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律學
所謂“律學”,即研究樂音體系中音高體制及其相互的數理邏輯關係的科學。它是音樂聲學、數學和音樂學互相滲透的一門交叉學科。在有關音高體制的研究與應用中,律學規律幾乎無處不在。
中文名
外文名
Ancient Chinese Tuning System
律學
既是音樂學也聲學的組成部分之一
音與律
中國古代對律學一向比較重視
快速
導航
正律器與管口校正
律制的發展
簡介
律學既是音樂學、也是聲學的組成部分之一。它以樂音為研究物件,用數理方法研究發聲體及其音高(波長、弦長)之間的規律。
中國古代對律學一向比較重視。《尚書·堯典》中就有“同律度量衡”的記載。 二十四史的大部分都有律曆志,其中有關於律的內容。從出土文物如石磬等的研究,夏、商時期的人已有絕對音高概念。可能在殷商時期,中國已產生了五聲,即宮、商、角、徵、羽,以此構成五聲音階;可能在西周時期,又發展為七聲,即在五聲之外增加了變徵和變宮兩個變聲,以此構成七聲音階。古代人是靠聽覺器官來判別這些音的音高的,即“以耳齊其聲”(蔡邕《月令·章句》)。
由於對成組樂音的認識,就產生了十二律。其名稱為:黃鐘、大呂、太簇、夾鍾、姑洗、仲呂、蕤賓,林鐘、夷則、南呂、無射和應鐘。考古發現,西周中晚期的編鐘已刻有以上一些律名的銘文。這個穩定的命名關係,以黃鐘律為標準音高之首,依次各按半音關係順序排列。中國古代用“大”或“強”字表述低音(長波音),用“小”或“弱”字表述高音(短波音),並以“為聲有遲有速”的“遲”、“速”兩字表示發聲體的機械波速度的快慢(《春秋左傳正義》卷四十一《昭公元年》),以“比”表示兩個樂音的音高相同,以"平調"或"和調"表示人為地使兩個同高度的樂音共振,以“應”表示共振現象(《國語·周語》)等等。
正律器指用於確定標準音高的律管或弦準,以它所發出的音作為黃鐘音的標準高度。大量文獻表明,中國古代普遍以律管作為正律器,可能是因為它比弦較少受到風雨燥溼的影響,但也不排除古代人首先根據即時調好的標準絃音而確定律管的長度,然後再以該標準律管來校準各種樂器的管或弦的長度。由於歷代典籍沒有留下有關律管的管徑、孔徑、開管或閉管、吹奏法等必要資料,加上歷代度量衡單位的變遷,因而它的絕對音高已難於考訂。但是,正律器無疑經歷了逐漸精確的過程。如早先規定黃鐘宮音的律管長“三寸九分”(《呂氏春秋·仲夏紀·古樂篇》),後規定“長九寸,孔徑三分,圍九分”(《月令·章句》)。這表明古代人知道管音不僅與管長,而且與孔徑有關。
用管作正律器,必須考慮管口校正問題。晉荀勖第一次提出了管口校正的一種方法,以管作正律器從此成為標準。荀勖的管是同徑開口管。明代樂律理論家朱載堉以“圍徑遞減”方法確定管口校正數。他們的方法都是當時聲學上的先進成就。
漢代樂律家京房曾製作一種"狀如瑟"的正律器,叫做“準”。在不考慮管口校正時,他正確地認為“竹聲不可以度調”(《後漢書·律曆志》),並因此把正律器從管改為弦。後來以弦作正律器逐漸被人認識。南朝梁武帝熟悉鐘律,據《隋書·音樂志》記載,天監元年(公元502)自定四器,“名之曰通。通受聲廣九寸,宣聲長九尺,臨嶽高寸二分,每通皆施三絃”。各弦粗細不一,均有精確的規格,用以正律有“悉無差違,而還相得中”
中國古代律學
所謂“律學”,即研究樂音體系中音高體制及其相互的數理邏輯關係的科學。它是音樂聲學、數學和音樂學互相滲透的一門交叉學科。在有關音高體制的研究與應用中,律學規律幾乎無處不在。
中文名
中國古代律學
外文名
Ancient Chinese Tuning System
律學
既是音樂學也聲學的組成部分之一
音與律
中國古代對律學一向比較重視
快速
導航
音與律
正律器與管口校正
律制的發展
簡介
律學既是音樂學、也是聲學的組成部分之一。它以樂音為研究物件,用數理方法研究發聲體及其音高(波長、弦長)之間的規律。
音與律
中國古代對律學一向比較重視。《尚書·堯典》中就有“同律度量衡”的記載。 二十四史的大部分都有律曆志,其中有關於律的內容。從出土文物如石磬等的研究,夏、商時期的人已有絕對音高概念。可能在殷商時期,中國已產生了五聲,即宮、商、角、徵、羽,以此構成五聲音階;可能在西周時期,又發展為七聲,即在五聲之外增加了變徵和變宮兩個變聲,以此構成七聲音階。古代人是靠聽覺器官來判別這些音的音高的,即“以耳齊其聲”(蔡邕《月令·章句》)。
由於對成組樂音的認識,就產生了十二律。其名稱為:黃鐘、大呂、太簇、夾鍾、姑洗、仲呂、蕤賓,林鐘、夷則、南呂、無射和應鐘。考古發現,西周中晚期的編鐘已刻有以上一些律名的銘文。這個穩定的命名關係,以黃鐘律為標準音高之首,依次各按半音關係順序排列。中國古代用“大”或“強”字表述低音(長波音),用“小”或“弱”字表述高音(短波音),並以“為聲有遲有速”的“遲”、“速”兩字表示發聲體的機械波速度的快慢(《春秋左傳正義》卷四十一《昭公元年》),以“比”表示兩個樂音的音高相同,以"平調"或"和調"表示人為地使兩個同高度的樂音共振,以“應”表示共振現象(《國語·周語》)等等。
正律器與管口校正
正律器指用於確定標準音高的律管或弦準,以它所發出的音作為黃鐘音的標準高度。大量文獻表明,中國古代普遍以律管作為正律器,可能是因為它比弦較少受到風雨燥溼的影響,但也不排除古代人首先根據即時調好的標準絃音而確定律管的長度,然後再以該標準律管來校準各種樂器的管或弦的長度。由於歷代典籍沒有留下有關律管的管徑、孔徑、開管或閉管、吹奏法等必要資料,加上歷代度量衡單位的變遷,因而它的絕對音高已難於考訂。但是,正律器無疑經歷了逐漸精確的過程。如早先規定黃鐘宮音的律管長“三寸九分”(《呂氏春秋·仲夏紀·古樂篇》),後規定“長九寸,孔徑三分,圍九分”(《月令·章句》)。這表明古代人知道管音不僅與管長,而且與孔徑有關。
用管作正律器,必須考慮管口校正問題。晉荀勖第一次提出了管口校正的一種方法,以管作正律器從此成為標準。荀勖的管是同徑開口管。明代樂律理論家朱載堉以“圍徑遞減”方法確定管口校正數。他們的方法都是當時聲學上的先進成就。
漢代樂律家京房曾製作一種"狀如瑟"的正律器,叫做“準”。在不考慮管口校正時,他正確地認為“竹聲不可以度調”(《後漢書·律曆志》),並因此把正律器從管改為弦。後來以弦作正律器逐漸被人認識。南朝梁武帝熟悉鐘律,據《隋書·音樂志》記載,天監元年(公元502)自定四器,“名之曰通。通受聲廣九寸,宣聲長九尺,臨嶽高寸二分,每通皆施三絃”。各弦粗細不一,均有精確的規格,用以正律有“悉無差違,而還相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