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證兩書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或者出讓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該專案位置範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律憑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證兩書相關圖片
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需求的法律憑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證》
經土地使用者申請,經城市各級人民政府頒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該證主要載明土地使用者名稱、土地座落、用途、土地使用面積、使用年限、和“四至”範圍。
四、《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開工證的建築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
五、《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批准性檔案
六、“兩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兩書介紹
住宅質量保證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是開發商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檔案,可以作為商品房預、出售合同的補充約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中國房地產法規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工程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檔案,其中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開發商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商品房保修期從開發商將竣工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工程質量保證書中具體保修期限與保修範圍是: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屋面防水為3年;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為1年;《住宅質量保證書》一般約定地下室及管道滲漏為1年;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為1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沙為1年;門窗翹裂、五金件及衛生潔具損壞為1年;燈具、電器開關損壞為6個月;管道堵塞為2個月;供熱供冷系統裝置為一個採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並寫在工程質量保證書中。
房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如經保修單位維修後導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或因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根據工程質量保證書開發商應承擔賠償責任。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質量保證書》中註明的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
《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檔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商品住宅售出後,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維修的,應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明示所委託的單位。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質量等級;
2.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承擔保修;
3.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沙1年;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1年;管道堵塞2個月;供熱、供冷系統和裝置1個採暖期或供冷期;衛生潔具1年;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使用者自行約定。
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效能和各部位(部件)的型別、效能、標準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
簡介
《住宅使用說明書》是指住宅出售單位在交付住宅時提供給使用者的,告知住宅安全、合理、方便使用及相
關事項的文字。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載明房屋平面佈局、結構、附屬裝置、配套設施、詳細的結構圖(註明承重結構的位置)和不能佔有、損壞、移裝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裝置以及住宅使用規定和禁止行為。 根據規定,《住宅使用說明書》應作為住宅(每套)轉讓合同的附件。如在房屋使用中出現問題,說明書將成解決開發商與業主之間糾紛的重要依據。
《住宅使用說明書》相關內容
《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效能和各部位(部件)的型別、效能、標準等加以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一般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開發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委託監理的應註明監理單位;
2.結構型別;
3.裝修、裝飾注意事項;
4.上水、下水、電、燃氣、熱力、通訊、消防等設施配置的說明;
5.有關裝置、設施安裝預留位置的說明和安裝注意事項;
6.門、窗型別,使用注意事項;
7.配電負荷;
8.承重牆、保溫牆、防水層、陽臺等部位注意事項的說明;
9.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購房人應該仔細檢查《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是否列明瞭以上專案,這些都是與今後生活息息相關的大問題,切不可粗心大意。[1]
相關規定
【實施時間】1998-09-01【釋出單位】建設部建房(1998)102號
關於印發《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劃單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市國土規劃局、住宅局:為了保障住房消費者的權益,加強商品住宅售後服務管理,促進住宅銷售,決定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商品房銷售中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現將《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建設行政(房地產)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銷售中明確質量責任、確保商品住宅質量。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要結合《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實行,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的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對施工及材料、構配件和裝置採購的管理,使用優質產品,並明確與設計、施工、監理、材料、構配件、裝置供應等相關單位的質量責任。
三、《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印製,各地建設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住宅質量保證書》的樣本。
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住宅質量管理,確保商品住宅售後服務質量和水平,維護商品住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用戶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可以作為商品房購銷合同的補充約定。
第四條 《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檔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商品住宅售出後,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維修的,應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明示所委託的單位。
第五條《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質量等級;
2、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承擔保修;
3、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2年; 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 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 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1年; 管道堵塞2個月; 供熱、供冷系統和裝置1個採暖期或供冷期; 衛生潔具1年; 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使用者自行約定。
4、使用者報修的單位,答覆和處理的時限;
第六條 住宅保修期從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使用者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限不應低於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延長保修期。 國家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另有規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用戶交付商品住宅時,應當有交付驗收手續,並由使用者對住宅裝置、設施的正常執行簽字認可。使用者驗收後自行添置、改動的設施、裝置,由使用者自行承擔維修責任。
第八條《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效能和各部位(部件)的型別、效能、標準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一般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開發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委託監理的應註明監理單位;
2、結構型別;
3、裝修、裝飾注意事項;
4、上水、下水、電、燃氣、熱力、通訊、消防等設施配置的說明;
5、有關裝置、設施安裝預留位置的說明和安裝注意事項;
6、門、窗型別,使用注意事項;
7、配電負荷;
8、承重牆、保溫牆、防水層、陽臺等部位注意事項的說明;
9、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第九條住宅中配置的裝置、設施,生產廠家另有使用說明書的,應附於《住宅使用說明書》中。
第十條《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應在住宅交付使用者的同時提供給使用者。
第十一條 《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以購買者購買的套(幢)發放。每套(幢)住宅均應附有各自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住宅使用說明書》中對住戶合理使用住宅應有提示。因使用者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裝置位置和不當裝修等造成的質量問題,開發企業不承擔保修責任;因住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造成房屋質量受損或其他使用者損失,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從1998年9月1日起實施。
拓展知識
房地產基礎知識
開發商交房時必須具備五證兩書三表。交房程式應該是業主先驗房、開發商修房、業主滿意後收房時才交納合理的費用
1.五證兩書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經土地使用者申請,經城市各級人民政府頒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該證主要載明土地使用者名稱、土地座落、用途、土地使用面積、使用年限和“四至”範圍。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該專案位置範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律憑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需求的法律憑證。
四、《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開工證的建築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
五、《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批准性檔案。
六、“兩書”《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
2.房屋的建築面積
是指按房屋建築外牆外圍線測定的各層平面面積之和(即房屋的建築面積是指建築物外牆外圍所圍成空間的水平面積),它是表示一個建築物建築規模大小的經濟指標。建築面積包含了房屋居住的可用面積、牆體柱體佔地面積、樓梯走道面積、其他公攤面積等。
房屋的結構形式
主要是以其承重結構所用的材料來劃分,一般可以分為磚混結構、磚木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
磚混結構:是指建築物中豎向承重結構的牆、柱等採用磚或砌塊砌築,柱、梁、樓板、屋面板、桁架等採用鋼筋混凝土結構。通俗地講,磚混結構是以小部分鋼筋混凝土及大部分磚牆承重的結構。由於抗震的要求,磚混房屋一般在6層以下。磚木結構:是指建築物中承重結構的牆、柱採用磚砌築或砌塊砌築,樓板結構、屋架用木結構而共同構成的房屋。鋼筋混凝土結構:是指房屋的主要承重結構如柱、梁、板、樓梯、屋蓋用鋼筋混凝土製作,牆用磚或其它材料填充。這種結構抗震效能好,整體性強,抗腐蝕耐火能力強,經久耐用,並且房間的開間、進深相對較大,空間分割較自由。目前,多、高層房屋多采用這種結構。其缺點是工藝比較複雜,建築造價較高。
3.商品房銷售面積
商品房銷售面積是指購房者所購買的套內或單元內的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與應分攤公用建築面積之和。即:商品房銷售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十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4.建築面積的計算規定
是建築物外圍面積的展開,是指建築物各層次外圍面積的總和。由於房屋使用要求、結構形式的不同和裝飾方面諸多因素,造成房屋不太規則。國家根據房屋使用程度的不同,對房屋建築面積的測算制定了相應的規定。針對房屋建築物的主要規定有:
1) 作為永久性結構的房屋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多層房屋按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計算。
2) 建築物內所有永久性建築層高在2.2米以上的,包括房屋內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即管道層,儲藏室等)和2.2米以上的樓梯間、電梯間、均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層面上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及斜面結構屋頂高度在2.2米以上的建築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應進出口,層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 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門廳,大廳均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大廳內的迴廊部分,層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 樓梯間、電梯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層計算面積,屬公攤面積。
5) 與房屋相連的有柱走廊,房屋間屬永久性封閉的架空通廊,兩房屋間有上蓋和柱的走廊,均按其圍護結構和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與房屋相連的有上蓋無柱的走廊,連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一半計算;有頂蓋未封閉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房屋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廊(天橋)不計算建築面積。
6) 有柱或有圍護結構的門廊,門斗,按其柱或圍護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7) 全封閉的陽臺挑廊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未封閉的陽臺,挑廊按其圍護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8) 有伸縮縫的房屋,若在室內,伸縮縫計算面積。與室內不相通的房屋間的伸縮縫不計算建築面積。
9) 屬永久性結構有上蓋的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無頂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10) 突出房屋牆面的構件,配件,裝飾柱,裝飾性的玻璃幕牆,垛,勒腳,臺階,無拄雨蓬等,騎樓過街樓的底層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及屋面上的花園,游泳池等均不計算建築面積。
11) 以上規定基本土涵蓋了房屋所有建築面積,它是各面積計算的基礎。
5.套內建築面積的計算
房屋為了滿足各種需求和結構上的需要,各套面積不一定相等,就必須將各套房的面積分別進行測算。套內建築面積是由套內房屋的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套內陽臺面積三部分組成。
1) 套內房屋的使用面積:套內房屋的使用面積為套內房屋使用空間的淨面積,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它包含了套內臥室、起居室、衛廳、過道、廚房、衛生間、廁所、儲藏室、壁櫃等空間面積的總和;套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算;套內煙囪、通風道、管道井均計入使用面積,內牆面裝飾厚度亦計入使用面積。
2) 套內牆體面積:是指套內使用空間周圍的維護或承重牆體,或其他承重支撐間隔體所佔的面積。其中各套之間的分隔牆和套與公共建築空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等共有牆均按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人套內牆體面積。套內自有牆體按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人套內牆體面積。
五證兩書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或者出讓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該專案位置範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律憑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證兩書相關圖片
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需求的法律憑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證》
經土地使用者申請,經城市各級人民政府頒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該證主要載明土地使用者名稱、土地座落、用途、土地使用面積、使用年限、和“四至”範圍。
四、《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開工證的建築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
五、《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批准性檔案
六、“兩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兩書介紹
住宅質量保證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是開發商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檔案,可以作為商品房預、出售合同的補充約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中國房地產法規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工程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檔案,其中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開發商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商品房保修期從開發商將竣工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工程質量保證書中具體保修期限與保修範圍是: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屋面防水為3年;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為1年;《住宅質量保證書》一般約定地下室及管道滲漏為1年;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為1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沙為1年;門窗翹裂、五金件及衛生潔具損壞為1年;燈具、電器開關損壞為6個月;管道堵塞為2個月;供熱供冷系統裝置為一個採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並寫在工程質量保證書中。
房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如經保修單位維修後導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或因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根據工程質量保證書開發商應承擔賠償責任。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質量保證書》中註明的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
《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檔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商品住宅售出後,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維修的,應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明示所委託的單位。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質量等級;
2.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承擔保修;
3.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沙1年;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1年;管道堵塞2個月;供熱、供冷系統和裝置1個採暖期或供冷期;衛生潔具1年;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使用者自行約定。
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效能和各部位(部件)的型別、效能、標準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
簡介
《住宅使用說明書》是指住宅出售單位在交付住宅時提供給使用者的,告知住宅安全、合理、方便使用及相
關事項的文字。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載明房屋平面佈局、結構、附屬裝置、配套設施、詳細的結構圖(註明承重結構的位置)和不能佔有、損壞、移裝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裝置以及住宅使用規定和禁止行為。 根據規定,《住宅使用說明書》應作為住宅(每套)轉讓合同的附件。如在房屋使用中出現問題,說明書將成解決開發商與業主之間糾紛的重要依據。
《住宅使用說明書》相關內容
《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效能和各部位(部件)的型別、效能、標準等加以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一般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開發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委託監理的應註明監理單位;
2.結構型別;
3.裝修、裝飾注意事項;
4.上水、下水、電、燃氣、熱力、通訊、消防等設施配置的說明;
5.有關裝置、設施安裝預留位置的說明和安裝注意事項;
6.門、窗型別,使用注意事項;
7.配電負荷;
8.承重牆、保溫牆、防水層、陽臺等部位注意事項的說明;
9.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購房人應該仔細檢查《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是否列明瞭以上專案,這些都是與今後生活息息相關的大問題,切不可粗心大意。[1]
相關規定
【實施時間】1998-09-01【釋出單位】建設部建房(1998)102號
關於印發《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劃單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市國土規劃局、住宅局:為了保障住房消費者的權益,加強商品住宅售後服務管理,促進住宅銷售,決定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商品房銷售中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現將《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建設行政(房地產)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銷售中明確質量責任、確保商品住宅質量。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要結合《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實行,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的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對施工及材料、構配件和裝置採購的管理,使用優質產品,並明確與設計、施工、監理、材料、構配件、裝置供應等相關單位的質量責任。
三、《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印製,各地建設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住宅質量保證書》的樣本。
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住宅質量管理,確保商品住宅售後服務質量和水平,維護商品住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用戶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可以作為商品房購銷合同的補充約定。
第四條 《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檔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商品住宅售出後,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維修的,應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明示所委託的單位。
第五條《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質量等級;
住宅質量保證書
2、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承擔保修;
3、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2年; 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 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 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1年; 管道堵塞2個月; 供熱、供冷系統和裝置1個採暖期或供冷期; 衛生潔具1年; 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使用者自行約定。
4、使用者報修的單位,答覆和處理的時限;
第六條 住宅保修期從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使用者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限不應低於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延長保修期。 國家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另有規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用戶交付商品住宅時,應當有交付驗收手續,並由使用者對住宅裝置、設施的正常執行簽字認可。使用者驗收後自行添置、改動的設施、裝置,由使用者自行承擔維修責任。
第八條《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效能和各部位(部件)的型別、效能、標準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一般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開發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委託監理的應註明監理單位;
2、結構型別;
3、裝修、裝飾注意事項;
4、上水、下水、電、燃氣、熱力、通訊、消防等設施配置的說明;
5、有關裝置、設施安裝預留位置的說明和安裝注意事項;
6、門、窗型別,使用注意事項;
7、配電負荷;
8、承重牆、保溫牆、防水層、陽臺等部位注意事項的說明;
9、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第九條住宅中配置的裝置、設施,生產廠家另有使用說明書的,應附於《住宅使用說明書》中。
第十條《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應在住宅交付使用者的同時提供給使用者。
第十一條 《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以購買者購買的套(幢)發放。每套(幢)住宅均應附有各自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住宅使用說明書》中對住戶合理使用住宅應有提示。因使用者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裝置位置和不當裝修等造成的質量問題,開發企業不承擔保修責任;因住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造成房屋質量受損或其他使用者損失,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從1998年9月1日起實施。
拓展知識
房地產基礎知識
開發商交房時必須具備五證兩書三表。交房程式應該是業主先驗房、開發商修房、業主滿意後收房時才交納合理的費用
1.五證兩書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經土地使用者申請,經城市各級人民政府頒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該證主要載明土地使用者名稱、土地座落、用途、土地使用面積、使用年限和“四至”範圍。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該專案位置範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律憑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需求的法律憑證。
四、《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開工證的建築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
五、《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批准性檔案。
六、“兩書”《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
2.房屋的建築面積
是指按房屋建築外牆外圍線測定的各層平面面積之和(即房屋的建築面積是指建築物外牆外圍所圍成空間的水平面積),它是表示一個建築物建築規模大小的經濟指標。建築面積包含了房屋居住的可用面積、牆體柱體佔地面積、樓梯走道面積、其他公攤面積等。
房屋的結構形式
主要是以其承重結構所用的材料來劃分,一般可以分為磚混結構、磚木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
磚混結構:是指建築物中豎向承重結構的牆、柱等採用磚或砌塊砌築,柱、梁、樓板、屋面板、桁架等採用鋼筋混凝土結構。通俗地講,磚混結構是以小部分鋼筋混凝土及大部分磚牆承重的結構。由於抗震的要求,磚混房屋一般在6層以下。磚木結構:是指建築物中承重結構的牆、柱採用磚砌築或砌塊砌築,樓板結構、屋架用木結構而共同構成的房屋。鋼筋混凝土結構:是指房屋的主要承重結構如柱、梁、板、樓梯、屋蓋用鋼筋混凝土製作,牆用磚或其它材料填充。這種結構抗震效能好,整體性強,抗腐蝕耐火能力強,經久耐用,並且房間的開間、進深相對較大,空間分割較自由。目前,多、高層房屋多采用這種結構。其缺點是工藝比較複雜,建築造價較高。
3.商品房銷售面積
商品房銷售面積是指購房者所購買的套內或單元內的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與應分攤公用建築面積之和。即:商品房銷售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十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4.建築面積的計算規定
是建築物外圍面積的展開,是指建築物各層次外圍面積的總和。由於房屋使用要求、結構形式的不同和裝飾方面諸多因素,造成房屋不太規則。國家根據房屋使用程度的不同,對房屋建築面積的測算制定了相應的規定。針對房屋建築物的主要規定有:
1) 作為永久性結構的房屋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多層房屋按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計算。
2) 建築物內所有永久性建築層高在2.2米以上的,包括房屋內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即管道層,儲藏室等)和2.2米以上的樓梯間、電梯間、均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層面上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及斜面結構屋頂高度在2.2米以上的建築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應進出口,層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 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門廳,大廳均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大廳內的迴廊部分,層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 樓梯間、電梯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層計算面積,屬公攤面積。
5) 與房屋相連的有柱走廊,房屋間屬永久性封閉的架空通廊,兩房屋間有上蓋和柱的走廊,均按其圍護結構和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與房屋相連的有上蓋無柱的走廊,連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一半計算;有頂蓋未封閉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房屋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廊(天橋)不計算建築面積。
6) 有柱或有圍護結構的門廊,門斗,按其柱或圍護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7) 全封閉的陽臺挑廊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未封閉的陽臺,挑廊按其圍護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8) 有伸縮縫的房屋,若在室內,伸縮縫計算面積。與室內不相通的房屋間的伸縮縫不計算建築面積。
9) 屬永久性結構有上蓋的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無頂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10) 突出房屋牆面的構件,配件,裝飾柱,裝飾性的玻璃幕牆,垛,勒腳,臺階,無拄雨蓬等,騎樓過街樓的底層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及屋面上的花園,游泳池等均不計算建築面積。
11) 以上規定基本土涵蓋了房屋所有建築面積,它是各面積計算的基礎。
5.套內建築面積的計算
房屋為了滿足各種需求和結構上的需要,各套面積不一定相等,就必須將各套房的面積分別進行測算。套內建築面積是由套內房屋的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套內陽臺面積三部分組成。
1) 套內房屋的使用面積:套內房屋的使用面積為套內房屋使用空間的淨面積,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它包含了套內臥室、起居室、衛廳、過道、廚房、衛生間、廁所、儲藏室、壁櫃等空間面積的總和;套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算;套內煙囪、通風道、管道井均計入使用面積,內牆面裝飾厚度亦計入使用面積。
2) 套內牆體面積:是指套內使用空間周圍的維護或承重牆體,或其他承重支撐間隔體所佔的面積。其中各套之間的分隔牆和套與公共建築空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等共有牆均按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人套內牆體面積。套內自有牆體按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人套內牆體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