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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苦樂自逍遙1

    古代刀槍遍地,遊俠兒盛行,為何不對冷兵器嚴格管制?確實,中國古代除了元朝稍微像點樣,對兵器的查禁並不嚴格。官家歷來對弩、鎧甲管制很嚴厲,宋朝晚期對長刀一類開始管制,唐代除了弩甲之外還禁矛朔、具裝,除此之外百無禁忌,而且府兵制還明確要求自備兵器。所以,唐以前“遊俠兒”盛行,當時這種身份還被作為時髦的象徵。

    在我們的固有認知中,以武犯禁總是不行的,只要江山穩固,不管什麼朝代,對兵器都要嚴管,其實我們一直認為的古代對兵器控制嚴格只是錯覺,像離現今較近的清、民國對冷兵器管制都不嚴,義和團大刀長槍耍得團團轉,也沒人說違法。

    在古代,查禁的主要是鎧甲(一個裝備鎧甲的人戰鬥力成數倍增長)、弩箭(訓練簡單、射程較遠)、旗號儀仗(這是古代的指揮電臺),對於普通的冷兵器並不控制,因為盜匪橫行、野獸出沒的環境下,又沒有國家警察,不允許百姓自保,連基本的生產生活、物資流通(商旅、鏢行)都不能保障,社會必將瀕於癱瘓。

    到了清代,更是連火繩槍也不禁了,這和現代人的直覺相悖,但卻是事實,清代檔案中記載了很多持槍傷人的案例,火繩槍這種製備簡單的火器氾濫(最有科技含量的部分就是槍管和槍機元件,但村頭的鐵匠完全能勝任,而黑火藥做炮仗的就可以製備),很可能也是清代拳術趨於沒落的一個原因。

    但清代布庫等跤術依然興盛,遠以火槍箭矢,中以刀槍棍棒,近以跤術摔技,才是明清以來的戰場真相,這裡面拳腳技術其實處於一個尷尬的境地,主要是保鏢、武師、鏢師、江湖行旅(包括遊方僧道)所習,這些人本身形成了一個我們稱作“武林”的小社會。

    他們之間主要的活動不是較技,而是依靠江湖關係維持生存,傳頌某些武師或者門派的傳奇故事,其實是關係到行業前途(錢途)的大事,我們後人所熟知的“武林故事”,大多是在這種背景之下傳揚開來的,又加以無聊文人想象和渲染,到近代發展為“劍仙小說”,則已經徹底荒誕不經了。

    但不管武林是個怎樣的江湖,古代刀槍遍地則是不爭的事實了,唐律疏議裡面就說過,當時百姓可以擁有刀劍弓之類的輕武器,短矛也可以。而且唐朝應該是遊俠最盛的時候,整個社會風氣都那樣,也有學者專門論文研究過這個風氣。凡此種種,都間接反映了古代對冷兵器管制不嚴的事實。

  • 2 # 緣分天空2018

    嚴格來說,對冷兵器不嚴格管制的說法不嚴謹。

    是對部分冷兵器嚴格管制,對部分管制不嚴格。

    對部分足夠傷人的冷兵器也不嚴加管制,源於幾點。

    1. 朝廷在民間的力量不足。

    大部分時候,官方對百姓的生活防護,不足以令老百姓免遭強盜、土匪的襲擾。

    因此,對民間自持武器睜一眼閉一眼。

    2. 有些團體的需要。

    類似於走鏢這種,是需要佩戴武器的,官方也支援。

    但是官方即使規定了規格和數量,總不能天天去查。並且下面給上面送了錢,自己偷偷發展武裝力量,上面拿了錢也不會再管。上面指的的當地的衙門。

    3. 江湖。

    江湖是存在的,江湖大多時候,是獨立在官方外的民間勢力團體,想盡辦法躲避官方的監管。

    贈送一句:現代文明如此發達的今天,為什麼世界上以美國為首的數十個國家還允許持有槍支呢?

    美國的槍支管理看似嚴格,其實有很大的漏洞。槍擊事件頻發,近些年因槍擊事件死傷的平民,不比在戰場上傷亡的美軍少...

  • 3 # 進化的大門

    啥叫“冷兵器”,“刀槍劍戟”是,拳腳棍棒也是,怎麼禁?古代講究的是“人不犯我我不犯人”,有刀在手,是一種威懾,有棒在手,狗都遠遠的。

  • 4 # 使用者傑

    兩千多年的冷兵器時代,並不是遍地刀槍,春秋,戰國時期對兵器管理相比寬鬆。秦統一中國後,收天下兵鐵鑄12金人,嚴格控制民間擁有兵器,還規定“私佩兵器者,腰斬"可見對兵器管理之嚴,後歷朝歷代對兵器管理基本大同小異。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百姓似種植業為主,戰亂時代也和百姓關係不大。所似,冷兵器時代並非遍地武器,國家有嚴格兵器管理制度,至於劍客,遊俠只是極少現象,百姓遵紀守法,兵器,大凶也!

  • 5 # 鄭十三

    事實上,不但現在對刀具實行管制,歷朝歷代對刀具尤其是兵器都實行嚴格的管制,甚至對生活上的必需品—菜刀也實行管制。正所謂,“武功再高,也怕菜刀”。

    中國古代的武器管制制度是從秦朝開始的,因為先秦時期金屬還是貴重物品,只有貴族才會擁有,沒錢沒技術的普通人想打造武器是不可能的。

    秦朝

    秦朝橫掃六國建立大一統國家後,“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陽,銷鋒鏑,鑄以為金人十二,以弱天下之民。”秦朝為了防止六國餘黨再次騎兵反抗,命令蒐集天下兵器並銷燬,這是古代最早的兵器管制。當然,不施仁義而只禁兵甲,最後反而很快滅亡,即使沒有兵器,陳勝吳廣諸輩仍然可以斬木為兵,揭竿為旗來反抗暴政。

    漢朝

    漢朝規定兵器只能由官方製造儲藏,民間不許私造私藏。文帝時將軍絳候周勃在封國經常身穿甲冑,讓家奴手持兵器。於是就有人告發他以私藏武器罪被告謀反,結果被逮捕下獄。最後周勃靠關係和大把賄賂才把自己從牢獄裡救出來。

    唐朝

    唐律規定,刀、櫓、弓、箭、短矛,這五種兵器可以在民間持有、製造、交易,但嚴格禁止甲、弩、矛、具裝等武器裝備在民間出現,禁止任何個人和單位私藏武器甲冑。甚至府兵,沒出任務時都不能持武器,只有出征打仗時才允許發給。《擅興律》規定,私藏甲一領及弩三張,流二幹裡;私藏甲三領及弩五張,處以絞刑。

    《唐律疏議》中也有明確記載:“……謂甲弩、矛矟、旌旗、幡幟及禁書、寶印之類,私家不應有者,是名‘犯禁之物’。”宋朝

    宋朝武器管制相對較為寬鬆,“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私藏甲冑以及武器,以謀反罪論處,而且宋朝不許私藏馬匹,私蓄馬匹與私藏兵器同罪論處。但有一點,宋朝國民可以合法持有朴刀這一武器。

    元朝

    元朝是古代武器管制最為嚴格的年代,搶了漢人江山,所以對漢人有非常強的戒備心。

    元律規定:諸私藏甲全副者,處死;不成副者,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下堪穿系禦敵者,笞三十七。槍、若刀、若弩私有十件者,處死;五件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上,杖七十七,徒二年;不堪使用,笞五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處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副以下,杖七十七,徒二年;不成副,笞五十七”。

    按元朝的執行標準,一張弓加三十枝箭,為一副,私藏十副弓箭,罪可論死。甚至規定,十戶漢人,共用一把菜刀。

    明清

    明清時期,由於火器的發展已經相當成熟,朝廷對於武器的管制,主要放在火器上。

    《大明律》規定:“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號帶之類應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並勿論,許令納官。其弓、箭、槍、刀、弩及魚叉、禾叉,不在禁限。”

    清朝沿用大明律法,對武器的管制重點還是火器。

    《大清律》規定:“私鑄紅衣等大小炮位及抬槍者,不論官員軍民人等及鑄造匠役,一併處斬,妻子給付功臣之家為奴,家產入官。鑄造處所鄰右、房主、里長等,俱擬絞監候。”

    縱觀中國古代史,那些創造盛世的正統華夏王朝,都不會過分限制武器持有。 相反,那些夭折的王朝、或者異族入侵建立的政權,對於武器的管制卻是異常的嚴格。正所謂“仁義不施,只禁兵甲,而攻守之勢異也”。

  • 6 # 鴻哥說電影

    中國古代只有秦和元兩朝中在沒落期間禁止過武器。其他朝代均不嚴格。

    但兵器仍分為軍用和民用。

    民用建造工藝可以是鐵匠鋪製造。但軍用兵器,朝廷設專門的,比如:弓弩坊、槍箭局,進行製造。

    現代有說法:巨炮一響,黃金萬兩。

    用到古代,雖說不至於黃金萬兩,道理是一樣的。

    離我們的年代越近,軍用冶煉技術越先進。所製造出來的高質量軍用冷兵器與民間兵器還是有一段差距的。

    比如:民間使用弓箭,軍方使用弓箭的同時,還能使用連弩、弩車。

    再有箭頭的技術、形狀、堅硬程度,與民間有大不相同。而且,有些軍用箭頭會刻上特有的標誌,除了能識別是朝廷哪個軍團,還能防止流入民間,便於查詢。

    為何沒有嚴格管理民間冷兵器?

    在下解答:1、鎮壓內亂

    2、抵禦外敵

    朝廷畢竟是一個大組織,擁有強大的指揮系統,武器裝備先進,後勤補給強大,一旦有聖旨下達,輕輕鬆鬆能徵召數十萬的大軍。

    內亂在大軍面前,簡直螳臂擋車,不足為懼。

    外敵,哪怕在朝代末年,匈奴或是少數民族入侵,軍隊損失殆盡,中原地區的手持冷兵器的百姓將成為後期補給。得益於,冷兵器寬鬆政策的優益。

    元朝末年和秦朝末年,為何會嚴格管理兵器,元朝攻打南宋花費了近50年時間,還搭上了一個大汗,對漢人可謂是恨之入骨。在元朝的統治之下,漢人成為最低等的人種。時時刻刻想著鎮壓漢人。

    再有中國古代王朝,疆域廣闊,通訊不便,官府無法控制整個社會。最多主城區可以實施嚴禁兵器。朝廷無法有效的限制民間武器的鑄造和持有。

    這是一把雙刃劍,但在古代還是利大於弊。

  • 7 # 折緣

    兵器管制這個事情,其實古代政府是在做的,筆者就此問題,略論一下游俠盛行的漢代官府的一些兵器管制的推論。

    據《史記·秦始皇本紀》所載,秦統一六國之後,曾“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陽,

    ,銷以為鍾鐻,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廷宮中。”結合對已出圖的秦簡分析,秦對兵器的生產、發放、收繳、管理等有一整套的管理制度。而作為漢代根本大法的《漢律》多半繼承《秦律》,由此可知,兩漢時期的兵器管制也一定很嚴格。

    但也有另外一種說法,即根據古文獻中對漢代社會的描述或人物紀傳中的蛛絲馬跡,以及結合出土墓葬的隨葬品推斷,兩漢對私人擁有兵器的管制十分鬆懈,更有研究者認為,私有武器是被漢代律法所允許,是合法的存在。

    似乎兩種說法都有根據和理由,卻又互相哪一駁斥,使得漢代私有兵器狀況更加撲朔迷離。

    根據《漢書·高帝紀》中記述劉邦曾規定商人不能持有兵器,不能騎馬,這表面上是一種抑商政策,強調商人社會地位低下,不能與其他階層相提並論,那麼我們是否可以從中理解,劉邦之所以禁止商人持有兵器,也是為了杜絕兵器在市場上大量流通?

    而目前唯一關於鐵騎私鑄刑罰的記載出自武帝時期,《史記·平準書》載:“敢私鑄鐵器煮鹽者,鈦左趾,沒入其器物。”足以看出當是人們對於鐵器管理的重視程度。

    起始於武帝時期的鹽鐵專賣制度,不僅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促進作用,另外一方面,它將鐵器製造從採礦、鑄造、銷售等所有環節都收歸中央直接控制,也就是說從源頭上杜絕了兵器大量私造的機會。

    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兩漢時期對兵器的管制並不像一些人所說的那樣,私人擁有武器是被官方允許的,是合法的,並且對鐵製兵器輸出境外更有嚴格管制,但是在《史記》、《漢書》、《後漢書》、居延漢簡等一些歷史典籍、出土簡牘中,我們又能找到很多關於私人帶刀劍或賣刀劍的記載,兩種記載存在明顯的互相矛盾,但其實這種現象互相矛盾卻又是彼此統一的。

    一則是漢代公共治安資源少,主要靠鄉亭保證公共安全,需要由民間自行方位做補充,二世子武帝時期開始的鹽鐵專營和鐵官的設定,從源頭上杜絕了兵器大規模自主生產。三世漢代冶鐵技術飛速發展,技術難度增加,掌握這些技術的人更加有限,民間的財力物力以及人力同時擁有並支撐起這項高技術含量的行業相對比較困難,所以雖然民間有兵器流通,但是規模有限,即便不用法律規定,私人也不可能大量擁有兵器,僅靠官商勾結的私下流通並不能形成大規模的持有,對政權統治影響也就不大。

    至於遊俠兒,在漢代,並不是每個人都能成為遊俠兒的,這是一個富裕階層才玩得起的職業,諸如漢初那幾位著名的遊俠兒,郭解、朱家、劇孟、要麼自身就是地方小豪強,要麼依附豪強生存,而對於豪強而言,擁有兵器並不是什麼大事。

    在律法尚未完備,封建皇權統治還在完善的兩漢,兵器管制就已經相對嚴格了,更何況是後世王朝。只是畢竟有特權階層的存在,同時,封建王朝的治理,特別是基層力量比較薄弱,並不是到處都是派出所,鄉下地方完全依賴自治,而鄉間開礦鍊鐵這種事情,被當地土豪壟斷也很正常,而透過這些人,實際上搞到兵器並不是什麼難事。

    同時,古代社會自漢以後,並不是遊俠遍地,這並不是一個很光彩的職業,或者說對於遊俠的定義,更多的應該是古代黑社會之流,他們持有一些非制式武器很正常,再高階點的比如強弩,一些技術含量高的軍用裝備,他們就不太可能弄到手。

    古代的武器管制,存在極大的盲區,這主要是治安成本太大,朝廷無法像現代社會一樣打造嚴密的治安體系,要不然那些動輒造反的流民,難道真的拿著鋤頭鐮刀就直接上的戰場麼?

  • 8 # 作者球

    實際上,不僅現代管制刀具,古代歷朝歷代都是有許多的兵器管控的。因為古代沒有武功(或者說武功華而不實沒有實戰能力)真正的殺人技巧其實是極其簡單的,有武器就行。

    首先讓我們排除像元代十家一把公用菜刀這種苛刻的規定到古代看看對武器的管控。

    先秦時代,諸侯混戰,國家的控制力孱弱,盜賊橫行,兵荒不止。人們如果沒有武器防身,就會有極大的生命危險。因此領主們預設人們持有武器,養士之風盛行,許多人以成為任俠為榮,自然對兵器就沒有太大管控。

    到了秦代,傳說秦始皇下令將全國兵器收歸國庫鑄成十二金人,這算是最早的兵器管控了(“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陽,銷鋒鏑,鑄以為金人十二,以弱天下之民。”)

    到了漢代,由於幾乎人人佩劍所帶來的社會治安問題,人們終於意識到對於武器的管控的重要性。管控進一步加強,私人不許持有弩和盔甲,同時武器由漢政府打造販售。周亞夫晚年正是因為兒子為其準備了300具盔甲下葬而入獄。朝堂上,大臣們激烈討論關於武器的管控問題,基本奠定了之後中國對武器管控的態度禁弩不禁弓,禁矛不禁劍,禁甲禁盾。(每朝覲奏事, 因言國家便宜,上亦使左右文學之臣與之論難。弘嘗奏言:“十賊弩,百吏不敢前。請禁民毋得挾弓弩,便。”上下其議。侍中吾丘壽王對曰:“臣聞古者 作五兵,非以相害,以禁暴討邪也。秦兼天下,銷甲兵,折鋒刃;其後民以鋤、棰梃相撻擊,犯法滋眾,盜賊不勝,卒以亂亡。故聖王務教化而省禁防,知其不足恃也。禮曰:‘男子生,桑弧、蓬矢以舉之,’明示有事也 。大射之禮,自天子降及庶人,三代之道也。愚聞聖王合射以明教矣,未聞弓矢之為禁也。且所為禁者,為盜賊之以攻奪也;攻奪 之罪死;然而不止者,大奸 之於重誅。固不避也。臣恐邪人挾之而吏不能止,良民以自備而抵法禁,是擅賊威而奪民救也。竊以 為大不便。”書奏,上以難弘。弘詘服焉)

    到了唐朝,法律愈加嚴格。唐律規定,刀、櫓、弓、箭、短矛,這五種兵器可以在民間持有、製造、交易,個人嚴禁甲冑和弩、矛。甚至士兵出征前才發放武器。

    到了宋朝,重文輕武。尚武精神再一次磨滅。即使是經濟發達,宋朝也未放開武器限制。民間可以保留的武器,只有朴刀、弓。超過一定數量還會處刑。

    元代,對冷兵器的管控空前嚴格。(民族團結———)

    明清時期,火器的發展已經趨於成熟。政府主要將目標鎖定在火器上,冷兵器上與宋類似,但私人不許有火器。

    可以看出,越是強大的王朝越是沒有過多地限制,或許這就是“仁義不施,只禁兵甲,而攻守之勢異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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