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對刑事追贓制度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並將其返還被害人或予以沒收。
一、追贓制度的特點
1、利益恢復性。利益恢復性與權利救濟性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是刑事追贓制度的基本屬性。任何人包括被害人均不能從違法行為中獲益,對一切違法行為所獲得的任何利益包括衍生利益,都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以儘量恢復到利益被侵害前的狀態,所以,刑事追贓主要是利益恢復,不具有懲罰性。
3、程式執行的強制性。刑事追贓程式的強制性是民事責任刑事化的必然結果。追贓是相關機關的法定責任,並不是應申請的行為,追贓過程與刑事訴訟過程同在。
二、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司法實踐中,中國刑事追贓制度存在以下幾個比較突出的問題:
1、刑事追贓缺少制度制約。刑事追贓在中國刑事訴訟過程中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這是“重刑輕民”思想的反映,刑事訴訟仍然側重於打擊犯罪,司法機關並沒有足夠的追贓動力,亦沒有完整的追贓制度予以保障。
2、司法資源配備不能適應追贓需要。刑事追贓的過程不可避免地要適用大量民事方面的法律規範對贓款贓物的權屬、性質、範圍等內容進行界定,刑事司法人員相關專業能力的不足是中國刑事追贓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瓶頸之一。
3、刑事追贓程式執行封閉。追贓程式的封閉性突出表現在角色缺位。在公民的權利意識日益增強的今天,權益保護應當放到與打擊犯罪一樣重要的位置看待,制度設計上應當賦予被害人、相關利害關係人參與途徑和方式,增強追贓程式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體現原則性和靈活性的完美結合。
4、刑事追贓缺少監督制約。刑事訴訟過程中,公、檢、法三家都有追贓的責任和義務,但是無監督的責任等於無責任,責任監督制度不完善也是追贓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
中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對刑事追贓制度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並將其返還被害人或予以沒收。
一、追贓制度的特點
1、利益恢復性。利益恢復性與權利救濟性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是刑事追贓制度的基本屬性。任何人包括被害人均不能從違法行為中獲益,對一切違法行為所獲得的任何利益包括衍生利益,都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以儘量恢復到利益被侵害前的狀態,所以,刑事追贓主要是利益恢復,不具有懲罰性。
3、程式執行的強制性。刑事追贓程式的強制性是民事責任刑事化的必然結果。追贓是相關機關的法定責任,並不是應申請的行為,追贓過程與刑事訴訟過程同在。
二、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司法實踐中,中國刑事追贓制度存在以下幾個比較突出的問題:
1、刑事追贓缺少制度制約。刑事追贓在中國刑事訴訟過程中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這是“重刑輕民”思想的反映,刑事訴訟仍然側重於打擊犯罪,司法機關並沒有足夠的追贓動力,亦沒有完整的追贓制度予以保障。
2、司法資源配備不能適應追贓需要。刑事追贓的過程不可避免地要適用大量民事方面的法律規範對贓款贓物的權屬、性質、範圍等內容進行界定,刑事司法人員相關專業能力的不足是中國刑事追贓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瓶頸之一。
3、刑事追贓程式執行封閉。追贓程式的封閉性突出表現在角色缺位。在公民的權利意識日益增強的今天,權益保護應當放到與打擊犯罪一樣重要的位置看待,制度設計上應當賦予被害人、相關利害關係人參與途徑和方式,增強追贓程式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體現原則性和靈活性的完美結合。
4、刑事追贓缺少監督制約。刑事訴訟過程中,公、檢、法三家都有追贓的責任和義務,但是無監督的責任等於無責任,責任監督制度不完善也是追贓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