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委託各省(區、市)聯網的糧食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省級交易中心”)和糧源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組織實施轄區內貿易糧(含油,下同)交易活動,併為各方交易主體提供資訊釋出、交易組織、物流運輸、商務處理等相關交易服務。
第三條糧源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信譽度較高、倉儲設施條件較好的糧食企業作為交收庫,提供“代烘乾、代儲存、代銷售”服務,優先考慮符合條件的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農民委託交收庫代銷售的,雙方簽訂委託協議,交收庫作為賣方行使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其他擁有糧權的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可直接作為賣方行使相應權利和義務。糧源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交收庫組織當地糧源,加強對糧食儲存安全的監管,並協助省級交易中心開展貿易糧交易合同簽訂、協調出庫、商務處理等工作,重點做好銷售糧食的質量把控,確保公示標的質量指標與糧食實物相符。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於在統一平臺貿易糧交易版塊組織的糧食交易活動和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省級交易中心、糧源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交易會員、監管銀行、交收庫、實際儲存庫點、糧食檢驗機構、物流服務企業等參與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五條 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和省級交易中心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組織糧食交易活動。糧食交易活動在現場和網上同時進行,具體交易方式見當期《貿易糧交易公告》(以下簡稱“《交易公告》”)。
第六條省級交易中心建立糧食買方、賣方及交收庫信用檔案,對買方、賣方及交收庫在交易和履約過程中出現的填報虛假會員資料、歪曲事實、故意串通、惡意違約、拒不承擔責任和義務、嚴重違背誠實守信等行為,經核實後,作為不良信用記錄儲存,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暫停或禁止交易等處理,並將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糧食行業信用監督管理體系。
第二章 交易準備
第七條 糧食交易實行會員制。單位會員申請時,應交驗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或三(五)證合一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會員申請時,應交驗身份證及影印件。交易會員需簽署《交易授權書》《會員權利與義務確認書》等資料,由省級交易中心稽核確認。省級交易中心將金鑰、CA證書、使用者程式碼、交易密碼及相關資料分類發給會員作為參與交易的資格憑證,屬會員的商業機密,須妥善保管。因會員自身原因導致金鑰遺失、資訊洩露、非本人使用等情況產生的任何損失,由會員自行承擔。會員必須按要求參加省級交易中心的會員年審。
第八條 糧食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參加交易的會員須在交易會前,向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指定的銀行監管賬戶預交保證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詳見當期《交易公告》),並確認到賬。交易成交時系統自動凍結買賣雙方相應數額的保證金,未凍結的保證金,會員可申請退回,省級交易中心2個工作日內完成出金。
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受會員委託,對會員暫存銀行監管賬戶的資金(包括保證金及其他可用資金等)進行管理和結算,承擔資金安全管理責任。
第九條 會員所提供的標的,應包括會員單位名稱、實際儲存庫點名稱、倉號、品種、數量、生產年份、等級、報價、交(提)貨起止時間及地點,近期的水分、雜質、不完善粒(黴變粒)等必要的質量、衛生指標(賣方應向買方提供與交易清單一致的質量檢驗報告,具體以實際出庫檢驗結果為準),以及實際儲存庫點日常出庫能力、常用的出庫運輸方式(公路、鐵路、水路)、有無鐵路專用線(無專線需註明與最近鐵路專用線運距)等情況。賣方要確保所提供的標的具備出庫條件,並根據實際儲存庫點的出庫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標的,保證在規定期限內能夠完成出庫交貨。
第十條 每次交易會前5日,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www.grainmarket.com.cn)、省級交易中心網站以及微信平臺等媒體將公開發布《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單,提供《交易授權書》、《貿易糧交易合同》(以下簡稱“交易合同”)樣本供下載。買方可根據交易清單,提前實地瞭解糧食品質等有關情況。省級交易中心可根據需要對交易代表進行交易操作培訓和說明。
第三章 交易時間和地點
第十一條 糧食交易時間在公告交易日進行。交易的開始與終止時間以統一平臺系統時間為準。省級交易中心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交易時間、地點,並在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及省級交易中心網站提前公佈。
第十二條 因公共網路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斷的,交易組織方不承擔責任,並有權推遲或暫停交易。交易參與方終端裝置等出現故障的,不影響整體交易的正常進行。
第十三條 現場交易地點為各省級交易中心交易大廳。透過公共網路遠端參與網上交易的會員,可登入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www.grainmarket.com.cn)或各省級交易中心網站進入統一競價平臺貿易糧交易版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條 參加現場交易的會員憑交易代表證入場。進場會員應服裝整潔、舉止文明,自覺維護場內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的統一安排指導。交易大廳內禁止吸菸、打電話和大聲喧譁及其他妨礙正常交易的行為。
第十五條 為了保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惡意串通交易價格等損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為,對嚴重擾亂交易秩序的,省級交易中心有權取消其交易資格。
第五章 交易方式和程式
第十六條 交易方式可根據實際需要採用競價交易、掛牌交易、協商交易等方式進行,具體交易方式詳見當期《交易公告》。
第十七條交易採取競價交易、掛牌交易方式的,標的報價為實際儲存庫點車(船)板交貨價(含出庫裝車(船)板前費用30元/噸)。糧食車(船)板前費用是指糧食出庫到裝車(船)所發生的正常合理費用。食用油出庫費用是指把食用油裝上買方提供至賣方罐前的罐車或者灌桶所發生的正常合理費用。糧食散裝出庫的,應包括散糧出庫、過磅(包括確需庫外過磅的)、裝車等全過程費用;糧食包裝出庫的,應包括灌包、標包、封口、口繩、裝車等全過程費用。
交易採取協商交易方式的,標的報價可分為實際儲存庫點車(船)板交貨價、起運地港口(鐵路站場)交貨價、目的地港口(鐵路站場)交貨價、目的地倉庫交貨價等,由買賣雙方協商約定標的交(提)貨地點、交(提)貨價格及相關費用等事宜。
第十八條 交易採取競價交易方式的,開市後,會員利用交易終端按交易節逐節進行交易。每筆交易從標的起報價開始競價,具體糧食品種的競價遞增(減)額度詳見當期《交易公告》。會員一經應價,不得撤回。會員在新價位應價並被交易系統確認後,前一價位的應價自動失效。報價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如無其他會員以更高的價格應價,則該應價會員為該標的實際成交方,該應價為標的成交價,系統自動生成交易合同。
在標的起報價上無人應價時,即撤銷該筆標的。
第十九條 交易採取掛牌交易方式的,開市後,會員選定標的,在起報價開始應價,一經應價,不得撤回。交易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確定標的成交價格和成交方,系統自動生成交易合同。
第二十條 交易採取協商交易方式的,開市後,如買賣雙方對掛牌的數量、價格、質量、交貨地點、交(提)貨時間等標的內容無異議的,可當即成交,系統自動生成交易合同。如對標的有成交意願但對有關內容需要協商的,雙方線上協商一致後,作為交易合同條款內容,經系統確認,自動生成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條 交易合同自系統確定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結束後,成交的買賣雙方須在現場或透過郵寄方式簽訂紙質交易合同;已辦理CA認證的,透過交易系統網上籤訂電子交易合同。
第六章 交割和結算
第二十二條 買賣雙方應嚴格履行交易合同規定的責任義務,並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買方提貨前可憑交易合同及經辦人有效證件到糧食實際儲存庫點查驗貨物,庫點經核實無誤後應予以配合。雙方應根據實際出庫能力確認出庫時間和出庫計劃。
第二十四條以競價和掛牌方式成交的,買方必須於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全額貨款一次或分批匯入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指定的銀行監管賬戶。同一買方在同一庫點、同一批次購買糧食數量在2000噸以上的,或在除夕前45天內成交的,交款期可延長7天。交易合同交貨期為30天(含交款期)。同一買方在同一庫點、同一批次購買糧食數量在2000噸以上的,或在除夕前45天內成交的,交貨期可延長15天。
以協商方式成交的,買方必須在交(提)貨期結束前將全額貨款一次或分批匯入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指定的銀行監管賬戶,並完成交(提)貨。
第二十五條買方所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及扣除手續費後的交易保證金,在開具出庫通知單時可轉做貨款。糧源地省級交易中心確認貨款到賬後,根據買方提貨申請,在1個工作日內,按貨款折算的糧食數量,向買方開具《出庫通知單》原件,並告知賣方安排實際儲存庫點出庫交貨。買賣雙方已辦理電子簽章CA認證的,買方在交易系統自行填寫電子《出庫通知單》的,須分別註明買方委託的出庫人、驗收人姓名及身份證資訊,糧源地省級交易中心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並通知賣方和買方。
第二十六條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約或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延期或終止履約的,線上提交申請及相關資料,由糧源地會同會員註冊地省級交易中心稽核處理。交易合同終止的,釋放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出庫糧食的質量以清單為依據,具體以雙方認可的實際檢驗結果為準;出庫糧食的數量以交易合同為依據,具體以實際儲存庫點計量衡器為準。
第二十八條 賣方接到出庫通知後,應核實買方委託的出庫人、驗收人姓名及身份資訊,並積極配合買方在實際儲存庫點內對貨物的質量進行查驗,同時封樣留存(一式三份),並應買方要求協助辦理備載、請車、裝車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交易合同執行完畢,買賣雙方對已出庫完成交貨的糧食應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續,驗收無誤且對發票開具方式和金額無爭議的,賣方按照成交價格和結算數量向買方開具發票,雙方同時簽署《驗收確認單》。《驗收確認單》是糧源地省級交易中心辦理貨款結算、購銷錢貨兩清的重要依據,買賣雙方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雙方已辦理CA認證的,透過交易系統填寫電子《驗收確認單》。省級交易中心接到《驗收確認單》5個工作日內將已驗收確認的糧食貨款足額劃入賣方指定銀行賬戶。
第三十條 糧食交易手續費按成交金額的一定比例由從買賣雙方預交的交易保證金中收取,標準詳見當期《交易公告》。收取手續費的省級交易中心負責開具發票。
第三十一條 買賣雙方對糧食實物的數量、質量等有異議出現商務糾紛的,應停止出庫,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3個工作日內向糧源地省級交易中心(糧源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的,雙方自行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對數量有異議的,糧源地省級交易中心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校驗計量衡器或申請計量部門對計量衡器重新校準;對質量有異議的,糧源地省級交易中心應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備份樣品進行復檢或者雙方協商重新進行扦樣檢驗。所發生的費用申請方先行墊付,由過錯方承擔。雙方經協商或糧源地會同會員註冊地省級交易中心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線上或書面簽訂協商(調解)協議書。
第七章 交易違約及處罰
第三十二條交易合同成交後,買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均視同買方違約:
1、拒籤交易合同的;
2、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全額貨款匯至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指定的銀行監管賬戶,對其中未交納交易合同貨款的部分;
3、除可延期和終止交易合同的情形外,買方拒不按期履約的;
4、違反當期《交易公告》中限制條件的;
5、違反交易合同雙方約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條 交易合同成交後,賣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視同賣方違約:
2、設定障礙未按交易合同規定的時間、質量、品種、數量完成交貨的,賣方所交付糧食與交易清單不符的;以及所提供的標的不具備出庫條件的(標的提交後出現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拒絕質量檢驗的;
4、在規定標準之外強行收取其他費用的;
5、拒絕買方正當要求,不按規定開具銷售發票的;
6、違反當期《交易公告》中限制條件的;
7、違反交易合同雙方約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糧源地省級交易中心根據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標準乘以實際違約數量計算違約金,從違約方繳納的保證金中扣繳並支付給守約方和有關省級交易中心。其中,已完成部分出庫交貨的,視同交易合同部分履行,對未出庫交貨部分的糧食數量視為實際違約數量;全部違約的,將交易合同總數量視為實際違約數量。
第八章物流運輸服務
第三十五條 統一平臺引入物流服務商(承運方)為會員(託運方)提供物流運輸服務。物流運輸服務實行保證金制,會員和物流服務商需向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指定銀行監管賬戶繳納一定額度的物流運輸保證金,具體標準詳見《交易公告》。
第三十六條 會員可在統一平臺上自主選擇是否需要物流運輸服務。物流服務商根據會員提供的起運地、目的地、起運時間、承運數量及其他運輸要求提出運輸方案及報價,由會員自主選擇。物流服務商對所釋出的物流運輸方案的可操作性、報價的有效性和實際運輸能力負責。會員認可運輸方案及報價,應保證有足額的物流運輸保證金,會員在系統中確認後雙方物流運輸合同當即生效,由系統自動凍結物流運輸保證金。
會員需在物流運輸合同約定的起運日3天前向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指定銀行監管賬戶交齊全部運輸費用(保證金可抵作運輸費用),經糧源地省級交易中心確認後,通知物流服務商組織安排運輸。
第三十七條 物流運輸服務結算堅持“運到付款”的原則,承運方按照物流運輸合同要求將糧食運抵合同目的地後,由託運方和承運方簽署《物流運輸服務驗收確認書》,並就發票開具事項無爭議的,由糧源地省級交易中心根據雙方簽署的《物流運輸服務驗收確認書》,將託運方運輸費劃至承運方賬戶,並釋放承運方相應的物流運輸業務保證金。
《物流運輸服務驗收確認書》是省級交易中心辦理運輸費用結算的重要依據,承運方和託運方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八條 託運方未能在起運日3天前向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指定銀行監管賬戶交齊全部運費的,未交款部分視為託運方違約;承運方未能按約定送達日送達合同目的地的,未送達糧食實物部分視為承運方違約。
如一方違約,糧源地省級交易中心將違約方相應物流業務保證金劃至無過錯方賬戶。如雙方對違約行為認定存在爭議並經省級交易中心調解仍無法達成一致的,由雙方自行進入法律程式解決。
第三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物流運輸合同無法履約或雙方協商一致延期或終止履約的,提交申請及相關資料,由省級交易中心稽核處理。合同終止的,釋放相應物流運輸保證金。
第四十條 涉及糧食在運輸過程中缺失、受損等情形的,按雙方簽訂的物流運輸合同相關條款執行。
第四十一條 託運方和承運方可自由選擇保險公司購買運輸保險。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上述規定未盡事宜,由糧源地和會員註冊地省級交易中心會同糧源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協商處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競價交易系統資料留存十五年備查。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6年12月6日開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會同省級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委託各省(區、市)聯網的糧食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省級交易中心”)和糧源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組織實施轄區內貿易糧(含油,下同)交易活動,併為各方交易主體提供資訊釋出、交易組織、物流運輸、商務處理等相關交易服務。
第三條糧源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信譽度較高、倉儲設施條件較好的糧食企業作為交收庫,提供“代烘乾、代儲存、代銷售”服務,優先考慮符合條件的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農民委託交收庫代銷售的,雙方簽訂委託協議,交收庫作為賣方行使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其他擁有糧權的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可直接作為賣方行使相應權利和義務。糧源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交收庫組織當地糧源,加強對糧食儲存安全的監管,並協助省級交易中心開展貿易糧交易合同簽訂、協調出庫、商務處理等工作,重點做好銷售糧食的質量把控,確保公示標的質量指標與糧食實物相符。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於在統一平臺貿易糧交易版塊組織的糧食交易活動和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省級交易中心、糧源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交易會員、監管銀行、交收庫、實際儲存庫點、糧食檢驗機構、物流服務企業等參與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五條 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和省級交易中心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組織糧食交易活動。糧食交易活動在現場和網上同時進行,具體交易方式見當期《貿易糧交易公告》(以下簡稱“《交易公告》”)。
第六條省級交易中心建立糧食買方、賣方及交收庫信用檔案,對買方、賣方及交收庫在交易和履約過程中出現的填報虛假會員資料、歪曲事實、故意串通、惡意違約、拒不承擔責任和義務、嚴重違背誠實守信等行為,經核實後,作為不良信用記錄儲存,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暫停或禁止交易等處理,並將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糧食行業信用監督管理體系。
第二章 交易準備
第七條 糧食交易實行會員制。單位會員申請時,應交驗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或三(五)證合一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會員申請時,應交驗身份證及影印件。交易會員需簽署《交易授權書》《會員權利與義務確認書》等資料,由省級交易中心稽核確認。省級交易中心將金鑰、CA證書、使用者程式碼、交易密碼及相關資料分類發給會員作為參與交易的資格憑證,屬會員的商業機密,須妥善保管。因會員自身原因導致金鑰遺失、資訊洩露、非本人使用等情況產生的任何損失,由會員自行承擔。會員必須按要求參加省級交易中心的會員年審。
第八條 糧食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參加交易的會員須在交易會前,向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指定的銀行監管賬戶預交保證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詳見當期《交易公告》),並確認到賬。交易成交時系統自動凍結買賣雙方相應數額的保證金,未凍結的保證金,會員可申請退回,省級交易中心2個工作日內完成出金。
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受會員委託,對會員暫存銀行監管賬戶的資金(包括保證金及其他可用資金等)進行管理和結算,承擔資金安全管理責任。
第九條 會員所提供的標的,應包括會員單位名稱、實際儲存庫點名稱、倉號、品種、數量、生產年份、等級、報價、交(提)貨起止時間及地點,近期的水分、雜質、不完善粒(黴變粒)等必要的質量、衛生指標(賣方應向買方提供與交易清單一致的質量檢驗報告,具體以實際出庫檢驗結果為準),以及實際儲存庫點日常出庫能力、常用的出庫運輸方式(公路、鐵路、水路)、有無鐵路專用線(無專線需註明與最近鐵路專用線運距)等情況。賣方要確保所提供的標的具備出庫條件,並根據實際儲存庫點的出庫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標的,保證在規定期限內能夠完成出庫交貨。
第十條 每次交易會前5日,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www.grainmarket.com.cn)、省級交易中心網站以及微信平臺等媒體將公開發布《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單,提供《交易授權書》、《貿易糧交易合同》(以下簡稱“交易合同”)樣本供下載。買方可根據交易清單,提前實地瞭解糧食品質等有關情況。省級交易中心可根據需要對交易代表進行交易操作培訓和說明。
第三章 交易時間和地點
第十一條 糧食交易時間在公告交易日進行。交易的開始與終止時間以統一平臺系統時間為準。省級交易中心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交易時間、地點,並在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及省級交易中心網站提前公佈。
第十二條 因公共網路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斷的,交易組織方不承擔責任,並有權推遲或暫停交易。交易參與方終端裝置等出現故障的,不影響整體交易的正常進行。
第十三條 現場交易地點為各省級交易中心交易大廳。透過公共網路遠端參與網上交易的會員,可登入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www.grainmarket.com.cn)或各省級交易中心網站進入統一競價平臺貿易糧交易版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條 參加現場交易的會員憑交易代表證入場。進場會員應服裝整潔、舉止文明,自覺維護場內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的統一安排指導。交易大廳內禁止吸菸、打電話和大聲喧譁及其他妨礙正常交易的行為。
第十五條 為了保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惡意串通交易價格等損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為,對嚴重擾亂交易秩序的,省級交易中心有權取消其交易資格。
第五章 交易方式和程式
第十六條 交易方式可根據實際需要採用競價交易、掛牌交易、協商交易等方式進行,具體交易方式詳見當期《交易公告》。
第十七條交易採取競價交易、掛牌交易方式的,標的報價為實際儲存庫點車(船)板交貨價(含出庫裝車(船)板前費用30元/噸)。糧食車(船)板前費用是指糧食出庫到裝車(船)所發生的正常合理費用。食用油出庫費用是指把食用油裝上買方提供至賣方罐前的罐車或者灌桶所發生的正常合理費用。糧食散裝出庫的,應包括散糧出庫、過磅(包括確需庫外過磅的)、裝車等全過程費用;糧食包裝出庫的,應包括灌包、標包、封口、口繩、裝車等全過程費用。
交易採取協商交易方式的,標的報價可分為實際儲存庫點車(船)板交貨價、起運地港口(鐵路站場)交貨價、目的地港口(鐵路站場)交貨價、目的地倉庫交貨價等,由買賣雙方協商約定標的交(提)貨地點、交(提)貨價格及相關費用等事宜。
第十八條 交易採取競價交易方式的,開市後,會員利用交易終端按交易節逐節進行交易。每筆交易從標的起報價開始競價,具體糧食品種的競價遞增(減)額度詳見當期《交易公告》。會員一經應價,不得撤回。會員在新價位應價並被交易系統確認後,前一價位的應價自動失效。報價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如無其他會員以更高的價格應價,則該應價會員為該標的實際成交方,該應價為標的成交價,系統自動生成交易合同。
在標的起報價上無人應價時,即撤銷該筆標的。
第十九條 交易採取掛牌交易方式的,開市後,會員選定標的,在起報價開始應價,一經應價,不得撤回。交易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確定標的成交價格和成交方,系統自動生成交易合同。
第二十條 交易採取協商交易方式的,開市後,如買賣雙方對掛牌的數量、價格、質量、交貨地點、交(提)貨時間等標的內容無異議的,可當即成交,系統自動生成交易合同。如對標的有成交意願但對有關內容需要協商的,雙方線上協商一致後,作為交易合同條款內容,經系統確認,自動生成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條 交易合同自系統確定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結束後,成交的買賣雙方須在現場或透過郵寄方式簽訂紙質交易合同;已辦理CA認證的,透過交易系統網上籤訂電子交易合同。
第六章 交割和結算
第二十二條 買賣雙方應嚴格履行交易合同規定的責任義務,並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買方提貨前可憑交易合同及經辦人有效證件到糧食實際儲存庫點查驗貨物,庫點經核實無誤後應予以配合。雙方應根據實際出庫能力確認出庫時間和出庫計劃。
第二十四條以競價和掛牌方式成交的,買方必須於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全額貨款一次或分批匯入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指定的銀行監管賬戶。同一買方在同一庫點、同一批次購買糧食數量在2000噸以上的,或在除夕前45天內成交的,交款期可延長7天。交易合同交貨期為30天(含交款期)。同一買方在同一庫點、同一批次購買糧食數量在2000噸以上的,或在除夕前45天內成交的,交貨期可延長15天。
以協商方式成交的,買方必須在交(提)貨期結束前將全額貨款一次或分批匯入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指定的銀行監管賬戶,並完成交(提)貨。
第二十五條買方所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及扣除手續費後的交易保證金,在開具出庫通知單時可轉做貨款。糧源地省級交易中心確認貨款到賬後,根據買方提貨申請,在1個工作日內,按貨款折算的糧食數量,向買方開具《出庫通知單》原件,並告知賣方安排實際儲存庫點出庫交貨。買賣雙方已辦理電子簽章CA認證的,買方在交易系統自行填寫電子《出庫通知單》的,須分別註明買方委託的出庫人、驗收人姓名及身份證資訊,糧源地省級交易中心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並通知賣方和買方。
第二十六條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約或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延期或終止履約的,線上提交申請及相關資料,由糧源地會同會員註冊地省級交易中心稽核處理。交易合同終止的,釋放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出庫糧食的質量以清單為依據,具體以雙方認可的實際檢驗結果為準;出庫糧食的數量以交易合同為依據,具體以實際儲存庫點計量衡器為準。
第二十八條 賣方接到出庫通知後,應核實買方委託的出庫人、驗收人姓名及身份資訊,並積極配合買方在實際儲存庫點內對貨物的質量進行查驗,同時封樣留存(一式三份),並應買方要求協助辦理備載、請車、裝車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交易合同執行完畢,買賣雙方對已出庫完成交貨的糧食應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續,驗收無誤且對發票開具方式和金額無爭議的,賣方按照成交價格和結算數量向買方開具發票,雙方同時簽署《驗收確認單》。《驗收確認單》是糧源地省級交易中心辦理貨款結算、購銷錢貨兩清的重要依據,買賣雙方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雙方已辦理CA認證的,透過交易系統填寫電子《驗收確認單》。省級交易中心接到《驗收確認單》5個工作日內將已驗收確認的糧食貨款足額劃入賣方指定銀行賬戶。
第三十條 糧食交易手續費按成交金額的一定比例由從買賣雙方預交的交易保證金中收取,標準詳見當期《交易公告》。收取手續費的省級交易中心負責開具發票。
第三十一條 買賣雙方對糧食實物的數量、質量等有異議出現商務糾紛的,應停止出庫,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3個工作日內向糧源地省級交易中心(糧源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的,雙方自行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對數量有異議的,糧源地省級交易中心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校驗計量衡器或申請計量部門對計量衡器重新校準;對質量有異議的,糧源地省級交易中心應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備份樣品進行復檢或者雙方協商重新進行扦樣檢驗。所發生的費用申請方先行墊付,由過錯方承擔。雙方經協商或糧源地會同會員註冊地省級交易中心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線上或書面簽訂協商(調解)協議書。
第七章 交易違約及處罰
第三十二條交易合同成交後,買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均視同買方違約:
1、拒籤交易合同的;
2、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全額貨款匯至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指定的銀行監管賬戶,對其中未交納交易合同貨款的部分;
3、除可延期和終止交易合同的情形外,買方拒不按期履約的;
4、違反當期《交易公告》中限制條件的;
5、違反交易合同雙方約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條 交易合同成交後,賣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視同賣方違約:
1、拒籤交易合同的;
2、設定障礙未按交易合同規定的時間、質量、品種、數量完成交貨的,賣方所交付糧食與交易清單不符的;以及所提供的標的不具備出庫條件的(標的提交後出現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拒絕質量檢驗的;
4、在規定標準之外強行收取其他費用的;
5、拒絕買方正當要求,不按規定開具銷售發票的;
6、違反當期《交易公告》中限制條件的;
7、違反交易合同雙方約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糧源地省級交易中心根據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標準乘以實際違約數量計算違約金,從違約方繳納的保證金中扣繳並支付給守約方和有關省級交易中心。其中,已完成部分出庫交貨的,視同交易合同部分履行,對未出庫交貨部分的糧食數量視為實際違約數量;全部違約的,將交易合同總數量視為實際違約數量。
第八章物流運輸服務
第三十五條 統一平臺引入物流服務商(承運方)為會員(託運方)提供物流運輸服務。物流運輸服務實行保證金制,會員和物流服務商需向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指定銀行監管賬戶繳納一定額度的物流運輸保證金,具體標準詳見《交易公告》。
第三十六條 會員可在統一平臺上自主選擇是否需要物流運輸服務。物流服務商根據會員提供的起運地、目的地、起運時間、承運數量及其他運輸要求提出運輸方案及報價,由會員自主選擇。物流服務商對所釋出的物流運輸方案的可操作性、報價的有效性和實際運輸能力負責。會員認可運輸方案及報價,應保證有足額的物流運輸保證金,會員在系統中確認後雙方物流運輸合同當即生效,由系統自動凍結物流運輸保證金。
會員需在物流運輸合同約定的起運日3天前向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指定銀行監管賬戶交齊全部運輸費用(保證金可抵作運輸費用),經糧源地省級交易中心確認後,通知物流服務商組織安排運輸。
第三十七條 物流運輸服務結算堅持“運到付款”的原則,承運方按照物流運輸合同要求將糧食運抵合同目的地後,由託運方和承運方簽署《物流運輸服務驗收確認書》,並就發票開具事項無爭議的,由糧源地省級交易中心根據雙方簽署的《物流運輸服務驗收確認書》,將託運方運輸費劃至承運方賬戶,並釋放承運方相應的物流運輸業務保證金。
《物流運輸服務驗收確認書》是省級交易中心辦理運輸費用結算的重要依據,承運方和託運方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八條 託運方未能在起運日3天前向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指定銀行監管賬戶交齊全部運費的,未交款部分視為託運方違約;承運方未能按約定送達日送達合同目的地的,未送達糧食實物部分視為承運方違約。
如一方違約,糧源地省級交易中心將違約方相應物流業務保證金劃至無過錯方賬戶。如雙方對違約行為認定存在爭議並經省級交易中心調解仍無法達成一致的,由雙方自行進入法律程式解決。
第三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物流運輸合同無法履約或雙方協商一致延期或終止履約的,提交申請及相關資料,由省級交易中心稽核處理。合同終止的,釋放相應物流運輸保證金。
第四十條 涉及糧食在運輸過程中缺失、受損等情形的,按雙方簽訂的物流運輸合同相關條款執行。
第四十一條 託運方和承運方可自由選擇保險公司購買運輸保險。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上述規定未盡事宜,由糧源地和會員註冊地省級交易中心會同糧源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協商處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競價交易系統資料留存十五年備查。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6年12月6日開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會同省級交易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