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水澇兒

    03-24

    你反對有用嗎 底樓的使用者不同意也沒關係了,《新民法典》238條規定,只要符合雙2/3和雙3/4的規定,就可以裝,青島市政府正是根據238條第7款的規定,廢除了以前的一票否決制。

    當前,全國各地陸續出臺老樓安裝電梯政策,本來是好事,上下樓方便,整棟樓提高了檔次,樓整體升值,但偏偏有一部分人各種奇葩理由反對,什麼擋光、噪音、底層貶值、電梯維護費、使用成本、要補償等等。就是無條件反對。實際上上述理由根本不成立,已經安裝電梯的老樓證明了上述反對意見根本不成立。至於維護費、使用成本等不需要底層住戶交。反對者的用意很明顯就是訛詐、要補償。窮瘋了,臉都不要了,同時也驗證了這些人人性的貪婪和惡,沒有友善,沒有互愛,華人的悲哀,國家的悲哀,奉勸這些人,為了你的孩子心靈健康,還是多積點德,積德行善才是人間正道。

  • 2 # 董福臣2

    電梯共有人必須擔責,並承擔後果,另外加裝電梯有安全隱患,有後續的費用問題,關鍵是出現問題是業主自己負責,堅決反對加裝電梯!

  • 3 # 山上的猴頭看景

    沒問題搞問題出來,想打壓加裝電梯人群的積極性。我相信既然國家對老舊小區鼓勵加裝電梯,肯定會對方方面面都考慮過的。某些人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想拉改革倒車,應該可以住手了。

  • 4 # 崔志軍

    其實不只是擔責的問題,試想下,這種外掛電梯誰來修,本地有無有資質的維修單位,多長時間能到場,這可不像電梯樓,有物業,老人關裡頭了,出不來,再趕上夏天,太陽一曬,和關汽車裡一樣,維修人員要一時半會兒來不了就麻煩了

  • 5 # 協作精神

    必須的。你要記住市場經濟下任何極力推薦的產品都不是好產品。合同上不出現的責任問題在法律上會出現。必要時合同可以判無效合同但出現的責任問題必須按法律來。一般推銷這種電梯合同只有費用問題,法律上的責任問題是不會寫的但真出現傷亡事故法律責任問題就出現了。簽字同意的都跑不了,跟費用使用啥的沒有關係。

  • 6 # 錢不多拼多多

    樓房結構既是規劃局審批的,更是購房合同約定的,樓房結構的改變權屬於誰?這是法理層面上非常清楚的常識。老小區加裝電梯首先是牽頭部門和個人知法犯法。反對老小區加裝電梯就是維護法律尊嚴和公民合法權益。

  • 7 # 豐收堂

    象這一類問題避而不談就對了!你當別人都是二傻麼?只要款項花出去,鈔票撈進來,又有名頭又有利,別的全權委託你去管好了

  • 8 # 李洪林34

    很贊同以上的文章有理有據,高樓層的老人上下樓行動不便,完全是藉口他可以換低層,為什麼去損害別人的利益,來滿足自己樓層增值的私人意願?

  • 9 # 幸福使者859

    要不要擔責,是誰擔責,視乎具體情況而定,最後還有有法院可以判。

    即使是原先有電梯的房子,也是一樣。

    另外,電梯是可以買保險的,就如車輛要買保險一樣,即使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定是業主責任,還有保險公司去承擔。

  • 10 # 娛樂八卦588

    舊樓加裝電梯不僅侵害低層住戶合法權利(負面影響),還會帶來法律風險

    目前各地推廣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事情吵的很熱。對於是否加裝電梯,在業主之間形成了激烈的矛盾。這種矛盾普遍反映為高層業主要求加裝電梯,而低層業主認為加裝電梯不符合其利益而反對。由於各方面原因,一些地方政府正在以所謂多數同意的形式強行推進加裝電梯。同時,個別地區法院也形成了支援多數同意的判例。那麼低層業主的權利真的得不到保護了嗎?答案是否定的。加裝電梯,不僅是一個裝還是不裝的問題,如電梯一旦安裝,還有管理、維護、安全保障等問題。按照法律規定,低層業主即使不使用電梯仍要對電梯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對於低層業主來說,電梯可能用不上,但相關法律風險卻一個也不能少。

    一、“多數同意”模式並不適用加裝電梯

    加裝電梯的“多數模式”主要是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七)項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的規定。但事實上加裝電梯並非建築物本身或附屬設施,它是一個不存在的設施(表決時),是一個新的建設專案的表決。而且新建設專案(加裝電梯),影響到了部分業主行使合法權利。對此,應當認定加裝電梯不屬於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僅限於區分所有權建築物的共同使用部分,而這一共同部分必須是現實存在的。不存在的物,不存在共同使用的說法。

    事實上,加裝電梯是一個創立新的權利的過程。在共同使用的建築物上增加一個共同享有權利的附屬設施,新增加的附屬設施的權利是新產生的,在這種情況下,適用業主對共同使用部分共同管理的相關條款,明顯是不適當的。加裝電梯應當由業主共同議定,並向有關部門提出建築許可,從而實現加裝電梯的合法程式。這時的共同決定,就不再是多數同意,而是全部同意。

    二、加裝電梯的風險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業主以不得不使用為由,拒絕承擔對附屬設施的相關義務。那麼加裝電梯後,低層業主不使用,仍然會承擔相關法律義務和責任。那麼都有什麼法律義務和責任呢?

    第一、電梯維護義務

    電梯使用需要定期維護,即使不使用電梯,也不能成為業主拒絕承擔相關維護義務的理由。因為電梯是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在業主的專有面積之外。即使有的業主可以內部協商,但辦理相關手續時,電梯的產權一定會落在全體業主名下,而不是某幾個業主的名下。這就是我們所說,你享受到了權利(實際沒有享受到),就要承擔義務。

    第二、電梯安全保障義務

    電梯的安全事故,近年來還是比較多的。事實上電梯是有使用壽命年限的,使用一定時期後,安全性就會有所降低。這種情況下,發生任何事故,單元所有業主都要承擔法律責任。理由同上述一樣,電梯法律上屬於單元全體業主,一旦電梯出事,應由單元全體業主來承擔責任。在加裝電梯徵詢填表時,不願意加裝電梯的業主們一定要寫堅決反對加裝,並攝像留有憑證,避免今後所有涉及加裝電梯安全傷害事故產生得賠償責任,及各種不可預測費用。

    第三、電梯更換責任

    電梯定期更換,是為了保護公共安全需要。加裝電梯後,在一定條件下,有關部門可以要求強制更換電梯。費用則由業主共同承擔。

    綜上,加裝電梯方便得利的是高層業主,損害的是低層業主。可是這種損害不是一次性的。加裝電梯對業主權利的影響,未來還有不可預見的法律風險,才是最為可怕的。

    三、加裝電梯實行一票否決制

    舊樓加裝電梯,為什麼要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一、老舊樓房加裝電梯應實行全單元100%同意原則。在增設電梯問題上,高、低層住戶的訴求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低層住戶的訴求是權益的訴求,是對法律授予的財產權的維護,法律授予的權益是不容侵犯的。而高層住戶的訴求則是一種慾望的訴求,對原來上樓梯行為的一種“改進”,能不能改進受到很多方面因素的制約。這種“慾望”的實現、就不能侵犯去犧牲低層住戶的財產權益為代價。因此,老舊樓商品房是不能強行安裝的!

    第二、老舊樓商品房加裝電梯是蓄意改變了房屋的價值秩序,使原房主既有的房產利益關係重新分配排列,擾亂了原有老舊樓房產購銷市場的經濟秩序,這是嚴重的侵權行為;另外,這種加裝電梯的行為有可能會把他人的房產拖入到危房之中,是嚴重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

    第三、在多層磚混結構牆體的老舊樓加裝電梯是不適宜的,在這樣的磚混結構牆體上加裝電梯有可能會成為潛在危房,這是拿別人的房產當兒戲!

    第四、加裝以透光為藉口的玻璃圍護鐵架子的電梯,置於單元樓梯安全通道口,危害性極大。如遇自曝、地震、火災落下的玻璃,將是人們安全快速疏散避難逃生的最大隱患。所以,為了大家的安全,為了小區業主們的和諧生活,請不要隨意加裝這種鐵架子電梯!

    加裝電梯徵詢填表時,不願意加裝業主們一定要寫堅決反對加裝!並攝像留有憑證!避免今後所有涉及加裝電梯安全傷害事故產生得賠償責任!及各種不可預測費用!保護好自己!

    因此,為了以後避免傷害,堅決反對加裝電梯,實行一票否決制,以絕後患!

    四、強裝電梯涉嫌違法

    1,《中華人共和國建築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的安裝活動。這一規定將加裝電梯認定為建築活動。《中華人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向城市、縣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

    2,《中華人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強裝電梯侵犯了低層住戶的財產權、通行權、生存權。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相鄰關係】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舊樓加裝電梯不能用於對不同意安裝的業戶們進行道德綁架,這樣會引發和增加人民矛盾的萬惡之源,也是不合法的!

    五、老舊樓低層的住戶反對加裝電梯的幾點理由

    1、給低樓層帶來以下的負面影響

    (1)北側左右單元門加建電梯,向後延伸5、6米,導致北側唯一的風道被徹底堵住,風向形成建築的死角,這是建築設計的大忌,絕大多數的風力是沿著北牆吹入室內,室內濁氣沒有了直接通風,室內空氣質量變差,室內可能天天中度或重度汙染。

    (2)單元門加建電梯造成北側窗戶向外眺望形成一個大天井,兩個樓之間儘管沒有徹底封閉,但從居室望出去看不到側面的天空,幾乎相當於住在天井裡面,居住感近似於山西、河南和陝西的地坑院,也叫天井院。

    (3)樓房有暗衛設計的房屋,由於失去直接空氣對流室內空氣更差。

    (4) 北側加建電梯,上午東北方和下午的西北方朝陽與夕陽一去不復返,居住感受落差很大。房地產市場根本沒有這種民宅設計。

    (5)單元門外加裝電梯後,原來出門180度視野變得狹窄侷促,壓抑十足。

    (6)電梯玻璃幕牆熱脹冷縮後,有隨時脫落的風險,緊鄰出入口和人行道,玻璃脫落砸中行人非死即殘。

    (7)加裝電梯後發生不可抗力的地震、火災,外加立體電梯因日曬雨淋風吹震盪、玻璃幕牆等可能會紛紛脫落砸中出入口和人行道疏散人員,以及電梯高塔有可能倒塌擋住疏散通道等危害。

    (8)由於前排加建電梯高塔,後排低樓層採光進一步受到影響,原本南側房屋冬季缺乏日照的情況雪上加霜。

    (9)前排加建電梯高塔,影響南側的景觀效果,南側視野舒適度變差。

    (10)南側加建電梯高塔,光汙染影響居住環境和感受。

    (11)磚混結構樓板房,抗震弱,共震大,應力小,隔音差,電梯開啟會有聲音傳至室內,影響睡眠。

    (12)按照原物權法第76條,加裝電梯後,使用電梯與不使用電梯是同等待遇,不使用電梯也一起增加物業費。

    (13)由於資金不足,加裝的電梯可能是廉價的雜牌,出保後如果電梯內發生傷亡事故,可能牽涉到不使用電梯住戶賠付。

    (14)加建的電梯玻璃幕牆發生脫落砸中行人非死即殘,可能牽涉到不使用電梯住戶的法律責任。

    (15)老社群多數沒有地下車庫,地上車位日益緊張,加建電梯後,地上車位進一步減少。

    (16)在沒有電梯的情形下,購房人一般首選低樓層,低樓層是優勢樓層,價格高於均價。加裝電梯後,低樓層成為需求末端,房價大幅度下滑,財產損失巨大。

    (17)低樓層在陰暗潮溼,通風不佳,採光不好的狀況生活多年,迎來老齡化時代,房產價值的提升剛剛得以彌補之前的付出,低樓層房價超過高樓層。加裝電梯後,低樓層的房價大幅度縮水,低樓層縮水的財產轉移至高樓層住戶,高低樓層的房產價值相互轉換。

    總而言之,老樓加建電梯在通風、採光、視野、社群環境、增加容積率,減少車位、減少綠地、安全性、緊急出口逃生、室內空氣質量等諸多方面帶來各種問題。短期內低樓層的房產紅利被轉移到高樓層,低樓層財產縮水,高樓層財產增值。但是,這類存在諸多弊端或瑕疵的民居,未來在房產市場前景可能不容樂觀。

    2、要求加裝電梯的業主現在發現沒有電梯不方便了,但為什麼在當初選購房子時不買低樓層或電梯房?而現在要犧牲和損害其他業主的利益來彌補自己的選房失誤?這是沒有契約意識(自己選擇的就要自己負責)。

    3、舊樓原本設計方案和建造是沒有電梯構造的,加裝電梯純屬是新建,新建會破壞了原建築規劃和房屋設計,改變了容積率,綠化率,佔用了公共用地,是不折不扣的違章建築(違法行為)。

    4、影響消防安全、建築安全、房屋的結構安全(破壞了環境美觀)。

    5、給低樓層住戶帶來永久性無法彌補的損失(安全、噪音、空氣、隱私、採光,觀瞻、整潔等)。

    6、加裝的電梯根本不能跟造房時就設計按裝電梯的結構相比(無論是規劃、觀瞻、光線、安全、噪音、環境等各方面肯定會造成較大的破壞)。

    7、加裝電梯使高層升值低層貶值,憑什麼要低樓層住戶為高樓層住戶利益買單(高樓層住戶要裝電梯的訴求是不妥當的,更沒有理由為自己的私利道德綁架其他不同意的住戶)?

    法律是保護每一個守法公民的合法權益的,舊樓加裝電梯之事是不能搞少數服從多數的,必須一票否決制。

    8、住建部提出舊樓加裝電梯的雙2/3,其中一個2/3是整棟樓總人數老年人佔2/3。

    老年人的界定,人社部有明確規定:年滿70週歲以上才可獲得老年人知格。因為舊樓加裝電梯的原因來自於中央提出居家養老理念後,住建部才提出舊樓加裝電梯來配合居家養老模式,所以設想到舊樓加裝電梯配置。特別提岀,加裝電梯的樓宇要符合國家消防法和住建部的法規,不得因舊樓加裝電梯影響消防安全通道和樓宇每層樓道排煙窗(特殊場所、學校等門前間距達不到4米消防安全通道和門前空間平積80平方米的,不得加裝電梯)。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審批加裝電梯的,是挑戰國家消防法底線,更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種犯罪!

    附:《舊樓加裝電梯補償一樓的計算方法》

    據媒體介紹,杭州某小區1棟7層高的老房子,7層的係數定數為2.2,6樓係數為1.9,5樓係數為1.6,4樓係數為1.3,3樓係數為1,2樓和1樓係數為0。

    門洞總係數為8,假設一層住戶跟高樓層住戶,經過商量後補償的資金是15萬。

    那麼:15萬÷8=1.875,也就是每個係數價值1.875萬,根據相對應的係數,把金額乘以上去,就是該樓層業主作為賠償一樓業主的資金。

    七樓2.2✘1.85=4.07萬元。

    六樓1.9✘1.85=3.515萬元。

    五樓1.6✘1.85=2.96萬元。

    四樓1.3✘1.85=2.405萬元。

    三樓1✘1.85=1.85萬元。

    一二樓為0萬元。

    最後得出上面的樓層補償金額為:七樓是4.07萬元,六樓是3.515萬元,五樓是2.96萬元,四樓是2.405萬元,三樓是1.85萬元。

    如果二樓不乘坐電梯,可以不參加補償,如果也乘坐電梯,其係數按照上面的遞減原則,係數定為0.7,重新計算。

  • 11 # tj馮哥

    法制社會了,一切事物出臺都要有相關規定跟進,比如加裝電梯不能簡單的說裝就裝,要將後期將出現的一切問題都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 12 # 虹棋985

    你有本事讓房價降下來,誰稀罕這種加裝電梯。就是原裝電梯,也可能有人暈倒在電梯裡。不就是買不起又年齡大了才想加裝電梯嘛。年紀大了,骨質疏鬆,摔跤斷骨再正常不過,到時候要怎麼辦

  • 13 # 弱柳從風

    多層住戶的利益是利益,底層住戶就不是利益?底層住戶不但不能享受電梯的好處,而且還要忍受噪音和採光,後續維護及相關費用還得和大家一起承擔!裝電梯就是直接侵害底層住戶權益!絕對不應提倡,尤其是所謂實行多數服從少數來決定!簡直就是變相的搶劫!難道只要有人組織大家一起就可以討論如何處置別人的財產?只有多數同意就可以把別人財產分了?

  • 14 # 一個堅決守法的老百姓

    如果證明是電梯出問題令老人暈倒,所有的費用賠償由全體業主負責承擔。所以舊樓加裝電梯低層業主要強烈反對,不然後患無窮。

  • 15 # 雲的翅膀75045385

    你先告訴大家是誰強行把他塞進電梯的?

    他如果自己走樓梯暈倒你們又準備找誰碰瓷?是不是全單元業主都要負責?

    總之,你家老人暈倒必須是由別人負責!

  • 16 # 睿眼雲鷹

    如果是這個老人主持完成的加裝電梯任務的,那這就是理所當然的報應!就算是暈過去死掉了也與其他人無關,也是咎由自取!自作孽不可活。

  • 17 # 君子至止

    如果是電梯出事故引發的,共有人當然有相應責任。如果是老人自身原因引發的,共有人無責。

    簡單舉例:1.人行道井蓋損壞未更換,無警示,導致路人受傷,人行道權責單位要承擔相應責任。2.行人走在人行道上突然暈倒乃至死亡,跟人行道權責單位有何關係?

  • 18 # 靈巧星空vM

    不建議老舊小區安裝外掛電梯,因為一部電梯不可能專門設立一位電梯維修師傅,如果出現電梯故障,維修人員不能立刻趕到到現場,可能把人關在裡面,時間長了老人會憋氣,老人歲數大了,可能患有多種疾病,嚴重者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 19 # 西子么

    法律上有個叫管理者責任,不是所有者責任。老人如果確定因為電梯原因暈倒,那是電梯管理者責任。所有電梯按要求,有日常檢查和維護,定期檢查,誰實施檢查,就是誰的責任。

  • 20 # 喜歡平淡

    這個是偽命題!安裝電梯,方便上下,國家惠民補貼,方便年老體弱的老年人出行,方便腿腳不方便的人出行,花錢安裝這是肯定的,搞不懂堅決反對的人,什麼安全問題,什麼曰後物業維修等問題,歸根到底就是錢的問題,那你買輛小車就一勞永逸,後期不花錢了?當然你現在年輕,講得響噹噹,那你不會老嗎?再說你那老父母親戚也不來你家一次?並不是隨便就可以換電挮房吧?堅決支援加裝電挮,看到鄰居方便我開心,我不是電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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