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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豫北老崔

    在中國古代人都是分三六九等,其中以女子地位最為低下,女子中又以奴婢地位最低,他們的處境真的相當悲慘,不但是被作為工具隨意玩弄還要承受很多噁心之事。

    都是什麼在做地位底下的奴婢

    一般相對來說都是生活十分艱苦的人家,甚至於一家人吃飯都是問題,被逼無奈賣掉自己的女兒做富貴人家的奴婢,不但能得到一筆錢維護生活所需,也是想讓自己女兒有個能吃飽飯的地方。

    還有一些命運更加悲慘,有的被人販子拐賣到大戶人家做奴婢,有的是家裡人犯了法度被牽連,成為了別人的奴婢。

    奴婢的處境悲慘到什麼地步

    一般被當做奴婢賣給大戶人家要簽訂賣身契,運氣好點給分派在千金小姐做貼身奴婢這是最好的命運了。

    不過絕大部分奴婢可以說連生存的權利都失去了,因為他們稍微惹得主子生氣,後果相當嚴重,輕者掌嘴,重則就要挨鞭子了,被打致死的也不在少數。

    一些頗有姿色的奴婢一般命運更加可悲,除了要日常服侍主子外,有的則成為他們主子的玩物,有的則成為一種禮品隨意贈送她人。

    一種奴婢喚作通房丫鬟,這種奴婢更是可憐,在主子夫婦行房事之時,她們不但要貼身伺候,還要一起行房。這種奴婢完全是婚姻的犧牲品,如果關係融洽或者懷有男主人的孩子,或許有可能升級為妾。就算如此一般奴婢還是不想這樣做,她們也想擁有自己的愛情,只能說可憐。

    這裡我不得不說一個人,變態嚴世藩,家室顯赫乃是大貪官嚴嵩之子,他竟然把奴婢當做痰盂來用。嚴世藩早上起床只要一清嗓子,身邊的奴婢就會馬上跪下來去接,並且嚥下,不然輕則打傷,重的基本上連命都沒了,如此這般噁心至極。

    古代奴婢命運真實悽慘的讓人心疼,感謝偉大毛主席讓中國女人有了地位,男女平等。在這裡也要奉勸女權至上的女孩子,看到古代奴婢的處境還是別讓自家男人跪鍵盤泡麵啦。

  • 2 # 野史也是史

    在封建社會,婦女本來就沒有什麼社會地位可言,而身為伺候人的奴婢,其悲慘處境可想而知,尤其是婢女更為悲慘。歷史上,很多婢女被視為玩物和工具,而備受其主子肆意欺凌和悔辱。她們的處境究竟如何呢?

    在唐代,許多家婢成為王侯與士大夫消遣取樂的玩物。據《天寶遺事》記載,岐王在年輕時,貪戀女色,輕薄婢女。每到寒冬來臨,他放著碳火不烤,而將冷手伸進婢女的懷中,靠揣摩她們的肌膚而暖手。

    而楊貴妃的哥哥楊國忠亦不亞於岐王。每逢冬天,他都要挑選一批豐滿肥腴的婢女組成肉陣,即眾女人圍坐其四周,以借她們的體溫為自己取暖。

    又據《釵小志》記載,南唐司空孫晟,他悔辱婢女的行徑也令人髮指。孫晟在每次吃飯時,便令有關婢女各執一器皿環立其身旁,服侍他進食,稱之為“肉檯盤”。而更有甚者,則要數西晉的石崇了。

    據宋樂史《綠珠傳》記載,西晉石崇不僅以豪奢名聞天下,而且其悔辱婢女也頗具代表性。據說,石崇的家宴通常是與眾不同。每逢大宴賓客時,除照例有美豔家妓輕歌曼舞助興外,還另有婢女歡笑勸酒。

    如勸酒無效,凌辱打罵是家常便飯,輕取性命也如兒戲一般。一次,某丞相與將軍同到石崇家赴宴。席間,石崇命婢女前來勸酒,開始兩人以酒力不勝而婉拒。這時,石崇發話說勸酒不力的婢女都要被處死。

    丞相不忍看到悲劇發生,遂勉強飲之,不久就酩酊大醉。而大將軍則不然,他是“故不飲,以觀其變”,想看看石崇究竟會怎樣。沒想到石崇果然視婢女性命為草芥,接連有三名婢女成為其刀下亡魂。

    很顯然,這場悲劇的總導演是石崇,副導演是大將軍,在他們的眼裡,婢女只是其尋歡作樂的工具而已,毫無人格可言。家主在婢女身上任意發洩獸慾,也是婢女悲慘命運的一個突出表現。

    曹雪芹在《紅樓夢》中,曾描寫一批肆意侮辱婢女的衣冠禽獸。比如有身份的賈赦,儘管兒孫滿堂,年事已高,但仍淫心不減,將年輕貌美的婢女“左一個右一個的,放在屋裡”。又如迎春的丈夫孫紹祖,也是如此。

    這雖然是文學作品,但也是現實生活的反映。在明代,浙江湖州府烏程縣,有一極其貪淫的豪紳,“僕人妻,無得免於亂者”,幾乎都受到他的侮辱。據說在當地,主人侮辱僕人妻女之事極為普遍。

    有些婢女為保清白而抗拒不從,則往往要受到主人的報復和迫害。如蘇州縉紳,他在遇到婢女不從時,他會對婢女進行懲處。輕者則被脫去裙褲“使露雙股,仰天而臥,一箠數十,有號呼者,則再笞加數。”

    稍重者則會“以繡針刺其背,或以剪刀剪其舌,或以木枷枷其頸。”在他看來,刺背、剪舌頭和枷脖頸都不是重型。而對堅決不從者,“則以青石一大塊鑿穿,將鐵鏈鎖其足於石上,又使之掃地,一步一攜,千態萬狀。”

    還有一些婢女因不從而被迫害致死。如乾隆年間,某駙馬侮辱婢女遭拒後,竟將其扒光衣服,拋置雪堆中,任其活活凍死。

    此外,婢女還往往受到主母的殘酷迫害與摧殘。歷史上,婢女總是處在兩頭受氣的悲慘境地,一方面要遭到男主人的任意玩弄。另一方面,主母又會因她們與男主的關係,而橫生妒忌,對她們施以無情的迫害與摧殘。

    主母對婢女的迫害往往是使用極其歹毒下流的手段,婢女受到的是身體與精神的雙重摺磨。在精神方面,如為防止丈夫見色起意,主母就不許婢女理髮塗脂,使她們整日蓬頭垢面,還有各種無法忍受的毒罵。

    在身體上,破壞手段更為惡劣。但凡夫與婢女有染,妻便脫去婢女衣服,以辣椒等辛辣之物,放到婢女的下身。毫無疑問,這一手段是極其下流、殘忍的。然而,在歷史上還有比這更為毒辣的摧殘手段。

    據《堅瓠秘集》記載,安徽亳州有一士人侮辱了婢女,其夫人不但不同情婢女,反而將大蒜頭搗爛,放入婢女下體中,並用針線將其縫住。結果這事激起民憤,許多鄰人都跑去衙門為婢女打抱不平。

    官府聞之大怒,準備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喚革工數人,攜錐繩之物,欲縫婦人陰。”其後,經士人百般求情,並捐出家財,才使此事平息。

    同書又載,清順治年間,江蘇毗陵有一婢女,因受主人引誘而與之發生關係,其夫人獲知後,“竟以錐鑽其陰而鎖之”,並將鎖的鑰匙丟到井中。婢女整天“叫號欲死”,無奈之下,人們只能請來銅匠用鐵絲將鎖開啟。

    由此可見,古代的奴婢不但社會地位極低,而且處境也極其悲慘。不但精神上要受到摧殘,身體上也要遭受巨大的破壞,處境不可謂不慘。

  • 3 # 折緣

    時代不同,而制度不同,社會背景不同,奴婢的社會地位,法律地位也是不一樣的,不能簡單用“古代”一個詞就能準確將2000多年的奴婢制度講得清清楚楚。

    古人眼中奴婢的準確概念

    《說文》中講“奴婢皆古之罪人”,《三國志·魏志·毛玠傳》中說:“漢律,罪人妻子沒為奴婢、黥面”。從這兩條史料中我們可以得出一個概念,那就是罪徒是奴婢的一種來源,犯罪之人主要的刑罰就是發配為奴。

    奴婢,並不等同於奴隸社會意義上的奴隸,它只是封建社會奴隸制的殘餘,在奴隸社會,奴隸不僅沒有社會地位,任何人身權力,而且還要從事農業生產。但奴婢卻並不是這樣的,比如兩漢的官私奴婢,僅是貴族家裡的裝飾品和僕役,並不種田。

    那麼古代奴婢的地位是什麼情況呢?

    秦漢時期的奴婢社會地位

    根據奴婢的從屬關係來劃分,秦漢奴婢可分為官奴和私奴兩種。官奴屬於官府所有,來源有罪人及其家屬、官府所沒入之私奴婢及四人為買官、拜爵、免罪而入奴婢於官府的,他們被大量用於冶鑄、官府雜役、諸苑養狗馬禽獸或賞賜官僚貴族,可以買賣,並有一定的價格,其衣食依靠官府供給。管奴婢的身份是終身的,甚至遺留給子孫,但也可以透過放免回覆庶人身份。

    私奴則屬於個人說有,秦朝時數量較少,漢代日益增多。上自皇帝、下至地主、商人、庶民都蓄有私奴。私奴一般在個體家庭內充任家內服役,也有一部分用於手工業、商業。

    奴婢並非沒有一定的人身權利,《秦律》中規定,如果主家擅殺奴婢,必須報官府批准,否則法律將追究其刑事責任,另外是用其他方法“殺傷”奴婢,不管其動機、方式如何、法律將追求其刑事責任。

    秦漢時期,大多數奴婢一無所有,但也不乏擁有個人財產的奴婢,從已有的史料看來,秦漢普通奴婢的財產權,不包括對土地的所有。奴婢除了有一定的財產權之外,還有一定的財產繼承權。

    同時,秦漢奴婢擁有婚姻權,一般而言,官奴婢的家庭一般是非獨立性、沒有生活自由的家庭、私奴婢也有自己的父系小家庭、但主奴關係並沒有變化。

    唐時奴婢的社會地位

    從唐代的諸如《唐律疏議》、《唐大詔令集》等相關律令資料中可以看出:唐代奴婢的社會地位極其低下,他們的婚姻不能自主,沒有明確的個人財產;奴婢身份一旦確定便終身難以改變。

    不過,在唐代律令中,也有對奴婢生命權、健康權的有限保障。在《唐令拾遺·倉庫令》中則規定給奴婢一定的糧食以供維持其升級,到了唐代中後葉,奴婢的社會地位也有了些許變化,這些變化主要是奴婢制度開始想僱傭關係轉化,人身依附關係開始逐漸減弱。

    唐代是中國歷史上奴婢發展的一個轉型期,在其以前奴婢的數量和規模一直都是封建王朝試圖控制的,因為如果存在數目龐大的奴婢,這不利於社會生產,不會增加國家稅賦,政府也無法控制這些人口。奴婢制度的變化,是封建王朝朝著中央集權進一步邁進的表現。

    宋時保護奴婢人身權劃時代的特徵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宋代的奴婢制度也因為社會文化、經濟形勢發生了極大的轉變,宋代法律規定,人力稱僕、女使為婢、合稱奴婢,是被人僱傭使喚的加內服役者 ,是良人。其人身權(生命權、身體權、人身自由權)依法受到保護。

    兩宋立法懲處僱主擅殺奴婢,歷經從重到輕的過程,北宋立法重於唐律,南宋處罰官吏輕於北宋。宋太祖、宋太宗時用“殺人者死”之法,當時的外戚王繼勳(太祖王皇后的弟弟)在西京河南府(洛陽)先後殺掉了奴婢上百人,後阿里啊被宋太宗斬首於洛陽。

    但從宋真宗開始,擅殺奴婢者,不再償命,但必須追求刑事責任。量刑的情況大致上按照鬥毆誤殺傷的雜犯罪從輕發落。

    宋代的奴婢,不再是唐以前的賤民身份,而是屬於有戶籍的庶民,他們享有支配完整的人格權。仁宗時,宰相陳執中,因為杖責女使(女奴婢),被號稱鐵面御史的殿中侍御史趙拤彈劾:“”執中不能無罪,若女使本有過犯,自當送官斷譴,豈宜肆匹夫之罪,.......違朝廷之法。”

    同時,宋代的奴婢還享有人身自由權,在那個時候,官府就已經重懲拐賣婦女兒童為奴婢者,收買被掠賣的男女為奴婢者同樣獲罪,反對強行僱傭債務人或其子女為奴婢,並且立法。宋代的奴婢契約自由,強調當事人雙方“合意”。而主人犯罪的話,奴婢不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這是此前的時代所有沒有的律令。如果是典僱女使,僱主違約女使家屬可與僱主對簿公堂。北宋嚴格規定僱傭女使的期限為五年,南宋延長到了十年。

    北宋之所以出現這麼特別的奴婢制度,主要是因為商品經濟的驅動。奴婢脫離了自古以來的賤籍,從民事權利客體向主體轉化,由同主人資財變為契約自由的,用獨立人格的編戶齊民,雖為良人中的最低等級,成為有限制的民事權利主體,但其整體地位提高這一變化,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拔起的一座高峰。

  • 4 # 我沒忘記home

    ”奴婢“是中國古代良賤制度下”賤民“的一種,與良民(士農工商,自由民)相對。良賤之間,界線分明,奴婢沒有選擇住處與職業的權利,不能和普通民眾通婚,可以被買賣、轉贈,犯罪罪加一等,在法律上近乎於物;除非獲官府放良,否則賤民終生為賤民,其後代也為賤民。

    附圖,古代奴婢

    奴婢的歷史與來源

    中國傳統社會等級分明,在”士、農、工、商“四民以外者全部為”賤民“,奴婢即在賤民之列;又依辭海所述:”古代稱罪人的男女家屬沒入官中為奴者“,即”男為奴,女為婢“,後來泛指“喪失自由、被人奴役的男女”,有官奴婢與私奴婢之分。

    1. 戰爭中的俘虜、被擄掠的人口;

    2. 犯重罪的人及其家屬會被沒為官奴婢;

    3. 破產的自耕農、良人依附在豪強手下,成為私奴婢;

    4. 奴婢的後代仍然為奴婢;

    5. 人口販賣則是最普遍、最常見的奴婢,有被生活潦倒的家庭所販賣,有被土匪綁架而販賣,更甚者有專門培養年幼男女,在調教一段時間後即賣人作奴婢。

    附圖,古代奴婢

    奴婢的社會地位

    秦漢至隋唐時期,法律上有明確的良賤之分。以唐代為例,從《唐律疏議》、《唐令拾遺》、《唐大詔令集》等相關律令資料中可以看出,唐代奴婢的社會地位極其低下,主要表現如下:

    1. “賤民”律比畜產,可以隨意買賣,身份世代不變;

    《唐律疏議名例六》:“緣坐沒官,雖貨而不死,世為奴稗,律比畜產”,又引《鬥殺律》說:“部曲、奴婢毆主之期親者,絞。詈者,徒二年”;“諸公私以財物出舉者,……(債務人)家資盡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戶內男口”;《唐律疏議名例四》:“及生產蕃息者,謂婢產子,馬生駒之類”,”其奴婢同於資財,不從緣坐免法“;

    2. 良賤不能為婚,婚姻不能自主;

    《唐律疏議・戶婚》:“與奴娶良人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合徒一年。仍離之……其奴自取者,亦得徒一年半……主若知情,杖一百;因而上籍為脾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徒二年……奴脾自妄嫁娶,亦徒二年。各還正之。”《唐令拾遺・戶令》:“公私奴婢,皆當色為婚”;

    3. 沒有任何人身自由,犯罪罪加一等;

    《唐律疏議·名例六》:“部曲奴婢為主隱。疏議雲:部曲奴婢,主不為隱;聽為主隱,非謀逆以上並不坐” ,”若部曲故殺同主賤人,亦至死罪,主求免死,亦得同減法。但奴殺奴是重,主求免者尚聽;部曲殺奴既輕,主求免者,亦得免“;《唐律疏議·鬥訟》:“諸主毆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殺者,加一等。其有愆犯,決罰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附圖,唐代奴婢

    如何對待奴婢,出於主家的心態。據《開元天寶遺事》記載,岐王在年紀尚輕時,即貪戀女色,輕薄婢女。每到寒冬季節,他有炭火不烤,而是將冷手伸進家中女奴的懷中,靠揣摸她們的乳房、肌膚而“暖手”,又如《舊唐書·恆山王承乾傳》:“恆山王承乾……常命戶奴數十百人專習伎樂,學胡人椎髻,剪綵為舞衣,尋橦跳劍,晝夜不絕,鼓角之聲,日聞於外。”

    唐朝之後的奴婢

    宋朝建立後,寬鬆的社會氛圍以及商品經濟的發展,促使良民出身”長工“和”僱傭奴婢“取代了過去的賤民奴婢,奴婢制度開始瓦解。宋朝的”僱傭奴婢“雖然名為奴婢,但他們本身是朝廷的編戶齊民,與唐代的賤民有根本性的不同。此外,宋朝還禁止將良人賣為奴婢,禁止以奴婢抵債,禁止隨意殺死奴婢。

    《燕翼詒謀錄》:“五代諸侯跋扈,枉法殺人,主家得自殺其奴僕。太祖建國,首禁臣下不得專殺。至建隆三年三月己巳降詔,郡國斷大辟,錄案朱書格律、斷詞、收禁月日、官典姓名以聞,取旨行之。自後生殺之權出於上矣。然主家猶擅黥奴僕之面,以快其忿毒。”(宋真宗)“以債負質當人口(虛立人力、女使僱契同),杖一百,人放逐便,錢物不追“;(宋徽宗)“主毆人力、女使有愆犯,因決罰邂逅(意外)致死,若遇恩,品官、民庶之家,併合作雜犯”,即殺死奴婢者,判死罪;

    附圖,古代奴婢

    與宋同時期的契丹、金則截然不同,他們都存在大量的奴婢。進入元朝以後,盛行奴隸制的蒙古人更是將大批人口掠為“驅口”(等同”奴婢“),儘管元朝統治者不將南人(原南宋地區的漢人)掠為”驅口“,但”驅口“制度的存在使得南方主傭/佃的人身依附關係大幅加強,相對於南宋時期出現較大的倒退。

    明承元例,明朝存在大量的奴婢,朱元璋、朱棣也動輒抄家滅族,將官員家屬沒為奴婢。明中葉以後,畜奴之風尤甚,顧炎武曾說“今吳仕宦之家,(奴)有至一二千人者”,湖北麻城的梅、劉、田、李四家“家僮不下三四千人”。清朝入關初期,將大量民眾掠為奴婢,這種做法直到康熙年間才停止。雍正即位以後,下令廢賤籍,但賤民仍然存在,直到中華民國成立,對賤民的歧視才最終停止。

  • 5 # 窗外山花開的爛漫

    中國古代有三千多年的歷史,奴隸制度一直存在到清朝末期,在封建社會中,奴隸沒有任何的權利,從事一些卑微的活動,他們隨時可以讓奴隸主封建主任意買賣,殺害等等。他們處於社會的最底層,甚至連農民都不如,他們的處境悽慘,甚至連豬狗都不如。

  • 6 # 木子

    奴婢是當時社會中最卑下的等級,法律規定:“奴婢賤人,律比畜產。”又說:“奴婢比之資財。”《舊唐書-劉弘基傳》說,弘基臨死時,分與諸子奴婢各十五人,良田五頃。可見奴婢同田地一樣作為財產,可分給子孫。婚姻方面,不用說是當色相婚,而且子孫世為奴婢,非經放免,不得為良人。其子女的婚姻,由主人決定。“奴婢既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輒將其女私嫁與人,須計婢贓,準盜論罪”。奴婢自嫁其女,竟要準盜計贓論罪,說明當時他們受著極殘酷的壓迫和剝削,這是奴隸制在唐代的殘餘。

    唐律規定,凡官奴婢“有技藝”的,則按其所能而配於諸司服役;婦人工巧的入於掖庭,其餘沒有專能的則隸於司農寺。《唐六典·刑部都官》:“凡初配沒有伎藝者,從其能而配諸司。婦人工巧者入於掖庭,其餘無能,鹹隸司農。”

    私屬奴婢中也有用於手工業和農業生產的。史料文獻記載,官僚韋公幹家“有女奴四百人,執業者太半”, 則可以說明當時私人手工業的興盛以及利用私屬奴婢從事手工業勞動的情況。

    用以饋贈,獎賞

    唐律規定:“奴婢賤人,律比畜產”;“奴婢既同資產,即合由主處分”。所以將奴婢作為財貨和賞賜品用以饋贈他人,在當時是“合法”的,也是常見的事。

    私屬奴婢中,有些稱為“家僮”、“童奴”的,大都是隨君主所適,以資服侍或護衛,充當僕役或隨從的。如《開元天寶遺事·看花馬》:“長安俠少,每至春時,結朋聯黨,各置矮馬,飾以錦韉金絡,並轡於花樹下,往來使僕從執酒皿而隨之,遇好囿則駐馬而飲。”

    供主人玩狎或充當飾品

    在奴婢中,還有相當大一部分既不是從事生產來替主人勞動的生產性奴婢,也不是擔當必要勞役的家庭僕役,而是單純的消費性奴婢。他們主要是供貴族、官僚和富豪戲弄、玩狎或充當裝飾品而存在的

    刑罰

    “良”、“賤”的待遇是不平等的。一般來說,“良人”侵犯“賤人”,其處分較之常人要減輕;“賤人”侵犯“良人”,其處分則較之常人要加重。例《唐律》曾明文規定諸犯死罪非十惡,如果是奴婢殺主,卻視為“十惡”之一的“大逆”,即使得逢大赦,也不在赦限。在量刑上,良人與奴婢有很大不同。如同一殺傷罪,主人不經官府而擅殺奴婢只杖一百,殺無罪的奴婢只徒一年,如奴婢有罪,主人請於官而後殺之者,即為無罪;而奴婢雖過失殺主者也有處絞刑。奴婢殺死良人固然要處死,就是毆打良人者,也要加“凡人”一等處刑。

    奴婢主人有變相處死奴婢權利。唐律雖規定 : “奴婢賤隸,雖各有主,至於殺戮,宜有稟承。”,但實際上法律又規定 : “諸主毆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殺者,加一等,其有愆犯決罰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此律文雖是針對部曲的規定, 但決罰部曲致死尚且無罪,決罰身份更低一級的奴婢致死,更不會有什麼罪過。在另一處,唐律則明確規定 : “其有過失殺緦麻以上部曲、 奴婢者,各無罪。

    婚姻

    奴婢的結合,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婚姻。因為奴婢的婚配與否,與何人婚配,何時婚配,婚配後所生子女,奴婢都沒有絲毫的權利,完全由奴婢主人決定。唐朝禁止奴婢與良人通婚,唐律規定:“人各有偶,色類須同,良賤既殊,何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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