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鹽飛機是可以託運的。
食鹽不是易燃、易爆物品,不禁止攜帶。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託運的物品》
(一)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1、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訊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鬥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3、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頒佈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稜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
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它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等。少數民族由於生活習慣需要佩帶、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於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
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六)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飛機上各種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
第四十六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帶至安檢值班室進行教育;情節嚴重的,交由民航公安機關處理:
(一)逃避安全檢查的;
(二)妨礙安檢人員執行公務的;
(三)攜帶危險品、違禁品又無任何證明的;
(四)擾亂安檢現場工作秩序的。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威脅航空安全行為之一的,交由民航公安機關查處:
(一)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及其仿製品進入安檢現場的;
(二)強行進入候機隔離區不聽勸阻的;
(三)偽造、冒用、塗改身份證件乘機的;
(四)隱匿攜帶危險品、違禁品企圖透過安全檢查的;
(五)在託運貨物時偽報品名、弄虛作假或夾帶危險物品的;
(六)其他威脅航空安全的行為。
食鹽飛機是可以託運的。
食鹽不是易燃、易爆物品,不禁止攜帶。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託運的物品》
(一)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1、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訊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鬥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3、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頒佈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稜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
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它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等。少數民族由於生活習慣需要佩帶、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於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
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六)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飛機上各種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擴充套件資料《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
第四十六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帶至安檢值班室進行教育;情節嚴重的,交由民航公安機關處理:
(一)逃避安全檢查的;
(二)妨礙安檢人員執行公務的;
(三)攜帶危險品、違禁品又無任何證明的;
(四)擾亂安檢現場工作秩序的。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威脅航空安全行為之一的,交由民航公安機關查處:
(一)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及其仿製品進入安檢現場的;
(二)強行進入候機隔離區不聽勸阻的;
(三)偽造、冒用、塗改身份證件乘機的;
(四)隱匿攜帶危險品、違禁品企圖透過安全檢查的;
(五)在託運貨物時偽報品名、弄虛作假或夾帶危險物品的;
(六)其他威脅航空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