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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相約以沫

    本人認為;物業歸社群管理比較適合,利用社群平臺一條龍服務,方便組織各項活動。也增加社會勞動就業,等多方面展開

  • 2 # 錢沒得

    個人觀點!實話實說:物業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等一線城市可以!地區城市看地方!縣城物業純粹性的不需要!全國應該取消縣城的物業公司!因為沒有一點用!純粹的霸權主義和欺壓老百姓血汗!已經成為百姓得心病!應該呼籲全國範圍內縣城裡取消物業公司!採取社群:居委會自治比較好!全國縣城取消物業是徹底性讓老百姓打了一個翻身仗!也是解放了全縣百姓安定的生活!真正的讓百姓迴歸社會!

  • 3 # 時代1086100

    我認為,隨著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物業公司應當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進行規範和經營,也就是說讓業主決定物業公司的物價和業務水平、種類、服務質量,現在的程式是由開發商、物業公司、住建部門決定某小區的物業公司及其他們的物價和服務專案,服務質量等。這就出現了很多問題,業主只剩了掏錢的義務了,任何權利都沒有,而一但被侵權,唯一的辦法就是拒交物業費。但是當物業訴諸法律時我們發現法院一邊倒的支援物業公司。使得業主成了風箱裡的耗子被兩頭的渾風狂吹,根本沒有招架的能力。我們買房子為的是讓自己的生活水準越來越好,越來越高興,可是現在卻相反,我們買了房子卻是受到了盤剝一樣的勒索。物業公司就像是一個趴在業主後背上的寄生蟲,既感到騷癢又抓不到它,真是太倒胃口了。所以物業公司的管理及其收費方式必須改革,首先,物業費標準要由業主與物業公司直接協商決定,報備住建部門,物業費不得按房本面積收費,根據小區特性不同按有公共執行的裝置與無裝置的價格進行區分。按服務類別逐項計劃,比如某物業公司只負責打掃衛生和看大門,那就按這兩項收取費用。如果他自身還負責清運垃圾那就再加上清運垃圾的費用。以此類推,業主對物業公司的經營管理有絕對的檢查和審計的權利。定期張貼各項費用的公告,讓業主能夠掌握小區物業管理的運營狀況。物業管理條例要進一步完善有關業主委員會的相關條款。讓物業公司開發商退出業主委員會籌備組。由街道居委會負責各小區的業主委員會籌備。個人淺見請多原諒。

  • 4 # ts371120

    城市的組織,區政府→街道辦事處→社群。一般社群,管轄幾個小區,人口上萬人,或者管轄一個,5千戶的大型小區。社群應有分管物業的工作人員,負責管理。物業的服務,承包給物業公司。如同環衛處,將清掃衛生的工作,承包給環衛服務公司一樣。

    在社群黨支部的領導下,成立物業議事委員會,委員由各小區的業主代表組成,主任由副書記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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