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則》節選: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擴充套件資料: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行業管理,維護運輸秩序,保護合法經營,保障旅客、貨主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特根據《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是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和處理違章行為的主管機關,依照本規定履行處理違章的職責。第三條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搬運裝卸、汽車維修、運輸服務等道路運輸業的各類企業、單位和個人(含聯戶),均應自覺執行《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章、規則,服從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關的管理,接受監督檢查,違章者由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按本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第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關對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規、規章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應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嚴禁濫收費、濫罰款。第五條 對道路運輸業經營者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可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警告;(二)罰款;(三)扣留車輛營運證;(四)扣留經營許可證(含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下同);(五)吊銷車輛營運證;(六)責令停業整頓;(七)吊銷經營許可證,取消經營資格。扣留車輛營運證最長期限不超過十五天;扣留經營許可證最長期限不超過十天。以違章行為,獲取非法所得的,應在給予上述處罰的同時,沒收非法所得。第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關的檢查人員處理違章行為可以行使以下職權:(一)對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及當事人、見證人進行詢問、調查;(二)查閱被檢查單位、個人的有關道路運輸的證明、帳冊、單據和其他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抄錄或複製;(三)向被檢查單位、個人,以及違法、違章行為所涉及的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則》節選: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擴充套件資料: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行業管理,維護運輸秩序,保護合法經營,保障旅客、貨主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特根據《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是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和處理違章行為的主管機關,依照本規定履行處理違章的職責。第三條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搬運裝卸、汽車維修、運輸服務等道路運輸業的各類企業、單位和個人(含聯戶),均應自覺執行《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章、規則,服從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關的管理,接受監督檢查,違章者由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按本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第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關對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規、規章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應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嚴禁濫收費、濫罰款。第五條 對道路運輸業經營者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可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警告;(二)罰款;(三)扣留車輛營運證;(四)扣留經營許可證(含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下同);(五)吊銷車輛營運證;(六)責令停業整頓;(七)吊銷經營許可證,取消經營資格。扣留車輛營運證最長期限不超過十五天;扣留經營許可證最長期限不超過十天。以違章行為,獲取非法所得的,應在給予上述處罰的同時,沒收非法所得。第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關的檢查人員處理違章行為可以行使以下職權:(一)對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及當事人、見證人進行詢問、調查;(二)查閱被檢查單位、個人的有關道路運輸的證明、帳冊、單據和其他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抄錄或複製;(三)向被檢查單位、個人,以及違法、違章行為所涉及的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