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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影片發現者

    2010年的賀歲片大戰群雄逐鹿,正應了一句臺詞“趙氏孤兒青蜂俠,非一非二飛子彈”。在這場賀歲片的競爭中,大家各自都有吸引眼球的招數來吸引票房,但是對於電影《趙氏孤兒》來說,編劇高璇被署名為“前期劇本創作”而引起的關注絕不亞於電影本身的宣傳。

    2008年,導演陳凱歌籌拍電影《趙氏孤兒》,將劇本創作的任務交給高璇、任寶茹。電影《趙氏孤兒》的劇本創作經歷了兩年的曲折過程,高璇、任寶茹和陳凱歌三人在2008年9月至2009年7月期間進行多輪探討,完成了近一半的劇本(程嬰帶領趙孤成為屠岸賈的門客)。之後因與陳凱歌發生了一些分歧,加上一些時間安排上的原因,二人退出編劇團隊,再無參與該劇。高璇在公映當天,看到電影后發現,包括程妻把趙孤錯抱給官兵等不少橋段,都是當時三人互動出來的結果。包括戰爭,屠岸賈救趙孤受傷,趙孤再求程嬰反求之等等大架子上的設計都相似。最終公映的成片有一半以上的情節是來自她們二人當時創作的劇本,然而在最終的片尾字幕中,編劇署名陳凱歌,兩人的署名卻是“前期劇本創作”,而且排位很靠後。兩人對此表示不能接受。高璇和任寶茹表示,編劇署名權在合同裡已經寫明,但是沒有想到最終會以“前期劇本創作”的稱謂出現。《趙氏孤兒》的製片人陳紅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這個署名是“經過律師認可”的,是因為雙方中斷了合同以及高璇只寫了一部分劇本。

    分析這個案例,雙方爭論的焦點在於編劇付出了部分勞動後是否應享有作為“編劇”的署名權,編劇的署名權究竟應該如何實現。在這些問題上編劇和製片方觀點不一致。基於此,該案引發的署名權的糾紛已經成為了這一領域的代表性問題。

    二、電影劇本的產生方式

    通常我們所說的電影劇本是指電影文學劇本。電影劇本的產生主要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劇本創作,劇本創作是一種從無到有的過程,或者是作者自選的題材進行劇本原創,或者是根據製片方的要求和方向按照合同進行劇本原創,現實中後者居多,上文中的《趙氏孤兒》就屬於這種情況。對於劇本創作的著作權,作者自己的劇本原創毫無疑問由作者擁有著作權,而對於與製片方簽訂合同進行的劇本原創,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透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第二種方式是劇本改編,即在原來文學小說等作品的基礎上進行改編,對敘事方式、結構、內容等進行整合與提煉。這種作品也被稱為演繹作品,由於原來的基礎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只有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他人才能從事著作權人所專有的演繹創作活動。演繹創作的成果如果具備獨創性,本身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三、電影劇本署名權的法律認定

    著作權由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項構成,署名權屬於著作人身權,《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2項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如果對署名權作廣義的理解,它可以等同於作者的身份權。署名權包括三項具體內容:首先,作者有權主張作者身份;其次,作者有權決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筆名,或者不署名等;最後,在作者為多人的情況下,署名的方式還應包括署名順序的安排。

    電影是一種特殊的具有綜合性、體現多個工種、多方勞動者智慧的作品,它不是簡單的勞動相加,是具有獨創性並且以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基於此,《著作權法》第15條第1款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這表明對電影享有完整著作權的是製片者,其他自然人作者僅享有署名權及獲得報酬權。同時由於劇本、音樂等作品與電影作品的產生可能存在時間上的先後問題,《著作權法》第15條第2款又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也就是說,如果劇本、音樂等作品先於電影劇作品產生,其作者自然獨立享有著作權;如果劇本、音樂等系依據與製片者的約定創作,則有關權利行使應遵從協議。但是,可以單獨使用的部分在行使權利時不得妨礙整體作品著作權的行使。

    四、實踐中電影劇本署名常見問題

    (一)作者身份的認定

    在目前的電影製作過程中,編劇一般都會與製作方簽訂創作合同,但大多數合同都可以被稱為“霸王合同”,如“編劇必須改到令片方滿意為止,否則會終止合同,拒付報酬”等條款,而某些無德的製片方會利用這種條款在使用編劇的勞動成果時將編劇踢出劇組,編劇的著作權則得不到絲毫的保護。更有甚者將編劇署名為工作人員,淹沒於影片結尾的字幕中,這就是眾所周知的2006年電影《墨攻》編劇李樹型的案件。

    《趙氏孤兒》糾紛也依然屬於此類問題,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4款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作者。”這意味著具有推定效力的署名必須是正式的署名,對於電影來說,按照行業慣例和大眾習慣,應當認為“編劇”才是作者,其他的署名如“前期劇本創作”不能享有作者的法律地位。筆者認為,只要動筆寫了劇本,就應當署名編劇。在一般情況下,劇本是由幾個人“頭腦風暴”的結果,但動筆寫的,哪怕是一段都應該署名編劇,那些沒寫但參與討論的就是文學策劃。這其實是製片方和導演的認識問題,陳可辛《投名狀》一片的編劇署名長達九位,是近年業內一個比較尊重編劇的做法。陳可辛導演的宣傳總監陸垚在接受採訪時說,“我們的態度是,只要對於劇本出過力,參與寫了本子的就會署名編劇,這是對他們勞動的基本肯定。”

    (二)編劇署名位置的問題

    劇本是“一劇之本”,劇本作為電影作品的基礎,編劇的勞動無疑是最具創造性的,因此,保護編劇在署名位置上的權利是對劇本著作權和編劇人格權的尊重。中國《著作權法》對署名權的保護還不完善,對於電影作品編劇的署名權位置問題只有廣播電影電視部電影事業管理局釋出的第531號檔案《關於修訂故事影片字幕規定的通知》第二條,“故事影片的常規署名只列部門長以上人員:編劇、導演、攝影、美術、錄音、作曲、剪輯、化妝、服裝、道具、置景、照明、副導演、場記、責任編輯、擬音、演奏、指揮、製片或劇務主任(1-3人)、製片主任(1-2人)、演員、協拍單位。”對於這一條文進行文義解釋,顯然編劇位置應當出現在影片開端,不能與其他工作人員同等位置。

    五、完善電影編劇署名權保護法律制度的建議

    2010年中國生產電影506部,比上一年增長了50部,電影產量僅居好萊塢和寶萊塢之後,位列世界第三。對於這樣的電影大國,我們國家的電影製作已經進入了“內容為王”的階段。中國電影產業要想更上層樓,全社會必須樹立“版權意識”。其中更重要的是維護編劇的著作權,對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從《著作權法》修訂入手,切實維護編劇署名權

    中國的《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透過並於1991年6月正式實施,期間經過兩次修訂,但是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著作權法》在具體實施上仍面臨很多問題。對於電影作品除了原有的署名權外,還應當透過法律對編劇在電影作品上署名的順序問題做出規定,對於編劇中可能存在多人並列的情況,可以借鑑美國編劇制度中的有關規定,好萊塢有個名為《銀幕認證手冊》(Screen Credits M an-ual)的規章。該手冊是由編劇協會和製片方等多方面共同制定,擁有很強的約束力。規定了“Writtenby”、“Story by”、“Screen Story by”等多個頭銜的定義。同時在署名數量上也各有規定。事無鉅細的是,“Screenplay by”這個更像是國內編劇目前所做工作的類別。原則上規定不可以有超過兩個以上的署名共享。特殊情況下,單個編劇署名可以三個人,或者是由編劇組成的兩個團隊。除此之外,對於寫劇本的百分比數,以及原創和原創劇本都有非常嚴格的量化標準。可以作為中國相關法規的借鑑之一。另外,目前電影票房的提升大多是出於對導演和演員的品牌認知,鮮少能透過編劇提高票房,但不可否認的是電影是講故事的,寫故事的人對於電影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所以電影在宣傳過程中應當賦予編劇海報的署名權和宣傳的署名權,這樣做不僅可以更好地保護編劇的權利,也能提升觀眾對編劇的品牌認識,提高觀眾對電影的消費能力。

    (二)從行政法角度,在審批環節加大力度

    目前中國的電影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在電影立項審批時,省級(含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影電視局重點審查的是形式問題,其中包括是否有編劇或原作者的授權。電影攝製完成後,在國家廣電總局審查樣片時,重點審查的是內容。目前有關電影編劇署名權的糾紛往往與電影字幕有關,因此,建議廣電總局作為行政部門在審查樣片時應嚴格落實第531號檔案,切實保護編劇的署名權。

    (三)從製片方角度,修訂不合理合同,保護編劇權益

    製片方與編劇不是對立的敵人,而是互相扶持的合作伙伴。雙方只有互惠互利,才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電影創作中,完成一部有藝術水準的作品。製片方與編劇簽訂創作合同也應當秉承平等、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排除霸王條款。切實保護編劇的權益可以使編劇解除後顧之憂,全身心投入到劇本創作中,在提高劇本質量的同時也保證了製片方的效益。

    中國法制的目標是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社會。而今中國已經成為了智慧財產權大國,但是保護智慧財產權仍然任重道遠,只有全社會提高法律意識,重視智慧財產權,才能更好地保護電影編劇的各項著作權,我們國家的電影產業也必將取得更輝煌的成就。

  • 2 # 那時漫

    法律承認電影劇本的作者權

    版權由個人權利和財產權組成。作者權屬於作品的個人權利。 “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2)項規定:“著作權,即作者的身份,在工作上簽字的權利。”權力從廣義上理解,可以等同於作者的身份。作者權包括三個具體內容:第一,作者有權主張作者的身份;其次,作者有權決定簽名工作的方法,如真名,假名或未簽名;最後,在多個作者的情況下,簽名方法還應包括簽名順序的安排。

    這部電影是一種特殊的作品,融合了多個工人和多個工人的智慧。它不是勞動力的簡單組合,而是一種原創的智力成就,並以有形的形式複製。在此基礎上,“著作權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製片人享有電影作品的版權和電影式製作的作品,但作者,如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者等。和作曲家有權簽名。是和根據與製片人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的權利。“這表明電影製片人有權獲得電影的完全版權,其他自然人作者只有作者和報酬的權利。同時時間,由於劇本,音樂和其他作品以及電影作品的製作可能存在時間問題,“著作權法”第15(2)條規定:“電影作品中的劇本和由同樣方法創作的作品電影製作,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如音樂,有權單獨行使其版權。“也就是說,如果在電影工作之前製作劇本,音樂或其他作品,作者自然享有版權;如果劇本,音樂等以電影的合同製作為基礎,相關的權利行為應當遵守協議。但是,可以單獨使用的部分不得干擾行使權利時行使整體工作的版權。

    四,電影指令碼簽名常見問題解答

    (1)作者身份的識別

    在當前的電影製作過程中,作者通常會與製片人簽訂創意合約,但大部分合約都可稱為“霸王合約”。例如,“作者必須改變電影的滿意度,否則合同將被終止,付款將被終止。 “報酬”和其他條款,以及一些非德國製片人在使用編劇的勞動成果時,將使用該條款將劇作員帶出劇組,並且編劇的版權不受保護。更有甚者,編劇作為工作人員簽名,淹沒在電影結尾的字幕中。這就是著名的2006年電影“墨水攻擊”編劇李澍式的情況。

    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趙氏孤兒”糾紛仍然屬於這類問題。該條款規定,“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則簽署該作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作者。”這意味著推定的簽名必須是正式簽名。對於電影,根據行業慣例和流行習慣,應該認為“編劇”是作者,而其他簽名如“劇本創作”則不能享有作者的法律地位。作者認為,只要編寫指令碼,就應該簽名。一般來說,指令碼是幾個人“頭腦風暴”的結果,但即使它是一個段落,也應該簽名和篩選。那些沒有寫但參與討論的人是文學規劃。這實際上是生產者和董事之間的理解問題。陳可欣的“鑄造之名”是一個九人編劇。近年來,業界一直尊重編劇。陳可欣宣傳部主任盧克在接受採訪時說。 “我們的態度是,只要劇本製作過程,在寫這本書時,它就會成為一個標誌性的編劇。這是對他們勞動的基本肯定。”

    (2)編劇簽名的位置問題

    劇本是“戲劇的基礎”。劇本是電影作品的基礎。編劇的工作無疑是最有創意的。因此,保護??編劇在簽名位置的權利是尊重劇本的版權和作者的權利。中國的“著作權法”並不保護著作權。電影作品作者的立場問題只是廣播電影電視電影電視總局釋出的“關於修改故事片電影字幕的通知”的第531號檔案。文章,“故事片的定期簽名僅供部門負責人及以上人員使用:編劇,導演,攝影,藝術,錄音,作曲,編輯,化妝,服裝,道具,燈光,照明,副主任,實地記錄,負責編輯,虛構,表演,指揮,製片人或戲劇導演(1-3人),製作導演(1-2人),演員,合拍單位。“對於本文的解釋,很明顯編劇的位置應該出現在電影中。一開始,它不能與其他員工處於同一位置。

    五,關於完善保護電影作者著作權法律制度的建議

    2010年,中國製作了506部電影,比上一年增加了50部。電影製作在好萊塢和寶萊塢之後排名世界第三。對於這樣一個大電影國家來說,中國的電影製作已進入“內容為王”的階段。如果中國電影業想要上一個層次,整個社會必須樹立“版權意識”。更重要的是,保持了編劇的版權。作者提出以下建議:

    (1)從修改著作權法開始,切實維護編劇的權利

    中國的“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和1991年透過6它在本月正式實施,並在此期間進行了兩次修訂。但是,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著作權法”在實施過程中仍面臨許多問題。除了原作者權利外,電影作品還應規定劇本作者透過法律簽署電影作品的順序。對於編劇中可能有多個人並列的情況,您可以學習美國編劇系統的相關規定。好萊塢有一項名為Screen Credits M an-ual的規定。該手冊由作家協會和製片人共同開發,具有很強的約束力。定義了多個標題的定義,例如“Writtenby”,“Story by”和“Screen Story by”。同時,還有關於簽名數量的規定。無論多小,“劇本版”更像是國內編劇當前所做的工作。原則上,可以共享不超過兩個簽名。在特殊情況下,一個編劇可以由三個人或兩個由編劇組成的團隊簽名。此外,對於編寫的指令碼百分比以及原始和原始指令碼都有非常嚴格的定量標準。可作為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參考之一。此外,目前大多數電影票房升級都是基於導演和演員的品牌意識,很少有人可以透過劇本創作改善票房,但不可否認的是電影講故事,人們寫故事的重要性不是它是一種說法。因此,在宣傳過程中,電影應該賦予編劇海報的作者權和授權宣傳的權利。這不僅可以更好地保護編劇的權利,還可以提高觀眾對編劇的品牌認知度,增強觀眾對電影的消費能力。

    (2)從行政法的角度,加大審批程式的力度

    目前,中國的電影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在電影審批時,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影電視局重點關注正式問題,包括是否有編劇或原作者的授權。拍攝完成後,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審查樣本時,重點是內容。目前,關於電影作者作者身份的爭議往往與電影字幕有關。因此,建議廣電總局作為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樣本時嚴格執行第531號檔案,切實保護撰稿人的作者身份。

    (3)從生產者的角度修改不合理的合同,保護編劇的權利

    製片人和編劇不是反對敵人,而是相互支援的夥伴。只有雙方互惠互利,才能全心投入電影的創作,完成藝術水平的工作。製片人和編劇簽訂的製作合同也應當遵循平等,公平,同工同酬的原則,排除霸王條款。有效保護作者的權益可以使作家減輕他們的後顧之憂,並致力於創作劇本。在提高指令碼質量的同時,它還確保了生產者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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