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似水年華8079
-
2 # 1688月知夏
ICA國際理賠協會理賠準則
1.任何有理賠或認為他有理賠的當事人應得到有禮貌的、公平的、合理的待遇及迅速收到有關理賠申請的迴音。
2. 理賠申請人應得到快速的事實查證,客觀的理賠評估,及於理賠義務變成夠清晰時應得到公平與公正的理賠給付。
3.每一理賠申請人應受相同待遇且考慮因素時應和保單條款有關聯的才列入。
4. 理賠申請人勿需被迫採取不必要的法律途徑以取得該理賠的金額,也不因其中一張保單或保單一部分沒有獲得理賠而影響其他保單或保單另一部分的理賠。
5. 在確認有責任迅速地給付所有應賠的申請後,同時也有責任保護買保險的大眾免於擔負來自不實或不應理賠所增加的成本。
6.必須建立作業流程與實務來防止因特殊背景而得到待遇,同時也要以隱秘及慎重方式儲存正確的理賠記錄。
7.執行合理的標準並以適當的人力、制度、流程達到有效率的理賠服務,這些標準應能消除不必要的延遲與要求,技術上過分的堅持及過量的評估與查證。鼓勵與協助理賠人員在理賠行政上進一步地發展本身的知識、技巧與專業。
國際信用管理員[ICA]認證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國際信用管理員[ICA]的專業能力,為社會提供專業、中立、公正的信用服務,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國際信用管理員[ICA]的認證與管理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國際信用管理員[ICA]的認證與管理遵循公開、公正、獨立的原則。
第四條 國際信用管理員[ICA]資格證書屬社會類信用專業人員資格證書,它向社會證明:
1.持證人遵守和具備本標準第二章規定的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
2.持證人具備本標準第三章規定的知識結構和能力;
3.如果持證人違反本標準第二章規定的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將得到本標準第六章規定的處罰。
第二章 職業準則與職業道德
第五條 國際信用管理員[ICA]從業時應保持中立、客觀、公正。
第六條 國際信用管理員[ICA]從業時應嚴格、嚴密、謹慎。
第七條 國際信用管理員[ICA]從業時應誠實、信用、勤勉。
第八條 國際信用管理員[ICA]從業時應廉潔,嚴禁索要或獲取非法利益。
第九條 國際信用管理員[ICA]在處理投訴建議資訊時應遵循:原始性原則、全面性原則、易讀性原則、快速性原則。
原始性原則,是指不能對資訊做任何改動,不做任何曲解。
全面性原則,是指不截留任何資訊。
易讀性原則是指根據資訊的類別、緊急程度進行科學分類,編制目錄和清單,以便決策層閱讀和存檔。
快速性原則,是指要快速的將資訊傳遞給決策層。
第三章 知識結構與能力
第十條 國際信用管理員[ICA]必須具備的信用知識:
1. 信用基礎知識;
2. 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
3. 降低和防範止信用風險的方法;
4. 欠賬追收方法;
5. 信用爭議處理方法;
6. 信用調查、分析方法與技巧;
7. 樹立信用的方法。
第十一條 國際信用管理員[ICA]必須具備的能力:
1. 較強的調查、訪問、溝通、綜合、分析能力;
2. 較強的學習能力。
第四章 認證考試
第十二條 國際信用管理員[ICA]的認證考試,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負責。申請人考試前可以自願參加社會機構舉辦的各類培訓,但是參加培訓不是報名的必要條件。
第十三條 命題原則。所有試題測試的重點依據第二章 第三章的要求進行。
第十四條 考試合格的,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頒發國際信用管理員[ICA]資格證書。
第五章 執業登記、繼續教育
第十五條 具備國際信用管理員[ICA]資格的信用執業人員,連續從事信用工作滿一年後,應向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申請執業登記,取得執業證書。變更工作單位時須進行變更登記。
取得執業證書後信用專業人員自然成為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會員。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對執業證書按年度進行檢驗。
從事信用工作,包括在信用機構從業或在非信用機構的信用部門從事信用業務。
信用機構是指從事信用調查、信用認證、信用評價、信用監督等信用業務的單位。
第十六條 國際信用管理員[ICA]應加強學習,及時、主動更新信用等知識以適應工作需要。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根據需要對國際信用管理員[ICA]進行繼續教育,國際信用管理員[ICA]應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或自習相關課程,並參加繼續教育測驗,不參加繼續教育測驗或在測驗中不及格的,取消執業證書。
第六章 處罰
第十七條 國際信用管理員[ICA]違反本標準第五、六、七條的,禁業一至五年,並予以公告;形成嚴重後果的,永久禁業,並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國際信用管理員[ICA]違反本標準第八條的,永久禁業,並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國際信用管理員[ICA]違反本標準第九條的,處於公告批評,形成不良後果的,禁業一至五年或永久禁業,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未按規定進行從業登記、變更登記、年度檢驗、繼續教育測驗的國際信用管理員[ICA],處於公告批評、限制從業、取消登記等處罰。
第二十一條 取得國際信用管理員[ICA]資格的人員應建立個人信用檔案,並簽訂附加315條款的誠信承諾書,否則取消專業資格。
第二十二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對涉嫌違規的事情調查時,國際信用管理員[ICA]應積極配合,並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拒絕提供或不如實提供資料的,根據情節,處以公告批評、禁業一至五年、永久禁業,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對國際信用管理員[ICA]的處罰結果都應公開並記入黑名單,涉及個人隱私的,公開處罰結果時保留個人隱私部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標準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標準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標準的修訂,並使用本標準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六條 本標準涉及術語的定義見《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第二十七條 本標準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