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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辛辛苦苦掙來的錢全款購置新房,但是到了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購房者宋先生卻遲遲拿不到鑰匙,樓盤的開發商回覆稱是因為售樓部一工作人員挪用了該筆房款,公司沒有收到錢因此不能交房。“他們內部工作人員管理出現問題,憑什麼要讓我來承擔這個後果?”宋先生對此十分氣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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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廣佛置業顧問李經理

    這個的話就是自己的不小心了,因為交錢的時候絕對要簽收據單等等的,而且這個開發商肯定不是什麼大開發商,要不然肯定會讓你出示支出證明來追查員工的。

    買房呢,我覺得找大公司的中介或者找樓盤的現場銷售聯絡比較好,因為自己不瞭解房市的情況下很容易被騙的,有很多小中介公司也會騙人先簽合同再看房的。 因為一手房中介是不會收中介費所以沒必要介意這些,其次你需要的房源中介可以幫你找出來,當然不排除有中介騙你。

    像這種被吞開發商不給房如果也不追查的話可能在那個開發商那裡這已經是預設的潛規則了,可以報警然後勸周圍的朋友以後買房不要找這個樓盤。

    以上是我的建議和看法。

  • 2 # 風凡886

    全款購房,手拿購房合同為何拿不到房子鑰匙?

    宜川 縣的宋先生最近遇到一件煩心事。2016年2月宋先生以42萬元在該縣城眾錦街區售樓處購買了一套房屋,雙方約定於2017年6月30號交房,而到了交房日期,卻拿不到房屋鑰匙。宋先生拿著購房合同不解的說。

    購房款被工作人員挪用,開發商拒絕交房。

    原來,與宋先生簽訂購房協議的工作人員挪用了這筆款項,開發商根本沒拿到這筆錢。因此開發商拒絕向宋先生交房。宋先生很鬱悶“交錢拿房,不能因為你們公司內部管理問題,卻讓我們承擔。”

    房產商:“我們已經報案,其工作人員已被抓獲,正等法院判決是挪用公款還是詐騙。”

    其實這明顯是開發商的推脫之詞。其工作人員是售樓部正式員工,簽署的購房合同也是以其開發商名義簽訂。具有法律效應。開發商應及時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另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宋先生完全可以拿著購房合同去要求房產商做出合同裡應履行的義務,若開發商拒絕可去法院起訴。若逾期可申請開發商承擔法律責任。

    購房者應切實應用法律武器維權,不給開發商藉口。開發商應加強自身內部管理,購房款好幾十萬,怎麼能讓員工個人拿去揮霍,且發現的那麼晚,自身責任難辭其咎。

  • 3 # 華商網

    在此次事件當中,宋先生有一句話說的非常正確“他們內部工作人員管理出現問題,憑什麼要讓我來承擔這個後果?” 別人犯下的過錯為什麼要自己來承擔,所以這個鍋宋先生肯定是不能背的。

    據悉,不止一人和宋先生有相同的遭遇,雖然目前挪用房款人已經被逮捕,但是法院的判決並沒有下來,因此這也成為了開放商推諉的一個藉口。開發商聲稱要等到法院判決後,看案子定性到底是屬於挪用公款還是詐騙,而且還表示目前還不能確定印章的真偽,看來又是開發商推卸責任的套路。

    但是,開發商給出的理由明顯站不住腳的,售樓部員工和購房者簽訂合同,所履行的是職務行為,至於該名工作人員私自將房款挪用,屬於公司內部管理問題,與購房者個人無關,宋先生有權要求開發商將所購買的房屋交付使用。另外,如果開發商對於合同及收據上的印章存疑,應到相關機關鑑定真偽。

  • 4 # 廖彩琳律師

    簽訂了購房合同,開發商理應交房,被挪用是公司內部管理問題,不應該購房者承擔責任

    看到這個標題,就覺得真是太不幸了。

    看新聞,宋先生是2016年2月,花了42萬買了110平方米的單元房,雙方約定交房日期是2017年6月30日。

    但是等到了交房的時候,卻被開發商告知無法拿到房子,而原因居然是跟他簽訂購房合同的工作人員將房款挪用了。

    而且還不止宋先生一個人面臨這樣的狀況。

    給了錢,有合同,卻沒有房子,這真的合理嗎?

    這當然不合理,因為宋先生簽訂了購房合同,也給了錢,員工當時的角色其實也就是代表公司,所做的一切都屬於職務行為,最終錢去了哪裡,怎麼不見了,如何追究這個員工的也熱了,那是公司自己內部管理的問題,和宋先生完全沒關係。

    開發商沒有任何權利不給宋先生房子。尤其現在也完全沒有證據證明宋先生的購房合同有問題,用的假章等,因此房子應該給付給宋先生,而不是非要等員工被抓,錢追究回來以後。

    反而如果逾期交房,還會面臨違約的責任。

    買房時應該注意哪些細節

    要說買房真的是個很揪心的過程,因為對不少人來說這都是一筆不小的錢財,因此往往非常慎重,但是也由於經濟利益龐大,因此總是充滿了套路。

    除了提問這樣的情況出現,常見的還有樓盤爛尾,樓盤質量問題,樓盤和宣傳相差很大,樓盤產權等常見的法律問題

    在此提醒大家

    一,買房子應該提前調查開發商資訊,一般情況大的開發商當然更加靠譜點,然後注意房子的產權問題,是多少年產權,是不是商品房,有沒有所有權。

    二,有沒有銷售許可證等幾大關鍵的證件。

    三,注意宣傳資訊,即使儲存資料,必要時給你講解沙盤時錄音錄影,對方所做的一切承諾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四,如果有任何可能出現爛尾或者提問這樣的情況,應該提早透過法律解決問題,儘快起訴,凍結相關資產,把屬於自己的財產拿到手。

    筆者之前接觸一個案例,錢給了,房子修不出來,但是等購房者姍姍來遲起訴的時候,開發商負債太多了,財產都被查封完了,根本這時候申請了,也不知道何年何月才可以賠償到。基本上這個錢已經屬於打水漂無疑。

    因此面對可能負債的開發商,一定要速度快,不要以為修房子的都有錢,事實上很多時候小開發商的資金鍊條非常脆弱。很容易斷,斷了就欠一屁股債。

    最後,希望大家都睜大眼睛,買到優質的房子。

  • 5 # Wang王顧左右而言他

    =^_^=這種情況就應當屬於有效代理,至於“房款卻被開發商的員工私自挪用......”這種事情本來就是開發商自個的事,現購房者無關。在這件案例中開發商和他的員工們對此件事情承擔了連帶責任,最主要的責任還是應當由開發商來付,至於開發商是否向他的員工索要這筆款項和如何索要這一筆款項或者採取什麼方式來處理這件事情都不購房者無關。要說到相對於此房筆款的損失的話,肯定也應該由開發商自己先來承擔。

    =^_^=相對於購買房子這種情況來說,基本上會花掉很多人大半輩子的積畜,更或者有很多人都沒有經歷過像這種類似的事情,相對於這種情況的購房者當前的心裡壓力肯定還是相當的大!事實上你只要把錢交給了開發商有員工,只要他們給你出具了相應的收據或者是草簽了合同的話,開發商就已經說不脫干係了,至於開發商不交房的做法個人以為是以此為要挾要他的員工們把錢交出來而也;作為房地產的開發商來說應該是不可能連這一點起碼的法律常識都不懂吧!如果開發商確實不交房給你的話,你就可以憑你手中握有的收款憑證去法院起訴他,相信法律一定會還你一個公道!

    =^_^=因為開發商沒有理由不按照收據上的相關約定交房,且就算是經過法院調解或者走法律途徑維權的話,依然還是開發商全輸。所以相對於購房者來說不用著急,那隻不過是開發商所表演的一場戲而也,並且我建議你還是去走正規途徑維權最好好一些,為這種事情還真的沒有必要去和開發商他們起了什麼紛爭,因為你有證據在你的手裡,還真的不用怕他們會賴帳;當然了,前提就是保管好你的證據,保管好你的收款憑證和相關的合同資料,因為那上面的公章最為有效,你要起訴的話就直接起訴公章上所載明的單位,根本就不用考慮他們的那些收了你錢的員工是些什麼人。相信我們的法律是公正的!

  • 6 # 老龔說勢

    像這種問題,大家都在普及法律知識,引經據典,譴責開發商的各種無賴。但是,咱們將心比心想一想,現在開發商就是一口咬定,這個錢被員工私自挪用了,你們找他去,購房者怎麼辦?

    難道只剩下曠日持久的打官司一條路可走?或許來蠻的,去堵小區門口?

    打官司的話個別無良開發商就找敗類來跟你胡攪蠻纏怎麼辦?就算判決了不執行怎麼辦?如果堵小區,要麼“內保出動”,要麼“綜治”,怎麼辦?

    遇到這種無良的開發商,不能按照常理出牌。更加不要用“違法”的手段為自己維權,這些都是不可取的。

    宋先生是2016年2月,花了42萬買了110平方米的單元房,雙方約定交房日期是2017年6月30日。

    但是等到了交房的時候,卻被開發商告知無法拿到房子,而原因居然是跟他簽訂購房合同的工作人員將房款挪用了。而且還不止宋先生一個人面臨這樣的狀況。

    現在去維權不如反客為主,把自己擺在主動的位置上處理事情。直接報警:案由是開發商聯合員工詐騙,證據就是收據。

    當然,我們需要防止財大氣粗的開發商的各種動作,比方不處理怎麼辦呢?也是沒關係的。要求他們出具不立案的通知書,告知不立案的理由。

    然後就向檢察院申訴,檢察院會要求公安機關對不立案的原因或者理由加以說明。如果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就會立案。

    只有這樣依法“折騰”,或許才會迅速得到處理。你開發商隨便找個人收了錢就玩失蹤,然後不認賬,不是詐騙是什麼?

  • 7 # 建築百科

    首先,買房一般是先交定金,能網簽了就交首付,一般當天交錢當天籤。如果沒網籤,開發商亂來的話可能會出現一房多賣,到時候錢交了房子不是你的,既然付了首付,沒網籤,這裡面一定有原因,要麼是在銀行裡做了抵押未解押,要麼開發商玩套路,你可以去房產局諮詢是否取得預售許可,再問問是否有搞在建工程抵押或其他抵押之類的。

    其次,出現上述交了首付一直沒網籤的朋友,一定要注意看了。就算網簽了房子也還不一定是你的,注意一定要到房產局備案啊!因為僅僅是網籤的話,開發商可以單方面到系統裡撤銷合同,再賣給其他人(此種開發商一般是不講誠信無實力,缺錢缺瘋了小開發商)。當然一般開發商是沒問題的,如果按揭的話,一般是網籤後就是和銀行面籤,再去房產局備案。再銀行放款,那些有按揭了的不要擔心沒網籤。

    千萬要注意:買開發商的房不僅要網籤還一定要去備案

  • 8 # 葉律師

    員工挪用購房款屬於公司內部管理問題,並不影響雙方締結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效力,不能影響合同的履行。

    宋先生按照正常的交易程式同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支付42萬元購房款。這個有開發商蓋章確認的合同宋及收款收據。

    從法律層面,該合同是合法有效,並且先生已經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即支付購房款,開發商也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

    開發商購房款被員工挪走拒不交付房屋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售樓部員工作為開發商的職工,銷售住房是其工作職責。員工和宋先生簽訂合同,所履行的是職務行為。至於該名工作人員私自將房款挪用,屬於公司內部管理問題,與購房者個人無關,宋先生有權要求開發商將所購買的房屋交付使用。

    如果開發商拒不履行合同義務,宋先生可以透過法院起訴要求對方交付房屋,並按照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 9 # 石家莊市管建濤律師

    全款買房盼著早日搬新居,結果是房地產員工挪用資金,開發商不認賬。

    法律分析:

    一、開發商需要承擔交房責任!

    宋先生買房並不是和業務員籤的合同,而是和開發商籤的合同,購買的是開發商的房子,業務員只是履行工作職責,代表的是開發商。如果不能按期交房,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開發商應該追究自己員工的責任,業務員涉嫌刑事犯罪應該報案處理,這屬於開發商內部問題,不能讓買房者承擔。

    二、宋先生維權的方法

    首先,可以和開發商協商,如果能順利解決這是最好的。如果協商不成,建議儘快起訴開發商交房,最好是能查封開發商的房子等資產,以便今後的執行,畢竟我們要的是房子或錢。

    其次,可以求助媒體來曝光,畢竟房地產是做生意的,對自己的名譽還是比較在意的,如此不講誠信,估計接下來的買賣不好做。

    買房是大事,一定要慎重,買房前要檢視開發商的資質和專案的“五證”,簽訂合同最好諮詢一下專業人士。

  • 10 # 半瓶醋5920717

    近兩年來,確實隨著二三線城市的快速城鎮化,房價都大大的上漲了,很多開發商已經賣了的房子覺得賣便宜了,開始扯皮了,要求購房者追加房款,這樣子的新聞我近期看到不少。

    對於你說的這種付款之後開發商不給房子的情況,你要自己去找開發商理論難度是非常大的,它可以找一萬種理由和方法來推諉和拖延甚至耍賴皮,你能拿他怎麼辦。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我覺得首先儲存好你購房,繳納房款的所有憑證,便於後期維權。二是要積極的組團維權,把受害者集合起來,人多力量大,注意也要多點。三是合法維權,不要傷害自己,做出跳樓、自焚這些舉動,也不要破壞他人的權益和安全,跟開發商也不要過激舉動,不然將來可能被人反咬一口。四是積極找主管部門投訴,透過自媒體,公開媒體等形式曝光不良開發商的惡劣行徑,給開發商和主管部門施加壓力,積極維權。希望這個回答對受害者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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