前,其社會組織尚處於一種原始落後的氏族和不穩定的部落聯盟階段。“各分散居溪谷,自有君長,往往而聚者百有餘戎,然莫能相一。”

    而其後參照有關春秋戰國時期的“狄”的社會結構的記載,我們可以看到當時社會發展的程度是很不相同的,這或許可以為探討匈奴社會組織提供某些參考。

    部分錯居中國的狄人開始逐漸華夏化,由遊牧生活走向定居的農牧生活,與華夏長期雜居,相互通婚、貿易,受華夏諸族影響,社會組織形態從原始氏族公社直接進入封建社會,與華夏族融為一體,無所區別了。

    而不少北狄部落仍俗逐水草,無城郭宮室。他們也處於劇烈的變化中,私有財產和階級開始在原始氏族部落中出現,階層分化已經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氏族制度和血緣關係的羈絆與束縛,開始帶有比較明顯的地緣因素,集團首領在貴族階層的支援下開始利用特權,驅使眾多的社會成員為他們修建城池、屋宇、墳山等宏大設施,甚至驅使一般成員從事掠奪戰爭,但這種變化還遠沒有使其社會性質發生改變。

    前匈奴時期,在遊牧的氏族部落內部,牧場和遊牧地屬各氏族公社所公有,這種氏族公社的特徵是生產組織和軍事組織合二為一,每個成年男性氏族成員都既是生產者又是戰士,“士力能彎弓,盡為甲騎。其俗,寬則隨畜,因射獵禽獸為生業,急則人習戰攻以侵伐,其天性也”,正是這種生產組織與軍事組織相結合的反映。這種組織形式是適應遊牧和戰爭需要的最簡單易行的一種方式。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匈奴社會出現了私有財產和個體家庭私有牲畜的獨立小經濟。

    《史記·匈奴列傳》載:“戰而扶輿死者,盡得死者家財。”從考古發現來看,春秋戰國時期的匈奴聯盟成員——林胡、婁煩墓葬多見以馬、牛、羊殉牲的習俗,男性和女性隨葬品有一定差別,只殉葬羊的一般為女性,殉葬豬、狗的也為女性,男性墓使用馬或馬牛殉牲。性別與殉牲的種類、數量的關係反映了女性在農業、男性在畜牧業中的作用和各自對財產的佔有情況。在一些墓葬中,比如阿魯柴登隨葬大量的金銀器。十分豪華奢侈,而另一些墓中僅一兩件日用器物,說明匈奴社會內部貧富懸殊已十分明顯,階級的差別已經出現。

    《史記》和《漢書》均載:“其法,拔刃尺者死,坐盜者沒人其家;有罪,小者軋,大者死。獄久者不滿十日,一國之囚不過數人。”私有財產已為社會所確認,並以法律的形式受到保護。因社會存在貧富不均而產生了“盜”,同時產生了為保護私有財產而懲罰偷盜的法律,當然這種法律還是十分原始簡單的。所以,有學者得出結論:“公元前2世紀以前的匈奴社會是處於沒有階級、沒有壓迫、沒有剝削的氏族社會階段。”

    三丶在人類歷史上,從民主的公選到固定於特定的部落內特定的氏族中的公選,到徹底廢棄公選由實力決定而後世襲,是經過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的。

    冒頓單于殺父自立正是世襲制初期不穩定狀態的反映。從匈奴社會單于繼承製度來看,父子相繼和兄終弟及在事實上一直是存在的,按照這種繼承製的發展程式來看,最初應該是兄終弟及的,等兄弟行列依次傳完後,再輪到下一代的兄弟。

    這種繼承製度是和古代氏族同居共財的經濟關係緊密聯絡在一起的,到匈奴建國以後,規定單于子弟的官爵誰升到左賢王的位置誰就可以繼承王位,這是氏族制殘餘和新的社會發展因素結合的產物。是一種落後的不健全的世襲制度,尚處於剛剛由部落聯盟公選制度脫胎出來的過渡狀態。

    在政治結構上則是這樣的形態表現:單于庭是政權機構的最高權力中心,它直轄匈奴中部地區,單于總攬一切軍政大權,匈奴語稱為“撐犁孤塗單于”即“天子”。

    左賢王庭,管轄匈奴東部領土,匈奴人以左為上,左賢王的權利地位僅次於單于,故常以王儲為左賢王。右賢王庭,管轄匈奴西部領土。這三部分各有自己的領地和部眾,各自在自己的轄區內相對獨立地實行統治。左右賢王以下有左右谷蠡王,他們也各有分地,在各自的駐牧地建有王庭,谷蠡王以下有左右大將、左右大都尉、左右大當戶、左右骨都侯等“二十四長”,他們被稱為“萬騎”。統轄軍士萬騎以上,下置千長、百長、什長、裨小王、相、封都尉、當戶、且渠等官職,“各以權利優劣、部眾多少為高下次第”。他們既是生產管理者,又是軍事長官,層層相屬,組成了各級統治階層,各歸所屬的左右賢王庭直接領導,左右賢王都由單于的子弟擔任,在政治上隸屬單于統一領導,三權並立,帶有明顯的部落聯盟殘餘和軍事民主制的遺留特點,同時軍政大權又集於單于一人之手,具有專制集權特徵。

    但是匈奴基層統治單位仍是部落和氏族組織,其中以攣鞮氏和與其聯姻的呼衍氏、須卜氏、丘林氏、蘭氏四大貴族為中心,還包括許多非匈奴的氏族和部落——東胡、月氏、樓煩、白羊河南王、渾庾、屈射、丁零、鬲昆、薪藜以及西域諸國,這些被征服的氏族或部落,在政治上隸屬於匈奴,對匈奴負有納貢的義務,匈奴人很少強迫他們的人口遷入匈奴,他們大多保持著舊有的氏族組織,似乎一如既往地維持著舊有傳統、社會組織和生產關係,並未因納入匈奴統治和加入匈奴聯盟而使自身結構發生質的變化。所以匈奴的統治機構顯然是非常鬆弛和不穩定的,其政權性質只是一個軍事、行政的聯合,是暫時的、不固定的。

    由此看來,匈奴社會組織的特殊性在於它既包含了原始的部落聯盟殘餘,又具有奴隸制度的野蠻掠奪特點,同時,又具有某種家長制的因素,在漢文化的影響下,甚至表現出社會組織形態的某些更為先進的特點,如統計人口和牲畜,按人頭和牲畜頭數徵收賦稅、編人騎兵;在被征服民族設定官吏,實行屯田,並對他們徵收賦稅;當然,這只是他們從鄰近民族那裡借來的社會組織的某些特徵,遠沒有改變其固有的習俗和社會制度。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孩子是否應該贏在起跑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