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對雙方初步協議的最後確認。合同的確認書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實際上是與承諾聯絡在一起的。雙方達成初步協議以後,一方要求以其最後的確認為準,這樣,他所發出的確認書實際上是對要約所作出的最終的、明確的、肯定的承諾,可見,確認書實際上是承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判斷是否作出承諾的重要證據。
根據這一規定,其實際上隱含著一種意思,即採用合同書包括確認書這些特定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必須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才能成立。本條還規定,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後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但對這一條款的內容不宜絕對化的理解,應當聯絡其他有關條文來正確理解其涵義。因為中國《合同法》第46條已規定:“採用合同書包括確認書訂立合同,沒有簽字或者蓋章的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的,該合同有效”。正確的理解應當是,在採取書面形式簽定合同時,雙方在合同確認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合同法定的成立時間。這實際上是對書面合同附加了特殊形式要件的要求,目的在於維護交易安全。因為就合同書來講,儘管其可能內容詳盡,形式完備,但僅從字面上卻難以確定誰是承諾方,誰是要約方;此時,如果沒有雙方的簽字或蓋章,自然難以確定其是否是雙方當事人最終的意思表示,也會為合同欺詐打開了方便之門。
所以,雖然一方當事人沒有簽字或者蓋章,只要其履行行為足以證明合同的存在,那麼合同實際上依然有效成立。這樣規定,顯然是為了能制裁那些企圖借雙方簽訂或蓋章的時差,牟取不當利益,或故意拖延訂立合同的惡意行為,同時也是儘量使合同能夠得以成立,鼓勵交易的進行,促進商業發展。故這樣規定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
是對雙方初步協議的最後確認。合同的確認書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實際上是與承諾聯絡在一起的。雙方達成初步協議以後,一方要求以其最後的確認為準,這樣,他所發出的確認書實際上是對要約所作出的最終的、明確的、肯定的承諾,可見,確認書實際上是承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判斷是否作出承諾的重要證據。
根據這一規定,其實際上隱含著一種意思,即採用合同書包括確認書這些特定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必須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才能成立。本條還規定,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後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但對這一條款的內容不宜絕對化的理解,應當聯絡其他有關條文來正確理解其涵義。因為中國《合同法》第46條已規定:“採用合同書包括確認書訂立合同,沒有簽字或者蓋章的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的,該合同有效”。正確的理解應當是,在採取書面形式簽定合同時,雙方在合同確認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合同法定的成立時間。這實際上是對書面合同附加了特殊形式要件的要求,目的在於維護交易安全。因為就合同書來講,儘管其可能內容詳盡,形式完備,但僅從字面上卻難以確定誰是承諾方,誰是要約方;此時,如果沒有雙方的簽字或蓋章,自然難以確定其是否是雙方當事人最終的意思表示,也會為合同欺詐打開了方便之門。
所以,雖然一方當事人沒有簽字或者蓋章,只要其履行行為足以證明合同的存在,那麼合同實際上依然有效成立。這樣規定,顯然是為了能制裁那些企圖借雙方簽訂或蓋章的時差,牟取不當利益,或故意拖延訂立合同的惡意行為,同時也是儘量使合同能夠得以成立,鼓勵交易的進行,促進商業發展。故這樣規定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