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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白3307

    《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的

    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1 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工傷保險待遇責任主體的確定

    錢某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A公司勞務派遣至B公司擔任操作工。錢某在B公司工作時受傷,後被認定為工傷、因工緻殘程度十級。錢某辭職後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和B公司共同支付其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

    案例二:涉及工傷保險待遇專案支付義務的承擔

    侯某與C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工作時被壓傷食指,並被認定為工傷、因工緻殘程度十級。後侯某被C公司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侯某遂申請仲裁,要求恢復與C公司的勞動關係。後生效判決認定C公司為合法解除,對侯某請求不予支援。侯某再次申請仲裁,要求C公司賠付其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胡某系D公司員工,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第三人為主要責任人。胡某被認定為工傷、因工緻殘程度十級,且在與第三人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已獲賠殘疾賠償金。胡某在職期間D公司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胡某辭職後申請仲裁,要求D公司賠付其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內的工傷保險待遇。

    2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的審理難點

    (一)工傷保險待遇主體寬泛易疏漏

    工傷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踐中工傷保險待遇主體較為多樣化。一方面,中國從業人員種類多樣,除典型勞動關係下的勞動者外,還有非全日制從業人員、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華人等。這些從業人員符合一定條件時,均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另一方面,中國用工模式較為複雜,除典型勞動關係外,還有諸如勞務派遣、掛靠、指派、借調、違法轉包等多種形態,工傷事故發生時需明確工傷責任承擔方。由於涉及工傷保險待遇主體範圍的規定較為分散,實踐中易產生疏漏。

    (二)工傷保險待遇專案繁雜難把握

    工傷保險待遇適格主體確定後,因工傷保險待遇賠付主體、賠付專案及賠付標準的確定涉及受工傷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法院需著重審查。根據用人單位有無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有無存在漏繳又補繳等不同情形,工傷保險待遇賠付主體亦有區別。實踐中,由於工傷保險待遇專案繁多,相關規定分散在不同層級的法律規範中,工傷保險待遇賠付專案及賠付標準的審查較難把握。

    出於對勞動者權益的特殊保護,工傷認定的範圍已作適當擴張,在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事故時易引發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該兩種訴訟請求權基礎和歸責原則不盡相同。實踐中對於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並構成工傷的情形,具體賠償專案如何認定、重複賠償專案能否兼得、重複賠償專案賠償標準如何確定等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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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法院應注意充分保障受工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保障企業正常經營發展,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審理此類案件時,法院應首先審查主體是否適格,其次審查是否經過工傷認定程式,最後審查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賠付主體、賠付專案、賠付標準的主張能否成立。此外,當遇到雙方當事人就工傷保險待遇私下籤訂一次性賠償協議、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等特殊情形時,法院也要注意把握相應的審查原則。

    (一)審查主體是否適格

    工傷保險待遇適格主體包括工傷保險待遇權利人和工傷保險待遇責任方。

    1、工傷保險待遇權利人

    (1)典型勞動關係下的勞動者

    中國境內的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因工死亡職工的近親屬

    如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3)非全日制從業人員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可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4)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或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且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可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已繳納工傷保險費,該勞動者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亦可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5)符合工傷保險參保條件的外華人與港澳臺居民

    在中國境內就業並符合參加工傷保險條件的外華人,以及在內地就業且參加工傷保險的港澳臺居民,均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保險待遇責任方

    (1)典型勞動關係下的用人單位

    典型勞動關係下的勞動者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為工傷保險待遇責任方。勞動者存在多重勞動關係的,工傷事故發生時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為工傷保險待遇責任方。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指派單位為工傷保險待遇責任方。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為工傷保險待遇責任方。

    (2)勞務派遣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勞務派遣單位為工傷保險待遇責任方。勞務派遣單位可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但雙方約定不得對抗被派遣勞動者。如案例一中,錢某在勞務派遣期間發生工傷,工傷保險待遇責任方應為勞務派遣單位,因此應由A公司支付錢某的工傷保險待遇。

    (3)違法轉包業務的用工單位

    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聘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工傷保險待遇責任方。

    (4)被掛靠單位

    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工傷保險待遇責任方。

    (5)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築施工企業

    未按專案參保的本市建設工程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由其所在的用人單位賠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企業、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查是否經過工傷認定程式

    工傷保險待遇一般需經工傷認定程式。對於當事人已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等證據證明所涉傷害已經過工傷認定程式的,可直接進入下一審查步驟。

    對未經工傷認定程式直接起訴的當事人,法院告知當事人應及時按規定申報工傷認定。未經過工傷認定的案件,不作為工傷案件處理。

    (三)審查工傷保險待遇主張能否成立

    在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適格主體以及是否經過工傷認定程式後,法院需對工傷保險待遇各項主張進行審查。根據用人單位有無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是否存在漏繳又補繳等不同情形,工傷保險待遇賠付主體、賠付專案、賠付標準等均存在差別。

    1、對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處理

    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根據勞動者所處階段的不同,本市工傷保險待遇的賠付主體及賠付專案如下:

    實踐中,易引發爭議的具體工傷保險待遇的審查要點如下:

    (1)醫療費

    對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醫療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對目錄以外的非必要、非合理醫療費,由勞動者自行承擔。對於用人單位在工傷事故發生後超過三十天不滿一年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醫療費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以社保部門核定為準。因用人單位導致醫療費不能或僅能部分獲工傷保險基金理賠的,不能獲賠部分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停工留薪期工資

    停工留薪期是勞動者工傷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期間。關於停工留薪期工資,一般以與勞動者原工資福利相符的正常出勤月工資收入或工傷事故發生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收入加以確定,並不得低於本市同期最低月工資標準。關於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期限,原則上應為就醫記錄或病情證明單中記載的醫療期或休息期結束之日。如勞動者自願放棄病假單或病情證明單中記載的休息時間回到用人單位正常工作的,可以勞動者回到用人單位正常工作之日作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如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作出之日早於就醫記錄或病情證明單中記載的醫療期或休息期結束之日的,則應以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作出之日作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且經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如勞動者經過二十四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後仍需繼續治療、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按病假工資標準發放勞動者病假待遇。

    (3)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因工緻殘五至六級的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以及因工緻殘七至十級的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解除勞動關係時距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一年,全額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但屬於法定的勞動者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對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或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否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問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對勞動者因工受傷致勞動就業能力減弱而由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一種經濟補償,與勞動關係解除的原因並無直接關聯。同時,不以勞動關係解除的原因為標準判定勞動者應否享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更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因此,對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或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仍需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案例二中,在C公司單方合法解除侯某勞動關係的情形下,C公司仍有義務賠付侯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處理

    在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賠付費用。用人單位不賠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賠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賠付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由社保經辦機構依法追償。

    3、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處理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法賠付新發生的費用。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對用人單位補繳後仍未獲工傷保險基金理賠的部分,法院需審查不予理賠的原因。如因缺少材料不能理賠的,法院應指定期限要求當事人互相配合及時補足材料,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申領手續,並告知相應法律後果;如仍不符合工傷保險基金賠付條件的,則判定用人單位承擔相應工傷保險待遇賠付責任。

    4、特殊情況下工傷保險待遇問題的處理

    (1)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不低於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致殘五至十級情形下,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致殘一至四級傷殘情形下,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工傷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經工傷認定後,可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已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仍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不能參加工傷保險或用人單位可繳卻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該勞動者經工傷認定後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四)當事人就工傷保險待遇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的審查原則

    工傷事故發生後,雙方當事人就工傷保險待遇私下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的情況時有發生。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締約地位上不平等,以及勞動者為儘快得到賠償而放棄一部分權益的情形客觀存在,實踐中對於此類協議的效力存在爭議。目前,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中對於雙方當事人已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的審查原則如下:

    ◆ 第一,在已出具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情形下,工傷保險待遇權利人與責任方簽訂的、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的一次性賠償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二,如上述協議的簽訂確實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情形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仲裁機構或法院予以撤銷。

    ◆第三,一次性賠償協議被撤銷的,由工傷保險待遇責任方根據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差額。

    ◆第一,勞動者獲得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後仍有權請求工傷保險賠償。工傷保險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具有公法性質;而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適用民法的填平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和過失相抵原則,具有私法性質。因此勞動者的人身權受到第三人侵害,同時又被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如勞動者分別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和工傷保險賠償之訴,對於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和不服工傷保險賠償仲裁裁決提出的請求,法院應分別作出判決。勞動者獲得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的,不影響其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的行使。

    如勞動者因上述專案獲重複賠償,則違反民法的填平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因此,法院對重複賠償專案應採取“就高原則”來確定賠償標準,即以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確定數額較高者作為勞動者應獲賠償的數額。如勞動者在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已就上述重複賠償專案按照“就高原則”獲得足額賠償,勞動者仍在工傷保險賠償中主張的,法院不予支援。

    如案例三中,胡某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同時又被認定為工傷,胡某在提起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之訴並獲得相應賠償後仍有權主張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同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均不屬於重複賠償專案,故法院對胡某要求D公司賠付上述三項工傷保險待遇的主張予以支援。

    4 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非法用工單位的傷亡職工一般包括:

    1、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2、無營業執照或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此種情形下,職工受到的事故傷害或所患職業病不作工傷認定,而由勞動監察部門在處理違法行為的過程中進行確認。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職工的近親屬依法享有一次性賠償權利,相關賠償標準依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確定。賠償主體為非法用工單位(對應上述情形1)或其出資人(對應上述情形2)。雙方就賠償數額髮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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