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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年輕的克非(刑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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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首先,透過閱卷,探知辦案機關的指控思路是第一要務
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案件,只有知道警方或者辦案機關指控的依據是什麼,為什麼會立案,為什麼要抓人,指控的犯罪數額為何是這麼多?弄清楚這些問題,律師才能知道如何應對,如何針對性的制定辯護方案。
比如在非法集資案中,警方指控的重點,到底是在募資端行為公開宣傳還是保本承諾?如果是公開宣傳,他們取證的重點是什麼?比如使用微信公號公開宣傳?網站或者線下宣講會公開宣傳?路邊發傳單或者電話隨機撥打方式?如果是微信公號公開宣傳,微信公號宣傳的內容是什麼?比如針對私募基金,其本身是可以開設微信公號或者自媒體賬號,但是宣傳內容僅限於企業文化、理念,不能有相關產品的具體預期回報、專案資訊、募資規模等等,但是如果警方僅僅取證到了其使用微信公號宣傳公司領導人個人活動、視察的新聞,是否能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所要求的公開宣傳?
如果警方是指控該私募基金或者P2P承諾保本付息為利誘條件吸收資金,那麼該平臺承諾保本付息的形式是什麼?是透過回購協議?還是直接的承諾收益?還是透過關聯方的第三方無限連帶責任擔保?相關協議中,是否明確提示了風險?是否強調了是預期收益或者歷史收益展示?這些問題,都只有在瞭解辦案機關的指控依據後,才能有針對性的進行相關辯護。
另外,比如在非法買賣外匯類案中,警方指控的依據到底是單憑被告人的供述,還是有相關交易對手的筆錄以及銀行流水?如果是以交易對手的流水和供述為指控的數額依據,這些交易對手是否是直接的收款方,其口供是否能直接、有效的證明被告人從事非法買賣外匯交易?
當然,這個話題如果要聊,還有很多,聊一天都聊不完,現在只說說這個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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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丹柱律所顏宇丹律師
辦理刑事案件,無論是擔任嫌疑人的辯護人還是被害人的代理人,偵查階段只是聽自己的當事人敘述案情和當事人及家屬提供的材料,還無法看到偵查機關收集的證據。移送起訴後律師有權閱卷,可以全面瞭解案情,決定下一步辦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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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張超律師
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律師雖然有權從公安機關口中瞭解案件情況,但是這個瞭解也僅僅是涉及罪名亦或者是程式時間節點上的瞭解,律師無法知曉全案證據的情況。這往往使得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有一種盲人摸象的感覺, 因為無法瞭解證據情況,律師就無法確定自己的辯護方案以及提出有依據的辯護意見。
當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後,律師獲得了閱卷的權利。我認為這時就到了刑事案件最重要的階段,因為律師要透過閱卷,梳理偵察機關取得的指控犯罪事實成立的證據,並且對這些證據進行詳細的分析與研判,判斷這些證據是否達到了指控犯罪成立的證明標準。律師在對證據進行分析的過程中,首先要從證據的合法性入手,其次關注的角度才是證據真實性以及關聯性兩個方面。證據的合法性是要解決證據資格的問題,例如透過刑訊逼供的手段獲取的口供當然就不具備合法性,屬於非法證據,當然也就無法作為認定案件事實證據予以使用;還有錄音錄影內容與訊問筆錄完全不同,這就說明偵查機關沒有如實記錄筆錄內容,這些筆錄當然也屬於非法證據;一些書證的調取往往沒有關於來源的說明,這些沒有來源證明的書證也屬於非法證據,也無法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來使用。總之,透過詳細分析卷宗材料,我們往往可以發現偵查機關在取證程式上的一些問題,這些程式違法行為有時就會導致證據歸於無效。其次,在研判證據具備合法性的前提下,我們就要著重分析證據是否具備證明力,也就是是否具備真實性以及與關聯性。如何分析研判證據的證明力,也有很多方法以及法定的證據規則,這裡限於篇幅,就不在一一論述。
總而言之,閱卷的首要目的就是要發現偵查機關取得證據的問題,這些問題可能是程式上的,也可能是實體上的,這些問題最終可能導致的結果就是這些證據無法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來使用。在發現問題的基礎上,結合偵查機關的證據以及辯護律師獲得的證據(如果有),確定案件是否達到了足以定罪的證明標準,如果認為這些證據無法到達判決有罪的證明標準,律師此時在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基礎上,可能就會做無罪辯護。如果確實證據達到了確實充分的程度,那麼律師沒有做無罪辯護的空間,此時就應當結合證據做最輕辯護。當然無罪辯護不管是指法庭上的闡述,還包括閱卷後與檢察院的溝通,以及相關程式權利的運用,例如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證人出庭,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等等,這些權利的適用,也都依賴於對閱卷後對證據的詳細研判的基礎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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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鄒玉傑律師
刑辯律師的閱卷神器!
前言絕沒有天衣無縫的指控,只有找不到辯點的律師!——據傳,出自某著名公訴人刑辯律師最大的痛點,不是頻繁的會見,不是連續數日的庭審,更不是當事人的不理解,也不是個別公檢法無故加之的刁難。
而是,面對幾十本、甚至上百本卷宗,一籌莫展——狗咬刺蝟,無從下口。
有沒有什麼好辦法或者好工具,能夠解決這個難題呢?
答案是肯定的。
透過向一些技術高手學習,結合自己辦案經驗,完全可以整理出來一套實操性很強的閱卷神器套裝。
第一部分 傳統閱卷法之前,刑辯同行們的閱卷方法,其實挺豐富多彩的,各門各派都有自己的獨門絕技,各有特色,比如表格法閱卷、製圖法閱卷、流程圖閱卷、思維導圖法閱卷等等不一而足。
更神奇的還有人列印兩套卷宗,把認為關鍵材料直接剪裁掉,重審裝訂成冊,這應該是受李敖“裁書學習法”的啟發,發明創造的。
這些方法雖然百花齊放,貌似很不錯,但是卻都有致命的缺點——閱卷時耗時耗力,搞的精疲力盡,開庭時手忙腳亂,導致庭審效果不佳,最終引來客戶的抱怨。
費了很大的勁,出了很大的力,卻沒有得到期待的效果。
這就是所謂的“出力不討好”吧?
第二部分 黃金圈法則有一本書寫的很好,書名是《從為什麼開始》,講的是隻有先想明白做一件事的目的或目標,也就是為什麼做這件事的問題,才有可能真正做好一件事。
具體來說,就是要想明白三個問題:Why?What?How?
1.為什麼要做這件事?
2.用什麼工具或方法做這件事?
3.具體如何來做這件事?
其實,如真正想明白這三個問題,高效閱卷的事,基本就解決了九成。
〇一 Why我們先來考慮幾個“為什麼”的問題。
刑辯律師為什麼要閱卷?
答案應該是:
找出辯護要點,總結質證意見,準備庭審方案。
另外,不閱卷的後果,其實也挺可怕的。君不見,有些辯護律師由於不認真閱卷,而導致質證沒預案,庭審被控方碾壓,律師辯護完全沒有效果,甚至還產生負面影響,最終導致在法官或客戶心裡,律師形象全面崩潰。
那麼,刑辯律師為什麼需要一套高效閱卷的神器?
答案也很簡單:
有了閱卷神器,可以提升閱卷速度,節省律師寶貴的時間。
因為庭前準備充分,庭審效果一般都比較出彩,間接的也會提升辯護律師在法官心目中的形象。
最終,是獲得客戶滿意的結果。
〇二 What再來看看“用什麼”的問題。
具體到作案工具,我們準備了一個套裝組合——
1.Adobe;
2.MarginNote3(簡稱MN3);
3.幕布。
這三款工具側重點各有不同,後面在講具體“怎麼做”時,會詳細說明。
〇三 How
最後來重點說道說道實戰演習——“怎麼做”。
具體流程是這樣的:
需要著重考慮三個問題——目標、現狀、方法。
也就是說,首先要確定目標在哪裡,之後要搞清楚案件現狀如何,最後,為了實現目標,必須在現狀和目標之間架起一座橋樑——具體方案。
1.目標刑事案件閱卷的最重要目的無外乎這幾種情形:
1.找出對被告人有利的或者不利的證據;
2.找出各個證據之間相互矛盾的地方;
3.核實證據之間是否可以相互印證;
4.找出卷宗裡的瑕疵證據或者非法證據;
5.最重要的是找出能夠決定案件走向的、證據裡的重大漏洞(有些漏洞會直接導致案件無法繼續進行下去)。
不過由於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一樣,所以還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針對個案有一個具體目標。
2.現狀具體的一個個案,在目標已經確定的情況下,我們需要回頭看一下案件的現狀。
剛剛拿到幾卷幾十卷,甚至上百卷的卷宗,大多數人的感覺應該是:一籌莫展、毫無頭緒、無從下手。
其實我們拿到全部卷宗之後,並不需要從頭開始,漫無目標的、一頁一頁的閱讀。
而應該在認真審查起訴意見書之後,帶著明確的目的或問題進行閱卷。
起訴意見書裡一般會包括三項內容:
1.涉嫌罪名;
2.案件事實;
3.證據列舉。
搞清楚這也基本事實之後,就可以針對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有針對性的進行閱卷了,認真審查現有證據是否足以支援所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
閱卷順序,一般來說會有三種方式:
第一種,按照卷宗先後順序閱卷;
第二種,按照控方出示證據的先後順序閱卷;
第三種,按照人類認知規律進行閱卷。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庭審過程中,控方出示證據時,一般也是按照這個順序出示。
但是這種方式並不符合人類的認知規律,經過幾萬年的進化,人類的大腦已經形成了一個固定的認知模式:
先聽言辭證據,瞭解一下事情大概情況,之後透過核實實物證據,查實二者是否可以相互印證,如疑問仍無法消除,則需要藉助於其他更多的證據。
我們看一下醫生診斷病人或者法官審理案件,基本上就可以搞清楚人類的認知規律。
醫生診斷病人,一般程式是:
首先、先透過交談了解病人具體哪兒不舒服;
之後、開始檢查病人的身體有無疾病的徵兆,以判斷具體病症;
最後、如仍然判斷不出,則需要藉助其他手段,比如CT、X光片、核磁共振等等。
再看一下,民事法官判案的程式:
第一階段: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答辯,原被告相互發問,法官詢問。
第二階段:原告、被告舉證質證。
第三階段:法庭辯論。
同樣都遵循了先言辭證據,再核實實物證據,最後透過其他的手段補強印證。
這,就是人類的認知規律。
遵循之,則事半功倍,
違背之,則事倍功半!
為了更方便的解釋清楚這件事,我們需要先把刑事案件的證據重新歸歸類——
1.實物證據:物證和書證;
2.言辭證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3.其他證據: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當然,如較真的話,上述分類是有一定問題的,比如其他證據類別裡,其實也包含有實物證據和言詞證據。請高手們見諒……)
這樣就很簡單了,閱卷的最佳姿勢應該是這樣的:
第一步,言辭證據,瞭解案情;
第二步,實物證據,初步印證;
第三步,其他證據,補強印證。
需要特別提醒的有兩點:
其一,言辭證據中,排在第一的應該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其二,要特別關注卷宗裡的情況說明、歸案經過、扣押清單、立案通知書等貌似極不起眼,實則暗藏玄機的材料。
3.方案囉嗦的那麼多,現在開始實戰演練。
閱卷神器套裝的具體使用,其實並沒有想象中那麼難,目前只需要使用兩款工具就能搞定,至於幕布,等熟練使用好前兩款工具後,再學習也不晚。
Adobe
Adobe是一款專注於處理PDF文字的軟體,有人稱之為PDF全能王。
這款工具的功能很多,但是我們目前只需要它一個功能,就是對PDF檔案的增強掃描功能。
對檔案增強掃描之後,原來不能被識別的PDF檔案就可以識別了,換句話說就是PDF檔案中的文字可以搜尋出來了。
有人可能覺得這有什麼大驚小怪的,不就是文字可以搜尋嗎?
但是做過刑事案件的人,肯定會覺得這個功能不一般,簡直是救世主啊。
因為PDF檔案中的文字可以搜尋之後,就意味著可以解決掉刑辯律師的一大痛點——對卷宗材料進行準確定位。不過只是有可能而已,並非必然,因為還需要一個重磅工具才能最終實現。
儘管如此,這,也是這款工具最非同凡響的功能。
MN3
MarginNote3本來是一款讀書軟體,是在李敖的“五馬分屍”裁書法理念指導下,鼓搗出來的。
但是,後來被一群刑辯發燒友發現後,就改變了這款軟體的行走軌跡,讓它成為了刑辯律師的一款閱卷神器。
具體說來,它有如下幾大神奇功能:
1.可以對PDF檔案進行全域性搜尋,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對刑事案件卷宗中的人名、罪名或者其他你能想到的任何字詞,進行全域性搜尋,之後直接定位到要找的頁面。
2.找到具體內容後,可以直接在頁面上裁剪出所需要的內容,在裁剪的圖片上,可以直接備註該證據存在的問題,以及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
3.剪裁的內容,會自動生成思維導圖,思維導圖的內容可以手動調整,思維導圖內容的顏色也可以調整(比如對當事人有利的,可以改成綠色;不利的證據,可以調成紅色;目前無法確定的證據,可以調成黃色)。
4.如果一個案件有多本卷宗,可以在這款軟體內同時開啟多本卷宗以及法律條文,從多本卷宗和法條上裁剪的內容,會自動合併到同一個思維導圖內。
5.上述思維導圖,以及閱卷筆錄內容,都可以以PDF的方式匯出,打印出來,交給法官,供法官參考。
MarginNote3的具體操作,不是這一篇文章可以全部說清楚的,但其最主要的功能,已經全部說明白,恰恰這些功能正好可以解決掉刑辯律師的痛點,這就足夠了。
當然,會有一部分人聽說這款工具相對比較複雜,從而產生畏難情緒。
但是,恰恰相反,不是經常有人說起一句話——難走的路,恰恰是向上的路,恰恰也是成功的方便法門,所以,成功的路上,並不擁擠。
後語《戰爭論》作者——克勞塞維茨曾說過:制定原則並不難,難的是始終堅持按原則去做。
可以將這句話改動一下,讓我們大家一起共勉:找到工具並不難,難道是始終堅持將工具用到極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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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顏井辰
當然是為了熟悉案情,尋找真相;簡化案卷,方便辦案;從控方角度發現指控依託;從辯方角度發現辯點;固定證據,核實案情,趨利避害,啟發思維。首先考慮的是證據資格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查,包括收集程式、主體、客體、過程、儲存和使用是否合符規範;其次是證據內容的審查,即證明內容、關聯性、合理性。另外,可以適當留意“情況說明”,刑事訴訟中的“情況說明”是偵查機關、偵查部門就刑事訴訟中的案件事實問題和證據問題予以說明和解釋的書面材料,辦案人員就證據本身的說明性材料,往往是程式性說明,但也會影響到實體的認定。此類“情況說明”也是刑事案件閱卷的審查重點。“到案經過”、“抓獲經過”、“舉報說明”、“立功說明”等,這一類情況說明在刑事訴訟中直接影響當事人自首、立功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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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曹順海一德州律師
概括成一句話,分析案情,找出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事實和證據,力求罰當其罪,使被告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判決,被告人不被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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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第一次訊問後,有權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在移送審查起訴後律師有權閱卷,閱卷的目的就是了解案件的案情和證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但在實踐中,律師閱卷後向犯罪嫌疑人透露案情,幫助翻供串供的情況大量存在,部分律師涉嫌犯罪。