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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524885389515

    審查制度的制定依據

    1.依據性檔案是否適用本制度。公司制度制定應該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檔案、上級單位檔案等,審查時需格外注意制度所依據檔案的適用範圍,比如有些檔案可能只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對於不適用公司的法律法規、政策檔案,可“參照”其進行編制,建議儘量避開“依據”其進行編制的表述。

    2.依據性檔案的內容準確、合理應用。結合制度中所列的依據性檔案,對制度進行法律稽核,有時對法律法規、政策檔案、上級單位檔案不起眼個別字句的刪減、修改,可能就違背了原意,影響制度的合法性。甚至有時照搬法律原文,也存在問題。例如某公司勞動相關管理辦法,引用了《勞動合同法》“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原文,但實際應表述為“自《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3.必要的依據性檔案。制度稽核實操中比較容易發生的此類錯誤,一是修編時遺漏相關法律法規或最新政策檔案,此時需要法律稽核人員及時補充,並梳理制度內容是否與相關法律法規或最新政策檔案相一致;二是本制度的上級制度還未修訂,先修訂下級制度,此時應要求送審部門同時送審上級制度,或待上級制度修訂後再修訂下級制度。

    審查制度的內容

    1.明確規定製度的適用範圍。首先制度應明確適用範圍及物件。二是制度所規定的事項應與制度的適用範圍相符。三是要考慮到適用範圍是否涉及到下屬單位,子企業是獨立法人,制度內容不宜直接適用子企業,尤其是參股子企業;如涉及到境外子企業,還要考慮到制度在境外的特殊性。

    2.相關名詞的定義解釋。在制度稽核實操中,往往會出現一些名詞,不是約定俗成的概念,前文也沒有必要的定義解釋,例如制度規定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某項責任,但未明確規定何為“重大損失”,這時考慮到制度的可執行性應建議制度制定部門明確相關概念。

    3.國家法律規定、政策檔案或上級單位檔案的應用。國家法律規定、政策檔案或上級單位檔案,尤其是其中的禁止性規定,是制度稽核的底線。在實務中,最容易出現法律問題的制度,如公司章程、法人治理制度、人力制度、財務制度、招標及採購制度等,以及制度附件的合同(如有),需法務人員格外關注,必要時可以請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協助稽核。

    4.境外所在國法律法規。如公司存在境外下屬單位,要注意境外單位制度,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考慮到法務人員未必熟悉境外單位所在國法律法規,並未持有其相應職業資格證,公司法務人員在對境外製度進行稽核時,應以所在國專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為稽核依據。

    5.與其他制度的一致性。制度內容與公司其他制度相矛盾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是與上級制度相矛盾,二是與平行制度相矛盾。在制度制定過程中首先要明確上級制度,根據上級制度制定下級制度,搭建層次清晰、結構完備的制度體系,尤其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各項制度均不能與公司章程相違背;其次要明確關聯的平行制度,提前與關聯制度的制定機構進行溝通,減少制度交叉,規避制度空白,更要杜絕不同機構之間各說各話。

    6.引用的準確性。在審查實務中,較常出現的典型錯誤包括引用的制度名稱不準確、提及的附件名稱不準確或不對應、指引的條款序號有誤等。這些錯誤往往是在制度反覆修改的過程中產生的文字性錯誤,需要制度制定人員格外細緻用心,制度稽核人員發現時應及時指出、要求送審部門修改。

    7.內容的規範可操作性。制度內容明顯不當或前後矛盾,在實務中往往體現為各種形式。例如制度規定的各部門職責許可權相互交叉、混亂等,可能直接降低制度的權威性和可操作性。8.正文與附件內容的一致性。在實際工作中,制度往往不僅包含正文,還可能含有多個附件。法務人員在制度稽核時,應結合編制說明、附件等相關材料進行稽核,確保內容上的一致。如有衝突之處,應請制度制定部門再次核實。

    9.從實際出發。這類審查需要公司法務人員對公司經營管理實際情況有一個全面、深入的瞭解,最能凸顯出公司法務區別於外部律師的作用與價值。法務人員在稽核中發現這類問題,建議首先與制度制定部門進行初步溝通,再形成書面建議。

    審查制度的監督、懲罰、解釋

    1.監督機構。審查制度規定的監督機構包括審查監督機構是否為有權單位、監督事項是否合法等。制度的監督機構一般為公司的紀檢部門、巡察部門、審計部門、法律部門、合規部門等。

    2.懲罰機構。審查制度規定的懲罰機構包括審查制度懲罰機構是否為有權單位、懲罰事項是否合法等,尤其涉及到職工切身利益的懲罰是否有法律依據。制度稽核實操中,國有企業容易出現在制度中規定對員工進行行政處罰,考慮到國有企業實際上並沒有行政處罰權,建議規避此種表述。

    3.解釋機構。審查制度規定的解釋機構包括審查制度是否規定解釋機構、解釋機構是否為有權單位等。原則上,制度採取“誰制定、誰解釋”。個別情況下可能出現制度解釋機構並非制度制定機構,這時根據情況,制度解釋機構可能需要制度制定機構授權解釋。

    審查制度的程式

    1.審查制度的生效。審查制度的生效包括生效的機構和生效時間等。審查批准制度生效的機構是否為有權單位主要依據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人治理制度,重點關注制度是否需要透過職代會等前置程式。制度的生效時間應明確規定,並等同於或晚於制度的釋出時間。

    2.審查制度的廢止。新修訂的制度應在制度中明確廢止原制度,包括準確的原制度名稱和原制度編號。

    公司制度是企業及其構成機構的行為準則,是員工工作和活動的行為規範,是企業運轉遵循的依據。公司制度的法律稽核是公司法律風險防範的重要內容。法律稽核應貫穿規章制度建設的全過程,制度制定部門先做好自查工作,法務工作者再把好法律關,從源頭上防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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