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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夏璋頻道

    我不是律師,不從法理的角度去評判,就按照生活常識和普遍認知去評釋一下。你妻子給弱智的弟弟食雞蛋,這行為是照顧弟弟生活的行為,沒有惡意的出發點,弱智弟弟食雞蛋被卡喉嚨是他食的方法不對,並致死,與你妻給雞蛋他食致死,沒有主觀的因果關係,所以不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 2 # 是個狼滅呀

    感覺你這不像在問問題,像是心裡有了什麼想法即將付諸行動前,來網上探探底,看看能不能把自己摘乾淨??但願是我多想了

  • 3 # /db逍遙遊

    這個還真不好講,妻無惡意,主觀上並無傷人之意,但死者是弱智,妻也清楚,應考慮到死者自身能力問題,有一定過失,如果碰到仁慈的法官,可能會要求妻民事賠償,如果碰到嚴厲的法官,判刑事責任也有可能,這與原告的訴訟要求、法官判案基準和大眾輿論導向都有一定關係。

  • 4 # 微光313

    這個還真不一定。

    這個要看你妻子給弟弟餵雞蛋卡住喉嚨之後的行為來定性。

    一、在弟弟噎住之後,你的妻子覺得弟弟反正是個弱智,活在世上也沒啥意義,所以就沒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眼睜睜看著弟弟噎住最後噎死。這種情況下,由於你的妻子有救助義務而沒有采取任何救助,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不作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不過由於事出有因,可能會從輕處罰。

    二、在弟弟被噎住之後,你的妻子採取了一切手段對弟弟進行了救助,但是仍然沒有挽回弟弟的生命,那麼你的妻子就不會承擔法律責任,因為這就是一個意外事件。

    所以其實說白了,影響定性的最重要的因素是你妻子的主觀心態,而人心是很難讓外人看出來的,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機率是大機率,因為即使是第一種情況,也沒人會主動承認的。

    但是,除了法律,約束人行為的還有良知與道德,所以做事對得起自己的良心也是一個重要方面。

  • 5 # 生薑阿阿姜啊

    死亡證明是怎麼開的。

    目前看來,屬於意外事件。

    但是,不排除構成“故意殺人”。

    弟弟的監護人是姐姐嗎,還是弟弟自己的父母。要是監護人是自己的父母,這個可能屬於意外事故;但是,要是監護人是姐姐,那麼這起“意外”,很有可能是一起“盡心策劃”的案件。

    監護人是姐姐。姐姐照料弟弟的飲食起居,明知弟弟屬於“智力低下人員(智力在幾歲)”,在生活上面與正常人不一樣,在飲食上面不能和正常人“相提並論”。將剝好的雞蛋(整個),直接塞進弟弟嘴中,“智力低下人員”不會向正常人一樣進行合理的飲食,將食物直接吞下,造成喉嚨有異物窒息性死亡。要是其監護人造成,警方對其監護人有理由進行懷疑,屬於故意殺人的行為。

  • 6 # 周曉林律師

    妻子作為弱智弟弟的監護人,如果是故意給弟弟吃雞蛋並希望噎死他,則妻子構成古城故意殺人罪。如果妻子在給弟弟吃雞蛋時不小心導致卡住其喉嚨,妻子有救助的義務,在能夠救助時不救助卻放任結果發生也是構成故意殺人。

  • 7 # 抗癌17年癌症媽媽

    你這種不用負法律責任。主要看你妻子是故意的,還是非故意,如果她本來是好意,那頂多算過失,也不是犯罪。當然這個就看你家裡人態度,你們家人要是認定她是故意,想害死你弟弟,如果你們家裡人又有證據證明她是故意做的這種事情,那就說不清楚了,一旦公安立案調查,你們每個人的證詞都有可能造成你妻子要負法律責任,如果你們家了出示了不利的證據,你妻子既有可能成立過失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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