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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對抗主義指的是購不動產買賣後要到不動產所在地登記,登記後第三人若不當、惡意買賣該不動產的,不產生法律的效力,通俗的說,該不動產無法過戶登記。做為老百姓常用到的不動產登記對抗主義有:房產的買賣,網籤是預登記,辦理房產證叫登記,對有爭議的房子可以異議登記,抵押登記等等。
不動產登記對抗主義指的是購不動產買賣後要到不動產所在地登記,登記後第三人若不當、惡意買賣該不動產的,不產生法律的效力,通俗的說,該不動產無法過戶登記。做為老百姓常用到的不動產登記對抗主義有:房產的買賣,網籤是預登記,辦理房產證叫登記,對有爭議的房子可以異議登記,抵押登記等等。
依據登記對於法律行為產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的影響,有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之別。前一種,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非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後一種,不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當事人就不動產物權達成合意之時,即發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登記生效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不僅需要當事人具備物權變動的合意,並且必須將該合意予以登記,否則物權變動行為不能生效。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一經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國《物權法》對於抵押權登記原則上採取登記生效主義,例外採取登記對抗主義(《物權法》第9條)。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