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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稅眼看世界

    關於這個問題,回答如下:

    1.如果全部是一般計稅專案,則不需要分專案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

    2.如果既有一般計稅專案又有簡易計稅專案,需要分一般計稅專案和簡易計稅專案,專用於簡易計稅專案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3.既用於增值稅一般計稅專案,又用於簡易計稅專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可以抵扣,不需要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 2 # 順通財稅段賢明

    一個被大家忽視的常識: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是有差異的,且這樣的差異客觀存在!現實工作中,財稅工作的銜接成為了磨不開的話題。

    一、會計核算

    會計核算總是和企業的管理形影不離,特別是各專案從預測、決策、分析、控制,到後續的考核,均離不開核算資料的支援。且,各專案完成情況各異,現實工作中由於管理能力等因素,這樣的差異還比較大。所有專案“頭髮鬍子一把抓”,各專案的考核必然缺失。因此,筆者認為,一定規模的建築安裝企業,會計核算應該分專案核算。

    會計核算具體到專案,特別是對各專案的進項稅額進展做出全面的掌控和分析是很有必要的。特別對應取得進項稅額,而沒有按期足額取得的,追繳和考核是企業管理和財務管理必不可少的環節!

    二、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是根據一般納稅人計稅辦法,相對於銷項稅額的概念。對於同一個納稅人來說,發生銷售或者視同銷售時,產生增值稅的納稅義務,銷項稅額繼而確定,無論是哪個專案的銷項稅額,都是納稅人的“負債”。

    同時,發生購進業務,合法的進項稅額對於同一個納稅人來說,所有的進項稅額都是納稅人的“債權”!“負債”-“債權”大於0的部分,即為納稅人增值稅應納稅額!

    實際工作中,納稅人申報繳納增值稅,是以彙總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差計算申報繳納,與專案沒有關係!如果分專案抵扣,是對納稅人的“債權”的浪費,更沒有任何意義!

    三、特殊涉稅事項與會計核算的銜接

    一般納稅人適用於簡易徵收的專案,突出的是不能有“進項稅額”,即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能用於抵扣。這是營改增歷史時期的特殊涉稅事項!

    一般納稅人簡易專案和小規模納稅人建築企業專案,根據會計核算原則和稅法規定,可以找到會計核算與稅務的關聯性。會計核算遇到簡易計稅專案的“進項稅額”,價稅合計全部進工程物資相關科目,其增值稅不再透過“進項稅額”二級科目核算。這樣,會計核算分專案和稅務彙總申報都不受影響!

    四、綜述

    建築業取得的進項,從財務管理和企業管理的需求看,會計核算應當分專案!但是,納稅人的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在納稅申報階段,均為彙總數,分專案意義不大!特殊涉稅事項,找到會計核算與稅法相關規定的共性,無縫銜接減少差異才是關鍵!

  • 3 # 龍門賬

    非請自來。

    怎麼分專案抵扣法?沒有完全搞明白問的是什麼意思?按現行增值稅規定,應納稅額的計算,不存在“分專案”抵扣這種說法。我想,要解釋這個問題,還得從基本的應納稅額計算說起,或者更能說明白。

    涉及的公式及概念

    我們知道,一般計稅方法下,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的銷項稅額比較容易理解,就是各銷售收入與適用稅率計算得出的稅額的總和,比如某建築企業,銷售額可能有銷售貨物、提供建築服務以及其他業務,當期的銷項稅額就是上述全部業務的稅額總計。

    說完銷項稅額,我們來看公式的另一個數據——進項稅額。簡單來說,“當期進項稅額”,是當期全部購進專案稅額的總和。比如,購進材料、機械裝置、辦公用品等,購進業務取得專票,所有對應稅額合計就是傳說中的“當期進項稅額”,當然,這些“進項稅額”能否全額抵扣還得打個問號。怎麼說,咱們接著往下看。

    凡事兩面,有可抵扣進項稅額,則有對應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這是增值稅一個很重要的概念。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是有規定的,具體恕我予不詳細列明。例如,用於簡易計稅專案、免稅專案、非正常損失等這些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按這樣的邏輯,咱們再將上面的公式整理一下,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公式有了,計算還會難嗎?不難,我們透過一個例子,用資料將其原理講透徹。

    本例中取得的專用發票只有兩張,一張為購鋼材取得,另一張為購工程車取得,當期進項稅額為26+6.5=32.5萬元。如果當期銷售業務沒有簡易計稅這項工程,全部為一般計稅的話,全部進項稅額(32.5萬元)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問題是,當期搞了個簡易計稅專案,領用了20%的鋼材,用於簡易計稅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即購進鋼材對應的進項稅額有20%不得抵扣,代入數字計算為26*20%=5.2萬元。也就是說,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32.5-5.2=27.3萬元或(26-5.2)+6.5=27.3萬元。

    可見,這種情況下,兩張專票兩個稅額,銷售業務有:甲專案、乙專案、出租工程車、銷售鋼材,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就是全部的進項稅額踢除不可抵扣部分的餘額(32.5-5.2萬元),這點應該很好理解,一定要搞明白這點。一會,我還比對講講題目那種思路(或想法)是如何錯誤理解的。

    當月銷售業務:提供丙工程,領用購進全部木材,取得收入為200萬元,銷項稅額為18萬元;提供丁工程,領用購進全部鋼管,取得收入500萬元,銷項稅額為45萬元;對外出租挖掘機取得收入100萬元,銷項稅額為13萬元。我們來比對看下,正確的與錯誤的計算方法。

    ①正確的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用全部銷項額扣除全部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即應納稅額=(18+45+13)-(13+39+6.5)=76-58.5=17.5萬元;

    ②錯誤的方法:

    每一項銷售業務的銷項稅額扣除對應的進項稅額,用公式列示為:當期應納稅額=(18-13)+(45-39)+(13-6.5)=5+6+6.5=17.5萬元。

    總括

    我想,透過簡單的幾個案例對比,不僅是建築業,其他企業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就是按當期“全部購進專案的稅額”刨去“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這樣來理解及計算,不存在“分專案抵扣”這種說法。

  • 4 # 康愉子

    這個我剛學過,按照稅法規定,採用簡易計稅的專案,要分專案核算且不能抵扣。其它採用一般計稅法的專案,不需要分專案抵扣啦。

    不過,稅務是依託於會計核算的。通常地,財務管理為了方便核算專案成本,分析專案盈利,會分專案獨立核算。我知道有些公司,甚至是一個專案獨立建一套帳,非常財務工作量可能會大一點,但各種資料清清楚楚,也便於管理。

    當然,納稅主體一樣的話,獨立核算並不影響抵扣,納稅申報合併做就好了。

    不僅是建築業,其它行業其實也會有類似的情況,處於財務管理需要,同一個納稅主體會拆分為多個事業部,分別獨立核算。收到的進項稅發票是同一個抬頭,但分別體現在不同的事業部賬套裡,只有最後納稅申報時,才由專門的稅務會計進行合併。

    這也衍生出一種新的組織架構型別:稅務架構。專用於應對稅務機關所需的資料和日常事務。

  • 5 # HH老周

    可以明確的告訴你,不需要。

    目前,老周還沒有看見這樣類似的檔案,而且,這肯定也是不符合增值稅徵管要求的。

    為什麼不分專案抵扣

    舉個簡單的例子你就明白了:

    假設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的建安企業,在市區有A、B兩個專案,都採用一般計稅方法,在2019年8月份取得A專案上半年工程進度款1000萬元,但整個上半年都未取得工程材料款發票;同時,B專案在8月份取得水泥剛才等材料進項發票600萬元。

    如果A、B兩個專案的進項不能交叉抵扣,那麼A專案就得繳納增值稅1000×9%=90萬元,而B專案的進項稅額600×13%=78萬元只能繼續留抵。碰巧甲公司運氣不好,年底時,兩個專案的開發商因資金鍊斷掉都跑路了,還欠甲公司5000萬的工程款沒付。甲公司因無法支付拖欠民工工資和建安材料款,只能申請清算登出,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企業登出時後的增值稅留抵稅額是不能退稅的,那你說這公司豈不成了冤大頭?

    建安企業的增值稅該怎麼報

    其實建安企業跟其他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申報沒啥差異,都是憑票抵扣進項,只要取得了進項發票,認證通過後,不管是哪個專案都是可以抵扣的。但是財務在做賬時,應該對不同的專案分開核算,不然會影響房地產開發專案的土地增值稅核算的。

    當然,建安企業在跨區經營時,得在經營所在地有個增值稅預繳申報,如果採用一般計稅方法,按2%的徵收率預繳增值稅;如果採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徵收率預繳增值稅,這是與其他一般納稅人最大不同的地方。

    最後一點,建安企業在開具發票時,一定要在發票備註欄寫工程專案名稱和專案所在地,不然就是一張錯票。

    總之,建安企業取得的進項是不需要分專案進行抵扣的,看看增值稅申報就可以明白,也沒有分專案填寫進項稅額的欄次。

  • 6 # 財會小童

    這個抵扣要看是具體的核算還是最後的彙總申報了。從稅務上來說,具體核算時需要區分一般納稅人的一般計稅專案和簡易計稅專案,因為每個專案可能存在計稅方法的不同。從財務會計上來說,財務健全的公司,一般會分專案進行核算。當然,最後申報進項時按照申報表的欄次彙總填寫即可。

    這些簡易徵收的情況,可能僅僅適用於某些專案,不符合條件的,還是要選擇一般計稅。因此,是否能夠選擇簡易徵收,可能是根據專案本身來決定的。

    2. 進項是否能夠抵扣的問題

    如果涉及到簡易計稅或者集體福利等專案的時候,進項抵扣是有條件的,因此,需要特別關注。

    對於涉及到的具體專案,比如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租賃的固定資產、不動產,專用於簡易計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或者其他專案(集體福利)等的,進項是不能抵扣的,而如果是兼用於這些專案的,則進項是可以抵扣的。所以,企業對於租賃的裝置等,要區分用途,來判斷是否能夠進行進項抵扣。

    3. 會計核算是否分專案

    會計核算上是否區分專案,更多地與企業的管理要求有關。一般財稅健全的大型企業,內部的專案會在會計上獨立核算。在專案上進行區分,其實更有利於企業內部增值稅的管理。哪裡缺票,哪裡進項不足,一目瞭然。當然,會計上的核算不需與最後的稅務申報進行混淆。

    所以綜上,對於一般納稅人而言,可能由於不同專案的稅務核算方式不同,當出現簡易徵收等特殊情況,需要分清專案,判斷是否能夠抵扣。財務上如果管理健全,最好能夠分專案核算,這樣更有利於對於進項的管理。當進行進項申報的時候,只能按照申報表的欄次來填寫,不存在分專案的問題。

  • 7 # 審計實戰訓練營

    分專案核算是基於公司專案核算的規範,取得進項稅沒有說要按照專案抵扣,及時專案中有不可以抵扣的也可以先抵扣在說,何必搞的那麼複雜。

    進項抵扣之分能不能抵扣,沒有說分專案抵扣。

  • 8 # 稅輝

    建築業一般納稅人取得進項稅額是否需要分專案抵扣,取決於該企業採用的計稅辦法是否兼有一般計稅專案和簡易計稅方法。假如有簡易計稅方法,那麼採用了簡易計稅方法的專案應該分別單獨核算,不得併入其他一般計稅方法的專案混合核算。

    是否分專案單獨核算抵扣的前提,是建築企業有沒有兼營一般計稅專案和簡易計稅專案。

    1、如果建築企業所有專案只有一般計稅方法的,則可以統一抵扣進項,無需分項抵扣。

    眾所周知,一般納稅人的計稅方法有兩種,第一種是主流的,即一般計稅方法,按照當期銷項稅額減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作為當期應納稅額。

    因為這種計稅方法是允許憑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合法的抵扣憑證來抵扣進項稅額的。只要是企業全部採用一般計稅方法,沒有簡易計稅方法的,無論企業有多少種類不同的進項,多少不同型別的業務,都不需要分開核算。

    2、只要建築企業兼有一個簡易計稅專案的,就必須分開核算了。

    實際情況中,建築企業一般同時開工很多不同的專案,很多企業兼有一般計稅專案和簡易計稅專案。

    因為簡易計稅專案是根據當期不含稅銷售額乘以徵收率來計算當期應納稅額的,這類專案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而一般計稅專案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因為這兩類專案的涉稅處理完全不同,所以只要兼有一般計稅專案和簡易計稅專案的,這兩類專案就必須分開核算,不能混為一談。

    假如建築企業兼有一般計稅專案和簡易計稅專案,如何處理?

    1、財務上能夠按照專案分開核算的情況

    在常規情況下,企業會計應當根據採用不同計稅辦法的專案來區分進項採購專案的核算。比如,統一採購了一批水泥,20%用於甲供工程,剩餘的80%用於一般計稅專案。那麼在初始核算時,就應當只抵扣80%的進項稅額,其餘的20%不能抵扣。這種情況是最清爽的,核算清晰,沒有涉稅風險。

    2、假如無法準確區分核算,應當根據稅收政策規定,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部分

    因為有些企業會計核算無法精確到專案,或者因為其他各種原因,最終沒能準確按照不同型別的專案進行分別核算的,導致無法準確計算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在稅收政策上,對此類情況有專門的規定: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銷售額+免徵增值稅專案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所以,總局給出的規定實際上是降低了難度,企業無法劃分進項,但是對於對外銷售是比較容易區分的,只要按照上述公式就比較容易計算出當期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建築企業如何有效降低增值稅進項抵扣涉稅風險?

    建築企業可以採用簡易計稅的專案包括了營改增之前開工的建築老專案、甲供專案、清包工專案等。這類專案一般都是因為很難取得合法充分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所以國家在稅務政策上給了一個選項,允許建築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做選擇題,以降低自身稅負。

    但是,建築企業想要充分降低自身稅負,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也就是根據政策規定按照不同專案單獨核算,分別計稅。有以下幾點建議,供參考。

    首先,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考慮是否採用簡易計稅專案。

    對於建築企業來說,採用簡易計稅的初衷一般是該類專案很難抵扣進項,假如還是按照一般計稅方法,實際稅負就會很高。而建築企業往往回款期也較長,如果發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都是應收賬款掛賬,就需要替下游企業墊付增值稅,企業的資金流會承壓。

    但是簡易計稅專案雖然降低了增值稅的稅負,卻有可能降低企業的利潤,並且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於地位。

    舉個簡單例子

    假如含稅價100萬元的一筆建築業務採用簡易計稅方法,徵收率只有3%,銷售額就為97.09萬元,下游企業可以抵扣2.91萬元;而採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稅率為9%,銷售額為91.74元,下游企業可以抵扣8.26萬元。

    可以看出來,對於下游企業來說,當然更歡迎一般計稅方法,因為可以多抵扣進項;同時,由於採用了簡易計稅就不能抵扣,企業的採購支出就全部記為成本或費用,導致簡易計稅專案的成本要高於一般計稅專案的成本。採用簡易計稅專案,很有可能賺了資金流,卻在利潤上吃了虧。

    其次,如果兼有兩類專案的,一定要在實際領用環節就做到分類核算。

    因為中國採用的是購進抵扣法,一般情況下,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肯定是統一認證或勾選的。但是在實際領用環節,就要非常清晰地根據專案進行分類核算,決不能抱有僥倖心理,一口氣全部抵扣了進項,既享受了3%的徵收率,又把進項全部抵扣掉。

    在申報增值稅申報表時,要根據一般計稅專案和簡易計稅專案分開申報附列資料一,確認當期銷售額和稅額;在申報附列資料二時,將用於簡易計稅專案的部分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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