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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瞭如神

    教師懲戒權話題再度引發社會關注。教育部有關負責人日前在國新辦新聞釋出會上表示,將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相關要求,研究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這意味著,教師的懲戒權已不只是於理論理念上的探討,而要步入具體規則的制定,從而在法律法規層面為教師用好懲戒權鋪平道路。

    曾幾何時,懲戒權幾成敏感話題,教師該不該有懲戒權?懲戒權與變相體罰有何區別?諸如此類問題,時常引發輿論的爭議。隨著賞識教育理念的勃興,以及人們權益意識的提高,許多老師都陷入“不願管,不敢管”的困境。尤其是當老師的嚴格管教動輒引發與家長的矛盾衝突,面對一些孩子的違紀違規行為,或公然破壞課堂秩序,老師們深感束手無策。

    為此,一些省市近年開始嘗試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授予教師懲戒權。如廣東省和山東青島市均在學校安全條例或管理辦法中明確這一許可權。在類似地方法規的制定與討論中,人們對教師懲戒權的認識漸趨明朗,從牴觸、排斥到漸漸形成共識,大多數家長對此表示理解或支援。

    其實,懲戒權在中國傳統教育中從未缺席,眾所周知的“戒尺”打手心可謂典型場景。這種懲戒手段的消失也就是近幾十年的事。因此,恢復懲戒權其實也是迴歸常理常規。在孩子成長過程中,完整的教育需要適度懲戒,這既是令孩子更深刻地認知是非對錯,亦是培養其規則與責任意識的必要手段。事實上,完全摒棄對孩子的懲戒既不可行,也令不少家庭深陷迷茫甚而教訓沉痛。

    過去許多家長一聽懲戒權就神經緊張,這是對懲戒權的誤解,以為懲戒便是體罰。固然,懲戒中難免會有體罰內涵,但那只是其中很小部分。從國外的實踐看,懲戒包含諸多手段,如令其離開課堂、罰做某件事、早到校晚離校、停課幾日或勒令轉學等。

    某些家長擔憂懲戒權是否會過度使用,是否會挫傷學生的自尊甚至身心健康等,應該說,類似擔憂有其合理性。畢竟,既是懲戒就帶有一定強制性,在實施過程中,若遭遇學生的抵制或反抗,會否引發師生衝突,或學生權益受損有無救濟渠道等,都關係到懲戒權的運用合理及正當與否。

    正因為此,未來教師懲戒權實施的成敗關鍵還在於“戒尺”的尺度、標準以及使用規範等。這就涉及實施的細則制定,包括基本原則、懲戒形式、實施範圍、具體程式、相關監督等。如有些國家禁止教師單獨體罰學生,而需有其他教師做證人等。總之,懲戒權細則要有可操作性,同時,亦讓學生懂得其錯誤行為將受到何種懲戒。只有嚴密、規範的細則才能確保教師與學生雙方的權益。

    施行教育懲戒權,信任是基礎

    教育一直受到全社會的關注。最近,《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一出臺,人們就注意到了“意見”第14條當中的一句話:“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教師懲戒權很自然地成了人們熱議話題,其中不乏對教育懲戒現狀的片面認識,對懲戒權的不太恰當的理解。這些議論讓人感到,教育懲戒權的制訂和使用,要慎而又慎。使用稍有不當,後果可能是難以預料的。

    “意見”出臺後,聽到最多的一句話是:“懲戒權又回來了!”過去,確實是沒有成文的懲戒權,但懲戒行為一直存在,也沒有明文禁止,也就是說,一些教師一直擁有實際上的懲戒權。沒有明文的懲戒細則,教師的懲戒就不可避免地有隨意性,帶有情緒化成分,而理性不足。這樣的懲戒,容易演變成師生糾紛、老師家長之間的糾紛。在法律法規層面規定懲戒權,制訂懲戒細則,有望避免或減少這類糾紛。

    很多人認為,明文規定懲戒權,可以解決老師“不敢管”的問題。但是,無論“不敢管”的問題解決到何種程度,另一個極端卻是要警惕的:過度依賴懲戒,以懲戒代替其他教育方法,把教育簡單化。因此,在制訂懲戒權細則時,明確懲戒權使用範圍特別重要;或者說,要特別強調:明文規定的懲戒權使用範圍之外不能使用懲戒權;明文規定的懲戒方法之外,教師不能自行發明、使用懲戒方法。要考慮出現這種越界懲戒如何處置,如何挽回過度懲戒、濫用懲戒造成的後果。

    懲戒權一旦形成文字,就具有了統一性,統一性即剛性。另一方面,學生的個性氣質或心理特點又是各不相同的,家庭環境也各不相同,因此學生對懲戒的反應會不同,對懲戒的承受力也不一致。有的學生“心太大”,對懲戒可能無感;對另一個學生可能就是不可承受之重。另外,家長對懲戒的理解和反應也會不同;家長的反應很可能影響到學生對懲戒的反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還是因人而異、因材施教(懲罰也是教)呢?這些既是教育倫理問題,也是具體操作問題;在實施懲戒權之前,對這些問題要有充分的估計、預見。

    在校園內的各種關係中,師生關係是最重要的關係;所有教育、教學行為的效果的實現,都以師生之間的信任為基礎,以教師是否得到學生信任為基礎。懲戒權的實施更是如此。

    對師生關係懲戒權實施細則的制訂和出臺是在國家層面進行,但是懲戒權的實際使用,是在教師與學生的個體之間進行的,是教師與學生個人之間的互動。因此,教師與學生的已有關係,是懲戒權實施的前提。師生之間已經建立了信任關係的,懲戒權容易取得較好的效果;即使在懲戒權實施過程中,對師生關係形成一定的衝擊和考驗,而結果則可能是師生信任的進一步鞏固。如果沒有師生信任這個基礎,懲戒可能擴大師生之間的矛盾與裂痕。不得不說,目前師生之間,尤其是教師與家長之間的信任比較薄弱。因此,教育懲戒權的實施,應該慎而又慎。操之過急,可能事與願違。

    教師懲戒學生和教師受罰都應依法依規

    據報道,今年5月,山東日照五蓮縣二中班主任楊某用課本拍打逃課學生,被學校停職一個月,取消評優並師德考核不及格。日前五蓮縣教體局下發檔案,對楊某追加處罰,要求學校新學期不再聘用楊某,並將其納入信用“黑名單”。五蓮縣教體局一名工作人員介紹,責成學校不再聘用楊某,是指五蓮二中不再聘用他,其他學校還是可以聘用。

    不少網友對當地教育部門追加處罰頗為不解,認為雖然沒有剝奪楊某的教師資格,但如此處罰對他能否繼續從教影響很大,將其納入“黑名單”,至少令其短期內很難找到工作。輿論對此事的普遍反應是“處罰過重”。

    當前,無論是教師懲戒學生,還是教育部門處罰教師,都很難做到嚴格意義上的有法可依。最近頒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提出,“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但現實中教師懲戒學生面臨困境。輿論呼籲加快制定實施細則,以明確懲戒教育的尺度,把教師從懲戒教育的困惑中解放出來。

    要糾正違紀違規學生的不良行為與習慣,需要進行適當的懲戒,但何謂適當的懲戒,目前缺乏明確的規定。比如教師罰站學生,是懲戒還是體罰?要落實教師懲戒權,就必須有懲戒的細則,要根據學生違紀違規的具體情節,明確誰來進行懲戒,進行怎樣的懲戒,教師如果濫用懲戒權,要對教師進行怎樣的處罰等等。

    對於學生的課堂違紀行為,為維護課堂秩序,教師應該有直接懲戒權,細則應該明確學生有哪些違紀行為,教師可以進行怎樣的懲戒。比如,學生上課高聲喧譁,破壞課堂秩序,第一次教師可以提出警告;如果警告後學生再違反課堂紀律,教師可罰站學生5分鐘;如果罰站後,學生還不遵守課堂紀律,教師可把學生請出教室,交給保安處理。教師嚴格按照這一細則進行懲戒教育,就不會再陷入是懲戒還是體罰的爭議。而對於學生在課堂之外的違規違紀行為,那就屬於校園公共事務,對這類行為的懲戒權,就不在教師手中,而應該由學校按校規處理。

    如果教師超出細則規定處罰學生,被學生和家長投訴,那教育部門、學校應該成立獨立的調查組進行調查。在調查過程中,要聽取當事教師的申辯,調查組要根據調查結果,做出處罰建議,再由學校、教育部門進行最終的處罰。這就能確保處罰依據事實,公平、公正。不根據事實,為平息家長的意見而問責教師,會讓更多教師在教育學生問題上採取消極的態度。

    五蓮縣二中教師楊某處罰逃課學生,用書本拍打,算得上體罰學生,超出了懲戒教育的範疇。如果對於學生逃課行為有明確的懲戒細則,規定這類行為屬於違反學校規定(而不是課堂秩序),要教師把學生逃課情況報告給學校,由學校的學生事務中心(這一中心應由校領導、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專業人士共同組成)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按照校規對學生進行處罰,那麼,教師在面對學生的逃課行為時,就會按懲戒細則進行,而學生因逃課被處罰,也會“心服口服”。

    當地教育部門在對楊某進行處罰時,也沒有按照嚴肅的程式進行。總體而言,第一次處罰基本是可以接受的,畢竟楊某的懲戒行為過頭,涉嫌體罰學生,違反師德規範。之後為何要追加處罰,還把楊某納入“黑名單”,教育部門應當給出合理合法的解釋,否則就難以令人信服,會讓人覺得處罰過重。

    任何對教師和學生的處罰依據都應該公開,而不是遮遮掩掩,這是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沒有清晰尺度的教師懲戒學生,以及不問青紅皂白對教師問責,都不是依法治教。

    明確“教育懲戒權”並非鼓勵體罰

    何謂適當的懲戒,關鍵在度的掌握。所以,教育懲戒的方式方法就十分重要了。

    中央檔案首次提出要“明確教師懲戒權”,很多人便認為這是“允許適度體罰”的訊號,其實是一種誤讀。一者,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都有“禁止體罰”的明文規定,部門檔案不可能與法律相悖;二來,呂玉剛司長也表示,雖然提出懲戒權是針對教師對學生不敢管、不願管的現象,但現實中也“存在一些過度懲戒的行為,甚至體罰學生,這也是不合適、不應該的。”

    意思不難理解:為了對學生負起責任,教師必須行使自己的教育懲戒權,但體罰仍然是不允許的。

    “教育”本就包含兩個方面,除了教授和引領,對行為進行規範亦不可或缺。遺憾的是,在禁止體罰之後,一味提倡賞識教育,強調循循善誘、潤物細無聲,事實上讓不少“熊孩子”對規則缺乏敬畏,無形中增加了管教的難度。教育的形式當然是多樣化的,可離開了懲戒這一手段,難度和效率便會幾何級提升,加上缺乏動力,部分老師看似不負責任的做法也就不難理解了。

    何謂適當的懲戒,關鍵在度的掌握。體罰是以故意施加疼痛來逼迫其改正錯誤,自然很容易對學生的身心產生傷害,所以並不值得提倡。然而,既然是懲戒,一定要讓物件感到“不適”,否則就不會有效,所以,教育懲戒的方式方法就十分重要了。譬如,日本就有類似的規定:讓學生餓肚子不回家是體罰,學生犯錯罰掃地是懲戒。在美國、英國等國家的規定中,即使允許體罰,也要遵守以下規定:家長同意;不在公開場合進行;有第三人在場作證;考慮學生的性別、年齡及身體狀況等。凡此種種,都是在保證懲戒效果的同時,儘可能規避負面後果。

    如此來看,除了口頭批評之外,通報批評、寫檢查、給處分,以及取消部分權利、到指定教室自習、罰做勞動等方式,都屬於教育懲戒可以考慮的範圍。此外,教師的懲戒除了要有法律和檔案“撐腰”,更離不開家長的支援。適度懲戒既關係到師道尊嚴,本質上也有利於學生,這也是家校合作必須要達成的共識。

    而要讓教育懲戒權落到實處,還需明確懲戒權的實施範圍、程度和形式究竟是什麼。因此,下一步實施細則的推出,值得期待。

    “犯了錯沒人敢管”是學生的悲哀,

    請把懲戒權還給老師

    學生犯了錯,老師當然得管,否則就是失職。但不知從什麼時候開始,教師該不該有懲戒權,卻成了莎士比亞式難題,反覆被提及,卻一直無解。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華人大代表、邢臺學院文學院教授陳鳳珍建議,為了使學生少犯錯誤健康成長,使教師擺脫管與不管的兩難境地,使中小學校學生管理進入正常軌道,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中應該包含教師在必要時候行使教育懲戒權的條文。

    能否賦予教師懲戒權,先要釐清懲戒的含義。這個詞之所以敏感,是因為人們習慣性地把懲戒和懲罰甚至體罰相混淆,一旦提起,腦回路就會跳轉到民國或更久以前的畫面——一位身著長馬褂的私塾先生,手裡拿著戒尺,遇到調皮搗蛋的學生,就會掄起板子打。汪曾祺在《我的初中》一文中回憶他的初一、初二國文老師高北溟先生時有過這樣的描述:高先生教書很嚴,學生背不出來,是要打手心的。汪曾祺的堂弟捱過多次打,因為他小時候極其頑皮,不用功。後來,這位堂弟發奮讀書,成了著名的心臟外科專家。舊時代的戒尺是暴力的代名詞,但辭海對懲戒的解釋是“懲治過錯,警戒將來”,也指引以為戒,即以過去的失敗作為教訓。可見,懲戒重視的是結果,體罰則是規訓的過程和手段,二者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談懲戒即色變實大可不必。

    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僅就懲戒的方式而言,有口頭提醒、背誦課文、寫檢討甚至告知家長等等,用體罰來管教學生簡單粗暴,是最低階最懶惰的選擇,會造成兒童的身體傷害,在其心裡留下難以彌合的陰影,還會滋生社會戾氣。網上曾瘋傳一段影片,一位初中老師因二十年前動手打人,被成年後的學生以暴制暴攔路掌摑,該男子在被抓後承認自己打人有錯,但指稱老師也有責任,足見體罰貽害之深。

    隨著未成年人權利保護意識的提升,被誤認為體罰的懲戒逐漸遠離校園。加上有些家長對學生進行過度保護,輿論對少數老師不當教育行為的過度渲染,造成老師該管而不敢管。最極端的案例是“老師罰學生,警察抓老師”所激起的紛擾。只因一名女學生遲到老師讓其罰站幾分鐘,身為派出所副所長的父親,就驅警車直入學校,將株洲縣育紅小學三年級某班教師帶走並關入審訊室7小時。當教師因管教學生而要為自己的人身安全擔憂時,懲戒教育自然就成了禁區。

    無論是家庭還是學校教育,最完整的方式是獎懲並舉,該表揚的表揚,該修正的修正。所以,問題的關鍵不是該不該懲戒,而在於如何把握懲戒和體罰的邊界,怎樣獲得家長的理解、認同和支援,以消除誤會,減少阻力,贏得信任,達成最佳的教育效果。去年底,常州市局前街小學力排眾議,醞釀推出懲戒制度,為此,專門召開了一場由教師、心理學專家、法律界代表,以及學生和家長參加的聽證會,論及的懲戒方式包括批評、加倍勞動、取消部分特權、沒收、靜坐、誦讀、隔離、陪讀等八種,此舉在社會上產生強烈反響,獲得很多家長的肯定,為家校聯合推進懲戒教育迴歸校園提供了很好的樣本。

    懲戒沒錯,體罰不該;賞識可以有,管教不能少。教師法明確規定,教師有教育的權利,學校有處分的權利。懲戒作為教育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和義務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不能對學生實施體罰和變相體罰”並不矛盾。賦予教師懲戒的權利與義務,首先必須明確其目的是糾正“熊孩子”的不良行為,最終使學生全面健康成長,重點要糾正公眾對懲戒一詞的認識偏差,明確懲戒的事由、方式、程式等硬核,同時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和尊嚴,具體考慮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並和家長及時溝通,增進共識。此外,懲戒還要在有效的監督之下實施,或請家長配合完成,確保其合情、合理、合法,不被濫用。

    好的教育集教書和育人於一體,好的老師要做到寬嚴相濟。曾經被一篇題為《希望你能遇見一位手持戒尺、眼中有光的老師》的文章徹底感動,作者是一位懷有深愛的母親,她不贊同“暴力餵養”的棍棒教育,更反對變態兇殘的體罰教育,但支援有理有度的懲戒教育。這位媽媽告訴她剛剛入學的孩子:對你要求嚴厲的老師,你不要心生敵意,反而要心懷感激。因為,只有負責的老師才會頂著種種壓力和風險,去苦口婆心或大動干戈地管教你。他期待你成才變好,才如此出力不討好。這是傳道授業的悖論,也是為人師者的深情……如此真誠的文字,道出了很多父母的心聲,贏得廣泛共鳴。

    教不嚴,師之過。如果教師不敢管,不想管,定會增加家長的憂煩,更是學生的悲哀。把懲戒權還給老師,是對教師負責,也是對家庭和未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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